济建质安监字 [2009] 1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
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施工现场应将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与非施工作业区临建房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生活区、办公区等区域内的临建房屋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临建房屋不得超过
2层,空旷平坦地区应搭建1层,会议室必须设置在一层;每栋临建房屋最长不应超过30米,不得采用封闭式外走廊,应保持消防通道、走廊和楼梯的畅通。
三、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夹芯板的芯材必须采用岩棉等不燃或难燃材料。购置的临建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内各房间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时,至少设置2个疏散门。2层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分散布置。
宿舍必须安装开启式窗户,不得在护拦、窗户设置封闭措施;人均床铺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床铺间适当分隔,严禁使用通铺;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主要通道宽度不少于1米,宿舍房门宽度不少于1米。
五、临建房屋应避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有市政供水管网地区,应设置消火栓;无市政供水管网地区,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修建消防水池,并设置相应取水设施;在超过500平方米的临建房屋内设置消防值勤点专用房间,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临建房屋内照明应使用36V安全电压,线路采用线槽式明敷设。使用220V电压时,线路敷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严禁使用电暖器、电热毯、电炉等取暖设备。使用各种充电器时,
保持其散热状态,周围不得有易燃物,充电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配电箱宜设置在室外并采取防水措施,室内电线及进户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配电箱、电器插座应直接固定在不燃材料上。
七、禁止在住房内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在安置区内使用汽油、稀料等挥发性液体;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内已有电气线路、乱拆乱接电线;禁止在房屋内使用电炉等可能引发明火的电器;照明设备的安装应符合防火等规定;每个房间用电严格限制在1kW,杜绝超负荷用电。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结合临建房屋使用性质,制定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在入冬前组织一次演练。
九、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开工工地必须按上述要求执行。
目前已投入使用的临建房屋,若其夹芯板的芯材没有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必须对用电线路进行检查、改造。其线路必须采用线槽式明敷设,室内电线及进户线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同时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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