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酒驾犯罪查处困惑及对策(单片机设计)
2023-01-28
来源:步旅网
分类号U密级151DC单位代码一lQ机动车酒驾犯罪查处困惑及对策杨治银指导教师赵微职称教授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申请学位级别硕士学科与专业法律硕士论文完成日期2012年9月论文答辩日期至Q!呈生!!旦答辩委员会主席委氢童∑:Ve对t.嶝gaeaHhdaalⅧn孵dlⅡH0n例rV曲.nd.-_■q,drUnk.TV1mg(,,¨ⅡeC0n汗UandICm吡n钯Tmea僦y驯黔AthesisSubmittedtoDalianMaritimeUnyversity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sforthedegreeofJurisMasterByYangZhiyin(JurisMaster)Thesis,Supervisou:ProfessorsSuoervlsouiseIroIessorIeZhaohaoWliSeptember2012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I凋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拟定成硕士学位论文“机动车酒驾犯罪查处困惑及对策”。除论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对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论文中不包含任何未加明确注明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公开发表的成果。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芳易c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老师完全了解大连海事大学有关保留、使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大连海事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或借阅。本人授权大连海事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也可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学位论文。同意将学位论文收录到《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数据库中,并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发行和提供信息服务。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口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请在以上方框内批“√”)不保密因/敝储签名衫l磊诳聊橼哆缈日期: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摘要自机动车诞生并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后,伴随机动车违法犯罪的行为就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大,机动车违法犯罪就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对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调整,目前,虽然因区域情况的不同,各地在执行上有一定的差异,但对一般交通违法的查处基本上做到了全国性的统一。近年来,机动车犯罪案件呈急剧上升之势,特别是酒驾交通肇事现象的大量产生,全国各地为有效遏制酒后交通肇事行为,采取了相应的相处打击措施,分别以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进行:立案侦察,移送起诉,最后在实际的量刑和惩治效果上也不尽一致。2009年成都孙伟铭酒驾后,全国陆续又发生了多起酒驾交通肇事,事故损失越来越严重,经媒体炒作后,事故的恶劣影响不断地发酵放大,社会群体和法学界共同推动立法机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使酒驾交通犯罪有了较为具体的查处法律依据。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因各地各部门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司法尺度的理解不尽相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在最初的查缉、罪与非罪的认定、移送起诉的对接、审判机关对酒驾犯罪实际社会危害后果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分歧,因而导致最终的刑罚追究差异较大,特别是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却因上述原因致使较在的区别时,即使这一结果本身是司法(或执法)人员出于个人对法律本原精神的理解不同,但极可能为少数个别人提供了个人言论的发挥空间,混淆社会的视听,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信任的弱化,如不加以规范和统一,任其自由发展,易引发法律体系的极大紊乱。本文就是依据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精神,截取近年来特别是近期我国机动车酒驾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分析在此方面存在的差异现象,并对其提出探索性建议,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持续健康、积极稳妥发展。具体地讲,就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架构内,建立机动车酒驾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细化量化标准,把人性化执法体现在具体的司法行为中而非刑罚结果运用上,尽可能避免因区域差异、执法者不同、个人情感因素好恶而出现量刑定罪方面的反差,用规范的量刑行为诠释“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精神。关键词:机动车;酒驾犯罪;酒驾犯罪查处规范AbstractSincethebirthofmotorvehiclebecomespeopletotraveldailywiththebehaviorofmotorvehiclecrimehasbecomeatraffictools,alongthesocialproblem.Withincreasingofmotorvehiclequantities,motorvehicleillegalcrimeisamountsinreallife,fortheaveragetrafficillegalbehavioristh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roadtrafficsafetylawofthePeople’SRepublicpunishmentlawRepublicofChinaregulationsforonandpublicsecurityofthePeople’Sroadtrafficsafetyimplementationregulationsandotherlawsandpresent,althoughfortheareastandardandadjustment,ataofdifferent,madbasicallyeverywhereinexecution,butthereismadeitillegaltonmionalunity.certaindifferenceingeneraltrafficInrecentyears,motorvehiclecrimeisrisingsharply,especiallythepotentialofthewineofthephenomenonofcausingcountry,effectivelydnmkcausingalong,blowrespectivelytrafficintheproductionoflargeNumbersofthetrafficbehavior,takingappropriatemeasurestogetatrafficeoffences,intentionalharmblame,indangerousmeanstoendangerpublicsecuritysinandchargedforputonrecordtoSue,finally,reconnaissanceSunWeiMinginactualofsentencingandpunishtheeffectisnotconsiste.nt.In2009drunkdriving,chengduafterthenationalhashappenedagainseveraldrunkdrivingcausingtrafficaccidentloss,ismoreandmoreserious,thernediahypeaftertheperniciousgroupsinfluenceofaccidentconstantlyfermentationamplitier,socialandlawjointlypromotethelegislatureformedtheamendmentstothecriminala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8)”,makedrunkdrivingtrafficcrimehadmorespecificandlegalbasis.Theproblemisth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riminallawsincetheimplementationofformal,becauseenforcementoflawarticleslegislativealllocalitiesscaleamendment(8),toanddepartme-ntslawandintent,judicialunderstandingis,endlesssame,leadtothecriminalsuspectintheoriginalinvestigation,thecrimeandthesinofthedetermination,toSuethetodocking,judicialorgansfordrunkdrivingrealsocialcrimedeterminethedamagethereexistcertaindifferences,thusleadtotheultimatepunishmentshallbeinvestigatedfordifferences,especiallyinthesameadministrativearea,thecomponentsoftheillegalbehaviorissimilar,buttheinthemore,eveniftheresultisthereasonforthedifferenceprovince(orlawenforcement)personneljudicialmostoutofpersonalnatureofthelawofthespiritofthedifferentunderstanding,butlikelybyafewindividualsprovidepersonalcommentsplaySpaces,confusionofassociety,audio—visualinitiatepeopletotheweakeningofthetrustoflaw,suchstandardizeandunity,letthefreedevelopmentofthelawsystem,easydisorder.Thispaperisbasedonnottocausegreatsocialismgovernmentbylawbasicspirit,interceptioninrecentyearsespeciallyinChinainrecentmotorvehiclewineandsometypicalputforwardSuggestionscases,analyzingthephenomenonoftheexplorationoftheruleofdifferences,andonthelaw,andpromotesocialistthesustainableandhealthy,activeandsteadydevelopment.Speakingspecifically,inthecurrentlegalsystem,withintheframeworksetupdrunkdrivingmotorvehiclecrimeconstitutiverequirementsofdetailthequantifiedthanhumanizedactratherstandard,embodiedinthespecificlawenforcementintheasjudicialpunishmentresultsusing,asfarfordifferentemotionalpossibletoavoidtheregionaldifferencelikesanddislikesandandlawenforcersfactors,personalappearsentencingthecontrastwithconviction.standardofsentencingbehaviorinterpretationlegalpunishment”,”everyoneisequalbeforethelaw”andSOonthespiritoftherule.KeyWords:Motorvehicle;Drunkdrivingcrime;Motorvehicledrunkdrivingandcrimestandard目录引言……….…………………………………………………………………………………..1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2(一)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酒驾事故的司法困惑……………………………………2(二)刑法修正案八之前醉驾入刑所依据的罪名………………………………………31.交通肇事罪…………………………………………………………………………32.故意伤害罪…………………………………………………………………………43.故意伤害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44.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5.故意杀人罪…………………………………………………………………………6(三)部分国家应对酒驾的查处办法……………………………………………………6(四)我国“危险驾驶罪”罪名的设立……………………………………………………8二、危险驾驶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9(一)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9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参照量化标准…………………………………………………一92.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一93.酒驾违法犯罪的惩处体系…………………………………………………………1O(二)全国第一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效果…………………………………………..111.案情回放……………………………………………………………………………112.可能导致酒驾数据简析……………………………………………………………113.酒驾违法的主要诱因………………………………………………………………114.酒后驾驶的危害……………………………………………………………………125.本案的处理情况……………………………………………………………………12(三)音乐人高晓松醉驾入刑的社会效果……………………………………………..131.简要案情……………………………………………………………………………132.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议论观点………………………………………………………13三、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困惑及对策建议…………………………………………………….15(一)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困惑…………………………………………………………一151.司法裁量权的适度性难以把握………………………………………………….152.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面临的困惑…………………………………………………..173.外籍人士酒驾违法查处存在一定的漏洞……………………………………….18(二)防范酒驾涉罪案件追刑的过度异化……………………………………………..181。舆论左右司法影响判决公正…………………………………………………….182.酒驾连坐责任是个伪命题存在泛化嫌疑……………………………………….193.防范公权的滥用………………………………………………………………….19(三)建立全国相对统一的司法标准…………………………………………………..201.统一饮酒或醉酒驾驶的最初鉴别方法………………………………………….202.规范违法犯罪行为的初始查处………………………………………………….203.司法监督环节应克服传统的片面认识………………………………………….214.司法审判环节应细化量化刑期和补充刑种…………………………………….21结论……………………………………………………………………………………………………………..22参考文献……………………………………………………………………………………….24致谢…………………………………………………………………………………………………………………….27研究生履历…………………………………………………………………………………….28引言我国30多年改革开放的成果体现之一就是机动车辆大量进入社会和家庭,各类机动车保有量大量增加,但与之相伴的是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大量发生,特别是个别违法行为人因酒驾导致的事故仍然居高不下,事故后果极为惨烈,社会反响极大。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最新数据表明,截止2012年2月全国登记在册的各类机动车保有量为227624852辆。其中,汽车(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108600963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为239411057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77650206人。[1]2011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422.4万起,同比增加31.8万起,上升8.1%。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造成62387人死亡、23742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8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8709起,下降4%;死亡人数减少2838人,下降4.4%;受伤人数减少16654人,下降6.6%;直接财产损失增加1.5亿元,上升16.5%。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为2.8,同比减少0.4。其中,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的决定》实施后,全国因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造成的事故死亡人数比2010年同期分别下降22.3%、3.4%。[2]据统计,5月1日至6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45556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9%。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8756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3.6%。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34人,较去年同期减少58人,下降30.2%,其中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05人,较去年同期减少52人,下降33.1%。[3]据新华网报道,自5月1日至12月30目,《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8个月来,公民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23.8万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5%。其中,醉酒驾驶3.8万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5.3%。[4]重庆市2012年春运期间为整治酒驾违法,全市共出动警力20475人次,警车6553辆次,设置检查站2771个,发放宣传资料14万余份;检查驾驶员12万余名,查获酒后驾驶814人[1]{2012年2月份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统计分析》:《交通管理工作简报》第34期,公安部十七局编印,2012年3月12日[2]((2011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交通管理工作简报》第9期,公安部十七局编印,2012年1月17曰[3]《关于全国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情况的通报》:公安部内部文件(公交管[2011]129号),公安部交管局2011年6月3日制发。[4]引自新华网2012年1月1日1(饮酒驾驶596人,醉酒驾驶218人),刑事拘留60人,取保候审17人,血检待处141人,暂扣驾驶证683人,计分446人。[1治理酒驾违法是一项世界性普遍难题,人类社会与酒精诱惑的对抗历史表明,单纯的法律制度、医学介入或是依托技术装备,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彻底解决酒驾违法问题,即使是像美国这样把全面禁酒写入宪法的国度,最终都不得不承认,酒精对人性的诱惑远大于制度对人性的约束。时至今日,全美仍然深受酒驾之困扰,每年大概有1.16万人死于酒驾事故,约每45分钟就有1人[6]。但从重庆到全国的相关资料及数据表明,白酒驾入刑以来,对遏制酒驾违法犯罪,减少因此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其功用是有目共睹,无容质疑的。但因我国对酒驾行为的危害的法理研究、司法实践介入相对较晚,因此,各地对酒驾行为的查处方式、刑罚的适用上也各不相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令人颇有些费解。本文仅以《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的部分典型酒驾案例不同处理方式及《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在查处酒驾违法中仍然存在亟待规范的地方作肤浅的思索。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N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酒驾事故的司法困惑我国近年频繁发生酒后驾驶肇事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引起了民众和学界的高度关注。然而,目前理论界主张酒后驾驶肇事的刑法定性应着重围绕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进行,比如有的学者认为,对这类案件的准确定性,应当着重考察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从而公正地认定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抑或是交通肇事罪。因此,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实质区别就成为核心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从认识和意志因素出发,对这两种罪过进行考察。对酒后驾驶肇事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争议,成为了学界及司法(执法)者争议的焦点。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分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主要区别是两罪的主观罪过不同,前者为过失而后者为间接故意。有人指出:“对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上,严重违规行驶而造成重大伤亡后[5]《关于春运期间开展查处酒后驾驶集中统一行动的情况通报》:,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内部文件(渝公交巡[2012}58号),2012年3月5曰[6]兰荣杰:《从刑罚到技术:美国与酒驾的百年战争》,《方圆》杂志2010年第17期2果的情形,如果认定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出白过失,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绝对否定的态度,则当然排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而应当考虑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反之,如果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其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发生的态度,则应当排除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并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罪名。如果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不遵从道路管理规定,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则应考虑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1据此思路,对酒后肇事案件的定性完全依据行为人主观罪过的不同,对于酒后驾驶肇事就有可能出现多种不同的定性。有的是采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予以明确,如英国((1972年道路交通法》第6条规定:“饮酒达到规定限度后,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就是犯罪”。[8]由于对行为人酒后驾驶肇事案件刑法主观定性的判断是一个没有可操作的具体量化标准且极富个人主观性的过程,会随着司法(执法)行为人的不同而结论各异,因而尽管这种立足于主观心态的分析思路在理论上看似极具合理性,但实际上,却无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加以应用。换句话讲,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出发点的分析方法并不能提供一个处理酒驾案件简洁易行的实践运作模式,相反,在从源头应对酒驾违法,防范由此酿成更大的恶果方面,纸上谈兵式的纠缠于过于理论化的观点实际上滋纵了酒驾违法犯罪,寻求一个简单易行的法理解决途径已显得十分必然。(二)刑法修正案八之前醉驾入刑所依据的罪名1.交通肇事罪2009年5月7日,驾驶人胡斌驾驶大红色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将看完电影、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25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i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本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7]俞小海:《酒后驾驶肇事案件刑法定性的困境或出路》,《公安研究》2010年第08期[8]重庆市警察学会交警总队分会编:《公安交通管理调研论文集》,2005年第i册,第87页3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且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最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2.故意伤害罪2011年6月1日20时,驾驶人赵辉强酒后驾驶苏EPJ926长安牌面包车沿本区永丰街道仓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近玉树路附近时,适逢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钱勇及交通协管员王德仁检查酒后驾车。被告人赵辉强在接受检查后,为逃避酒驾法律处罚,驾车强行加速驶离。期间撞到上前阻拦的钱勇,后又将阻拦的王德仁甩出,致2人先后倒地受伤。经鉴定,钱勇遭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头面部多发骨折,胸部损伤,左侧2-8肋骨骨折伴移位,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双侧肺挫伤,左侧血气胸,曾出现呼吸急促,急诊胸腔闭式引流,左肺组织仍压缩约50%,又经开胸手术治疗,构成重伤;王德仁遭外力作用致右侧第6肋骨骨折伴移位,右胸膜反应,头部外伤等,构成轻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犯罪行为人赵辉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知晓酒后驾车的社会危害性,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拦下后,为逃避处罚,不顾交警人员的拦阻,强行加速驶离现场,期间先后撞倒被害人钱勇、王德仁,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为了逃避处罚,明知有人拦阻仍加速强行驶离,其当时应当知晓其行为有可能造成被害人伤害,仍一意孤行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足以认定其具有伤害他人的间接故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辉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3.故意伤害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1997年8月24日晚,驾驶人张金柱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54010白色佳美轿车到郑州市天伦大酒店参加宴请。当晚9时30分,张金柱酒后驾车沿郑州市金水路北侧由西向东违章行驶。当车行至金水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处,撞上骑自行车正常过路的苏东海及其子苏磊,将苏东海连同苏磊的白行车卡在该车的左底部,拖拉着苏东海及自行车沿金水路向东拐入东明路,又向南仓惶逃逸,直至省石油公司电院加油站附近,被追赶车辆堵截后方被迫停车。至此,张金柱驾车拖拉苏东海达1500米。被害人苏磊被过往群众送往河南省4人民医院,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害人苏东海因撞击、拖拉致头部、躯:干及四肢损伤,损伤程度己构成重伤[9]。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金柱的行为己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从重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金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2006年9月16日18时,广东省佛山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粤A1J374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白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经伤。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锡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对黎景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2月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诉。2008年9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笋lJ[101。2.2008年12月14目17时许,孙伟铭驾驶其别克轿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川A9T332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肇事后,孙伟铭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车牌号分别为川AUZ872等4辆轿车相撞,造成车牌号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上的张景全、尹国辉夫妇和金亚民、张成秀夫妇死亡,代玉秀重伤及5万元公私财产损失。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4,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9]引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豫法刑二终字第17号[”]《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9347号),2009年9月11日印发.5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孙伟铭犯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提出上诉。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2009)JllffIJ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故意杀人罪2011年4月1日晚11时50分许,河南省三门峡人徐某酒后驾驶一桑塔纳轿车,沿三门峡市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时代百货附近时,将路边行人赵某撞倒。徐某在同车的薛某鼓动指挥下驾车逃逸,逃逸中该车从被害人赵某身上碾过,致使其被挂于车底,二人在明知车底可能拖挂着被害人的情况下仍继续逃窜。当车辆行至该市崤山路建材市场附近时,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民警发现。民警驾警车追赶肇事车辆,并近距离喊话要求其停车。徐某反而加速逃窜,当车逃至209国道同陕少1'1大道立交桥西50米处时,车辆突然掉头将被害人甩出车底。此时,被害人赵某被该车拖行6.6公里,已经死亡。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二人提起公诉。(--)部分国家应对酒驾的查处办法1.美国。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lOO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大多数州对第一次超速违章的司机会采取教育为主的方法。但如果再次违反交通规则,就逃不过惩罚。在开车超速罚单最贵的10个州中,最高额的罚单可超过500美元,北卡罗来纳州和乔治亚州的法官还有权增加入狱处罚[11]。2.英国。英国交通部赋予警察监督司机是否存在酒后驾车行为更大权限。无论车辆行驶状况是否正常,警察均有权要求司机停车接受酒精测试。司机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话,可被视作酒后驾车。英国法律对酒后驾车管理得非常严格,初次酒后驾车,便[“]王生安:《国外治理酒后驾驶的做法》,《人民公安》2008年第24期,第18—20页6会被吊销驾照一年。3.德国。凡是未满2l岁或者尚在实习期的驾驶员,一旦抽检发现血液中含有酒精的,无论是否达到法定的酒精浓度标准,均视为酒后驾车,并将处于125欧元和扣两分的处罚。在实习期内的,那么警察将对其加重处罚,将实习期从2年延长到4年,并强制其参加交通法规培训班,直至毕业才能重新拿回驾照。4.日本。对于醉酒驾车,日本法律并无准确数值规定,执法人员会根据驾驶员饮酒后的表现,和酒精对其形成的刺激,例如是否能够正常驾驶,是否站立不稳,是否不能走直线等进行相应的判断。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对于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饮酒驾车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造成人员死亡的驾驶员将被当场吊销驾照,且10年内不核发驾照。对于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5.印度。在印度首都新德里,每天行驶在街头巷尾的机动车中,有将近45%的车辆是由刚饮过酒的司机驾驶的。针对屡禁不止的酒后驾车情况,印度政府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出台了相关法规。即使从现在的角度讲,当时的法规也相当苛刻:倘若司机体内酒精浓度超过0.03,就会被认定为初次犯罪。6.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7.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方法有:一是累计扣分,二是罚款,三是吊销驾驶执照,四是取消驾驶资格,五是监禁。小车超速一般罚款2200澳元,并处暂停驾驶3个月。8.韩国。《道路交通法》第4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违反该项规定的醉酒驾驶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者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9.马来西亚。一旦发现酒后驾车者,立即予以拘留,并将他的妻子也一同拘留,关在一起,令其妻彻夜教育丈夫。10.瑞典。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四)我国“危险驾驶罪"罪名的设立2011年2月25日,虽历经众多争议,但又为各方所呼吁的酒驾入刑终于以139票赞成、7票反对、11票弃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通过了表决,以刑法修正案(八)的形式首次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列入犯罪行为,规定了量刑标准,从5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刑法修正案的成文意味着从5月1曰开始,醉酒驾驶不再是简单违法行为,而是一种性质较为严重犯罪行为。一旦被查获醉酒驾驶,不再是传统的拘留、罚款、扣分,驾驶人要被当做嫌疑犯送上法庭,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最长将处以6个月的拘役,这对当事人来讲,将有着本质的区别。刑(八)修正案的出台,规范酒驾违法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有利于全国法院统一裁判尺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广受社会关注的“杭州胡斌飙车案”和“南京张明宝酒驾案”,其性质同属危险驾驶行为,但前者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者则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就是由于对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缺乏一个明确的罪名,导致个案参照不同罪名定性,结果是“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备受社会争议,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更不利于从源头上预防酒驾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对基于主观能动性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2]。“应受惩罚性并不是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消极的法律后果,它对于犯罪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立法上,应受惩罚性对于立法机关将何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制约作用。某种行为,只有当立法机关认为需要动用刑罚加以制裁的时候,才会在刑法上将其规定为犯罪,给予这种行为否定的法律评价”[馏]。设立“危险驾驶罪”顺应了公众“平安出行”的诉求,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设立“危险驾驶罪”,将酒驾行为由结果犯罪,提前到行为犯罪,能够更好地震慑有可能危险驾驶的潜在行为人,防范类似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在刑法功能意义上,一方面在于更严厉地打击,另一方面在于警示和威慑。从普通民众的层面来理解,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让“危险"预期时刻提醒着行为人,让行为人“有所顾忌”,无疑会为广大驾驶员戴上一道“紧箍咒”,使其自觉避免和杜绝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再心存任何侥幸心理,毕竟醉驾已不再是普通的行政违法,而是犯罪,己不再是可以等闲视之的儿戏,犯罪的代价对于本人,对于犯罪行为人的后代[”]高铭暄主编:《新编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80一81页[”]公安部政治部编:《公安执法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70页8来讲,都不是一件荣耀的事。从一角度理解,这也符合“一切犯罪的心理成因均在人的感性之中,人们对行为或者行为所产生的快感的欲望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为了抑制这种感性就需要使人们知道,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痛苦大于因犯罪行为本身所产生的快感”[14]。世界上第一个被查处的酒驾行为人是谁,现已无从考证,但据史料记载,自1901年清末慈禧太后66岁寿辰时孙富玲驾驶杜里埃牌汽车,将一名太监撞死开始,酒驾行为就成为国人关注的交通恶习,但在经济欠发达,机动车离普通老百姓还十分遥远时代,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对酒驾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还没有更多的直观感受。进入N-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即使进入N-十一世纪的初叶,在法制又日趋完备的环境下,司法实践中,对酒驾行为的查处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别。二、危险驾驶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一)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参照量化标准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了新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新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百毫升,小于80毫克/百毫升为饮酒驾车(原标准是小于100毫克/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百毫升为醉酒驾车(原标准是大于或等于100毫克/百毫升)。[幅]对此标准,目前,国内亦有部分专家学者认为我国当前的酒驾标准是酒精含量为0.2%(即20毫克/百毫升),远低于欧美国家的标准。美国是0.06%,日本是0.0505,德国是0.0305,瑞典是0.02%。就此而言,西方国家对于酒驾才是真正的“零容忍”,或终身禁驾或入狱,两相比较,不论之前扣分、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理,还是现在拘役的刑罚处罚,均显得监管手段和措施太弱。2.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14]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l9522--200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第一,犯罪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无论行为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即机动车驾驶人,只要实施了从事交通活动即成为的本罪的法理主体。第二,主观要件:行为人的主观应是一种直接故意心态,即行为人明知实施醉酒驾驶会对公共安全造成高度危险,但却积极追求或放任危险行为发生。所谓的积极追求体现在一种作为的行为方式上,即饮酒后仍然驾车上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在此,需要注意区分,仅对危险行为后果的主观心态则是一种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过失,如对危险行为主观心态则是一种直接故意。因此,这种积极追求不应理解为故意将机动车作为一种杀人工具而实施故意杀人的故意,否则,这种故意就已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客体:侵犯的法益是对公共交通活动安全的侵犯。第四,客观要件:醉酒驾驶是指根据我国相关国家标准之规定,[】6]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车。醉酒驾驶本质上是一种酒精含量超标的主观推定,即只要超过这个标准就是醉酒驾驶,而不考虑行为人是否真正神志不清或认知和控制能力下降。虽然,因个体差异,一些人对酒精的耐受力高,即使检测酒精含量超标但神志依然清醒,思维及控制力正常。但刑法是基于普遍性原则,针对一般案件而非个案或特案进行的规制,其立法本意并非为了惩罚,而是通过建立相对统一的规范来对驾驶者行为进行引导。3.酒驾违法犯罪的惩处体系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完善了我国在道路交通违法处罚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处罚力度从低到高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第一层级:饮酒驾驶。由行政处罚法调整,当事人必须接受行政拘留、行政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第二层级:醉酒驾驶。由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危险驾驶罪调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刑事责任为拘役并处罚金。10第三层级:交通肇事。由刑法调整,饮酒之后或者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层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全国第一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效果1.案情回放4月30曰晚,驾驶入廖星华与朋友在渝北区某餐馆喝了三瓶多啤酒后,.驾驶车辆送朋友回家。5月1日凌晨0时4分,当车行驶至沙坪坝区西永大道时,被执勤的交巡警当场查获。经医生抽血查验:廖星华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9mg/lOOml,远高于醉酒驾驶80mg/lOOml的标准。公安机关当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廖星华刑事拘留。[n]按照时间推算,这位醉驾犯罪嫌疑人不仅是重庆酒驾入刑“第一人”,很有可能成为全国的“第一”。不过这个“第一”实在不怎么光彩。2.可能导致酒驾数据简析一般而言,食用酒类按照其品种,酒精度各有不同,饮用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不同的酒精反应状态。以体重65公斤的人,正常人的血液总量大约是人体体重的6~8%,对年龄18~80岁的若干组实验对象均取一个平均值为例,可能导致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饮酒量见下表:森、、\\∑.、豢芝途乙醇含量(毫克/100毫升)达到酒驾的基本饮量啤酒红酒黄酒16~18白酒3~5230mi(约1杯半或2/5瓶)10~159lml(约二两)40~6023m1(约半两白76m1(约1两半1酒192ml(约2两白酒)达到醉驾的基本饮量920毫升(一瓶半)364ml(七两)303ml(约六两)注:本表系作者综合相关资料总结梳理所得3.酒驾违法的主要诱因本案例中的嫌疑人廖星华在谈到自己的醉酒驾驶行为时,虽然后悔万分。但据其自述,他是知道5月1日以后醉酒驾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心存侥幸,心里仍想着,“全重庆这么大,五一节要聚餐喝酒的人何止我一个,哪有那么容易被逮到嘛!”,最后,不经意间成为了酒驾入刑后的全国酒后驾车获罪第一人。造成酒驾的主要诱因有:一是对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二是个别领导特权意识作祟,认为自己可能找到人解决;三是有的成功人士依仗财大气粗,不在乎处罚。四是大部分驾驶人白认为酒量大,自恃驾驶技术高超,少喝点酒不碍事,往往酒后驾车炫耀,酿成大祸。五是安全意识不强。一部分驾驶人来到酒桌上,把酒后驾车极易造成安全隐患的安全意识就抛到脑后,觉得少喝了对不起朋友,不够哥们义气,因此放开量喝,酒后驾车再去送朋友或自己回家,往往发生事故。六是存在侥幸心理。白认为以前饮酒驾车从来没有发生过事故,也没有被交警抓到和处罚过,于是便酒后驾车,往往酿成车祸。4.酒后驾驶的危害酒后驾驶主要存在以下危害:首先,驾驶人饮酒后判断操作能力降低。驾驶人对声、光刺激的敏锐反应是安全行车的根本所在,而驾驶人饮酒后容易导致对声、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不能及时准确地判断行车的距离和速度,不能正确地处置突发情况,极易发生车祸。根据实验表明: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比例平均为没有饮酒情况下的16倍;人体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150mg时,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肇事的概率增加32倍;当达到150mg以上时,则增高128倍[18]。其次,驾驶人饮酒后触觉能力受到影响。行车过程中,驾驶人需要手、脚的触觉来操纵和控制方向盘、油门、刹车等,由于饮酒后,人体的神经传导受到麻痹,所以触觉会比平时迟钝,导致驾驶人不能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和方向盘,易发生车祸。第三,驾驶人饮酒后容易产生疲劳。由于饮酒后容易困倦,全身疲劳,甚至在行车中睡着了,极易造成车祸。最后,驾驶人饮酒后易引起视觉障碍。驾驶人饮酒后容易引起视力受损、视像不稳、变色力下降、视野大大减小,因此不能正确发现和辨别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两眼只能死死盯住前方没有余光,对视野边缘的隐患难以发现,容易发生事故。5.本案的处理情况[”]潘庸鲁朱婷婷:《对危险驾驶罪理解与适用之初探》,12《东方法学》2011年04期,上海人民出版社5月4日,警方以廖星华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在确保案件质量的情况下,5月5目,公诉科仅用一天时间,完成审查,迅速将该案向沙坪坝区法院提起公诉。5月10日,沙坪坝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现场,旁听席几乎座无虚席。有驾校学员、出租车司机代表,还有十余名因酒驾被交巡警处罚的司机。法院审理后认为:犯罪嫌疑入廖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29.9mg/lOOml,远远超过80mg/lOOml的醉酒驾驶标准。他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廖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19]听到法院的判决后,廖某表示“以后,我是1000%不会再酒后开车了”。(三)音乐人高晓松醉驾入刑的社会效果1.简要案情2011年5月9日晚10点多,高晓松醉酒后驾驶一辆英菲尼迪越野车,行驶至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致4车追尾、3人受伤。经交警检测,他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5月16日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并处以1000元罚款,5年内他将不能重新申请驾照。5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高晓松醉酒驾驶案。高晓松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六个月拘役,罚款4000元。[soI2.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议论观点针对高晓松一案,社会各界反应不一,这也符合社会的一贯现实,正如美国心理学家巴利斯(P・E・Bales,1950)认为:人的社会性反应分为:正反应、中立倾向、负反应。[21](1)高晓松的自我救赎比严刑峻法更具现实意义。公安机关出具的酒精检测报告有瑕疵,不管可能性多小,但从理论上讲有脱罪的可能,但遭到高晓松拒绝。法庭上,高晓松做自我辩护时表示,“我有的都是忏悔,我愿意以最大的程度赔偿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我愿意做终身义工。”他说,“因为我的喝酒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自由,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意外,是我长期以来浮躁自负的结果。我愿意首先做一个守法的公民,争取做一个遵纪守[”]引自http://bbs.city.tianya.cn/tianyacity/content/45/1/1306212.shtml[20]引白http://www.dzwww.com/nvxing/tt/201105/t20110511_6355508.htm[21]李明德主编:《管理心理学》,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版,第249页13法的艺术工作者。”[22]他在法庭上的行为,无疑给当前物欲横流的社会做出了一个最好的表率。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说过,“法律是善良公正的艺术。”每一个法律规则本身都应该承载着生活规则和生存意义,都应该追寻“人应当享有什么样的生活”这一终极命题。酒驾入刑是否严峻的讨论,已经在公众中闹得沸沸扬扬,其实严也罢宽也罢,它本身的目的并不在于刑,而是要倡导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2)高晓松酒驾案揭示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意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高晓松酒驾事件也告诉我们,不管什么人以身试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著名的公众人物,你们唯有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给人们树立好榜样,你们才无愧于人民给予的荣誉!高晓松醉驾触刑,也为公众人物敲响了警钟。公众人物是享有更多资源优势和话语权强势的群体,应当在遵纪守法方面为社会公众作出良好的表率,而不要指望获得法律的特殊关照与“开恩”。高晓松醉驾触刑显然具有更高的舆论关注度,同时也具有更典型的警示意义和更突出的普法价值,他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3)法院对高晓松判得太重,是不是“杀鸡给猴看"?“以为喝酒能获得自由,没想到反而失去自由。”他指出,高晓松不幸成为醉驾入刑的反面形象代言人。“对他的判决和宣传都太过分了,醉驾一律入刑更是恶法和懒政。”的确,在一个正义经常受到其他因素干扰的环境里,名人由于集中了特别的权力与人脉关系,对司法的潜在干扰肯定比常人要大。但这次司法机关并未从轻发落,反而适用了“危险驾驶罪”的最重刑罚,连最高人民法院都表示认可,这足以说明:在公正的司法面前,“名人"也只是个“人名”。名人不是这个社会的精神导师,但名人至少应该配得上自己的“名气”。因为这种“名气”本身乃是一种优势资源,名人身上的“名气”是千千万万时刻在盯住你、围观你、热捧你的普通人所赐予的。不要忘记,真正能够恒久托起名人的不是哪一个“带头大哥”,一切的名人效应都建立在公众的这种注意力投资基础上。(4)高晓松不失为熟悉舆论应对的“高手”,懂得如何俘获民众的“芳心”。司法的从严惩治在传递法律权威的同时,也制造出一种奇特的舆论转变,人们很快由刚开始对高晓松顶风作案的无情批判,变成对其入罪与担当的同情。这种近乎离奇的转变恰好印证了中国民间舆论“吃软不吃硬”的规律:对于自己的错误,如果你要是百般狡辩,或是像陷入“代言门”的明星那样摆出“我亦无辜”的姿态,那无异于自投罗网:但如果你正视错误,真诚忏悔,民众反而因为你的敢于担当而心生怜悯。[22]引自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105—18/3048081.shtml14正是其被抓以后的态度,包括法庭上的道歉、认罪、告诫与做终身义工的诉求,表现出了对法律和司法裁判的极度尊重,比起以往的一些涉案名人,高晓松不失为熟悉舆论应对的“高手”∥瞳得如何俘获民众的“芳心”。[23](5)高晓松酒驾案推进了审判制度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经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不论是化解社会矛盾还是社会管理,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都是打消群众疑虑、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法院要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从这一点说,高晓松案件的审判不仅是一堂生动的酒驾罪的普法教育,也为今后法院真正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树立了一杆标尺。三、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困惑及对策建议(一)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困惑1.司法裁量权的适度性难以把握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部分审判人员认为,“在刑法对刑罚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24]不是所有的危险驾驶罪都要纳入到刑法调整范畴,否则会导致看守所人满为患,有违刑法之谦抑精神。刑法介入必须坚持必要性原则,危害行为只有达到严重侵害法益的程度、采用其他法律手段难以充分发挥保护时才启动刑法与其抗制,这源于刑法是一种二次、补充和迫不得已的手段。深究之,危险驾驶罪被定位于“危险犯”,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为要件。我们应防止打击面过宽和行政手段被虚置的情形出现,危险驾驶罪的落脚点是发挥刑法的规则导引,以强制力督促驾驶者树立规范驾车意识而非追求惩罚目的。他们认为:刑法具有最后性、必要性和谦抑性,对大量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作为犯罪化处理是否有违这些规则?将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予以刑罚化必然要耗费一定的司法资源,是不是会打破现有的司法资源配置的平衡,造成司法的负担过重,进而有悖于刑法经济原则[25]。醉酒驾驶成立危险驾驶罪应以“情节严重”为限制,具体的判断标准[23]贾娜:《艺人高晓松醉驾案:司法面前”名人”只是个”人名”》,正义网一检察日报,2011—05—2007:19:00[24]陈兴良著:《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4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转引自重庆市警察学会交警总队分会编:《公安交通管理调研论文集》,2005年第l册,第96页15有四个方面:首先,不能简单地是否达到醉酒标准就要刑事惩罚,而应坚持醉酒程度较为严重,才能启动刑法。例如,超出基本标准~倍或者神志不清、走路摇晃、说话语无伦次等非常人表现。其次,违法行为人的态度较为恶劣,诸如拒不配合检查人员检测或者辱骂、推操检查人员。第三,在车多和行人多的道路上醉酒驾车,尤其在学校、幼儿园、电影院、机关等区域醉酒行驶。最后,因酒后驾驶曾受过行政处罚又醉酒驾车的。这种观点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具内部会议发表的个人言论而倍受争议。在该会议上,该院一名领导[26]要求各地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在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l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其言论的导向客观地影响了一些地方检、法机关在定罪、判罚标准等方面还有不同认识,存在判罚畸轻甚至免予处罚现象。据统计,仅2011年5月1日至9月30日以来,在公安机关移送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中,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101件,占移送案件总数的0.8%,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47件,占已判决案件总数的0.9%,重庆、内蒙古较为突出,主要理由均是认为未造成事故,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一些地方检、法机关以国家尚未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为由,要求缓诉、缓判,造成案件进展缓慢,不能依法及时打击犯罪,如黑龙江、河北、吉林起诉率不足40%;吉林、黑龙江、新疆判决率不足20%。[27]社会的普遍反映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究竟应当有多大,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立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为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法条本身做出的解释;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针对法条适用所做的解释。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条款设置了严密的假定、制裁、处理三部分,毋需再做立法上的进一步解释,[26]张军,男,汉族,1956年lO月出生,山东博兴人,法学博士,一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引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办理滔后驾驶机动车案件情况的通报》(公交管[2011]t58号),20t1年11月4日16司法解释不能解释法条本身,只能针对如何适用法条。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不是适用欧美的司法惯例,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而不是一般的司法解释,更不可能是法官的个人解释。“法官根本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28]“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的、不容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E29]2.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面临的困惑一是因对醉驾行为人不能实施逮捕强制措施,只能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未将行为人羁押情况下,威慑力和控制力难免不足,对保证诉讼带来难度和复杂性。二是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是比较特殊的犯罪,只能采取抓获现行犯的查缉方式予以处理,如时过境迁就难于抓获和取证。三是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时效最低档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超过五年不再追诉,刑法没有设置拘役的追诉时效期限。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拘役,那么追诉时效如何确定呢?有观点认为醉酒驾驶是现行犯,实践中大量的醉驾是现场查获的,不存在追诉时效问题。笔者认为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醉驾事后抓获情况。比如,交通警察查获醉驾且血液鉴定超过醉驾标准,符合立案条件,但未处罚,或只作了行政处罚,或因徇私、受贿故意放纵了犯罪,过了六个月或更长的时间被发现,这就存在追诉时效问题。出现这种情况这是立法的不周延造成的,设置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时忽略了追诉时效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是通过立法完善或明确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四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办案的衔接需要进一步规范。按照《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醉驾行为人既要科以刑罚,又要予以行政处罚,刑事与行政双重评价是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在办案程序上,既要立行政案件,适用行政传唤、扣押、询问等措施,作出行政处罚,又要立刑事案件,适用刑事传唤、拘留、取保、讯问、扣押等刑事措施,两者在立案、强制措施、处罚等程序上需要协调。特别是行政传唤与刑事传唤的适用,吊销驾驶证的时间,听证程序如何执行,以及行政处罚证据能否转化为刑事证据等问题,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五是立案标准仍有待作进一步明确。在半封闭式小区、白经营场所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未经验收但车[28][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版,第11页[29]公安部政治部编:《公安执法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62页17辆行人已通行的道路上醉驾,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轻便摩托车是否追刑等问题,在实践中产生了争议,急需明确解释。六是自首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冲突。在醉酒驾驶发生事故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报案,醉驾行为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通知的规定,符合自首的要件。按照《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等是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法定义务,对行为人是否从宽、从宽幅度如何掌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3.外籍人士酒驾违法查处存在一定的漏洞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的外籍人士会越来越多,外籍人士酒驾问题也不可回避。但现实的情况是,对外籍人士的酒驾查处,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为,一般情况下,危险驾驶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因此,在酒驾查处的取证、保障当事人权益、管辖、移送等方面存在着增大执法成本或体制性障碍,据目前的司法数据表明,大多数地方对外籍人士的酒驾较多采取了驱逐出境的处罚,但这对外籍人士酒驾行为的处罚偏轻,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酒驾违法犯罪处罚有“重本土,轻外籍”的不良倾向。(二)防范酒驾涉罪案件追刑的过度异化1.舆论左右司法影响判决公正15年前,河南郑州张金柱案至今仍被众多学者当作“新闻审判”和“媒介杀人”的例证,认为交通肇事罪不可能判死刑,是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造成了司法不公。张金柱临刑前也哀叹:“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连张金柱的律师也说,在全国新闻传媒的催化下,在众口一词的喊杀声中,为张金柱所作的辩解显得那么纤弱无力。在媒体舆论的催化下,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激发人们各种社会化情绪的触点。舆论引发的民愤影响了审判独立,某些传媒的某些言词确属失当,应以此为鉴。道路交通犯罪的刑事处罚必须承担起防卫社会、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使命,同时也不能放弃对个人自由的保障机能,即对刑罚权作出必要的限制,保护犯罪行为者的权利和利益,避免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使其受害。E303[30]转引自重庆市警察学会交警总队分会编:《公安交通管理调研论文集》,2005年第1册,第89页182.酒驾连坐责任是个伪命题存在泛化嫌疑每每提到“同桌饮酒者对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负连带责任”[31],就有人迫不及待地搬出“国际经验”作为挡箭牌,但迄今为止,我们也只能找出日本这一个例子可循。而其他国家都是从强化处罚、严格执法、增设服务上找路子,将责任定位在“饮酒个人”及“执法者”身上。实行“连坐”,就如同一个青少年犯罪,也要对其父母罚款、监禁一样令人无法理解,早己过时了。对于地方上的执法者而言,需践行“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理念,可以倡导同饮者规劝,但不能强制成其义务。把严打酒驾的基点回归到对驾驶者饮酒自控的引导与服务,以及对酒驾严厉的打击上来。公众从来都不反感严打酒驾,相反,颇受非议的是执法的非常态化以及处罚中的厚此薄彼。对此新规,笔者认为于法无据。新修订的刑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规定同饮者劝阻驾车者的义务,那么,执法者对酒驾同饮者进行处罚,如同他人生病,同行者吃药一样,属于对法律的过度使用,有连坐之嫌。从道义上讲,劝阻开车者不要饮酒,或者饮酒后不要开车,这是每个正常人应当拥有的道德自觉,为他人及家庭的的安全和幸福,就应当劝开车者不要饮酒。但这毕竟不是法定义务,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制订措施,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对于法律没有授权的范围,不应当改变法律的本意。对于同饮者,除非是故意设局陷害他人醉酒并驾车者的,都不应进行处罚。制订处罚同饮者的条款,说明一些机构对法律的过度迷信。在社会生活中,法律不是万能的。3.防范公权的滥用2011年5月3日晚,四川省乐山市交警部门在丹棱县境内查获了该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等四人醉驾。但对宿仁训的处理却发生了当地公安机关和县检察机关、县法院等部门,先后召开了多次“碰头会”。按性质划分,宿仁训等人均属情节轻微,宿仁训是因公喝酒。仅按照《道法》新规,交警暂按“酒驾”对四人开出了罚单。其中,宿仁训被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驾照6个月。介于宿仁训的身份,交警部门通过书面材料形式,将宿仁训酒后驾驶行为呈报给丹棱县纪委。[32]“醉驾入刑”岂能止步于因公喝酒的公务员。这个结果无疑令公众很难接受,凭啥其他人醉驾就要刑拘,而身为副局长的宿仁训就能逃避掉?如今发生在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身上的事实,恰好成为这个观点的注脚,”醉驾入刑”在公务员面前止步,刚性法律被故意[”]引自http://wWW.6661it.com/shownews.asp?id=2705[”]引自http://www.sina.COrn.cn,201i年05月24日ii:16,四川在线一华西都市报19弯曲。“因公”醉驾不容逍遥法外”因公”醉驾不容逍遥法外。司法机关不惜抛出”因公喝酒”这种滑稽道理来曲解法律,其实是不惜以亵渎司法来维护特殊群体的共同利益,以达到”刑不上公务员”的目的。假如,”因公喝酒”会成为醉驾不入刑的指导案例,或成为某些基层司法机关的人治经验,估计”醉驾犯罪”基本上也就成了老百姓的”专用刑罚”——官员们每天都在”因公喝酒”,而老百姓一辈子都没有资格”因公喝酒”。(三)建立全国相对统一的司法标准1.统一饮酒或醉酒驾驶的最初鉴别方法一是酒精测试仪。这是最常用、最直接的鉴别方法,能快速、准确地判断出驾驶人是否醉酒。二是平衡试验。责令驾驶员两臂伸直,用一只脚站立。然后以同样的姿势把重心移到另一只脚上去,接着把脚放下。提起脚跟直立,闭上眼睛,头向后仰不能保持平衡者,为酒醉之表现。三是采取步行及回转试验。按直线行走6米,再回头走回原地,若偏斜则有酒醉之可能。四是指鼻试验。要求驾驶员闭双眼,伸直臂双手交替指自己的鼻尖,指不准也是酒醉的症状。五是拾硬币试验。要求驾驶员迅速准确地从地上拾起硬币,不能拾起或动作不准确,均有酒醉的嫌疑。六是书写及说话试验。驾驶员写字歪斜,与平时笔迹有较大的差异;或说话口吃、支吾、混乱,则可能已酒醉。2.规范违法犯罪行为的初始查处意大利著名学者认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33],事实上,在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环节,公安机关应研究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统一法律文书,不断健全办案程序,加快办案进程,有利于遏制或酒驾违法犯罪行为:一是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二是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三是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33][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版,第56页20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四是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3.司法监督环节应克服传统的片面认识对司法界不成文的潜规则: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立法规定犯罪不能排除司法上酌量的不定罪判刑,应作批判性的改进。虽然说,刑事案件的处理分为三个阶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公安部“一律刑事立案”只针对第一道关口有效。检察院则应立即起诉,不能因为顾及司法打击面过大,而采取所谓的柔性和谐化处理,将法律的权威,幻化为烟消云散。“所谓的实质合理,是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在价值的选择上所追求的是事物在实质层面上的公正与合理”U1,检察机关应在缩短期限的同时,避免一味追求效率、盲目从快而忽略办案质量,影响案件处理效果,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履行程序、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利,避免造成漏罪、漏犯甚至错案等严重执法问题。4.司法审判环节应细化量化刑期和补充刑种首先,分档量刑。酒驾量刑应根据酒精含量来确定,除了法定能酌情处理的外,均应依法惩处,应避免大量实施微罪不诉或判处缓刑的处理方式。因为不起诉和缓刑的普遍使用,使酒驾犯罪的罪与罚在事实上存在着“非犯罪化”或“非刑罚化”倾向I-35]。笔者认为,对危险驾驶蝴蝶的量刑应根据犯罪嫌疑人检测到的酒精含量分为4个档次作相应处罚。结合司法实践,可按以下标准掌握:(1)对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120毫克,不具有从重情节,没有造成后果,认罪悔罪,且具有以下情形的:醉酒驾车后投案自首的;刚刚驶入道路就被查获的;刚刚驶入道路马上停下的;出于紧急避险如救治病人、伤者,包括自己受伤或者患有必须尽快治疗的疾病,而醉酒驾车的;出于正当防卫、抓捕罪犯等原因而醉酒驾驶的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行为,可处2个月以下的拘役,可以考虑缓刑。r]樊崇义著:《论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载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编:《中国诉讼法学精萃》,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版,第13页P]转引自重庆市警察学会交警总队分会编:《公安交通管理调研论文集》,2005年第1册,第88页2l(2)对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150毫克,后果轻微的,属情节较轻,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可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真诚悔罪且符合缓刑条件的,适度适用缓刑。(3)对醉酒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构成其他犯罪的;在车流量大、行人集中的繁华路段醉酒驾驶的;上下班、上放学高峰时在机关、学校、医院附近道路上醉酒驾驶的;醉酒驾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明知是不安全或刹车失灵的车辆,或者明知是改装或报废车辆而醉酒驾驶的;在高速路上醉酒驾驶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高,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毫克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可认为情节严重,判三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对醉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或暂扣期间醉驾的;醉驾营运车辆的;醉驾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又醉酒驾驶的;醉驾后,阻碍或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不构成妨碍公务的;可认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四至六个月拘役。其次,对酒驾后交通肇事的,应采取数罪并罚处理,而不宜仅适用牵延犯罪或结果加重犯罪的认定,仅科以单一犯罪从重处罚,使酒驾行为人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到相应的处罚。最后,采用一定的财产刑和资格刑处罚。目前,许多国家对酒驾、醉驾都规定了财产刑和资格刑,而我国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没有设置财产刑或资格刑,酒驾违法犯罪成本太低,不利于预防犯罪人再犯。应配套设置一定的财产刑或资格刑,包括从行政管理方面,实施与机动交强险、与违法行为人的个人信用等级等评价相挂钩,通过综合机制解决当前酒驾治理中出现的各类软、散、乱形象。结论树立法律的敬畏感,是治理酒驾的秘诀所在。只有强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法律才不会形同虚设。要建立这种敬畏感,除了公民的自我觉悟、完善的法律条规,更在于各部门严格执法,对违法者一视同仁,决不手下留情。不论普通的社会人,还是专业的法学业者,不管有什么充足的理由认为对酒驾违法犯罪予以所谓的人性化处置。但笔者认为,既然对酒驾违法上升到刑法规范的范畴,那么就表明了,此类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性达到了极其严重的态势。既然从立法层面已经予以明确,任何个人均无权进行个人理解和变通,否则,就有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的法处特权之嫌。目前,酒驾违法行为仍然较普遍,严格执法不但不会造成打击面过大,相反,这只能表明治理酒驾违法的道路仍然任重而道远。作为掌控我国司法体系基础的公检法机关,必须在法律基本规范的义务范围内履行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职责,让所有的酒驾违法犯罪行为人均受到同等公平、客观公正的处理,不因司法者个人的好恶、区域的不同等因素,而有所区别对待,这才利于从根本上消除酒驾违法犯罪,:f能从司法公平正义层面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治理的长治久安。参考文献一、专著类1.高铭喧主编:《新编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公安部政治部编:《公安执法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4.李明德主编:《管理心理学》,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5.陈兴良著:《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樊崇义著:《中国诉讼法学精萃》,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7.杨钧,李江平,王京等著:《道路交通科学管理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lO月版8.李江平,李晓东著:《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版二、论文类9.葛立刚: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危险驾驶入罪规定的立法评介,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05期10.叶良芳: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和规范构造,法学,2011年02期11.高贵君,韩维中,王飞: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学杂志,2009年12期12.何昭瑾:对酒后驾车法律适用的理性思考,上海城市管理,2010年06期13.李韧夫,李楠,王淑敏: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定性问题研究——以解释权为重点,当代法学,2011年02期14.李婕: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02期15.曹晓烨:危险驾驶罪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16.余洁:“酒驾”行为的刑法思考,重庆大学,2010年1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刘明祥:飙车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吗?,2010年06期18.汪明亮:严惩“酒驾”肇事犯罪观念之反思,法商研究,2009年06期19.钱雄伟:试论危险驾驶罪责刑的法律建构,鄂州大学学报,2011年01期20.兰荣杰:从刑罚到技术:美国与酒驾的百年战争,《方圆》杂志,2010年第17期21.王生安:国外治理酒后驾驶的做法,《人民公安》,2008年第24期22.俞小海:酒后驾驶肇事案件刑法定性的困境或出路,《公安研究》,2010年第08期2423.重庆市警察会交警总队分会编:《公安交通管理调研论文集》,2005年第1册24.潘庸鲁朱婷婷:对危险驾驶罪理解与适用之初探,《东方法学》2011年04期25.贾娜:艺人高晓松醉驾案:司法面前”名人”只是个”人名”,正义网一检察日报26.毕敏敏,佘淑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定罪与量刑——以实现刑罚目的为视角,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1期27.赵秉志,张磊:“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法学杂志,2009年12期28.张明楷: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06期29.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热点问题研讨[,刑法论丛,2010年04期30.周详:民生法治观下“危险驾驶”刑事立法的风险评估,法学,011年02期31.张孝敏,陶宏: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研究,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年02期30.伍志锐,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构想——以醉驾和飙车为视角,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年04期32.葛俊生:醉酒驾车罪初探,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33.程翔:论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34.张普定:“酒驾”入罪法理探析,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2期35.贾凌,毕起美:醉酒驾驶行为入罪论,法学杂志,2010年09期36.何昆:“醉驾”的罪与罚,黄金时代,2009年10期37.许静静,戴家隽:不同浓度血液酒精对驾驶员生理心理影响研究的现状与展望,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第六届学术研讨会暨第二届全国心理咨询师大会论文集,2011年38.马修文:交通肇事罪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39.岳宁:对孙伟铭醉酒驾驶案的分析,兰州大学,2010年40.孟庆华:李启铭醉驾案的交通肇事罪定性质疑,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04期41.胡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探析,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年06期三、网文类42.http://www.jg.ga/QueryResult.aspx?般&&inputMess--%u9152%u9a7e&queryCol=title&classid=11(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43.http://cq.qq.com/a/20110506/000019.htm44.http://bbs.city.tianya.cn/tianyacity/content/45/1/1306212.shtml45.http://"哪.dzwww.com/nvxing/tt/201105/t20110511_6355508.htm46.http:f?ⅦⅥ№.chinanews.com/fz/201I/05—18/3048081.shtml2S47。http:i}嘲嘲砥.66611t.com/shownews.asp?id:270548.http:}f嘲嗣{.sina.com.cn49.http://Ⅷ阿.ZX.cq/newsfile.shtml?fiIe=MjAxMjA5MDQvMjAxMjA5MDQxNzMwMjc4NjA4NzUwLnNodGIs&id:OWNiZDFhNmlONWEwNDdkMDglODQOZTE50DUxYjA5MzQ=50.http:}f删.dc.cq/shownews—new.asp?id=568226致谢论文完成,逾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在此,我谨向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向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法学院为我提供了此次宝贵的学习机会,对师长、亲友、同学的支持和帮助表达我最真诚的感谢!本篇论文不仅是我这三年研究期间学习和思考刑法基本问题的总结,是对个人工作中对公安工作实务思想的深化概括,蕴涵了恩师赵微老师的心血和劳动。我首先要对赵老师表示感谢,这种感情是难于用言语和文字来表达的,能够遇到赵老师是我研究生学习生涯的最大幸运;感谢赵老师在我攻读在职法硕过程中对我的学业给予的悉心指导和无私关爱,没有赵老师对我在学习上的谆谆教导,我的法律素养和学术能力不会有较大的提高;没有赵老师在人生境遇上的帮助和及时指点,我也不可能安心完成学业和学术。赵老师渊博的刑法学知识、敏锐的洞察力以及谦和的治学作风都让我在法律精神理念上获益匪浅。我还要感谢尊敬的宋显忠教授、王世涛教授、费安玲教授、单红军教授、裴桦副教授等各位授课老师,感谢他们的传道、授业和解惑;感谢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刘巍院长、王利民副院长和刘颖、于晓楠、杨木肖、赵永丰等老师所给予的帮助;感谢宋徉羊、胡琳、冉洪波、彭道军、胥君、刘祥全等同窗好友,大家在研究生生活中相互切磋、同窗苦读的真挚情谊将永留我美好的记忆中。感谢父母育我成人,他们是地地道道的淳朴农民,在我学习期间为我解除了许多后顾之忧,助我圆满完成研究生学习,我永远铭记他们的付出和恩情。本文成稿还要感谢爱妻王艳洪女士,感谢她对我的鞭策与支持,她以I弓己默默的付出支持我继续深造,以孱弱的双肩勇扛家庭重担,全力助我安心求学,实乃我此生之最大幸事。最后还要感谢我的母校大连海事大学所提供的良好学习条件。再一次衷心感谢你们!杨治银二。一二年九月个人简历杨治银,男,汉族,中共学员,二级警督,主任科员,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车辆管理考试中心副主任。1991年一1993年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机械工程系工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学习1993年一1996年1996年一2003年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2003年一2007年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管所工作2007年一2010年2010年一2010年2010年一2011年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事故处主任科员2011年一今四Jil省涪陵地区丝绸公司美亚制衣厂办公室副主任[其中1995年10月-1998年7月在西南农业大学(现西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会计专业在职专升本学习][其间,参加重庆大学机械工程学院车辆工程硕士考前培训学习,并考取入学资格,后因非典等原因未能完成学业]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渝北区支队两路大队副大队长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九大队副大队长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考试中心副主任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