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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03-10 来源:步旅网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县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第三条 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县城乡实际常住人口,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七条 各项目单位要于每年年初编制当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并连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卫生局。先由卫生局计科与财政局社保科审核汇总,按照资金预算计划编列资金拨付计划,报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资金由卫生局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各单位。各单位收到拨付资金后,根据各村、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拨付到各村级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

第八条 根据各乡镇或社区常住人口等因素确定预拨资金,第一次拨付金额为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的50%。

第九条 按照《西安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由卫生局组织公共卫生机构人员对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季度考核评价,考评内容为服务项目完成质量和数量、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进情况等。根据考评结果将项目资金余额按季度进行拨付。卫生局下拨的所有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纳入各基层单位的收入。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各项目单位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室,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账户的具体要求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县卫生局实际制定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和经费补助标准,并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不低于40%的专项资金补助到村级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第十三条 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卫生局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卫生局会同财政部门每半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第十七条 卫生局要不定期对各项目单位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流失的,一经发现,将暂缓该单位项目资金的后续拨付,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将收回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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