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推进盐城市盐都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标准化,进一步标准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步依法行政工作程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地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按照法定职权,对关系交通运输开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亲密相关的以下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施行意见和措施;
〔二〕上报上级党政机关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工作报告; 〔三〕制定代区政府起草或者由本局公布的标准性文件; 〔四〕制定全区交通运输开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
〔五〕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交通运输政策措施;
〔六〕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签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决定重大经济合同签订、重大投资工程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本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务资金安排; 〔八〕制定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开展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我区交通运输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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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那么。
第四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决定、执行、监视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系统各企事业单位作出重大决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
第五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确实定,遵循以下规定:
〔一〕局主要指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科室〔单位〕承办,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局分管指导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报局主要指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局各科室、系统各企事业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局分管指导审核,并报局主要指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局分管指导审核,并报局主要指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局分管指导审核,并报局主要指导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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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局主要指导确定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决策事项的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等前期工作,并形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草案。
第八条 涉及交通运输重大改革、交通运输开展规划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展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的调研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根据。
第九条 涉及经济社会开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起的各类风险进展科学预测,并制定详细的避险措施或应对预案。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和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展听证: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广泛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 〔三〕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由承办单位负责详细组织,或由局主要指导指定的单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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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开征求意见或组织听证后,承办单位应将相关意见进展搜集整理,认真研究分析,采纳合理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采纳的意见,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前,承办单位应当将该草案送交局政策法规科进展合法性审查,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所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区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历;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进展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背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进展合法性审查,并作出合法性审查的详细意见。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
第十五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通过局办公会议的形式,按照以下程序进展: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主要指导或分管指导的提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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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人员。会议组成人员为局指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超过应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可召开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提议议题的分管指导确定。
〔三〕准备材料。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所需的文件、材料,由分管指导组织承办科室提早准备。
〔四〕酝酿意见。决策草案等有关材料,一般于会前3日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五〕会议讨论。会议主持人由局主要指导或由局主要指导指定的人选担任。议题由分管指导或承办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说明确的意见。
会议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说明自己的意见。
〔六〕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展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参会成员的半数以上有效。
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七〕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八〕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局指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单位。
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上级党政机关批准的,应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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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20日内,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本局网站及有关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依法不得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承办单位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展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严格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承办单位应当定期采取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评估报告应及时报告局分管指导和主要指导。
第十九条 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致使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能正常履行的,局分管指导根据分工,在及时向局主要指导汇报的同时,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尽快向局办公会议报告情况。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展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重新进入决策程序。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监视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等工作,并及时向局主要指导汇报督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违背本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局根据相关处分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纳入决策程序而未提出决策建议的; 〔二〕不如实向与会人员介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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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四〕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五〕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详细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指导责任;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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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处分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标准我区交通行政处分及自由裁量行为,确保标准、准确、公正地处理各类重大、复杂、疑难的路政处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交通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施行方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疑难的处分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疑难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案件。
第三条 以下案件为重大案件:
〔一〕案件情况复杂、疑难、情节特殊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拟对行政相对人减轻或不予处分、从重处分的案件。
〔二〕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处分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含指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
〔四〕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 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及时报本级法制部门审核,由管理机构主要指导确定案件是否需要集体讨论或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第五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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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法制部门负责召集,管理机构的指导,法制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分级审批的案件受理机构的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确定其别人员列席。
会议由管理机构的主要指导或主要指导委托的分管指导主持,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参加讨论重大案件的人员组成,原那么上应当是单数,且不少于3人。
第六条 进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根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第七条 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根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案件情节是否特殊,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分文书制作是否标准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可以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参会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重大案件集体进展讨论,应进展会议记录并撰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纪要?,记录和纪要经主持人审查同意后正式形成。记录和纪要均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和纪要中如实反映。会议纪要和记录归入本案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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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卷。
第十条 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应经施行行政处分的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前方可查阅。
第十一条 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有关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经集体讨论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在处分决定作出7日内,将处分决定书、案件调查报告报上级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施行方法,开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盐都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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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建立,进步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度,强化依法行政、标准执法,提升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同执法岗位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以执法业务、法律法规为主。
第三条 每年对执法人员进展全员培训至少一次,邀请市交通运输局、区法制办、区监察委、区法院、区检察院等单位的专家、律师和业务骨干授课,进展依法行政、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办案技能等内容的知识培训;每年至少举办内部执法工作交流会一次,针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进展交流和讨论,加深执法人员对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理解,增强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才能。根据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结果及评议意见,针对实际问题,开展内部工作交流会至少一次。
第四条 保证培训时间。执法指导干部培训不得少于1天,其他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为1天以上。
第五条 培训的内容必须结合工作实际,全面、细致、实用。要贯彻理论联络实际,本着学以致用,讲务实效的原那么进展,不得以完成培训任务为目的,应付、走过场。
第六条 对新录用的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培训的主要内容和培训时间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教学大纲执行。
第七条 培训要制定培训方案,落实牵头单位,严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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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和考勤制度,将执法人员的培训成绩作为日常及年度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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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重要作用,实在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开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我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展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 为实在加强我局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小组,由主要指导任组长,分管指导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 〔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开展调处工作; 〔二〕每年一次听取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展调解;
〔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五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自愿原那么。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承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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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原那么。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进犯国家利益,不得进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那么。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节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那么。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究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第六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我局机关在行驶职权过程中,对我局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我局机关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三〕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
第七条 信访人来访,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行政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相关部门维护其权利,按照我局分工由相关部门接待,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先行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到行政调解办公室进展登记,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表应列明当事人的根本情况、争议的事由、本人的要求。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
第八条 行政调解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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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应在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室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九条 行政调解的程序
〔一〕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书?,经办公室同意后,进展案件登记:
〔二〕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争议内容,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员,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交调解员审阅;
〔三〕调解员与调解办公室商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人,由调解办公室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消调解处理:
〔四〕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五〕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行政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我办印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书生效;当事人回绝接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
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完毕,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按法定程序分别向信访、仲裁和复议机关申请处理。
〔六〕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行政调解办公室整卷归档。
第十条 对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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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行政调解协议书,向行政调解办公室申请置换争议调解书,加盖我委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履行商务争议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行为标准 〔一〕不得回绝承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恳求; 〔二〕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三〕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五〕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六〕不得请吃受礼、索贿受贿。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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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
第一条 为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追究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展政执法责任制的假设干意见?、?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视方法?、?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标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假设干规定?等标准性文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成心或者过失做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构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由交通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防止或者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应主动纠正。
第四条 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行政执法主管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请等途径,经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第五条 过错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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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按办事程序规定执行而出现过失的; 〔二〕在履行检查和监视职责时,因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误,超越或滥用职权,采取行政措施失当,以及在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交接中出现过失的;
〔三〕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时,不按行政处分法规定进展取证、越权处分以及出现程序过失的。
第六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那么: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责罚相当;
〔四〕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
〔一〕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
〔二〕没有法定根据,或者适用根据错误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野蛮粗暴执法、详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渎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后果;
〔七〕徇私枉法,成心放纵,包庇违法行为;
〔八〕为个人或本单位谋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款代替其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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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应予追究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行为。 第八条 免予追究错案和过错责任的范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偏向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造成适用根据出现错误的; 〔三〕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向的;
〔五〕违法执法行为的情节细微的,对违法执法行为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不应追究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追究错案或过错责任,经交通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的主要指导或分管指导批准后,由法制、纪检、监察等方面的人员组织立案调查,提出初步意见或建议后由有管理权的部门或单位施行研究。
第十条 因错案或过错给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导致赔偿义务机关并已作出赔偿的,应由有成心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当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纠正违法行为
1、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执法行为; 2、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3、责令停顿违法行为; 4、责令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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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责令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6、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声誉、赔礼抱歉。 〔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选先进和考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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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标准我局各执法单位依法开展“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全区交通运输市场安康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双随机、一公开〞的根本原那么和工作目的 〔一〕根本原那么
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展; 2 、公开内容真实可信,抽查结果公平公正; 3 、结合实际,讲务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 、便于经营者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视权。 〔二〕工作目的
严格落实执法程序,坚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承受社会监视;进步执法程度,强化执法监视制约,遏制违规执法,执法腐败现象;标准行政执法内容,方便交通企业,提升效率,依法有序标准交通市场。
二、随机抽查的法律根据
按照?行政答应法?、?行政处分法?和?公路法?、?公路安保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效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开展随机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和权利清单没有界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三、随机抽查的对象和主体 〔一〕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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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交通运输经营者,即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等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二〕抽查主体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局属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
四、随机抽查的内容和方式 〔一〕抽查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权利清单界定,局属各执法单位随机抽查的主要事项为公路、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等方面内容。
〔二〕抽查方式
1、按照我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对同一抽查对象施行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不断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2、对全区道路运输检查和监视检查等综合性市场监管抽查工作,原那么上每年进展一次,检查比例按照局要求和部署确定;对单项市场监管抽查工作,原那么上每半年进展一次,每次抽查比例25%以上;对投诉举报多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抽查频次每年至少3次。
五、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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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抽查主体单位公开抽选过程与结果、抽查事项、抽查程序、抽查结果。保障抽查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时机平等、规那么平等。
2、向抽查主体单位公开交通运输行政处分、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条件、方法等。
3、行政权利事项全部公开。
4、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或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1、随机抽查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到、弄得懂和便于市场主体与群众周知、办事、监视的总体要求,注重实效,防止和抑制形式主义。除保密事项,要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渐公开,随机抽查工作随时公开。
2、落实群众评议制度。加大社会监视、群众监视和言论监视的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监管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实在保障监管主体的知情权、监视权。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展评议,对监管主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三〕监视检查
1、完善监视举报制度。把内部监视和外部监视结合起来,认真受理对违背执法公开各项规定和方法的人和事的投诉,并及时处理。设立执法公开监视举报 :88115002〔局办公室〕、88115022〔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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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督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强化考核工作。要充分发挥催促检查的职能作用,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随机抽查工作的催促和检查。要强化考核工作,对随机抽查公开的情况、公开的效果等方面进展考核,对随机抽查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或对随机抽查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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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局机关指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进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才能,推进法治政府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施行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立的意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以区交通运输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局机关负责人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局机关负责人,是区交通运输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分管负责人。
本制度所称的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指负责应诉工作的局机关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以下行政诉讼案件,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原告5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
(二)造成公民死亡或者丧失劳动才能的行政赔偿案件; (三)因撤销、撤消行政答应证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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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局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业务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均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日5日前向受案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
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同时,可以委托相关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或者熟悉本机关工作的法律参谋作为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第六条 局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科室详细承办,政策法规科予以配合。
第七条 确认应当由局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盐城市盐都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表?,经机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 出庭应诉的局机关负责人应组织、督导政策法规科和有关业务科室及时做好证据、根据及辩论材料的准备及向人民法院的提交工作;庭审时应尊重法律、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遵守法庭纪律、用语文明,举止得体。
应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判,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局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应诉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当组织政策法规科及有关人员进展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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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局机关应积极参与政府和同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充分利用人民法院的统计信息,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分析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理和执行情况,针对局机关在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良或标准措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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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基层站所指导初任资格培训制度
为全面加强交通队伍正规化建立,进步基层干部的执法才能和指导程度,从2021年起施行交通基层处站所指导干部任职资格培训制度。未参加过任职资格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整其职务。
按照“先培训、后任职,不培训、不任职〞的原那么,结合干部任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担任基层单位主要指导职务及班子成员的人员,在干部试用期内参加任职资格培训,经培训合格获得任职资格,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
对现任基层单位主要指导干部,未参加过任职资格培训,未获得任职资格的,将分期分批组织任职资格培训,对培训不合格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作出任免决定的机关调整其职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交通业务、队伍管理等科目,重点进步基层处站所主要指导干部理论素养、法律程度、交通根底知识、管理才能、组织协调指挥才能、现场处置才能。主要培训科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平安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交通行政处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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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江苏省港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指导干部廉洁从政准那么?等法律法规。 培训方式为:基层处站所指导任职前一个月内由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组织任职资格培训,由区交通运输局有关指导和区法制办、区法院有关专家授课。培训为脱产培训,培训时间为1-3天。
附:如何进行工程管理:
1、完善筑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在完善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面,首先国家应该给予积极的响应和支持,积极商讨和出台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其能够有效实施和落实,为工程管理质量的提高提供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同时,各个地区政府也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强化专业工程项目管理,硬性规定管理范围,严格项目管理企业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从而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逐渐规范化、科学化。 2、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组织员工培训,积极的开展继续教育,全面的将员工素质提高。此外,还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分项工程每一道工序开始施工之前,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及时的参与到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工作中去,对图纸设计、施工程序及成品保护、程序的交叉配合,都必须进行详细的交底,交底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质量标准、施工方案、规范要求、技术安全措施等,使全体施工人员均可以掌握与了解相关要求和技术,同时做好交底记录。 3、完善进度协调工作
也就是说要对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或团体进行协调,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彼此加以协调与搭接,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都要进行协调配合,因为所有这些都已经成为非常关键的因素,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一定要加强对所有单个项目工程内部的施工关系的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持工程建设顺序,确保工程如期完成。 4、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对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应采用“三把关,四检验”的制度,即材料供应人员把关,技术质量检验人员把关,操作使用人员把关;检验规格,检验品种,检验质量,检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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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善招投标办法
各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建筑法》对将要投票的项目从立项、投标至开工、施工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严格实行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 6、重视建筑工程的核算
建立科学的核算管理体系;参与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将财务管理的位置前移;对于已竣工的工程,要及时办理工程(预)转资。只有对工程核算进行完善和创新,形成系统严密并且符合企业实际的工程管理核算体系,才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利的保障。 7、重视现场签证
在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时应该防止过早、过量签证,特别是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认须格外谨慎,签证必须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衡量,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尤其要重视设计变更与施工图错误,此类签证只需签变更或修正的项目,原图纸不变的勿重复签证,已经下料和购料的,务必签写清楚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变更日期、运输情况、到场情况、成品情况、有无回收或代用等详细情况。 8、加强安全管理
在施工场地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宣传,确保现场的作业程序稳定,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施工。在日程管理中建章立制,完善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监督人员应检查和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安全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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