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学习心得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进项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
【提示】
1.一般纳税人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
2.存在货物、劳务、服务的接受行为;
3. 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4.其实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克不及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当期进项税额可抵扣及不成抵扣概括:
3、(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以下两类情况: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凭票抵扣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特点,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额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1.凭票抵扣----一般情况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辨析:
A、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B、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成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C、普通发票——不成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2.计算抵扣----特殊情况
1)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依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含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额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
注意:烟叶收购金额包含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新增)
原增值税纳税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如下: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3年8月1日)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依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5.对于进口货物,由于纳税人取得的合法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付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
(1)用于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劳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行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蜕变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分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依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克不及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应当申请筹划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归纳与解释】对增值税不成抵扣进项税的规则的理解:
一是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之后,增值税链条中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二是采取简易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不克不及再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克不及抵扣进项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呼应。
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重要的时间概念,有必备的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筹划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其取得的票证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进项税抵扣时限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现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筹划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3)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4)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5) 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二)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1.当期进项税额缺乏抵扣的税务处理——形成留抵税额
1)、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缺乏抵扣的部分(即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筹划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筹划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2.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2)、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3.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
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先未确定用于非应税项目,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发生用途变更不该抵扣进项税的,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④ 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①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依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实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
公式中的销售额应为不含增值税额、含价外费用的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含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采取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依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1. 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分歧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分歧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依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分歧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分歧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分歧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3.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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