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风险与内部控制分析龙梅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财政局
摘要:固定资产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重心,其管理水平不仅仅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利用效率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还会影响到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性以及经营风险性。所以,在当前这个新的发展时代,行政事业单位要想将自身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有效提升自身的工作效率,为我国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和保障,其必须要切实做好内部控制工作。鉴于这种情况,本文首先详细分析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风险问题,然后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几点内部控制建议,希望可以为相关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起到一定的指导借鉴作用。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风险;内部控制
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展开的主要物质根本,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占比非常高。如果行政事业单位不能有效完成固定资产管理的话,会有极大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发生,使其面临不必要的风险,而切实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则可以为固定资产管理提供更为牢固的支持和保障。故此,行政事业单位应该转变自身的固定资产管理观念,明确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价值,采用更为科学合理的方式展开内部控制工作,将其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有效提升固定资产利用率,为各项单位事务的顺利展开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展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风险与内部控制分析有着特别的现实意义。
护与保养工作,最终造成了资产利用率低以及流失速度不断加快的情况发生。
(二)资产管理机制还有不足存在
一步增强资产管理人员的风险识别、分析以及应对能力,从而为固定资产的科学合理发展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其次,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需要真正意识到固定资产管理对单位事务全面展开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的重要影响,认真对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将自身的榜样充分发挥出来,从管理层面入手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隐患,以此来提升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质量;再次,及时处理管理过程中呈现的问题,并针对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深入探究,然后从根源处入手制定更具针对性的预防策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降低损失;另外,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切实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知识培训工作,将全体员工的力量充分发挥出来,调动他们参与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观能动性,进而为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提升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健全完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机制
现在我国有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完善的管理体制是一切管理工作顺利展开的根基,固定资产管理同样如此。但是,通过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机制在科学性、全面性以及系统性上都有相应的不足存在,甚至还出现了多头管理的情况。例如,某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以及调拨非常随意,经常发生不及时归还、损坏后找不到责任人等问题,这些情况都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平白流失,使单位发生风险的几率出现了极大程度的提高。所以,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讲,打造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避风险。
(三)监督管理工作流于表面
政府的部门监督工作流于表面是导致现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风险问题频发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像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单位内部的监督人员都没有确切贯彻落实自身所承担的责任,也没有仔细分析行政事业单位的固产采购、日常取用以及账面价值记录是否符合真实可靠的要求。除此之外,行政事业单位还缺乏正确的动态管理观念,没有及时做好固定资产采购、使用、维护、保养以及折旧等事务性动态的准确记录,固定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整合程度也相对较低,给后续的监督审计工作埋下了非常大的隐患。
要想有效避免风险问题的出现,为自身的职能发挥以及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明确了解到内控管理机制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影响,综合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战略目标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并按照固定资产采购、使用、维护、保养以及折旧等事务环节的实际需要设置对应的岗位,完成岗位职责的细致划分,将工作职责明确落实到相关责任人身上,以此来避免随意处置固定资产以及责任推诿的问题发生,充分调动资产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升资产管理工作效率,降低国有资产流失以及风险发生几率。除此之外,行政事业单位还应该推动管理流程的规范化发展,实现部门与岗位之间的互相制约与监督,提升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频率,引导各部门展开更为密切深入的合作,进而为固定资产管理效率以及管理质量的提高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三)提升审计监督工作力度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尚存的风险问题分析
(一)固定资产管理观念不正确
二、着力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风险内部控制的策略探究
(一)树立正确的固定资产管理风险内部控制意识
因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源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以及其余无偿资产。所以,它们并没有资金获取压力存在,而这种情况也就导致了部分管理人员失去了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管理观念也出现了比较大的偏差,并没有综合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精细化的管理方法,忽视了资产的维
要想将内部控制的作用积极全面的发挥出来,切实完成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提升管理工作效率。首先,相关涉及固定资产的人员应该转变自身的管理观念,全面准确的树立风险管理意识,这样才可以为内部控制工作的作用施展夯实根基,进
随着改革开放和大数据时代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当前这个经济新常态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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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也随之发生了比较大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有效发挥自身职能,为人们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服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门必须要明确认识到自己身上肩负的重要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展开更为细致的监督审查工作,并强化对发生问题单位的问责力度,以此来增强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除此之外,行政事业单位自身也应该提升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力度,构建一个更为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从细微处入手展开监督工作,并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通过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的有效利用提高审计监督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质量,完成对固定资产动态变化的及时管理,从而为内外部监督审计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依
据,并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
监督管理机制,这样才可以有效增强自身的工作效率,为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建设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贡献更大的力量。财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讲,扎实做好本单位本行业内部控制工作可以全面提高其固定资产管理水平,降低风险问题的发生几率,推动固定资产管理向着更加科学化以及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是,通过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由于受到种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现在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却依旧有特定问题存在,导致了意外风险的发生,对其工作效率以及职能发挥都造成了非常大的消极影响。在这种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要跟上新时期发展的脚步,明确认识到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价值,综合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战略目标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策略,完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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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219页)
贷:资产 6000万元B公司,按原账面值记入各科目。借:资产
6000万元
贷:负债 3000万元 实收资本——甲 600万元 乙 400万元 资本公积 2000万元股东甲,作为控股股东,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但本例由于A公司并没有减资,而B公司通过分立出来的资产注册成立的,股东并没有增加投资,对新公司B按比例计算的注册资金部分,考虑作为利润分配记入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东投资——B公司 6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600万元股东乙,作为参股股东,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借:长期股东投资——B公司 1200万元 贷:长期股东投资——A公司
1200万元
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财税[2018]17号明确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但前提条件是“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投资主体相同,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该文“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按照以往惯例,一般到期又会出台续期政策。
(三)土地增值税,财税[2018]57号明确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前提条件与执行时限与财税[2018]17号规定一致,且强调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四)印花税,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59号按其规定分立业务的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特殊性处理前提条件其中一条就是“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每项优惠政策都有特定的前提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分立方式要正常纳税,如果
“各股东”中有个人,还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会很重。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应用是财税[2009]59号文,是否选择特殊处理,要视可弥补亏损及资产实际增值情况并结合各种情况而定。如果可弥补亏损金额即将到达5年弥补期限,且资产增值未超过可弥补亏损金额或超过不多,可采用一般性处理方式,被分立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可用于弥补亏损,分立企业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可在以后年度扣除更多的折旧费用,降低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在实际操作中,分立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实际经营中和财税处理上都是一项复杂的事情,需通过对比分立前后的公司价值、筹资成本、税负等方面,综合选择最优的资产和资本结构组合以提升企业价值同时又能降低各种成本,本文仅提供一些思路与广大读者们一起参详。财四、分立涉及的税收优惠规定
涉及分立的税收优惠如下:
(一)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明确分立方式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但强调前提是将全部或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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