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用塑料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所生产的食品包装用塑料瓶的分类、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高密度聚乙烯树脂(HDPE)、聚丙烯(PP)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色母,采用吹塑成型工艺制成的5L及5L以下食品包装用塑料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份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11115-2009 聚乙烯(PE)树脂 GB/T 13508-2011 聚乙烯吹塑容器
GB/T 15171-1994 软包装件密封性能试验方法
GB/T 2918-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 16288-200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5009.60-2003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23887-2009 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 GB/T 6543-2008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QB 1648-1992 聚乙烯着色母料
QB/T 2357-1998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3 分类
按颜色分为无色瓶和有色瓶。 4 要求
4.1 原辅材料
4.1.1聚乙烯树脂及聚丙烯树脂应符合GB 4806.6的规定。 4.1.2色母质量应符合QB/T 1648的规定。
4.2 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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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
项目 成型 表面 瓶口 气味 指标 成型饱满,结构完整,表面光滑;无明显收缩、气泡、塑化不良、毛边、缺损和变形。 色泽均匀,无杂质、黑点、锈迹、油污等外来附着物,无明显划痕。 平整光滑,厚薄一致,无明显凸起残留、波浪形褶皱。 无异味、异嗅。
4.3尺寸偏差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尺寸偏差 项目 瓶体高度,mm 瓶口高度,mm 螺纹外径,mm 防盗环锁圈直径,mm ±3 ±1.5 ±1 ±1 指标
4.4 容量偏差
指标:满口容量偏差为不小于公称标准1.05倍。 4.5 质量偏差
要求:质量偏差为±4%。 4.6 物理机械性能
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物理机械性能
项目 密封性能 垂直载压,N 跌落性能 不渗漏、不脱盖 ≥100 无破损、不蹦盖、无渗漏 要求
4.7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
4.8 添加剂
本产品没有任何添加剂。但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增加了添加剂的检测项目: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并在GB 9685要求检测的四项增塑剂(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邻苯二甲酸二己酯、邻苯二甲酸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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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酯、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的基础上,增加另外16项(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甲氧基)乙酯、邻苯二甲酸二(4-甲基-2-戊基)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氧基)乙酯、邻苯二甲酸二戊酯、邻苯二甲酸二己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邻苯二甲酸二(2-丁基酯)、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邻苯二甲酸二苯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壬酯、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林苯二甲酸二烯丙酯、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增塑剂的检测,要求均是不得检出。
本项目严于《GB 9685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4.9真实性要求
产品中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物质。 4.10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过程要求应符合 GB/T 23887-2009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试样状态调节与试验环境
按GB/T 2918-1998要求,将样品在23℃±2℃条件下处理4小时以上,尺寸、容量、物理性能在此条件下进行试验。 5.2感官
在自然光线下,目视检查,鼻嗅气味。 5.3尺寸偏差
高度:用精度为0.02mm的高度尺测量。 外径:用精度为0.02mm的卡尺测量。 5.4容量偏差
用精度为0.1g的电子称或天平称量。
按GB/T 13508的方法,取样瓶称重,去皮;再分别灌常温水至满口,称取瓶内水的质量,精确至1.0g。按水的密度(按1.0g/mL计)换算成容量,计算容量偏差,精确至1mL。 5.5质量偏差
用精度为0.1g的电子称或天平称量,计算平均偏差。 5.6物理机械性能 5.6.1密封性能
依据按GB/T 15171-1994规定的方法一执行进行。 5.6.2垂直载压
依据QB/T 2357-1998的第4.6.2规定进行。 5.6.3跌落性能
依据QB/T 2357-1998的第4.6.3规定进行。 5.7卫生指标
按GB/T 5009.60-2003的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组批与抽样 6.1.1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以同一原料配方、同一工艺、同一规格、同一色泽、同一台设备在同一天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不超过10万只或不超过三天的产量。 6.1.2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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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GB/T 2828.1-2012的规定的方法:
表4抽样 4.2 感官 4.3尺寸偏差 4.4 容量偏差 4.5 质量偏差 抽样方法 特殊检验水平3,AQL 0.65 特殊检验水平3,AQL 0.65 特殊检验水平3,AQL 0.65 备注 一般检查水平I类,AQL 4.0 抽样检验时,应确保每一腔产品均被抽检到。 4.6 物理机械性 特殊检验水平3,AQL 0.65
6.2检验
6.2.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尺寸及偏差、质量偏差。 6.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当原料来源、工艺、生产设备发生变化时; c)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判定规则
6.3.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
6.3.2 卫生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验。 6.3.3 其他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 结果为准。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 191规定执行。
产品出厂时,包装容器(箱,袋)上附说明书或标签,应标明产品标准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检验员、生产日期、制造公司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标称耐温性能及“食品用”字样等。 7.2包装
包装应在清洁防尘的环境下进行。 厂内与客户连线存储/生产时,采用瓶仓进行存储;产品需要运输至厂外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时,内包装用符合GB 4806.7-2016要求的聚乙烯塑料袋包装,外用符合GB/T 6543-2008的瓦楞纸箱包装,纸箱缝用胶粘带封好。 7.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净,产品堆叠不得超过瓦楞纸箱的承受压力,其上不得堆压重物,避免摔跌、避免与坚硬锐利物碰撞。不得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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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贮存
应遮篷贮存,避免曝晒。或在通风良好、整洁干净、地面平滑的仓库中,离地、离墙存放。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分别放置,并有明确标识。库房应有防火、防漏、防潮、防尘、防止昆虫及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在上述贮存条件下,瓶仓存储的产品,有效期为自生产之日起为12个月;使用塑料袋密封的产品,有效期为自生产之日起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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