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从原料采购、加工、运输和储存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企业。本标准也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中可能直接接触食品的组件的生产企业。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包括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层。 2.2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指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3 通用准则
3.1 生产全过程及最终产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和影响食品感官特性。
3.2 生产全过程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法规,并在可以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原辅料的使用量。为达到以上目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要求。
3.3 企业经营者应建立、实施并遵守有效的文件化的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并充分考虑人员及其知识技能、生产场所和设备等生产要素。原辅料应根据预先制定的规范进行筛选,各类生产操作应按照预先制定的相关规范进行。 4 厂区环境
4.1 厂区应与有毒有害源保持相应的规定距离。
4.2 厂区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生产区的空气、水质、场地应符合相应生产要求。 4.3 企业的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避免交叉污染。
4.4 企业厂区应无鼠、蝇、害虫等滋生地,并根据情况制定预防虫害控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等聚集和滋生。 5 厂房和设施 5.1 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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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厂房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需要。
5.1.2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需求进行合理布局。
5.1.3 生产车间墙壁、地面、天花板表面应平整光滑,并能耐受清理和消毒,以减少灰尘积聚且便于清洁。
5.1.4 同一生产车间内以及相邻生产车间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不同卫生要求的产品在同一生产区域内生产时,应有措施保证各产品自身的卫生性能。生产车间内设备与设备间、设备与墙壁间,应有适当的空间,便于相关操作。
5.1.5 生产车间应按需建立人员通道和物流通道,物流通道应与生产区隔离,且具备与生产相匹配的隔离区。 5.2 设施
5.2.1 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卫生、通风、搬运、输送等设施,并维护完好。 5.2.2 应根据需要在生产车间、库房设置消毒、防尘、防虫、防鸟、防鼠等设施。 5.2.3 生产车间内配置的水池、地漏等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5.2.4 应根据需求为厂房配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对照明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区域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5.2.5 生产工艺对温度、湿度有要求的生产车间,应配置温湿度调节及监控设施。 5.2.6 应根据需求在车间入口处设缓冲区或缓冲措施,并装备除尘、消毒设施,定期消毒。 5.2.7 应在生产车间附近配置更衣室。更衣室大小应与生产人员数量相适应,并配备照明等设施。 5.2.8 根据需要在必要的地方设置适当的清洁和消毒设施。
5.2.9 应为员工提供适当的、方便的卫生间和洗手设施,卫生间应与生产车间隔离并保持清洁卫生。 5.2.10 应避免生活设施及区域对产品产生污染。
5.2.11 应规范废物处理程序及设施,防止对生产产生污染。 5.2.12 应配置适当的供排水系统。 6 设备
6.1 应配备符合生产需求的生产设备和必要的分析检测仪器或设备。
6.2 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布局、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同时易于清洁,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生产。
6.3 生产设备应定期维修和保养。
6.4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的适用范围和精度应符合生产和质量检验的要求,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校验。
6.5 生产和检验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应建立设备档案,记录其使用、维修、保养的实际情况,并由专人管理。 7 人员
7.1 应对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7.2 企业应设置质量和卫生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也可兼任)。质量管理、卫生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质量和卫生管理的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能力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正确处理。 7.3 企业负责人应了解其在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专业技术知识、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和检验要求等。
7.4 技术人员应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且有一定的质量安全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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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生产操作人员应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能熟练地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7.6 直接接触最终成型品的从业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症状持续存在的患病员工不得从事直接接触最终成型品的工作,访客不得接触最终成型品。
7.7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知识、技能和相应的资格。 8 原辅料要求
8.1 原辅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卫生计生委公告及法规要求。
8.2 应建立原辅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合格的原辅料。
8.3 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供应商的选择、审核、评估程序。应对原辅料供应商进行评价,选择合格供应商。
8.4 应根据生产需要和加工能力有计划地采购原辅料。
8.5 应按规定验收采购的原辅料以及外协件,查验合格或合规性文件。无法提供有效文件的,应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验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或验证,并保存检验或验证记录。
8.6 原辅料入库后,应有清楚的“待验”标志,质量管理部门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能使用。待验、合格、不合格原辅料应分区,按批次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原辅料以“先进先出”为原则进行使用。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得使用,由授权人员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记录在案。
8.7 原辅料运输应符合规定的运输条件,避免日晒、雨淋、高温、高湿与撞击,不得与有毒有害物料混装、混运。
8.8 原辅料贮存应根据原辅料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贮存条件分别储存。有毒有害物料、易燃易爆物料应按有关规定与普通物料分开存放,明确标识,并有专人保管。 8.9 应建立完善的出入库记录制度,保存相应的采购、验收、贮存及运输记录。 9 生产过程控制 9.1 生产工艺要求
9.1.1 生产工艺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法规或卫生部公告的要求。
9.1.2 生产工艺应进行安全评估,并验证。如原辅料及工艺等发生变更,应重新进行评估并记录。 9.1.3 生产工艺不应危害人体健康,不应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感官特性等性质的改变。应严格限制采用工艺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技术,如确需采用此类生产技术,须按相关国家标准、法规进行最终产品的无毒、无害化处理,并将其处理情况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9.2 生产加工操作要求
9.2.1 企业生产人员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各个环节应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进行,以尽量降低产品质量安全受到影响的可能性。
9.2.2 对有特殊生产要求的区域(如无菌包装产品、无菌消毒控制区域),应通过危害分析鉴别设置环境控制的整体范围,监测其生产区的空气质量,防止微生物的污染,并将结果记录存档。 9.2.3 生产过程中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9.2.4 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应正确使用和维护生产设备及工具,以避免加工过程中对产品造成污染。
9.2.5 应根据产品特点,合理使用搬运工具。 9.3 印刷工艺限制
印刷油墨层不得与食品直接接触。在制品或材料的非食品接触表面上使用的印刷油墨,在其配制、印刷过程中,应确保印刷表面的油墨物质渗透过基材及因堆叠或卷绕引起的黏粘而转移到食品接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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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不应导致食品中的迁移物质浓度不符合安全要求,即不应危害人体健康、不应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感官特性等性质的改变。印刷材料和制品在其半成品或成品的处理及储存过程中,应确保印刷表面的物质渗透过基材及因堆叠或卷绕引起的黏粘而转移到食品接触面的量,不应导致食品中的迁移物质浓度不符合安全要求,即不应危害人体健康、不应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感官特性等性质的改变。 9.4 包装、贮存、运输要求
9.4.1 用于包装、贮存和装卸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清洁、卫生,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包装方式应能有效防止二次污染。
9.4.2 应根据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贮存和运输条件,以保证产品质量不受影响。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加强防护,防止成品出现损伤、污染。 9.4.3 应根据产品特点,规定产品的保质期。
9.4.4 成品应标明检验状态,不合格品应单独存放,并明显标识。
9.4.5 仓库中贮存的产品应定期检查,必要时应有温湿度记录,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
9.4.6 用于运输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运输工具(如车辆、集装箱等)应清洁、干燥,且有防雨措施;不应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10 卫生管理
10.1 应设立相应的卫生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负责宣传和贯彻有关法规和制度,并监督、检查本企业的执行情况;编制修订本企业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划;组织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训有关人员;定期组织本企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并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工艺过程及车间环境等对最终产品造成污染。
10.2 鼠、蝇、虫害等的预防及控制措施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
10.3 应根据不同生产区域的洁净度要求,对厂区内的生产车间和公共场所实行分级卫生管理。 10.4 所有进入生产车间的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有关卫生制度。
10.5 生产车间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卫生,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鞋,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如食品、饰物等带入车间。
10.6 生产车间内的更衣室和洗手设施等公共设施应由专人管理,并按制度及时清洗和消毒,保持清洁状态,避免给生产带来污染。
10.7 人员通道和物流通道应保持畅通,无杂物堆集。
10.8特殊卫生要求的车间应按制度定期消毒,防止对产品产生污染。 10.9 库房的地面、墙面、顶棚应整洁卫生。
10.10 设备使用的清洁材料、润滑剂、粘合剂、脱模剂、清洗剂等化学物品应按用途分类、标识,安全存放使用,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10.11 废水、废气、废料排放、噪声污染及卫生要求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废弃物的存放、处理对生产无污染危害。
10.12 有毒化学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按规定在明显处标示其危害性,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时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方法进行,防止污染和人员中毒。 10.13 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有毒化学品的污染。厂区内不得同时生产有毒化学物品。 10.14 应采取措施以识别、防止、消除外来异物的污染风险,外来异物包括刀片、非生产性玻璃、易碎塑料、木头及其它易与包装材料相混淆的材料等。 11 质量管理 11.1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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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企业应设立相应质量及合规性管理部门,负责原料、以及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及合规性管理和验证。该部门对原料和产品质量及合规性具有否决权,如有必要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认或检验。
11.1.2 应识别工艺过程质量安全的危害因素,设定关键控制点,并制定控制措施及其相关文件,如配料(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应对关键控制点实施严格监控,并建立追溯性记录。 11.1.3 生产过程中若发现质量异常时,应及时追查原因,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纠正措施。 11.1.4 首次使用的原辅料、新工艺和新配方必须经过试制,并检测主要控制指标。试制品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
11.1.5 应制定成品留样保存制度,保存时间应不短于成品标示的保质期。 11.1.6 应按批号或生产日期归档生产记录。
11.1.7 应合理记录产品质量信息,包括: 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11.2 原辅料、产品的合规性验证
判断产品对于国家标准的符合性时,应保证产品种类与相应标准的适用范围相匹配。原辅料、产品在出现不合规情况时,应复核具体原因。 12 检验
12.1 应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以确保其符合所执行的标准。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
12.2 应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应按期检定检验仪器设备。应完整保存各项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12.3 应根据工艺规程的有关参数要求,对产品按规定进行过程检验,并记录。
12.4 应按相关标准要求随机抽样对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保留样品。 12.5 应根据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12.6 应根据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 13 文件管理和记录
13.1 应建立并保持执行系统有效的文件管理程序,以对所有文件进行控制管理,从而确保文件保留完好并便于查找追溯。
13.2 应规定并执行有关建立和修订各种文件的程序与职责。对文件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用性。
13.3 关键岗位应能在第一时间获得相关文件的最新版本,并及时替换作废过时文件,或采取其它措施防止误用。
13.4 对出于法律和保留信息的需要而留存的失效文件予以标识。 13.5 应按规定持有和保存原辅料合规性文件。
13.6 所有文件须字迹清晰,注明日期,标识明确并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期间内予以留存,应规定并保持有关建立和修订各种文件的程序与职责。
13.7 各相关记录应在相应的产品的保质期满后,至少统一保存2年。 14 产品追溯和召回
14.1 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保证产品从原辅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14.2 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产品含有或可能含有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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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及时向相关部门通告,并作好相关记录。 14.3 应对召回的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14.4 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15 产品标识
15.1 产品标识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15.2 出厂产品应具有或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主要原辅材料名称及成分含量等内容。当产品使用条件与食品安全相关时,应以清晰、醒目的方式说明相关使用条件,以便用户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 15.3 出厂产品应具有合格证明。产品上(受技术条件限制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有清晰可见、不易拭除的标识,标识内容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法规的规定,包括产品名称、材质、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产品符合的卫生标准或产品标准、保质期、特殊使用要求等内容,并注明“食品接触用”字
样或加印或加贴“
”标志(即调羹筷子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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