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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侵权的法律分析

2022-10-14 来源:步旅网
《知识产权》结课论文

浅谈商标侵权的法律分析

【摘要】

目前我国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表现形式、侵权手段多样化。因此,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的分析,以我国现行商标立法体系为主线,围绕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认定基础和认定标准与要素展开论述,从而归纳出商标侵权行为相比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所在,对商标权保护提出自己的思路和意见。

【关键词】

商标侵权;合理使用;知识产权

一、商标侵权行为概述

商标权作为传统的三大知识产权之一,其地位和受重视程度正在日益突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不仅传递着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和质量信息,而且

折射着企业的文化理念和商誉,而商誉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

财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随着电子商务、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利益的驱使下,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日益增多,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出现商标侵权的领域也更加广泛。由此看来,要在新的形势下对商标权进行有力的保护,同时能够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必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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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作出更进一步的探讨。

1.概念界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是整个商标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起点,也是商标侵

权民事责任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有观点认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给他人注

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标侵权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商标权还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有的学者将商标权定义为“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尽管在表述上有一定差异,但都将商标权与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因此,通常认为商标权就是指注册商标权。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我国《商标法》13 条第 1 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如果未注册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也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从广义上讲,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狭义地说,商标侵权行为仅指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表现形式

我国的《商标法》第 52 条,对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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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中,第(1)项规定的是使用侵权行为,是最广泛的侵权,主要发生在使用领域;第(2)项规定的是销售侵权行为,发生于流通领域,是侵权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要途径和实现侵权目的的主要手段;第(3)项规定的是商标标识侵权行为。第(4)项规定的是反向假冒行为,是 2001 年商标法修订时新增加的条款,表现了我国商标立法将反向假冒视为侵权的肯定意见。

由以上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可以看出,相比一般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侵权客体具有无形性。一般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直接对客体物的侵占、毁损以及妨害等行为。侵害商标权不是直接作用于有形的物体之上,吴汉东教授认为,商标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因此可将其纳入无形财产权的范畴之列。对商标权的侵害也多表现为复制、摹仿或仿造,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

第二,侵权类型具有多样性。根据侵权形式的不同,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根据侵权内容的不同,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以及辅助侵权等类型。

第三,侵权范围具有广泛性。由于注册商标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等特性,对同一商标的合法使用与侵权行为通常会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发生,另外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信息沟通与交流的便利,侵权产品的生产来源和销售渠道可能分布在完全不同的区域和国家,跨国的商标侵权行为成为普遍的现象。

第四,侵权手段具有隐蔽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产业的蓬勃发展,网络侵权行为逐渐普遍。侵权者利用网络界面流动性、多变性以及管辖权不易确定等特点,选择互联网络作为其侵权场所,试图逃避监管,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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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1.案情概述

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

2009年8月,IP发展公司向英国唯冠公司提出收购唯冠在各国登记注册的所有iPad商标的意愿。后经多次辗转,谈判主体变成IP发展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双方于同年12月23日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标的为10个iPad商标,其中包括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涉案的2个iPad商标,转让对价为3.5万英镑。

2010年2月,IP发展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之后,苹果公司要求深圳唯冠公司变更涉案两个商标权属的注册登记时遭到拒绝。深圳唯冠称,台湾唯冠无权处分深圳唯冠公司商标。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

iPad商标权属纠纷于2010年5月正式诉诸深圳中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认为,订立转让合同的台湾唯冠无法代表深圳唯冠,苹果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表见代理成立,并以此为由驳回两原告诉请。苹果公司、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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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美元达成调解。

2012年7月2日,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就iPad商标案达成和解,苹果向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

2.案情评析

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关于iPad商标的争执,曾经引起全世界的关注。随着双方在法庭上握手言和,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孰是孰非,已经变的不重要了,而通过和解化解商家纠纷,保护商家利益,实现利益最大化,促进经济发展的最终结果,更加引起各界的重视。

本案争议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不可谓利益关系不重大,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已负债累累,其债权人达到数百人,而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标的价值上,诉前就已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如果其价值发生贬损,不仅对争议的当事人是重大损失,而且会导致所有的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失。这样的情形实属牵一发而动全身,案件审理不可以掉以轻心。

值得称道的是,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并非简单地就案论案,就法论法,而是认为,为使纠纷双方利益最大化,调解是最佳选择,因而认真全面地做好调解工作。在调解中,也不是无原则地和稀泥,而是坚持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充分听取苹果公司、唯冠公司代表的意见,创造条件让双方充分交换意见,最大限度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最后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圆满解决纠纷,使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都表示满意,他们的债权人也都满意。

本案对于我们的启发有两点:第一,公正调解是处理民事纠纷特别是商事纠纷的重要方法。其实,对于利益对立的重大争议,依法作出裁判并不难,但是有时候一裁了之并不能保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公正调解,当事人各自后退一步,就会使对抗化为合作,不仅解决了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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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而且更能够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当然,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而不是通过调解而压制一方保护另一方,须知违法调解压制的总是理直的一方,而获得利益的总是理屈的一方。只有公正调解,才能够达到人们所期待的结果。第二,当事人也应当看到,利益的保护和公司的发展,并不是以邻为壑,睦邻才是根本。在商业竞争中,有的商人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甚至不利己,表现的是短视的、唯利的、贪婪的心态,不论是恶意挑起诉讼,还是在诉讼中恶意中伤,反映的都是这样对私利的追求。而正当的商人,完全懂得经营之道在于和谐,即使商业竞争亦得有道,必须依法进行。即使发生纠纷,也应当求和解,求发展,听得进调解的意见,以保护自己的最大利益。在这一点上,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是值得称道的,值得各位商家借鉴。

三、完善商标的保护制度

入世以来,随着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不断完善,我国也加快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立法,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也已经与国际接轨。目前立法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商标法》第 13 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若干解释》第 1 条第(2)项“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以及第 2 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等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驰名商标侵权认定采用的标准是“误导公众”和“容易导致混淆”,这说明我国立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以混淆为限的。但驰名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它不仅起着识别商品或服务的作用,而且凝结了企业巨大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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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者长期保持稳定的质量和广泛的广告宣传的结果。尽管制止混淆理论可以防止普通商标使用上的混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但是,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如果仅仅根据混淆可能性标准来判定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不利于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长期苦心经营的巨大商誉,而且不利于鼓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通过持续的努力提高和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如前所述,淡化侵权对驰名商标的权利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但目前我国的商标立法尚未明确承认反淡化。所以,我国在进行商标法修改时,应该在传统混淆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以“禁止联想”为核心的商标反淡化理论,基于跨类保护建立反淡化制度,明确规定其适用及构成要件,以加强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四、总结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区分的标志,因此商标权是用来维护产业活动秩序的。商标权有以下主要特征: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不可继承性。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商标权只用来转让而不能用来继承。随着社会发展商标权在社会中越来越重要,并且因此引发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商标权的维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经过这一段时间对知识产权的学习,使我们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是每一个合法公民应该做到的,同时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体现。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在对知识产权越来越看重,并且管理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越来越越多。面对当今世界激烈的竞争,增强综合国力,加快自身的经济发展和繁荣,归根结底就是加强知识经济的竞争,利用好知识产权,保护好知识产权,是我国发展的强国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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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白云伟:《论商标侵权行为及其认定与归责》,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年

[2] 史剑飞:《商标侵权及其民事责任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年

[3] 王永昌:《试论商标侵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载《法律适用》,1998 年第 6期

[4] 蔺石柱:《商标侵权行为透析》,载《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02 年第 4 期

[5] 吕日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与认定》,载《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

报》,2005 年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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