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确保完成招商引资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委、县政府下达有指令性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乡(镇)、县直单位和有指导性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驻封垂直单位。
未列入考核对象在招商引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直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到位资金:
指年度利用境外资金(简称外资,下同)和引进县外资金(简称内资,下同)的实际到位数量;
1、利用外资
包括境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境外融资和境外各类捐赠。境外借款指由部门、企业和其他机构筹借并承担偿还义务的款项;外商直接投资指境外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县境内通过设立“三资”企业和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的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是指除上述方式之外引进的境外资金、无形资产等。
2、引进内资
包括县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参股、兼并、捐赠等方式投入我县的资金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省外金融机构贷款、投资机构借款等其它能够确认的投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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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资金不包括国家正常划付的项目扶持资金;电力、石化、通信、邮政等企业在我县设点投入的资金;民政、慈善等机构捐赠的款物;此外,非工业项目的流动资金、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也不列入认定范围。
(二)日常工作:
指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招商队伍建设和经费落实、招商活动开展、投资服务、项目建设、项目库和客商档案、统计报表和收集招商信息等七项内容。
三、考核认定
(一)引进单位的认定:
在对到位资金认定之前,由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引
进单位进行确认,具体方法如下:
l、项目引进单位确认主要以引进项目初始登记的引进单位为准,分项目引荐单位与协作单位,引荐单位只认定一个,协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2、资金分配可由引荐单位和协作单位共同商定,并出具各方共同认资金分配可由引荐单位和协作单位共同商定,并出具各方共同认可的分配协议书。不能达成共同认可协议的,由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
3、项目落户乡(镇)可依据其参与程度作为引进协作单位确认,引资政绩分配与项目引荐单位商定,原则上不低于20%。
(二)到位资金的认定:
到位资金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资料,结合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实地考察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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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投入:以银行进账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县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为依据;
2、实物投入: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或提供投资方购买机器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的发票等财务资料;
3、其它无形资产: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专利评估、商业信誉评估、技术产权评估等专业评估报告为依据。
(三)日常工作评价:
每月底前各单位将日常工作情况汇总成文字材料与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
评定,并记入考核档案,作为年底考评依据。
四、考核要求
(一)规范招商引资考核组织。
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县招商局负责牵头,会同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分别于双月、半年、年终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招商引资上报统计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兑现奖惩。
(二)规范招商引资项目月报制度
招商引资项目月报表由引进责任单位负责填报,并附投资证明资料(包括双方投资主体证明文件、资金到帐凭证等),报表均需加盖责任单位公章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项目报表需同时加盖协作单位公章。
五、认定等级及评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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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招商引资考核评比采取打分制,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外资到位50分,内资到位50分(省外资金30分,省内资金20分);超额部分实行加分制,内资最高加分20分,外资加分不封顶,超额完成内资任务的,内资可以折抵外资(内资20元折抵1美元)。基础分与加分合并计算出单位引资目标任务完成的总得分。
(二)各项指标得分计算式为:完成数占目标绝对值×各项分值。 (三)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打分采取加分制,总分30分:
成立专业招商队伍和经费落实到位加2分,少一项不加分;按市、县部署积极参加招商活动的加5分,少一次不加分;为投资商提供满意服务加5分,受到投诉不加分;职责范围内项目能落地建设加5分,项目流失不加分;按要求建立项目库和客商档案加5分,少一项不加分;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加5分,少一次不加分;收集有效招商信息12条加3分,少1条不加分。
(四)评先认定等级
第一类单位:同时完成内资、外资任务;
第二类单位:以内、外资折抵形式完成内、外资任务; 第三类单位:内资完成任务,外资未完成任务; 第四类单位:内、外资均未完成任务。 六、奖惩办法
(一)各乡(镇)和县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二)经过认定已经完成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和单位可以参与年度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考核评选。乡(镇)和县直单位分别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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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名,由县委、县政府通报表彰,授予“年度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乡(镇)取前五名,分一、二等奖,分别给予50000元、30000元奖励;县直单位前五名,分一、二等奖,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奖励。
(三)设立外资引进特别奖。对当年引进境外资金20一50万美元100—200万美元(含20万美元)、50一l 00万美元(含50万美元)、100—
(含100万美元)、200万美元及以上的引进责任单位给予特别奖励,奖金分别为5000元、1万元、3万元、5万元。外资引进特别奖与年终考核奖可重复计奖,项目引进协作单位视情况可以分享奖金,具体比例相互协商。
(四)未列入考核对象的县直部门在招商引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年底招商引资评比末三名的乡(镇)、县直单位实行县政
府目标管理优秀等次考核一票否决,并予以通报批评。未完成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单位正职、分管领导不得评优;垂直单位,未完成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的,由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不得参与本县年度工作先进奖评选。
(六)各乡(镇)和县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被评为后三名的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副职建议组织调整;连续三年被评为前三名的单位,党政正职优先推荐副处级干部,主管副职优先提拔。
(七)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撤消获奖荣誉、收回获奖奖金,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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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6 OO七年六月十四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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