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施工现场 “十不准”
1、 不准从正在起吊、运吊中的物件下通过。
2、 不准从高处往下跳或奔跑作业。
3、 不准在没有防护的外墙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
4、 不准站在小推车等不稳定的物体上操作。
5、 不得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同运料的吊盘及吊装物上下。
6、 不准进入挂有“禁止出入”或设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区域、场所。
7、 不准在重要的运输通道或上下行走通道上逗留。
8、 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进入非本单位作业区域或管理区域,尤其是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9、 严禁在无照明设施无足够采光条件的区域、场所内行走、逗留。
10、 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作业“十不准”
一、没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组织措施,有措施但没有经过相应级别的会议审核或没有经过审批签字,不准作业;
二、没有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措施培训和交底,不准作业;
三、施工作业人员对作业程序和危险点防范措施不掌握,不准作业;
四、按规定施工作业需要的各类人员不到位,不准作业;
五、施工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不准作业;
六、施工作业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不适宜现场作业,不准作业;
七、危险点安全预控措施没有落实到位,不准作业;
八、没有召开施工作业现场班前会,不准作业;
九、使用工器具、机械设备不符合措施要求、未经检验或不在检验有效期内,不准作业;
十、施工现场环境不符合规程和措施要求(包括天气、场地等),不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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