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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合同 (2)

2020-03-14 来源:步旅网
【合同标题】托儿所合同 【合同分类】其他服务合同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第一条甲方为学童____之____有委托乙方对该学童提供校外课后托育服务之权限,如有任何变动,甲方应通知乙方。 第二条托儿所之立案

乙方保证其为向社政主管机关合法立案之托儿所,办理就读国民小学一至六年级学童课后托育服务,其负责人、主任、导师、教师、保育人员等之资格配置及所用场地、建物、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及招生名额等,均符合消防、卫生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并将继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托育服务乙方提供之服务内容包括: 一、生活照顾及保护。 二、家庭作业写作。 三、团康体能活动。 四、才艺教学。 五、餐点提供。 六、学童平安保险。

七、□交通车接送;□户外教学;□其它____。 第四条托育时间

一、□寒、暑假;□非寒、暑假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它。

二、收托时间:____。 第五条接送方式

赴托儿所:□学童自行前往或由甲方负责送往;□乙方至____接童。

离托儿所:□学童自行离去;□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赴托儿所接学童;□乙方送学童至____;□乙方送学童至____并交与甲方指定之人; 第六条甲方逾时或短少时数 甲方不得逾时接送托育学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甲方逾时论:

一、甲方提早送学童至托儿所或延后接回学童超过约定时间____分钟者。

二、乙方送学童至甲方指定之地点,但甲方及其指定之人不在,致乙方又将学童带回托儿所者。

前项情形,甲方应尽速接回学童,并负担乙方因而增加之支出。超过____甲方未接回学童者,乙方应通知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无法通知或经通知而不来接回学童时,甲方应即通知紧急联络人,无法通知或经通知而不来接回学童时,得将学童送请社会局、当地警察局派出所或其它有关机关处理。

甲方逾时费,每小时____元,逾时超过____小时者,每小时____元。超过____小时者,每小时____元。逾时不满卅分钟者以半小时计,卅分钟以上未满一小时者以一小时计。 第七条乙方逾时或短少时数

乙方不得逾时接送托育学童或短少照顾时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乙方逾时或短少时数论:

一、乙方迟接学童至托儿所或提早或延后送回学童超过约定时间____分钟以上者。

二、乙方照顾学童人员因任何因素缺席____分钟以上者,但有合格之代理人员者,不在此限。

前项情形,乙方应负担甲方因而增加之支出,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第八条托育费用

注册费每学期____元,其中包括____费____元,____费____元。

月费____元,其中包括□餐点费____元、□才艺费____元及□____费____元。

代办费____元,其中包括□平安保险费____元、□交通费____元及□____费____元。 甲方应于____前缴付注册费,每月____日前缴付当月月费及前月之逾时费用。 甲方缴付费用后,乙方均应开立收据交由甲方收存。 第九条保护照顾

甲方学童由乙方照顾期间,乙方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妥善维护学童安全,并给予适当照顾。乙方安排于托儿所以外场所教学或活动时,应事前告知甲方相关内容、时间等细节,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条告知义务

甲方应将学童之健康状况及应注意事项,预先告知乙方,并提供必需之药物或器材及使用之方法。

乙方负责人、主任、导师、教师、保育人员、招生名额、场地、建物、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事项变更或接送学童人员有重要变更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紧急事故与处理

甲方学童于托儿所内发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时,乙方应立即予以适当救护或处理,有送医治疗之必要时,应优先送往下列甲方指定之医院就医诊治。如甲方未指定,或甲方指定之医院拒收或无法处理时,乙方得送往其它医院。除因可归责于乙方事由所生事故外,一切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甲方指定之医院:____。

甲方学童逾时未到达托儿所,原因不明或有遭遇危险之虞,或有前项情形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下列甲方指定之紧急联络人,并采取必要之措施。 紧急联络人如下:____。

第十二条本约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委托乙方照顾学童而未另定新约者,本约条款除双方明示或默示修正之部份外,其余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甲方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终止本约:

一、甲方未如期缴费,经乙方限期催缴,仍未缴清者。

二、甲方学童未赴托儿所,未事前请假或通知乙方____次以上者,惟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甲方未能事先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逾时接送学童____次以上,合计逾时达____小时以上者。 四、甲方学童于乙方托育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制止无效者: (一)经常不遵守乙方托育场所秩序。 (二)破坏乙方托育场所物品、设备。 (三)损害其它学童身体或财产。

(四)经常有影响其它学童之不当行为者。 第十四条乙方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终止本约:

一、乙方负责人、班主任、导师、教师、保育人员、招生名额、托育场地、建物、设施、设备、交通车等,于签约后有重大变更致影响甲方之权益,经甲方定____日以上期限要求改善,仍未改善者。

二、乙方逾时接送学童____次以上,合计逾时达____小时以上者。

三、乙方短少时数____次以上,合计短少时间达____小时以上者。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甲方要求乙方改善,仍未改善者: (一)疏于照顾学童或懈怠职责者。

(二)言行举止不当对学童有不良影响者。 (三)有伤害学童身心之行为者。 第十五条任意终止

任何一方得定____日以上预告期间,通知他方,终止本契约。如预告期间不足,以预告期间届满之次日为终止日。 第十六条自动终止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之事由,致本契约所订事项无法履行时,双方当事人约得终止本契约。

第十七条退费方式

一、乙方因第十二条所列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终止本契约时,应于终止日起____日内(但不得逾二星期),将剩余托育期间费用□注册费□月费□代办费,扣除百分之____作为手续费后,退还甲方。

二、甲方因第十三条所列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终止本契约时,乙方应于接获甲方通知____日内(但不得逾二星期),将剩余托育期间费用□注册费□月费□代办费,加计年利率百分之____之违约金,退还甲方。

三、甲方任意终止本约时,乙方应于接获甲方通知后____日内(但不得逾二星期),将剩余托育期间费用□注册费□月费□代办费,扣除百分之____作为手续费后,退还甲方。 四、乙方任意终止本约时,应于终止日起____日内(但不得逾二星期),将剩余托育期间费用□注册费□月费□代办费,加计与前项相同百分比之解约金,退还甲方。

五、因第十五条之事由而终止契约者,乙方应于本约终止日起____日内(但不得逾四星期),将剩余托育期间费用□注册费□月费□代办费,无息退还甲方。

第十八条前条所称剩余时间之费用,指甲方已缴各项费用□注册费□月费□代办费,分别按未到日数与涵盖期间之比例所计算出之数额。 第十九条违约赔偿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一方,违反本契约条款,致他方遭受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

甲方对乙方提供之服务有不满时,乙方应指派专人接受申诉。 因本约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量以协商方式处理。

甲方向所在地消费者保护官、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市、区)公所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时,乙方应配合前往办理。 第二十一条管辖法院

本契约涉讼时,双方同意以____法院为第一审非专属管辖法院,但小额诉讼部份,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其它____。 第二十三条契约分存

本约壹式贰份,由双方各执乙份为凭。 甲方(签字):____ 乙方(盖章):____ 身分证字号:____ 法定代理人(签字):____ 地址:____ 地址:____ 电话:____ 电话:____

____年####月####日 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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