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结果告知书
文号:
: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 进行采样并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 ,详见检测报告(编号: )。
依据 的规定,如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申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三、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六、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当事人签收: 合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样品生产、代理或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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