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减少损失。
2. 范围:不合格中间产品及未出厂产品的重新加工管理。
3. 责任:工序操作人员、车间班组长、生产部经理, QC检验员、质量经理。 4. 规程:
4.1 当不合格品进行返工时,首先检验员填写返工审批单。
4.2 已有批准的书面返工单,车间班组长可直接组织返工生产,但应做好返
工记录;
4.3 返工产品必须严格执行返工操作规程,并做好记录。
4.4 返工产品的批号不得改变,并在原批号后加“R”,“R1”表示第一次返工,
以此类推。
4.5 返工过程应在QC检验员的监控管理下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质量部
经理。
4.6 必要情况下,在返工前可先做小试,经QC检验合格后,依据试验情况确定返
工
工艺路线和方法,经质量经理批准后执行。
4.7 返工后的产品,按正常产品进行取样、检验、批准、入库或销毁。
4.8 检验后如不合格,在批准的情况下按上述工作程序重新返工、检验、入库、放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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