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检
制
度
1 要求
一、自检:作业人员的自我质量检验;
二、互检:相同工种相同施工条件的作业组织和作业人员,在实施同一施工任务时相互的质量检验; 三、专检: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例行专业检查。
5.6.1 工作流程
工序完成 班组自检 合格 不合格 下道工序施工班组检查 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组织整改 整改完成 填写交接检记录表 合格 进入下到工序
1、施工工序完成后,施工班组应进行自检。
2、下道工序施工前,项目现场工程师应组织下道工序的施工班组对上道工序施工班组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上道工序符合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不符合要求经整改后符合要求,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双方填写《交接检记录表》。
3、项目质量工程师应对施工班组的自检及交接检进行监督。 5.6.3 工作面移交
1、分包工程进场施工前,前一道工序施工班组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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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工程师进行复核。
2、项目质量工程师接到施工班组复核申请后,组织进行下道工序的分包单位对前一道工序施工班组的自检结果进行复核。
3、通过复核认定合格后,组织上、下道工序施工班组进行工作面移交,并填写工作面移交记录表。 5.6.4 记录
序号 1 记录名称 交接检记录 填报单位 项目 审批单位 / 填报时间和频次 工序完成后 填报和保存方式 纸质文件,附表ZLSC-19 工序报验制度
为强化各项目部质量意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完善各工序间的有效协调,特制订工序报验制度。 1、工序报验的程序为劳务队自检——施工员自检——质检员抽检——报监理检查通过后再进入下一道工序。 2、各班组应严格按照进度要求控制每道工序的完工时间。
3、每道工序做完必须及时通知业主、监理验收。 4、各施工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业主和监理的工作。 5、增减施工工序必须经的业主和监理的认可后才能进行。 6、在进行工序检验时同时应提交工序质量评定表。
7、提交的工序质量评定表应填写完整,并附上所有的附件资料。 8、工序质量报验单经监理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一、为确保试件质量指标能实时表征建设工程质量状况以及取样的随机性和真实性,
依据建设部[2000]211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项目监理部对建设工程中涉及安全的材料、试块和试件实行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二、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是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
单位的现场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并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中必须按规范要求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并上报项目
监理部审核批准。项目监理部的见证人员按计划要求,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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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材料进场要登记台帐,见证取样送检试验记录要登记台帐。
四、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地下、屋面使用的防水材料;基础回填材料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五、见证取样的程序:
1、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质量监督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取样和人员授权书”,并通知施工单位。
2、根据见证取样内容、部位、数量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样计划 。3、施工单位按计划在见证人员旁站见证下由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
3、见证人员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需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六、见证人员的职责:
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件进行监护。
3、见证人员要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 4、使用专用送检工具,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存。 5、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6、见证人员应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七、见证取样应建立工作台账,通过工作台账对见证员的工作进 行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监督检验部门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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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的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7、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九、见证取样的具体规定:
1、水泥: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以及其它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二次复验,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吨、散装不超过500为一批,每批取样不少于1次,每次都应多点采样,混合均匀后,重量不小于12公斤。对使用过程中的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砂、碎石: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以400立方或600吨作为一个验收批,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3、混凝土:抗压试块用于检查砼强度,应在砼浇筑地点随机取样,每拌制100盘或不超过100立方的同一配合比砼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当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砼每200立方不得少于1次,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砼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的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需要确定;楼地面每1000平方米砼不少于1组。
4、抗渗试块:连续浇筑砼每500立方应留置一组抗渗试块,一组为6个抗渗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小于2组。采用预拌砼的抗渗件,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的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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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砂浆:每一楼层、墙体250立方米以内、每台搅拌机不少于一组;水泥砂浆地面同配合比的每1000平方米和每层不少于一组。
6、钢筋:同一品种、同规格、同一批号,同一生产厂家、同一交货状态下60吨以内为一批,同时钢筋进场前,应检查钢材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文件,质保单和钢材的铭牌是否和质量证明材料上相符。
7、钢筋焊接接头:
(1)电弧焊每一楼层300个接头以内.
(2)电渣压力焊每一楼层300个接头以内为一批.
8、砖:同品种、同规格、同一厂家烧结普通砖15万块为一批;烧结空心砖15万块为一批。加气砼砌块: 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不少于一组。
9、土壤试验:回填土检测密实度、干容重。
10、防水材料:1000卷抽5卷;500-1000卷抽4卷;100-499卷抽3卷;100卷以下抽2卷进行外观质量规格尺寸检查,在合格卷中任抽一卷做试验。
11、防腐、绝缘、保温材料:有异议时抽样检测。
12、铝合金、钢、塑钢门窗:检测抗风压性、空气渗透、雨水渗透性,每一单位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内为一组;3000-5000平方米为三组(同一施工、制作单位的适当减少);大于5000平方米的适当增加。 八、不合格处理制度:
1、进场原材料
①进场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及其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中必须包含厂名、厂址、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产品说明书等。对于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厂家必须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如不符上述要求即可按不合格处理。立即请退出场。
② 对于进场的材料,必须在监理的见证下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取样、送检,保证送检的式样在取样次数中均匀分布,鉴证的式样必须有标识,并附有“鉴证记录”,在检测结果未出来之前,严禁用于施工,当确认不合格时,原材料应及时清退出场并通知监理;保存好试验样品,以备复查,如果厂商有异议,应找到改进厂商不可试验结果,可按仲裁程序对保存样品送到仲裁资质检测中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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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艺检验试件
对于钢筋的各类接头,在接到检测机构的不合格通知后,应立即报与项目负责人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重新双倍取样,送检,经双倍取样试验合格时按合格出具报告,如不合格时按不合格出具报告,保存好试验样品,以备复查。对于制作人应清退出场不在录用。并单独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及其上报制度,并对上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3、混凝土试件
对于混凝土试件,在接到检测机构的不合格通知后,应首先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①选取制作混凝土应有代表性。第一车混凝土为调试阶段,如果用第一车混凝土制作出来的混凝土试件,有可能发现强度不合格,而现场施工的混凝土强度满足要求;对应措施:在以后的混凝土试件制作过程中在把混凝土调试好之后再进行混凝土试件制作,已达到和现场结构物强度相一致。
②试件制作不规范或试件损坏,制作混凝土试件的人员为实验人员,没有把试件的强度合格当做一回事,只知道只要完成了试件的制作就可以了,责任心不够;对应措施:服从监理管理,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工程质量的重要性,提高工作责任心并以对实验工作出清除出场的决定。我们在进行自我批评的同时,为保证混凝土试块强度能反映混凝土的真实强度质量,不出现类似错误,我们决定以后的试块均有项目实验员亲自完成,且保证试块的整个制作过程及养护条件均按规范进行。
4、报告领取:
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未注明见证人和无“有见证检验”章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针对以上原因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处理并单独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及其上报制度,并对上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5、其他实体实验当出现不合格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查或返工,并且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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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标准执行,并在以后的施工中加强管理,严格制度,增强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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