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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思考

2022-07-29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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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思考

作者:徐 俊 丁 文

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31期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综合保税区几个物流方向进出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通过阐述综合保税区几个物流方向进出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解决了生产企业、物流货运公司等单位在综合保税区进出货物办理报检、申请检验检疫环节面临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综合保税区 检验检疫 物流方向

综合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积极借鉴国际上成功经验,按照世界自由贸易区的模式,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园和综合保税区一系列特殊监管区域。所谓特殊监管区域是指一些国家划定有别于本国关境内一般地区并实行特殊政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疫病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出传入和欺诈行为,促进经济贸易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特别监管措施的区域。针对监管区域的不同,检验检疫部门也采取了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以下就综合保税区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作一些探讨。 一、 境外输入综合保税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1.境外输入综合保税区属区内企业自用的应检物,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区内企业从境外入区的自用办公用品、生活消费用品、建筑材料、为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品质检验。 2.属卫生检疫范围的,应实施卫生检疫;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被检疫传染病污染,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运输工具,应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3.境外输入综合保税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集装箱、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集装箱及运输工具,应实施动植物检疫和检疫监督管理。

4.区内企业从境外输入综合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可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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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境外输入综合保税区的旧机电设备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实施检验检疫。属于国家规定的入境验证商品,应实施入境验证。

6.综合保税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经贸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企业委托境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财产价值鉴定。

二、区外输入综合保税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它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输入综合保税区的应检物,除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产地检验检疫的外,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应予以办理。

2.已进入综合保税区或由区内企业生产、并在区内企业间流通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

三、综合保税区输往境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1.属于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范围的应检物,按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和我国的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2.装运出境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装载容器,应实施适载检验。 3.属危险品的,应实施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4.食品和化妆品,应实施检验检疫。

5.属商品检验的应检物,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品质检验: (1)标明中国制造的; (2)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 (3)申领中国原产地证书的; (4)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的;

(5)从区外输入综合保税区前未经检验检疫,但其后未经加工直接出境的。

6.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已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应检物、未经加工直接出境的,经检验检疫机构查验货证相符后直接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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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加工出境的产品,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或其他有关协定的,均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或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和专用原产地证明书等。

四、综合保税区输往区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输往区外的应检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1.属于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范围的,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2.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应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3.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验检疫; 4.旧机电产品须按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5.出区内销残次品须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安全、环保项目应检验合格; 6.属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范围的,不再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

7.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应检物、或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域的货物,未经加工再输往区外时,不实施检验检疫。 五、经综合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的检验检疫

1.经综合保税区转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转口动物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境的证明;转口转基因产品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

2.经综合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综合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区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3.经综合保税区转口出境的应检物,存在包装不良或在综合保税区内经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卫生检验。

4.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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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几个物流方向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式可以看出,综合保税区是目前国内开放程度最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是未来自由贸易区、自由港的雏形,其具有保税物流、保税加工、国际贸易、口岸作业等多种功能。国外货物入区保税,国内货物入区退税,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所需进口的机器、仓储设施、维修零件工具等给予免税,区内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配送、国际中转、研发以及口岸作业等业务。

检验检疫部门应在完善机构设置、合理配置人员、统一管理政策、强化电子监管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从实现检验检疫对特殊监管区域的“严密监管”,进而达到“提速、减负”的通关要求。◆

参考文献:

[1]万森,马丰.虚拟口岸:度量苏州到上海的距离[J].北京:中国质报刊社,2010. [2]金雷.特殊监管区国际配送中心的发展方向[J].北京:中国质报刊社,2010. [3]黄丽玲.特殊监管区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分析与思考[J].北京:中国质报刊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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