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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据书信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2024-01-12 来源:步旅网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无不良记录证明证明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公章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

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 公章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因业务工作需要,xx年度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以下称证明),并郑重承诺xx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中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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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尝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报请出具的《证明》其真实性,公司已进行核实并经法定代表人认可。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内不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请任何证明文件的出具;并已获知行业管理部门将在本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中对上诉行为给予记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3

、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这个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一般是户籍或工作地所辖派出所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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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不良商业信用证明,这个你可以到你最近的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并打印一份个人信用报告;

3、拿着以上两种证明,到你所需要办理业务的部门给他们就行了。 4

建筑类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证明》公告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和出具“建筑类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证明”的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本省建筑类企业出省承揽工程需要省级出具诚信证明的,由企业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出具的证明(省骨干企业、省直管企业除外),到我厅建筑管理处办理《建筑类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证明》购买考试用书。 二、本省建筑类企业在本省跨地区承接工程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筑类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证明》,自xx年二月二十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出具本省跨地区承接工程的《建筑类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证明》。第二篇、无不良记录证明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铜陵市环保产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无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证明

铜陵市环保产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xx年至xx年4月6日未发生以下包含《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劳动法》;《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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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5、涂改、伪造、出借、装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7、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8、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9、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0、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11、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12、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13、为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14、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设计结构安全的石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15、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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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7、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18、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19、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无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0、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21、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设灭火器材的;

22、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23、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24、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5、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26、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7、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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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28、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9、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30、未对饮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建物的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3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3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36、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37、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3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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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1、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单位(章): 企业法人签字: 日期:

市主管部门(章): 主管部门签字:

日期:第三篇、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遏制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维护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增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信用意识,促进全市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重在治本、重在监管、重在创新”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实行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通过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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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制度,使严重扰乱我院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招投标市场更加规范、透明,招投标效率不断提高。。 二、不良行为记录范围

1、招标单位及其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的;

(2)将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3)招标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运作或者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中标人的; (4)应在招投标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

(5)与投标人(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众利益的;

(6)在招投标中收受贿赂的;

(7)决标时,违规确定中标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拖延决标的;

(8)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9)泄露招标投标中应当保密的机密和信息的; (10)违规直接指定分包人的;

(11)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12)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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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磋商的;

(14)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改变工程造价(采购金额)协议,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15)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16)以带资、垫资为先决条件发包工程的;

(17)不按规定实施标后监督管理,对项目部施工管理、监理人员、施工机械等到岗到位情况不实行监督、考勤制度的或监督不力的; (18)发现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采取默许态度,不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招标办和有关主管部门的;

(19)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签证等有弄虚作假情形,或不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

(20)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采购资金),或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的;

(2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的; (22)招标人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干预或插手招标和发包活动的; (23)阻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24)不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约定办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罚的;

(2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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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单位、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身份证明、授权证明、劳动合同及职工养老保险证明等材料的; (2)投标报价有低于企业成本价或恶意过高报价的; (3)一年内投标人累计出现无效标三次以上的;

(4)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的;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5)在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嫌疑并经专家评委认定的; (6)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按时签订合同的;

(7)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终止合同,或者无能力履行合同的; (8)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合同约定驻现场管理或未经许可擅自更换的;

(9)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10)投标人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11)一年内通过资格审查后不购买标书或购买标书后无故退出投标累计三次以上的;

(12)中介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代理质量低劣,或在评标活动中干扰、影响评委公正评审的;

(13)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经核实漏项和工程量单项计算误差超过10%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5%以上,或编制的标底经有关部门审核误差额超过总价5%的或误差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 (1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 3、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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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遵守招投标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2)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3)干扰、影响其他评委评审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评审错误的,或者评标打分严重异常的; (5)一年内有三次抽到无正当理由而推脱不参加评标的; (6)多次迟到早退的或答应参加评标又无故缺席的。 三、黑名单记录范围

投标单位、中介机构及其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范围,弄虚作假承揽工程的;

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3、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交易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4、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第四篇、企业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和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企业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和未发生质量安 全责任事故的证明

兹证明: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近三年内没有发生下列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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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证明自治区外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 (证明机关盖章)

年月日第五篇、无不良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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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资格申请人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在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新校区实训楼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项目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我公司向招标人提交审查的所有资格预审证明文件材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如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我公司愿意接受招标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现对下列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承诺:

1、没有被责令停业;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没有被接管或冻结;

2、在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武汉建设网等我公司及拟派建造师无不良行为记录。 此承诺。

投标申请人(盖章):武汉木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时间:xx年1月15日第六篇、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无不良行为承诺书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承诺书

xxxxxxxxxxxxxxxxxx(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本公司包括企业本身、企业法人代表及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在检察机关无行贿犯罪记录;我方拟派往xxxxx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xxx(项目经理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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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本公司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也没有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第七篇、企业近年来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企业近年来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近三年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4.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单位:陕西正林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xx年2月15日第八篇、无不良行为证明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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