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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考试资料

2024-04-24 来源:步旅网
5 焊工考试

5.1 一般规定

5.1.1 从事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焊接作业的焊工。均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考试。 5.1.2 焊工考试应由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组织和实施。不具备成立焊工考试委员会的企业,可委托已授权的焊工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

5.1.3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焊接工程师、射线照相检验人员和焊接技师。

5.1.4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应具有相应的焊接设备、场地、试件及试样加工设备、试验及检测手段。

5.1.5 焊工考试委员会应负责审查焊工考试资格、确定考试内容、提供焊接作业指导书、监督焊工考试、评定考试结果、签发合格证、建立焊工档案和审批焊工免试资格。 5.1.6 申请参加考试的焊工应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经专业培训,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并经焊工考试委员会批准后参加考试。

5.1.7 焊工考试应包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操作技能考试。

5.1.8 基本知识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5.1.8.1 焊接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及维护、相关的安全防护技术; 5.1.8.2 金属材料、焊接材料的一般知识与使用规则;

5.1.8.3 焊接操作工艺,包括焊接方法及其特点、工艺参数、线能量、熔渣流动性、保护气体的影响、操作方法、焊接顺序、预热、后热等知识;

5.1.8.4 焊接缺陷的种类、避免与消除、焊接变形的预防与处理的一般知识; 5.1.8.5 现场焊接必要的准备工作,工作范围内的焊接符号及其识别;

5.1.8.6安全操作知识。

5.1.9 持证焊工需增考同焊接方法的项目时,可不再考基本知识。当改变焊接方法时,应增考相应方法的基本知识。对参加工艺评定试件焊接的焊工,焊接工艺评定合格后可免予参加相应项目的基本知识及操作技能考试。

5.1.10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的焊接工艺应符合焊接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5.1.11 基本知识或操作技能考试结果不合格的焊工,可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合格者,应经培训后方可重新考试。

5.1.12 焊工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限为3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2.1 连续6个月以上中断焊接作业的焊工,当能满足下述规定之一时,可重新担任原合格项目的焊接作业。

(1)重新进行该项目的操作技能考试合格;

(2)现场焊接相应项目长度不得少于300 mm的板状对接焊缝,或焊接相应项目的管状对接焊缝,且不得少于1个焊口,周长不得小于360 mm,经射线照相检验全部合格。

5.1.12.2 焊工在合格项目的有效期内,焊接一次合格率以射线照相检验的底片张数统计时累计在90%以上;或超声波检验的一次合格率以焊缝延长米统计时累计在99%以上,可延长该合格项目的3年有效期。

5.1.12.3 对企业质检部门提出的现场焊接质量低劣的焊工,经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核准后,可注销其合格签证。该焊工应经学习、培训后方可重新进行考试。

5.1.13 按其他考试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应取得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认可后,从事本规范适用范围的焊接工作,认可项目应符合本章规定。

5.1.14 焊工考试记录、焊工考试结果登记表及焊工合格证书宜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

格式。

焊工考试结果登记表和焊工合格证书内的项目可用代号表示。代号的表示方法应为:

X1—X2—X3—X4—X5

其中X1——焊接方法分类号,组合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可用“X1/X1”表示;

X2——试件类别和位置分类号;

X3——母材的分类号,异种钢的分类号可用“X3/X3”表示; X4——焊接材料的分类号;

X5——附加代号,背面加垫或双面焊接接头用“D”表示;

单面焊接对接接头或全焊透角焊接头代号可省略。

5.2 操作技能考试内容及方法

5.2.1 考试的焊接方法分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各种焊接方法的考试不应互相替代,对于组合焊接方法的考试,可按组合焊的方法焊接一个试件,也可按每种焊接方法分别焊制试件,每种焊接方法考试试件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 5.2.2 考试试件类别及位置分类应符合表5.2.2及下列规定:

焊接方法分类 表5.2.1

焊接方法分类 手工电弧焊 氧乙快焊 钨极氩弧焊 熔化板氩弧焊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 代 号 D Q Ws Rz Rb 埋弧焊

M 试件、焊缝类别及位置分类代号 表5.2.2

试件及焊缝类别 板状试件 管状试件 管板试件 坡口焊缝 角焊缝 代 号 P T TP G F 位 置 分 类 平焊 立焊 横焊或垂直固定 仰焊 管水平固定 管45。倾斜固定 管水平转动 代 号 F V H O A Ai Fr 5.2.2.1 考试试件分为:板状坡口对接焊缝试件、板状角焊缝试件、管状坡口对接焊缝试件、管状角焊缝试件、管板角焊缝试件和管板全焊透角焊缝试件。

5.2.2.2 板状坡口对接焊缝试件和板状角焊缝试件的位置为:平焊、立焊、横焊和仰焊四个位置(图5.2.2-1及图5.2.2-2);

(a)平焊—F

(b)立焊—V (c)横焊—H

(d)仰焊—O

图5.2.2-1 板状坡口对接焊缝试件(PG)

管状坡口对接焊缝试件的位置分为:水平转动、垂直固定、水平固定和45°倾斜固定4个位置(图5.2.2-3);管状角焊缝试件、管板角焊缝试件和管板全焊透角焊缝试件的位置分为横焊、水平固定和仰焊三个位置(图5.2.2-4、图5.2.2-5、图5.2.2-6)。

图5.2.2-4 管状角焊缝试件(TF)

5.2.2—6 管板全焊透角焊缝试件(TPG)

5.2.3.在同一个管状试件上考核水平固定及垂直固定两个位置焊接时,应符合图5.2.3的规定,两位置的接头部位应列入考试范围,当接头部位经检验不合格时,应判定两个位置均不合格。

垂直固定 水平固定 考试部分 考试部分

图5.2.3 同一管上考核垂直固定和水平固定两个位置

5.2.4 考试试件及位置的认可范围,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考试试件及位置的认可范围 表5.2.4

考试试件及位置 试件 类别(代号) 板状坡平焊(F) 口对接横焊(H) 焊缝试件(PG) 立焊(V) 仰焊(O) 位 置 (代号) F H, F V, F O, F 认可范围 坡口对接焊缝 板 外径 Fr H, Fr Fr Fr A — — — — — 角焊缝 板 Fr H, Fr Fr Fr A — — — — — 外径 管或管板 (非全焊透) F H, F V, F O, F 管或管板 (全焊透) 立焊+仰焊+(V+O) F, V, O F, V, O 横焊+立焊+仰焊(H+V+O) 板扙角平焊(F) 焊缝试横焊(H) 件(PF) 立焊(V) 仰焊(O) 所有位置 — — — — 所有位置 — — — — — — — — 所有位置 F H, F V< F O, F — — — — — — — — — —

考试试件及位置 试件 类别(代号) 位 置 (代号) 水平转动(Fr) 垂直固定(H) 认可范围 坡口对接焊缝 板 F H, F F, V, O 角焊缝 板 — — — — 外径 Fr H, Fr A, Fr 外径 Fr H, Fr A, Fr 管或管板 (非全焊透) Fr H, Fr A, Fr 管或管板 (全焊透) Fr H, Fr A, Fr 管状坡口对接焊缝试件( (TG) 水平固定 (A) 45°倾斜固定 (Ai) 垂直固定+水平固定(A+H) 所有位置 所有位置 — — — — — 所有位置 所有位置 — — — — — 所有位置 所有位置 — — — — — 所有位置 所有位置 H, Fr 所有位置 所有位置 — — — H, Fr — — — — — — 管状(TF) 和管板角焊缝试件 (TPF) (非全焊透) 管板角焊缝试横焊(H) 水平固定 (A) 仰焊(O) 横焊(H) 水平固定 (A) 所有位置 O, Fr, H H, Fr 所有位置 所有位置 续表5.2.4

(TPG)(试全焊透) 仰焊(O) — — — — O, Fr, H O, Fr, H 注:①加障碍物试件考试合格,可替代不加障碍物的相应位置试件的考试。

②立焊位置考试时,其焊接方向改变应重新考试。 5.2.5 考试试件厚度的认可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5.2.5.1板状及管状坡口对接焊缝试件的厚度认可范围应符合表5.2.5的规定。当试件厚度能满足打底、填充、盖面三层熔敷焊要求时,其厚度认可范围的上限可不限。 5.2.5.2角焊缝隙试件的厚度认可范围可不受限制。

坡口对接焊缝试件厚度认可范围(mm)表5.2.5

考试试件厚度T <10 10~20 >20 5.2.6管状试件外径的认可范围,应符合表5.2.6 的规定。

管状试件外径的认可范围(mm)表5.2.6

考试试件外径D <25 25~76 >76 5.2.7 考试试件母材的分类与认可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5.2.7.1 考试试件母材的分类应符合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其认可范围应符合表5.2.7-1的规定。对于不能按本规范第4.2.3条规定进行分类的母材,应单独进行考试。

认可范围 ≥D ≥25 >76 认可范围 ≤2T 2~2T ≥5 考试试件母材的认可范围 表5.2.7-1

考试试件母材类别号 P1~P7 认 可 范 围 P1~P7中的本类别号母材、类别号较低的母材或与类别号较低母材组成的异种接头

续表5.2.7-1

考试试件母材类别号 认 可 范 围 P9A、 P9B、 P11中的本类别号母材、类别较P9A、 P9B、 P11 低的母材或与类别号较低母材组成的异种接头 P22、P25中的本类别号母材、类别号较低的母P22、P25 材或与类别号较低母材组成的异种接头 P8、P21、P31、P51 P41~P43、P45 本类别号母材 P41~P43、P45中的任意类别号母材 5.2.7.2 对考试试件无弯曲性能及其他附加性能检验要求时,考试试件母材的代用可按表5.2.7.2的规定执行,但其焊接材料必须与原规定的考试试件母材相匹配。 考试试件母材的代用 表5.2.7-2

原规定的试件母材 低合金钢 Cr—Mo系列耐热钢 奥氏体不锈钢 试件代用母材 碳素钢 碳素钢或低合金钢 碳素钢或低合金钢 铝镁合金 镍及镍基合金 5.2.8 焊接材料的分类及认可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业钝铝 奥氏体不锈钢 5.2.8.1 涂料药皮焊条的分类及认可范围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5.2.8.2 当改变焊丝型号、焊剂、保护气体及钨极种类时可不另行考试。

5.2.8.3 当采用打底专用焊条、向下立焊焊条、药芯焊丝等专用焊条和专用焊丝时,应另行考试。

涂料药皮焊条分类与认可范围 表5.2.8

类别代号 名 称 型 号 除E××15、E×F1 碳钢及除奥氏体不锈钢以外的合金钢焊条 F2 16 F3 奥氏体不锈钢焊条 F4 F5 镍及镍合金焊条 E××16 — F3、F4 F3、F4、F5 E××16 F3 ×16以外的其他焊条 E××15、E××F1、F2 F1 认可范围 5.2.9 单面不带垫板焊的考试试件合格,可取得单面带垫板焊和双面焊的资格。单面带垫板焊与双面焊的考试资格可互相认可。

5.2.10 考试试件的外形尺寸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坡口形式和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考试试件外形尺寸(mm) 表5.2.10

试件类别 焊 接 方 法 埋弧焊、熔化极氩弧板状坡口对接焊缝试件 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 其 他 埋弧焊、熔化极氩弧板状角焊缝 试 件 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 其 他 管状坡口对 — 接焊缝试件 管状角焊缝试— 件 管板角接缝试— 件 注:表中L、B、H涵义与图5.2.2-l~6相同。

5.3 考试试件评定

5.3.1 考试试件的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1 板状及管状坡口对接焊缝试件,应进行外观检验、射线照相检验,对于直径小于或等于76mm的管状坡口对接焊缝试件也可采用断口检验;

≥60 2D — ≥200 — — ≥200 — — ≥300 ≥100 ≥100 ≥500 ≥100 ≥100 ≥300 ≥250 — ≥500 ≥250 — L B H 5.3.1.2 管板全焊透角焊缝试件应进行外观检验和断面宏观金相检验;其余角焊缝试件应进行外观检验。

5.3.2 板状试件距两端各20 mm的焊缝不应作为考试试件评定的范围。

5.3.3 断口检验时,应采用机械方法在试件所需检验部位的焊缝表面加工出一条沟槽,槽深不得超过焊缝有效厚度的1/3,并将试件折断或压断检查断口表面缺陷。 5.3.4 考试试件评定合格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5.3.4.1 板状及管状坡口对接焊缝试件的外观检验及射线照相检验的质量不应低于本规范表11.3.2中的Ⅱ级。

5.3.4.2 管板全焊透角焊缝试件的断面宏观金相检验,应分别在A、B、C三个断面上检查(图5.3.4),根部无未焊透及未熔合为合格。焊缝试件的外观检验质量,不应低于本规范表11.3.2的Ⅱ级。

图5.3.4 管板全焊透角焊缝试件断面检验位置

5.3.4.3 工业纯钛件除应符合上述两款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表11.3.3的规定。 5.3.5 当规定作弯曲性能检验时,弯曲试验试样数量应符合表5.3.5的要求,试件的取样应符合本规范第4.3.6条和第4.3.8条的规定;试验方法及合格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和第4.3.11条的规定。

考试试件弯曲试验试样数量 表5.3.5

试件母材厚度T(mm) 1.5≤T<20 T≥20 面弯 1 — 弯曲试样数量(个) 背弯 1 — 侧弯 — 2 注:①两种母材组成的组合接头,当试件焊缝两侧的母材之间或焊缝金属和母材之间的

弯曲性能有显著差别时,可改用纵向的弯曲试样。

②当10≤T<20时,可用两个横向侧弯试样代替一个面弯试样和一个背弯试样。 5.3.6 当对焊工考试提出其他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以及金相组织等试验要求时,应对焊工考试试件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其合格指标应符合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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