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242-2008
代替DB37/242-2004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2008—01—15发布 2008—02—15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Ⅲ
1 范围„„„„„„„„„„„„„„„„„„„„„„„„„„„„„„„„„„„„„„1 2 引用规范性文件„„„„„„„„„„„„„„„„„„„„„„„„„„„„„„„„„1 3 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2 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2 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4.2 消防供水系统„„„„„„„„„„„„„„„„„„„„„„„„„„„„„„„„„18 4.3 消火栓、消防炮系统„„„„„„„„„„„„„„„„„„„„„„„„„„„„„„20 4.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3 4.5 固定泡沫灭火系统„„„„„„„„„„„„„„„„„„„„„„„„„„„„„„„28 4.6 气体灭火系统„„„„„„„„„„„„„„„„„„„„„„„„„„„„„„„„„33 4.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6 4.8 机械排烟系统„„„„„„„„„„„„„„„„„„„„„„„„„„„„„„„„„37 4.9 挡烟垂壁„„„„„„„„„„„„„„„„„„„„„„„„„„„„„„„„„„ 38 4.10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39 4.1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41 4.12 消防电话系统„„„„„„„„„„„„„„„„„„„„„„„„„„„„„„„„ 42 4.13 防火分隔设施„„„„„„„„„„„„„„„„„„„„„„„„„„„„„„„„ 43 4.14 消防电梯„„„„„„„„„„„„„„„„„„„„„„„„„„„„„„„„„ 48 4.1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48 4.16 灭火器的设置„„„„„„„„„„„„„„„„„„„„„„„„„„„„„„„„50
5 检验规则„„„„„„„„„„„„„„„„„„„„„„„„„„„„„„„„„„„50
前 言
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
本标准自2008年02月15日实施。
本标准是对DB37/242—2004的修订,本标准与2004版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增加了水喷雾灭火系统检验要求; ——删除了1211与1301气体灭火装置; ——增加了挡烟垂壁检验要求;
——增加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检验要求; ——增加了气溶胶灭火装置检验要求; ——增加了建筑灭火器设置检验要求;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代替DB37/242—2004,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或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的检验要求,属一般常规检验的,均不列出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产品检测站、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亓延军、吴福军、张少见、房传斌、谢丽娟、张学刚、罗忠俭、杨华俊、刘堃、范洪光、田成、周建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DB37/242—1997、DB37/242—1999、DB37/242—2004。
DB37/242—2008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检验要求及方法、检验类别和判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检验评定。
本标准同样适用委托检验和定期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15—2005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4716—2005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4717—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5135.1—2003~GB5135.13—20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GB14561—2003 消火栓箱 GB14102—2005 防火卷帘
GB14287—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15322—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6806—20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7429—1998 火灾显示盘 GB179459—2000 消防应急灯具 GB19880—200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2001(2005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98(2001版)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51—92(2001版)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93—93(1999版)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96—93(2002版)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61—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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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JGJ/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A30.1—2002~GA30.3—2002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A61—2002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A386—2002 防火卷帘控制器
GA400—2002 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A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533—2005 挡烟垂壁
DB37/T386—2004 吸气式感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3 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 3.1 检验性质
3.1.1 初次检验:建筑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对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所进行的第一次检验。 3.1.2 补充检验:对经初次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所进行的加倍检验。 3.2 不合格项目分类
本标准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分类是根据被检验项目在整个消防设施中,对消防设施运行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
A类不合格项:指直接关系到消防设施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B类不合格项:指对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消防设施运行可靠性的项目。 C类不合格项:指对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中又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类别:A类 4.1.2 布线
4.1.2.1 管路加固措施
检验要求:
1)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2)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类别:1)、2)C类 4.1.2.2 管路连接
检验要求:
1)绝缘导线采用穿管保护时,穿管应到位。
2)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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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1)B类;2)C类 4.1.2.3 导线连接
检验要求:
1)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2)焊接连接时,焊点应饱满;端子连接时,连接应牢固。 3)弱电导线端子连接时,导线应先作镀锡处理。
4)端子箱内端子宜选择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标号。 类别:1)A类;2)B类;3)、4)C类 4.1.2.4 传输线路的管路材料
检验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等不燃或难燃的保护方式布线。
2)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明敷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4)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阻燃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
5)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至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等的线路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6)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的余量。
类别:1)、2)、4)A类;3)、5)、6)B类 4.1.2.5 传输线路导线
检验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2)线芯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小于1.00mm;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小于0.75mm;多芯电缆线芯截面积不小于0.50mm。
类别:1)、2)B类
检验器具:0mm~25mm外径千分尺 4.1.2.6 布线要求
检验要求:
1)不同系统、不同电压、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槽孔内。 2)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他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3)探测器的底座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类别:1)、3)B 类;2)C类 4.1.2.7 导线的绝缘性能
检验要求:
3
2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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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值,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类别:B类
检验器具:500V兆欧表 4.1.3 火灾探测器 4.1.3.1 点型火灾探测器 4.1.3.1.1 探测器类型
检验要求:
所安装的火灾探测器类型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类别:A类 4.1.3.1.2 外观
检验要求:
1)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2)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类别:1)、2)C类 4.1.3.1.3 安装牢固程度
检验要求:
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 类别:B类
4.1.3.1.4 设置位置要求
检验要求:
1)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2)探测器中心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探测器中心至空调送风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4)探测器中心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5)探测器边缘与照明灯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2m。 6)探测器边缘与各种自动喷水灭火喷头净距不应小于0.3m。 类别:3)、4)B类;1)、2)、5)、6)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1.3.1.5 保护半径、内走道安装间距
检验要求:
1)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表 1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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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火灾 探测 器的 种类 感 烟 探 测 器 感 温 探 测 器 地 面 面 积 S (m2) S≤80 S>80 S≤30 S>30 房 间 高 度 h (m) h≤12 6<h≤12 h≤6 h≤8 h≤8 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 屋顶坡度θ θ≤15 A (m2) 80 60 30 20 R (m) 6.7 5.8 4.4 3.6 015<θ≤30 00θ>30 0A (m2) 80 100 80 30 30 R (m) 7.2 8.0 7.2 4.9 4.9 A (m2) 80 120 100 30 40 R (m) 8.0 9.9 9.0 5.5 6.3
2)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l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3)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温、感烟探测器时,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当梁间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类别:1)、2)、3)B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0m~50m钢卷尺 4.1.3.1.6 安装倾斜角
检验要求: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º。 类别:C类
检验器具:角度测量仪 4.1.3.1.7 火灾确认灯的安装方向
检验要求:
探测器的火灾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类别:C类 4.1.3.1.8 报警功能
检验要求:
1)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在试验烟气的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 2)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在试验热源的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 类别:1)、2)A类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装置 4.1.3.1.9 火灾确认灯的功能
检验要求:
1)每个探测器上应有红色报警确认灯。
2)通过报警确认灯显示探测器其他工作状态时,被显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 3)探测器报警后,应能启动火灾报警确认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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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类别:3)、4)A类;1)、2)B类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装置 4.1.3.1.10 探测器编码
检验要求:
探测器的编码应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相对应。 类别:B类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装置 4.1.3.2 线型火灾探测器 4.1.3.2.1 探测器类型
检验要求:
所安装的火灾探测器类型、规格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类别:A类 4.1.3.2.2 设置位置
检验要求:
1)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2)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3)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4)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5)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0m~1.5m。
类别:2)、4)B类;1)、3)、5)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0m~50m钢卷尺 4.1.3.2.3 报警功能
检验要求:
探测器应在试验热源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 类别:A类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装置 4.1.3.2.4 报警编码
检验要求:
探测器接口编码应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相对应。 类别:B类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装置 4.1.3.3 可燃气体探测器 4.1.3.3.1 探测器类型
检验要求:
安装类型、规格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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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A类 4.1.3.3.2 外观
检验要求:
1)表面无腐蚀、剥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2)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 类别:1)、2)C类 4.1.3.3.3 报警功能
检验要求:
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类别:A类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装置 4.1.3.3.4 报警编码
检验要求:
探测器或探测器接口编码应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相对应。 类别:B类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装置 4.1.3.4 吸气式感烟探测装置 4.1.3.4.1 采样管网安装
检验要求:
1)每根采样管上采样孔的数量及采样管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采样孔制作必须保证光滑无毛刺,采样孔不可放置在采样管连接部位。 3)每个采样孔均应有明显的标记。
4)采样管要安装牢固,每隔0.5m~1.5m应设置一个管夹固定采样管,管夹距采样管末端距离不应大于其间距的一半。
5)采样管如遇90º或45º弯应加90º弯管或45º肘管。
6)采样管应平行于梁、板、墙或柱,垂直度不应大于梁面、板面、墙面或柱面的垂直度。 7)在采样管上应显著标明采样管的用途和管号。 类别:1)A类;2)B类;3)~7)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1.3.4.2 报警功能
检验要求:
1)在任意采样管路中,选择离报警器最远的采样孔,引入烟雾样品,系统对烟雾传输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90s。
2)在任意采样管路中的任意采样孔,引入不同浓度的烟雾样品,系统应给出不同阈值的声光报警。 3)如果报警器已经连接到普通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则在普通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应有相应的报警信号输出。
类别:1)、2)、3)A类
检验器具:秒表、火灾探测器试验装置 4.1.3.5 火焰(或感光)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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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1 探测器类型
检验要求:
安装探测器的类型、规格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类别:A类 4.1.3.5.2 外观
检验要求:
1)表面无腐蚀、剥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2)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 类别:1)、2)C类 4.1.3.5.3 报警功能
检验要求:
1)在试验光源作用下,应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动作,并输出火警信号。 2)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器应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类别:1)、2)A类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装置、秒表 4.1.3.5.4 报警编码
检验要求:
探测器或探测器接口编码应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相对应。 类别:B类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装置 4.1.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4.1.4.1 外观
检验要求:
1)组件应完整,有明显标志。
2)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3)紧固部件无松动。
4)启动零件不应破碎、变形或移位。 类别:1)~4)C类 4.1.4.2 安装牢固程度
检验要求:
安装应牢固,不应有明显松动,不得倾斜。 类别:B类 4.1.4.3 安装高度
检验要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底边距地面高度1.3m~1.5m之间的墙上。 类别: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1.4.4 设置要求
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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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2)手动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类别:1)B类;2)C类 检验器具:Om~50m钢卷尺 4.1.4.5 报警功能
检验要求:
被触发时,应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 类别:A类 4.1.4.6 确认灯的功能
检验要求:
1)报警按钮应设红色报警确认灯。
2)如通过报警确认灯显示报警按钮其他工作状态,被显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指示时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类别:1)、2)B类 4.1.4.7 报警按钮编码
检验要求:
报警按钮编码应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相对应。 类别:B类 4.1.4.8 按钮复位功能
检验要求:
报警按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后,按钮的报警状态与火灾确认指示灯应能复位。 类别:A类 4.1.5 火灾报警控制器 4.1.5.1 控制器文字符号
检验要求:
1)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2)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类别:1)A类;2)C类 4.1.5.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尺寸 4.1.5.2.1 火灾报警控制器壁挂安装
检验要求:
1)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为1.3m~1.5m,且应操作方便。 2)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3)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类别:1) B类;2)、3)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1.5.2.2 火灾报警控制器落地安装
检验要求:
1)其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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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其中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墙不应小于1m。 3)需从后面维修时,其后面板距墙不应小于1m。 4)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距墙不应小于3m。 5)底边宜高出地坪0.1m~0.2m。 类别:1)B类;2)~5)C类 检验器具:Om~5m钢卷尺 4.1.5.3 安装牢固程度
检验要求:
安装牢固、平稳、无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应采取加固措施。 类别:B类
4.1.5.4 引入控制器导线安装要求
检验要求:
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子,其接线不得超过两根。 4)导线应绑扎成束。
5)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类别:1)、2)、3)B类;4)、5)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0mm~150mm钢直尺 4.1.5.5 控制器接地保护
检验要求:
1)控制器应有接地保护。
2)控制器接地应有标志,且接地标志应明显、持久。 类别:1)A类;2)C类 4.1.5.6 接地电阻
检验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类别:1)、2)A类 检验器具:接地电阻测试仪 4.1.5.7 接地线安装要求
检验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2)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
3)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4mm。
类别:1)、2)A类;3)B类 检验器具:Omm~25mm外径千分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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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8 电源
检验要求:
1)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2)控制器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3)主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供电。
4)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专用供电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类别:1)、3)、4)A类;2)C类 4.1.5.9 隔离器的设置
检验要求:
1)采用总线传输信号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其总线上设有总线隔离器。 2)若探测器、报警按钮等部件本身带有隔离作用,可不再设隔离器。 3)隔离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 类别:1)A类;2)、3)B类 4.1.5.10 报警音响
检验要求:
音响报警装置发出的音响,应与背景噪音有明显的区别。 类别:B类
4.1.5.11 控制器运行功能 4.1.5.11.1 火灾报警功能
检验要求:
1)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它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2)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火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3)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4)控制器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 类别:1)~4)A类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装置 4.1.5.11.2 故障报警功能 检验要求:
1)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2)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产生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3)故障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4)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 类别:1)~4)A类 检验器具:秒表 4.1.5.11.3 自检功能
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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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
2)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的功能。 类别:1)、2)A类 4.1.5.11.4 电源功能
检验要求:
1)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
2)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3)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4)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187V~242V)
类别:1)、3)、4)A类;2)C类
检验器具:自耦调压器、交流稳压电源、数字万用表 4.1.6 火灾显示盘 4.1.6.1 安装尺寸
检验要求:
火灾显示盘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应为1.3m~1.5m。 类别: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1.6.2 牢固程度
检验要求:
安装牢固、平稳、无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应采取加固措施。 类别:B类
4.1.6.3 引入显示盘导线安装要求
检验要求:
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子,其接线不得超过两根。 4)导线应绑扎成束。
5)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类别:1)、2)、3)B类;4)、5)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0mm~150mm钢直尺 4.1.6.4 报警音响
检验要求:
音响报警装置发出的音响,应与背景噪音有明显的区别。 类别:B类
4.1.6.5 火灾显示盘运行功能
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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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能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
3)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并有消音指示,但再次有火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4)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不能手动消除。
5)火灾显示盘(可通过控制器)应能对其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类别:1)~5)A类 4.1.7 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4.1.7.1 消防联动控制器功能 4.1.7.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功能
检验要求: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
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收来自相关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信号,显示报警区域,发出报警的声、光信号。
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对每个受控设备进行手动控制的功能。
4)消防联动控制器应仅能通过手动方式完成对受控设备的单独屏蔽或单独解除屏蔽。 5)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
6)启动(反馈)信息显示与报警信息应在不同分区同时显示,不能互相影响也不能交错显示。 7)启动(反馈)信息显示与报警信息显示优先于故障、屏蔽等其他信息的显示。 8)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中文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类别:1)~8)A类 4.1.7.1.2 故障报警功能
检验要求: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独立的故障总指示灯,该故障总指示灯在有故障存在时应点亮。 2)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一个短路隔离器保护的部件不应超过32个。当总线隔离器动作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
类别:1)、2)A类 4.1.7.1.3 电源功能
检验要求:
1)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
2)主、备电源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 3)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误动作。
4)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85%~110%范围内,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类别:1)、3)、4)A类;2)C类
检验器具:自耦调压器、交流稳压电源、数字万用表 4.1.7.2 消防联动控制要求
检验要求:
1)消防联动控制器对给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门、电动防火门、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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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与火灾警报装置、非消防用电切换、电梯等设备的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a)控制装置所有的自动控制系统的启、停功能正常。 b)控制装置所有的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停功能正常。
2)关断消防联动控制装置主电源后立即恢复用电,消防系统应能恢复正常运行。
3)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输入/输出模块间的连线发生断路、短路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类别:1)~4)A类 检验器具:秒表
4.1.7.3 联动控制装置安装尺寸 4.1.7.3.1 消防联动控制器壁挂安装
检验要求:
1)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为1.3m~1.5m,且应操作方便。 2)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3)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类别:1) B类;2)、3)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1.7.3.2 消防联动控制器落地安装
检验要求:
1)其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当其中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墙不应小于1m。 3)需从后面维修时,其后面板距墙不应小于1m。 4)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距墙不应小于3m。 5)底边宜高出地坪0.1m~0.2m。 类别:1)B类;2)~5)C类 检验器具:Om~5m钢卷尺 4.1.7.3.3 安装牢固程度
检验要求:
安装牢固、平稳、无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应采取加固措施。 类别:B类
4.1.7.4 引入消防联动控制器导线安装要求
检验要求:
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子,其接线不得超过两根。 4)导线应绑扎成束。
5)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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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1)、2)、3)B类;4)、5)C类 检验器具:0mm~150mm钢直尺 4.1.7.5 消防联动控制器外接线要求
检验要求: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类别: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1.7.6 消防联动控制器主电源
检验要求:
主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供电,且应有直流备用电源或UPS电源。 类别:A类
4.1.7.7 消防联动控制器保护接地 检验要求:
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应有保护接地。 类别:A类
4.1.8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检验要求:
1)消防联动控制装置能接收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
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接收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将信息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3)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4)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错相时不应使受控设备产生误动作。 类别:1)~4)A类 4.1.9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检验要求:
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按标称的输出特性为消防设备供电。
2)能接收联动信号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到联动信号后按预先设定的联动功能供电。 3)应急输出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额定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类别:1)~4)A类 检验器具:秒表
4.1.10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检验要求:
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和/或联动控制信号,显示相应的信息。
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监视并显示与控制器通信的工作状态。
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不能对控制器进行复位、系统设定以及联动设备的启动和停止等控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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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1)、2)、3)A类 4.1.11 传输设备 检验要求:
1)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和屏蔽信息,并发出相应报警光信号。
2)传输设备应在10s内将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故障报警信息和屏蔽信息传送给远程监控中心。
3)对传输设备的进行的操作不应影响传输设备接收和传输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 类别:1)、2)、3)A类 检验器具:秒表 4.1.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4.1.12.1 控制器外观及文字符号
检验要求:
1)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2)紧固部件无松动,控制机构灵活。 3)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类别:1)、2)、3)C类 4.1.12.2 控制器安装尺寸 4.1.12.2.1 控制器壁挂安装
检验要求:
1)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为1.3m~1.5m,且应操作方便。 2)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3)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类别:1) B类;2)、3)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1.12.2.2 报警控制器落地安装
检验要求:
1)其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当其中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墙不应小于1m。 3)需从后面维修时,其后面板距墙不应小于1m。 4)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距墙不应小于3m。 5)底边宜高出地坪0.1m~0.2m。 类别:1)B类;2)~5)C类 检验器具:Om~5m钢卷尺 4.1.12.3 安装牢固程度
检验要求:
安装牢固、平稳、无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应采取加固措施。 类别:B类
4.1.12.4 引入控制器导线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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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要求:
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子,其接线不得超过两根。 4)导线应绑扎成束。
5)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类别:1)、2)、3)B类;4)、5)C类 检验器具:0mm~150mm钢直尺 4.1.12.5 控制器接地保护
检验要求:
1)控制器应有接地保护。
2)控制器接地应有标志,且接地标志应明显、持久。 类别:1)A类;2)C类 4.1.12.6 控制器运行功能 4.1.12.6.1 报警功能
检验要求:
1)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及其它报警触发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以保持。
2)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3)控制器应具有记录报警时间的功能。 类别:1)、2)、3)A类
检验器具:可燃气体探测器试验装置 4.1.12.6.2 故障报警功能 检验要求:
1)当控制器与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所连接的报警触发器件间连线断路、短路时,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2)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类别:1)、2)A类 检验器具:秒表 4.1.12.6.3 自检功能
检验要求:
控制器应能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的功能。 类别: A类 4.1.12.6.4 电源功能
检验要求:
1)控制器应具备电源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
2)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3)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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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1)、3)A类;2)C类 4.1.13 火灾警报装置 4.1.13.1 安装牢固程度
检验要求:
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牢固、平稳、无松动。 类别:B类
4.1.13.2 音响与控制功能
检验要求:
1)应在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的控制信号后,发出声警报或声、光警报。 2)环境躁声大于60dB的场所,声警报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躁声15dB。 类别:1)A类;2)B类 检验器具:声级计 4.2 消防供水系统 4.2.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类别:A类 4.2.2 消防水池
检验要求:
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2)消防水池的补水设施应正常。
3)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并正常。 4)消防水池水位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类别:1)、4)A类;2)、3)B类 检验器具:0m~50m钢卷尺 4.2.3 消防水箱
检验要求:
1)消防水箱的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2)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3)钢板水箱四周检查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7m。 4)水箱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小于0.6m。
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消防水箱出水管应设单向阀,其关闭时应严密。 6)消防水箱应有补水措施。
7)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水箱时,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应正常。 8)水箱应按设计要求安装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 9)消防水箱水位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类别:1)、5)、6)、9)A类;7)、8)B类;2)、3)、4)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0m~50m钢卷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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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4.2.4.1 气压给水装置
检验要求:
1)气压水罐的调节储水量、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气压水罐应保证在设计压力范围内正常工作。
3)气压给水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水位指示器等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气压给水设备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7m,设备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小于1.0m。
5)气压水罐外观应完整无损、无锈蚀。 6)气压水罐进出口阀门应常开。
类别:1)、2)、6)A类;3)B类;4)、5)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2.4.2 稳压泵、增压泵
检验要求:
1)系统使用的水泵铭牌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设备应完整、无损坏及腐蚀等。
3)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4)水泵启动应正常,应保证在60s内投入正常运行。 5)消防水泵实际工作电流不得高于额定值。 6)系统应设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工作泵。
7)一组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水泵吸水管上应装控制阀门,且不应采用没有锁定装置的蝶阀。 8)水泵出水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9)水泵进出口阀门应常开。
10)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放水阀门。 11)水泵应有明显的标识设备名称及区分类别的文字说明。 12)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类别:1)、4)、5)、6)、9)、12)A类;2)、3)、7)、8)、10)B类;11)C类 检验器具:0mm~150mm游标卡尺、钳形电流表、秒表 4.2.5 消防水泵
检验要求:
1)系统使用的水泵铭牌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设备应完整、无损坏及腐蚀等。
3)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4)水泵控制柜手动、控制室远距离启动应正常,应保证在60s内投入正常运行;且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应显示信号。
5)消防水泵实际工作电流不得高于额定值。
6)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的一台工作泵。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7)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吸水管上应装控制阀门,直径不得小于水泵吸水口直径,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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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采用没有锁定装置的蝶阀。
8)水泵出水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9)当设计无要求时,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止回阀和压力表,并应安装检查和试水用的直径为65mm的放水阀门。
10)水泵应有明显的标识设备名称及区分类别的文字说明。 11)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12)水泵进出口阀门应常开。
13)当存在超压可能时,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类别:1)、4)、5)、6)、11)、12)、13)A类;2)、3)、7)、8)、9)B类;10)C类 检验器具:0mm~300mm游标卡尺、钳形电流表、秒表 4.2.6 消防水泵控制柜 检验要求:
1)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 2)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 3)应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
4)主泵不能投入正常运行时,应能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水泵。 5)消防水泵启动后应有声光信号。 类别:3)、4)A类;1)、2)、5)C类 4.2.7 水泵接合器 检验要求:
1)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数量、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2)水泵接合器组件齐全。 3)控制阀应常开,且启闭灵活。
4)单向阀的安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应严密关闭。
5)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接口至井盖底面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井盖上应有明显标志。
6)墙壁式水泵接合器与门窗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2.0m;接口至地面的距离宜为1.1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7)地上式水泵接合器接口距地面的距离宜为0.7m。
8)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和区域的标志牌。
类别:1)、3)、4)A类;2)、5)B类;6)、7)、8)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3 消火栓、消防炮系统 4.3.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类别:A类 4.3.2 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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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 室内消火栓
检验要求:
1)消火栓的设置位置、类型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志。
3)消火栓箱门应开启灵活,开度应符合要求。 4)消火栓箱组件应齐全。
5)消火栓栓口的安装应保证水带与栓口连接方便。 6)栓口中心距离地面高度宜为1.1m。 7)栓口的出水方向应向下或与墙面垂直。
8)消火栓栓口和水带接扣、水枪和水带接扣应相匹配,高层建筑消火栓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9)水带与水带接扣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10)水带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25m。 11)消防软管卷盘位置应方便取用,灵活好用。
12)消防软管卷盘组件完整、匹配;消防软管卷盘的卷盘轴与弯管、软管与软盘管进出口、软管与进水控制阀、软管与喷枪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类别:1)、4)A类;2)、3)、5)、8)~12)B类;6)、7)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0m~50m钢卷尺、0mm~300mm游标卡尺 4.3.2.2 室外消火栓
检验要求:
1)消火栓设置数量及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3)地下式消火栓井内应无积水。 4)阀门应启闭灵活。
5)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类别:1)A类;2)、4)B类;3)、5)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3.2.3 消火栓按钮
检验要求:
1)消火栓按钮的设置安装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2)消火栓按钮安装应牢固、无松动。 3)应有保护消火栓按钮的措施。
4)消火栓按钮应设红色启动确认灯,按钮启动零件动作后,启动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启动状态被复位。
5)启动消火栓按钮,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收到报警信号,并显示报警部位。 6)启动消火栓按钮,应能直接启动消防水泵。
7)消火栓按钮应设绿色回答确认灯,水泵启动并给出回答信号后,回答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水泵停止工作。
类别:1)、4)~7)A类;2)、3)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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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 消火栓管网
检验要求:
1)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阀门应经常开启并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3)低层建筑消防用水与其它管道合并用水,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流量时仍能保障消防用水量;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4)消防竖管的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100mm。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消火栓管网应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
6)地上消防管道应涂红色或红色环道标记,以区别其它管道。
7)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应设防晃支架或管卡固定,其安装距地面的距离应为1.5m~1.8m。 8)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套管。
9)采用沟槽连接的管网,沟槽应与管径相互匹配并符合设计要求。
10)采用沟槽连接的管网,配水干管与配水管连接,应采用沟槽式管接头异径三通。 类别:1)、3)、4)、5)A类;2)、7)、9)、10)B类;6)、8)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0mm~300mm游标卡尺 4.3.2.5 室内消火栓系统综合性能
检验要求:
1)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不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最不利点静水压不应低于0.15MPa。
2)消火栓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不应小于7m;甲、乙类厂房、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小于10m;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13m。
3)最低层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0.8MPa;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不应大于0.5MPa。
4)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的检查用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类别:2)A类;1)、3)、4)B类; 检验器具:消防栓系统试验装置 4.3.3 固定消防水炮 4.3.3.1 水炮安装
检验要求:
1)消防水炮组件完整无损,无明显缺陷。 2)消防水炮的安装型号与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消防水炮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消防水炮炮塔周围应留有供设备维修用的通道。 5)主要器件的外表涂色宜为红色。 6)消防炮支架应牢固。
类别:2)、3)A类;1)、4)、6)B类;5)C类 4.3.3.2 水炮给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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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要求:
1)给水管道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给水管的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3)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设锁定装置,控制阀和需要启闭的阀门应设启闭指示器。 类别:1)A类;2)、3)B类 检验器具:0mm~300mm游标卡尺 4.3.3.3 水炮系统控制
检验要求:
1)远控消防炮应具有手动功能。 2)控制阀应启闭灵活。
3)参与远控炮系统联动控制的控制阀,其启闭信号应传至系统控制室。 类别:1)A类;2)、3)B类 4.3.3.4 启泵按钮
检验要求:
1)启泵按钮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2)按钮安装应牢固、无松动。 3)应有保护按钮的措施。
4)触发启泵按钮,消防水泵应启动。 类别:1)、4)A类;2)、3)B类 4.3.3.5 水炮系统综合性能
检验要求:
1)回转与仰俯操作应灵活,定位机构应灵活可靠。 2)水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 3)水炮的喷射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室内使用的消防水炮应具有直流-喷雾的无级转换功能。 类别:2)、3)A类;1)、4)B类 检验器具:秒表 4.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4.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类别:A类 4.4.2 报警阀组 4.4.2.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1)报警阀的类型、安装位置,阀体所标注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报警阀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
2)报警阀及其组件应完整无损,各组件的安装应符合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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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距地面高度宜为1.2m。 4)两侧距墙不小于0.5m。 5)正面距墙不应小于1.2m。
6)报警阀所处的地面应有相应的排水措施。 7)水力警铃应设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 8)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 9)压力表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
10)供水总控制阀、试验阀和排水管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11)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反馈信号应正确。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12)供水总控制阀开、关应灵活可靠,开、关状态应有明确标志,应处于开启状态。 类别:1)、11)A类; 2)、6)、7)、12)B类;3)、4)、5)、8)、9)、10)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4.2.2 湿式报警阀功能 检验要求:
1)报警阀的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2)平时状态,报警阀延迟器应无出水。
3)自湿式报警阀系统侧放水,安装延迟器的在5s~90s内警铃应开始连续报警,不安装延迟器的放水后15s内,警铃应开始连续报警;
4)延迟器应能自动排水。
5)距水力警铃3m处,警铃声响不小于70dB(A)。
6)试验时压力开关应能报警,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应有显示。 7)压力开关动作应能直接连锁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8)采用变频调速供水、市政管网供水等压力自动控制供水的湿式报警阀,试验时压力开关应能报警。 9)关闭报警阀试验阀门时,水力警铃应停止报警、压力开关应停止动作、报警阀上下压力表指示正常,延迟器最大排水时间不应超过5min。
类别:3)、6)、7)A类; 1)、2)、4)、5)、8)、9)B类 检验器具:秒表、声级计、0m~5m钢卷尺 4.4.2.3 干式报警阀功能 检验要求:
1)空气压缩机和气压控制装置状态应正常。 2)报警阀的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3)打开系统试验阀门后,报警阀应动作。 4)距水力警铃3m处,警铃声响不小于70dB(A)。 5)压力开关应能报警,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应有显示。 6)压力开关动作应能直接连锁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7)关闭报警阀试验阀门后,水力警铃应停止报警、压力开关应停止动作。 类别:1)、3)、5)、6)A类; 2)、4)、7)B类 检验器具:秒表、声级计、0m~5m钢卷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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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4 预作用报警阀功能 检验要求:
1)配有充气装置时,空气压缩机和气压控制装置状态应正常。 2)报警阀的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3)打开系统试验阀门后,报警阀应动作。 4)距水力警铃3m处,警铃声响不小于70dB(A)。 5)电磁阀动作应正常,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应有显示。
6)关闭报警阀试验阀门并系统复位后,水力警铃应停止报警,电磁阀动作信号应消失。 类别:1)、2)、3)、5)A类;4)、6)B类 检验器具:秒表、声级计、0m~5m钢卷尺 4.4.2.5 雨淋报警阀功能 检验要求:
1)打开系统手动开启装置后,报警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动作。 2)距水力警铃3m处,警铃声响不小于70dB(A)。 3)电磁阀动作应正常,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应有显示。
4)关闭报警阀试验阀门并系统复位后,水力警铃应停止报警,电磁阀动作信号应消失。 5)配置传动管时,传动管的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6)气压传动管的空气压缩机和气压控制装置状态应正常。 类别:1)、3)、5)、6)A类; 2)、4)B类 检验器具:秒表、声级计、0m~5m钢卷尺 4.4.3 水流指示器 检验要求:
1)水流指示器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2)水流指示器外观不得有碰伤、污损,方向指示正确,且有永久性标志。 3)水流指示器报警信号线路应有穿管保护。 4)当水流指示器前安装控制阀门时,应采用信号阀。
5)水流指示器应安装在信号阀后面的管路上,与信号阀的距离应≥300mm。 6)信号阀应处于常开状态,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其启闭信号。 7)水流指示器输出报警电信号正常。
类别:1)、7)A类;4)、6)B类;2)、3)、5)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4.4 末端试水装置 检验要求:
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2)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并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3)末端试水装置组件齐全。包括试水阀、压力表、试水接头和排水管。 4)压力表安装位置应便于读数。 5)连接管和排水管直径不应小于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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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1)、2)、3)A类;4)、5)B类 检验器具:0mm~150mm游标卡尺 4.4.5 喷淋管道安装 检验要求:
1)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
2)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或丝扣、法兰连接。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连接。
3)螺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 4)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采取抗变形措施。 5)管道穿墙、过楼板处,应加套管。
6)穿墙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厚;穿楼板套管应高出楼板或地面20mm。 7)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8)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邻两喷头之间的管段上设置的吊架均不宜少于一个。 9)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10)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管卡固定,其安装距地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1.5m~1.8m。
11)采用沟槽连接的管网,沟槽应与管径相互匹配并符合设计要求。
12)采用沟槽连接的管网,配水干管与配水管连接,应采用沟槽式管接头异径三通。 类别:1)、2)、4)、8)、9)、11)、12)B类;3)、5)、6)、7)、10)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0mm~300mm游标卡尺、0mm~150mm钢直尺 4.4.6 管网 检验要求:
1)报警阀以后的管路上不应有其他用水设施。
2)自动喷淋给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设有坡度,并坡向排水管或辅助排水管。 3)所有配水管或配水支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5mm。 4)每侧每根的配水支管设置的喷头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5)管道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管网不同部位设置的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等减压装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地上的消防管道应涂以红色或红色环道标记,以区别其他管道。 类别:1)、5)A类;3)、4)、6)B类;2)、7)C类 检验器具:0mm~300mm游标卡尺、水平仪 4.4.7 喷头 检验要求:
1)喷头的设置位置、型号、规格、公称动作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喷头的安装应整齐、牢固,不得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
3)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加防护罩;有腐蚀性气体环境和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采取防护措施。
4)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5)当通风管道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增设喷头的上方如有缝隙时应设集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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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mm。
7)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100mm;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
8)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9)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 类别:1)、8)、9)A类;2)~7)B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0mm~150mm钢直尺 4.4.8 系统功能
4.4.8.1 湿式系统联动试验 检验要求:
1)开启末端放水装置后,出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2)水力警铃应准确发出报警信号。 3)压力开关应能报警。
4)水流指示器动作后应准确输出报警信号。 5)压力开关动作应直接联锁自动启动供水泵。
6)自开启末端试水装置起至水泵启动的时间不应超过5min。
7)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信号及水泵动作后的反馈信号。 类别:1)、3)、4)、5)、7)A类;2)、6)B类 检验器具:秒表、喷淋系统试验装置 4.4.8.2 干式系统联动试验 检验要求:
1)开启末端放水装置后,报警阀应能动作,压力开关应能报警。 2)水力警铃应准确发出报警信号。 3)排气阀入口的电动阀应能启动。 4)消防水泵应能启动。
5)水流指示器动作,应准确输出报警信号。
6)自开启末端试水装置起至末端试水装置出水压力不低于0.05MPa的时间不应超过1min。 7)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信号、电动阀动作信号及水泵动作后的反馈信号。 类别:1)、3)~7)A类;2)B类 检验器具:秒表、喷淋系统试验装置 4.4.8.3 预作用系统联动试验
检验要求:
1)系统火灾确认后,雨淋报警阀应能动作,压力开关应能报警。 2)水力警铃应准确发出报警信号。 3)排气阀入口的电动阀应能启动。 4)消防水泵应能启动。
5)水流指示器动作,应准确输出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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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火灾确认起至末端试水装置出水压力不低于0.05MPa的时间不应超过2min。
7)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信号、电动阀动作信号及水泵动作后的反馈信号。 类别:1)、3)~7)A类;2)B类 检验器具:秒表、喷淋系统试验装置 4.4.8.4 雨淋系统联动试验
检验要求:
1)使用传动管控制的系统时,传动管泻压后,应联动消防水泵和雨淋阀。 2)系统火灾确认后,雨淋报警阀应能动作并联动消防水泵。 3)压力开关应动作。
4)水力警铃应准确发出报警信号。
5)并联设置多台雨淋阀组的系统,逻辑控制关系应符合设计要求。
6)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信号、电动阀动作信号及水泵动作后的反馈信号。 类别:1)、2)、3)、5)、6)A类;4)B类 检验器具:喷淋系统试验装置 4.4.8.5 水幕系统联动试验
检验要求:
1)使用传动管控制的系统时,传动管泻压后,应联动消防水泵和雨淋阀。 2)系统火灾确认后,雨淋报警阀应能动作并联动消防水泵。 3)报警阀动作后,水力警铃应准确发出报警信号。
4)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电动阀动作信号及水泵动作后的反馈信号。 类别:1)、2)、4)A类;3)B类 4.4.8.6 水喷雾系统联动试验
检验要求:
1)使用传动管控制的系统时,传动管泻压后,应联动消防水泵和雨淋阀。 2)系统火灾确认后,雨淋报警阀应能动作并联动消防水泵。 3)压力开关应动作。
4)水力警铃应准确发出报警信号。
5)并联设置多台雨淋阀组的系统,逻辑控制关系应符合设计要求。
6)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信号、电动阀动作信号及水泵动作后的反馈信号。 类别:1)、2)、3)、5)、6)A类;4)B类 检验器具:喷淋系统试验装置 4.4.9 局部应用(简易喷淋)系统
检验要求:
1)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3)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当室内消火栓水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用水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当不能满足时其供水应符合设计要求。
5)采用K=80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20只或采用K=115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12只的局部应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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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可不设报警阀组;不设阀组或采用消防加压水泵直接从城市供水管吸水的局部应用系统,应采取压力开关联动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不设报警阀组的系统可采用电动警铃报警。
类别:1)~5)A类 4.5 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4.5.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类别:A类
4.5.2 供水设施、启泵按钮 4.5.2.1 消防水池
检验要求:
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2)消防水池的补水设施应正常。
3)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并正常。 4)消防水池水位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类别:1)、4)A类;2)、3)B类 检验器具:0m~50m钢卷尺 4.5.2.2 消防水箱
检验要求:
1)消防水箱的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2)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3)钢板水箱四周检查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7m。 4)水箱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小于0.6m。
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消防水箱出水管应设单向阀,其关闭时应严密。 6)消防水箱应有补水措施。
7)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水箱时,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应正常。 8)水箱应按设计要求安装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 9)消防水箱水位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类别:1)、5)、6)、9)A类;7)、8)B类;2)、3)、4)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0m~50m钢卷尺 4.5.2.3 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4.5.2.3.1 气压给水装置
检验要求:
1)气压水罐的调节储水量、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气压水罐应保证在设计压力范围内正常工作。
3)气压给水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水位指示器等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气压给水设备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7m,设备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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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气压水罐外观应完整无损、无锈蚀。 6)气压水罐进出口阀门应常开。
类别:1)、2)、6)A类;3)B类;4)、5)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5.2.3.2 稳压泵、增压泵
检验要求:
1)系统使用的水泵铭牌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设备应完整、无损坏及腐蚀等。
3)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4)水泵启动应正常,应保证在60s内投入正常运行。 5)消防水泵实际工作电流不得高于额定值。 6)系统应设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工作泵。
7)一组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水泵吸水管上应装控制阀门,且不应采用没有锁定装置的蝶阀。 8)水泵出水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9)水泵进出口阀门应常开。
10)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放水阀门。 11)水泵应有明显的标识设备名称及区分类别的文字说明。 12)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类别:1)、4)、5)、6)、9)、12)A类;2)、3)、7)、8)、10)B类;11)C类 检验器具:0mm~150mm游标卡尺、钳形电流表、秒表 4.5.2.4 泡沫水泵
检验要求:
1)系统使用的水泵铭牌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设备应完整、无损坏及腐蚀等。
3)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4)控制柜手动、控制室远距离启动应正常,应保证在60s内投入正常运行;且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应显示信号。
5)水泵实际工作电流不得高于额定值。 6)系统设置备用泵应符合设计要求。
7)一组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 8)水泵出水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9)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控制阀的回流管。 10)水泵应有明显的标识设备名称及区分类别的文字说明。 11)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12)水泵进出口阀门应常开。
类别:1)、4)、5)、6)、11)、12) A类;2)、3)、7)、8)、9)B类;10)C类 检验器具:0mm~300mm游标卡尺、钳形电流表、秒表 4.5.2.5 泡沫水泵控制柜 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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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 2)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 3)应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
4)主泵不能投入正常运行时,应能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水泵。
类别:3)、4)A类;1)、2)C类 4.5.2.6 水泵接合器 检验要求:
1)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数量、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2)水泵接合器组件齐全。 3)控制阀应常开,且启闭灵活。
4)单向阀的安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应严密关闭。
5)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接口至井盖底面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井盖上应有明显标志。
6)墙壁式水泵接合器与门窗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2.0m;接口至地面的距离宜为1.1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7)地上式水泵接合器接口距地面的距离宜为0.7m。
8)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和区域的标志牌。
类别:1)、3)、4)A类;2)、5)B类;6)、7)、8)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5.2.7 启泵按钮
检验要求:
1)启泵按钮的设置安装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2)按钮安装应牢固、无松动。 3)应有保护按钮的措施。 4)启动按钮应有可见光指示。
5)启动按钮,应能直接启动水泵。启动按钮,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应收到报警信号,并显示报警部位。 6)按钮手动复位,确认灯应随之复位。 类别:1)、5)、6)A类;2)、3)B类;4)C类 4.5.3 泡沫液储罐
检验要求:
1)泡沫液储罐或其铭牌、标志上应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量。
2)灭火剂应在有效期内。
3)泡沫液储罐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7m。 4)泡沫液储罐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5)储罐的配件应齐全完好。
6)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
7)泡沫液储罐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外露非机械性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8)泡沫液储罐安装在室外时,应设置防晒、防雨、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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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1)、2)A类;5)~8)B类;3)、4)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5.4 比例混合器
检验要求:
1)泡沫比例混合器的选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2)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液流方向应正确。 3)阀门启闭应灵活,压力表应正常。 类别:1)、2)A类;3)B类 4.5.5 泡沫产生器
检验要求:
1)泡沫产生器的选型、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不得有杂物进入或堵塞。 3)泡沫出口附近不得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碍物。 类别:1)A类;2)、3)B类 4.5.6 管道与阀门的安装
检验要求:
1)泡沫管道的材质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管道的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3)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并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4)泡沫管道应涂红色标志,给水管道应涂绿色标志。 类别:1)、2)A类;3)、4)C类 检验器具: 0mm~300mm游标卡尺 4.5.7 泡沫消火栓
检验要求:
1)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消火栓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泡沫消火栓应垂直安装。
3)当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时,其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
4)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的标志,其顶部出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应大于400mm。 5)当采用室内消火栓或消火栓箱时,栓口应朝外或面向通道 6)主要部件外表面应涂红色。 7)阀门启闭应灵活。
类别:1)A类;2)~5)B类;6)、7)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5.8 泡沫喷头
检验要求:
1)泡沫喷头应符合设计选型。
2)泡沫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3)吸气孔、发泡网不应堵塞。 类别:1)A类;2)、3)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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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系统功能 检验要求:
1)应按设定的控制方式正常启动泡沫消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泡沫枪等。
2)设自动启动的泡沫灭火系统,在自动状态下,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3)泡沫泵启动后5min内,应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液输送到最不利点保护对象。 类别:1)、2)、3)A类 检验器具:秒表
4.5.10 库区固定消防给水灭火系统装置
检验要求:
1)当采用高压制消防给水时,消火栓的出口水压应满足最不利点消防给水压力要求;当采用低压制消防给水时,消火栓的出口水压不应小于0.1MPa。
2)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布置,油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距路边宜为1m~5m,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3)当油罐采用固定式冷却系统时,在罐区四周应设置备用消火栓,其数量不应少于4个,间距不应大于60m。当采用半固定式冷却系统时,安装消火栓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采用高压制消防给水时,消火栓旁应设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5)盘直径65mm长度20m并带有快速接口的水带和2支口径65mm*19mm水枪及一把消火栓钥匙。水带箱距消火栓的距离不宜大于5m。
5)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时,泡沫栓旁应设泡沫栓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5)盘直径65mm长度20m并带有快速接口的水带和泡沫管枪1支及一把泡沫栓钥匙。水带箱距泡沫栓的距离不宜大于5m。
类别:1)A类;2)、3)、4)、5)B类
检验器具:0m~50m钢卷尺、消防栓系统试验装置 4.6 气体灭火系统 4.6.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类别:A类 4.6.2 瓶组与储罐 4.6.2.1 储存容器外观
检验要求:
1)储存容器应无明显碰撞变形、缺陷。 2)手动操作装置应有铅封。 3)压力表应无明显机械损伤。 类别:1)、2)B类;3)C类 4.6.2.2 储存容器的颜色和编号
检验要求:
1)储存容器外表面应喷涂红色油漆。
2)储存容器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储存容器的编号。 类别:1)、2)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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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3 储存容器记录
检验要求:
贮存容器上应有永久性标志或记录,其内容包括:编号、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压压力,并符合设计要求。
类别:B类
4.6.2.4 灭火剂充装量及充装压力
检验要求:
1)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不应小于设计充装量。
2)储瓶的称重检漏装置应正常,并应有原始重量标记,应在灭火剂的损失量达到设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
3)低压二氧化碳储瓶的制冷装置应正常运行,控制的温度和压力应符合设定值。 类别:3)A类;1)、2)B类 4.6.2.5 储存容器的安装
检验要求:
1)储存容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其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距离不宜小于1.0m。 2)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且应采取防腐处理措施。 3)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
4)低压二氧化碳储瓶的制冷装置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供电,制冷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且应设手动操作装置。
类别:4)A类;2)B类;1)、3)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6.2.6 贮瓶间环境
检验要求:
1)现场环境温度应符合产品标注的环境温度要求。 2)贮瓶间照明灯照度不得低于150Lx。 类别:1)、2)B 类 检验器具:温度表、照度计 4.6.3 灭火剂输送管件 4.6.3.1 集流管
检验要求:
1)集流管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
2)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
3)装有泄压装置的集流管,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4)集流管支框架应固定牢靠,且应做防腐处理。
5)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在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类别:2)~5)B类;1)C类 4.6.3.2 选择阀
检验要求:
1)选择阀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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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将标志牌固定在操作手柄附近。 3)选择阀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手动操作,操作点距人员站立面的高度不宜超过1.7m。 4)选择阀的手柄应设置在操作面一侧。 类别:2)、4)B类;1)、3)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6.3.3 阀驱动装置
检验要求:
1)现场所安装的驱动装置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2)气体驱动装置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名称的编号。 3)驱动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 类别:1)A类;3)B类;2)C类 4.6.3.4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
检验要求:
1)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
2)穿墙壁套管的长度应应和墙厚相等,穿过楼板的套管应高出地板50mm。 3)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柔性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4)管道通过建筑变形缝时应做防变形处理。 5)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应涂以红色消防标志。 6)管道的支、吊架的设置符合设计要求。
7)管道末端处应采用支架固定,喷嘴距支架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m。
8)公称直径不小于50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一个防晃支架。 9)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一个防晃支架。 10)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设防晃支架。
11)二氧化碳系统管道的三通接头的分流出口应水平安装。 类别:6)~11)B类;1)~5)C类
检验器具:0mm~300mm游标卡尺,0m~5m钢卷尺 4.6.4 喷嘴
检验要求:
1)喷嘴的设置位置、规格、型号和喷孔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螺纹密封面良好,表面无脏物。
3)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 4)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5)喷嘴与连接管之间应采用密封材料。
6)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类别:1)A类;6)B类;2)~5)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6.5 气体灭火控制器 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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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手动转换功能正常,无论装置处于手动或自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均应有效。 2)控制器应具有延迟启动功能,延迟时间为0s~30s连续可调,如采用分档调节时每档间隔不应大于5s。
3)在控制器设置“紧急启动”按键时,该键应有避免人员误触及的保护措施,设置“紧急中断”按键时,按键应置于易操作部位。
4)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反馈信号显示应正常。
类别:1)、4)A类;2)、3)B类 检验器具:秒表 4.6.6 防护区安全要求
检验要求:
1)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内设置的气体灭火装置应有紧急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2)防护区内应设置火灾和灭火剂释放的声报警器,在防护区的每个入口处应设置光报警器和采用气体灭火的防护标志。
3)在疏散通道与出口处,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类别:1)、2)、3)B类 4.6.7 系统功能试验 4.6.7.1 启动方式
检验要求:
1)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2)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中,一台以上灭火装置之间的电启动线路应采用串联连接。 类别:1)、2)A类 4.6.7.2 模拟自动灭火试验
检验要求:
1)自动控制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2)灭火系统接到灭火指令后能正常启动、喷射。 3)在报警、喷射阶段,防护区有正常声光报警信号。 4)有关联动设备动作正确。
5)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应能在规定的延时时间内可靠的切断自动控制系统。 类别:1)~5)A类
检验器具:秒表、数字万用表 4.6.7.3 模拟手动灭火试验
检验要求:
1)灭火系统接到灭火指令后能正常启动、喷射。 2)在报警、喷射阶段,防护区有正常声光报警信号。 3)有关联动设备动作正确。 类别:1)、2)、3)A类 检验器具:数字万用表 4.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7.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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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要求: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类别:A类 4.7.2 风机
检验要求:
1)风机的铭牌标志应清晰,风机类型、风量、风压应符合设计要求。 2)传动皮带型风机的防护罩应完好。 3)新风入口的防护网应完好。 4)启动风机,控制功能应正常。
5)风机启动后运转平稳,叶轮旋转方向正确,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类别:1)、4)、5)A类;2)、3)C类 4.7.3 风机控制柜
检验要求:
1)风机控制柜应有明确的标识标明所控制的相应风机。 2)仪表、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3)控制柜应有手动、自动转换装置。 类别:1)、2)、3)C类 4.7.4 送风口
检验要求:
1)风口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风口安装应牢固可靠。
3)手动及控制室开启风阀正常,手动复位正常,关闭时应严密,反馈信号应正确。 类别:1)、2)、3)B类 4.7.5 系统功能
检验要求:
1)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的送风阀、送风机,并反馈信号。 2)风口风速不宜大于7m/s。
3)防烟楼梯间余压值为40Pa~50Pa,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余压值为25Pa~30Pa。
类别:1)A类;2)、3)B类 检验器具:风速仪、数字微压计 4.8 机械排烟系统 4.8.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类别:A类 4.8.2 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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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要求:
1)风机的铭牌标志应清晰,风机类型、风量、风压应符合设计要求。 2)传动皮带型风机的防护罩应完好。 3)启动风机,控制功能应正常。
4)风机启动后运转平稳,叶轮旋转方向正确,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类别:1)、3)、4)A类;2)C类 4.8.3 风机控制柜
检验要求:
1)风机控制柜应有明确的标识标明所控制的相应风机。 2)仪表、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3)控制柜应有手动、自动转换装置。 类别:1)、2)、3)C类
4.8.4 排烟口、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
检验要求:
1)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应牢固可靠。
3)手动及控制室开启排烟阀、电动排烟窗正常,手动复位正常,关闭时应严密,反馈信号应正确。 4)排烟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手动、电动关闭时动作正常,并应向消防控制中心发出排烟防火 阀关闭信号,手动能复位。
5)排烟口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排烟口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烟口或排风口所在的支管设置自动阀门,该阀门必须具有防火功能,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类别:4)、5)A类;1)、2)、3)B类 4.8.5 系统功能
检验要求:
1)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的排烟阀、排烟风机,并反馈信号。 2)设有补风的系统,应在启动排烟风机的同时启动送风机。 3)风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
4)当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时,应能自动将风机切换到高速运行状态。 5)电动排烟窗,应具有直接启动或联动控制开启功能,并反馈信号。 6)排烟风机应随设置于风机入口处排烟防火阀的关闭而自动停止。 类别:1)、2)、4)~6)A类;3)B类 检验器具:风速仪 4.9 挡烟垂壁 4.9.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1)各设备和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法定市场准入的证明文件。 2)挡烟垂壁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类别:1)、2)A类 4.9.2 外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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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要求:
1)挡烟垂壁的标牌应牢固,标识应清楚。
2)挡烟垂壁金属零部件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压坑及明显的凹凸、锤痕、毛刺、孔洞等缺陷。 3)卷帘式挡烟垂壁的挡烟部件不允许有撕裂、缺角、挖补、破洞、倾斜、跳线、断线、经纬纱密度明显不均匀及色差等缺陷;其表面应平直、整洁、美观。
4)各零部件的组装、拼接处不允许有错位。 类别:1)~4)C类 4.9.3 安装要求
检验要求:
1)单节挡烟垂壁的宽度不能满足防烟分区要求时,可用多节垂壁以搭接的形式安装使用,且搭接宽度应满足:
a)卷帘式挡烟垂壁应不小于100mm。 b)翻板式挡烟垂壁应不小于20mm。
2)挡烟垂壁边沿与建筑物结构表面应保持最小距离,此距离不应大于20mm。 3)卷帘式挡烟垂壁必须设置重量足够的底梁,以保证垂壁运行的顺利、平稳。 类别:2)A类;1)B类;3)C类 检验器具:塞尺 4.9.4 控制与运行
检验要求:
1)挡烟垂壁应与感烟探测器联动。当感烟探测器报警后,挡烟垂壁能自动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2)挡烟垂壁接收到消防控制中心的控制信号后,应能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3)系统断电时,挡烟垂壁能自动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4)卷帘式挡烟垂壁电动下降或机械下降的运行速度应≥0.07m/s。翻板式挡烟垂壁电动下降或机械下降的运行时间应≤7s。
5)挡烟垂壁应设置限位装置,当其运行至上、下限位时,能自动停止。 类别:1)、2)、3)、5)A类;4)B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秒表 4.10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4.10.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1)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2)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位置、数量和标志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类别:1)、2)A类 4.10.2 应急照明 4.10.2.1 外观要求
检验要求:
1)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
2)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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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1)、2)C类 4.10.2.2 安装要求
检验要求:
1)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无遮挡。
2)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应急状态下应能顺利接通。 3)应急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类别:2)、3)A类;1)B类 4.10.2.3 整机性能 检验要求:
1) 正常供电中断后,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5s。
2)消防应急灯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3)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为:地上工程照度不小于0.5Lx;地下工程照度不小于5.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配电室房等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设置的应急照明的照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序 号 1 2 3 车间和工作 场 所 泵房 锅炉房、煤气站的操作间 变压器室 高低压配电室 一般控制室 主控制室 混合照明 最低工作照度 Lx 混合照明中 的一般规定 一般照明 20 20 20 30 75 150
类别:1)、2)A类;3)、4)C类 检验器具:秒表、照度计 4.10.3 疏散指示 4.10.3.1 外观要求
检验要求:
1)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
2)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类别:1)、2)C类 4.10.3.2 安装要求
检验要求:
1)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无遮挡。
2)接线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能在应急状态下顺利接通。 3)应急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类别:2)、3)A类;1)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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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3 整机性能 检验要求:
1)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5s。 2)消防疏散灯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3)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小于1.0Lx。
4)应正确指示疏散口,疏散方向与箭头指示方向应一致。 类别:1)、2)、4)A类;3)B类 检验器具:秒表、照度计 4.1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4.11.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类别:A类
4.11.2 广播扬声器的设置 4.11.2.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1)外观完好。
2)额定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类别:2)B类;1)C类
4.11.2.2 民用建筑广播扬声器的设置
检验要求:
从本楼层内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广播扬声器间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类别:B类
检验器具:0m~50m钢卷尺 4.11.3 扩音机
4.11.3.1 备用扩音机设置
检验要求: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的总和的1.5倍。
类别:B类 4.11.3.2 扩音机功能
检验要求:
仪表、指示灯显示正常,开关和控制按钮动作灵活。 类别:B类 4.11.4 系统控制功能 4.11.4.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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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能用话筒播音。
2)扬声器语音广播音质应清晰。
3)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监听功能且正常。
4)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主电源应采用220V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5)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接口。
6)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影响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正常工作。
类别:1)、2)、3)A类;4)、5)、6)B类 4.11.4.2 选层与控制功能
检验要求:
1)在消防控制室,可把火灾事故广播控制在选定的楼层(区域)内。 2)应在火灾报警后,按设定的控制程序自动启动火灾应急广播。 类别:1)、2)B类
4.11.4.3 合用广播强行切换功能
检验要求:
1)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保证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音响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2)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远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3)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类别:1)、2)、3)B类
4.11.4.4 环境躁声大于60dB场所扬声器设置
检验要求:
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躁声15dB。 类别:B类 检验器具:声级计 4.12 消防电话系统 4.12.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类别:A类
4.12.2 消防电话总机性能
检验要求:
消防电话总机应能为消防电话分机和消防电话插孔供电。 类别:C类
4.12.3 消防电话分机设置与性能
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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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水泵房等设置消防电话分机的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2)消防电话分机的正常监视状态应有光指示。
3)消防电话分机与消防电话总机应能进行双工通话。通话应清晰,无振鸣现象。 类别:1)、3)A类;2)B类 4.12.4 消防电话插孔性能
检验要求:
1)消防电话插孔正常状态应有光指示。
2)消防电话插孔接上电话分机后,消防电话分机应能与消防电话总机进行双工通话。 类别:2)B类;1)C类 4.13 防火分隔设施 4.13.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类别:A类 4.13.2 防火门 4.13.2.1 钢质防火门 4.13.2.1.1 外观质量
检验要求:
外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明显缺陷。
类别:C类
4.13.2.1.2 配件与安装
检验要求:
防火门配件应齐全,且位置适宜,安装可靠。 类别:B类
4.13.2.1.3 启闭性能 检验要求:
防火门应启闭灵活,关闭严密。 类别:B类 4.13.2.1.4 安装尺寸 检验要求:
在闭门状态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扇与门框之间的两侧缝隙不大于4mm。 2)门顶框内面与门顶缝隙不大于3mm。 3)双扇门中缝不得大于4mm。
4)门扇底面与地面侧缝隙不大于20mm。 类别:1)~4)C类
检验器具:塞尺、0mm~150mm游标卡尺、0m~5m钢卷尺、水平尺、0mm~150mm钢直尺 4.13.2.2 木质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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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2.1 外观质量
检验要求:
外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明显缺陷。
类别:C类
4.13.2.2.2 配件与安装
检验要求:
防火门配件应齐全,且位置适宜,安装可靠。 类别:B类
4.13.2.2.3 启闭性能 检验要求:
防火门应启闭灵活,关闭严密。 类别:B类
4.13.2.2.4 安装留缝宽度 检验要求:
木质防火门安装留缝宽度应符合表3有关规定。
表3
序号 项目 留缝宽度mm 1 对扇对口缝、扇与框间立缝 1.5~2.5 2 工业厂房双扇大门对口缝 2~5 3 框与扇间上缝 1.0~1.5 外 门 4~5 4 门扇与地间缝 内 门 6~8 卫生门 10~12 厂房大门 10~20 类别:C类
检验器具:塞尺、0mm~150mm游标卡尺、0m~5m钢卷尺、水平尺、0mm~150mm钢直尺 4.13.2.3 防火门功能
检验要求:
1)常闭防火门开启后应能自动闭合,双扇防火门应按顺序关闭。 2)防火门关闭后应能从内、外两侧人为开启。
3)设置在疏散通道上、并设有出入口控制的防火门,应能自动和手动解除出入口控制系统。 4)电动常开防火门,应在火灾报警后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类别:1)~4)A类 4.13.3 防火卷帘 4.13.3.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1)组件应齐全完好,紧固件应无松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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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钢制卷帘帘面不允许有缝隙、裂纹及明显压坑。
3)无机纤维复合卷帘帘面不允许有撕裂、缺角、挖补、破洞、倾斜、跳线、断线、经纬纱密度明显不匀及色差等缺陷;夹板应平直,夹持应牢固,基布的经向应是帘面的受力方向,帘面应美观、平直、整洁。
类别:1)、2)、3)B类 4.13.3.2 安装要求
4.13.3.2.1 帘板嵌入导轨的深度
检验要求:
1)卷帘内幅宽小于3m时,每端嵌入轨道内最小深度为45mm。
2)卷帘内幅宽不小于3m且小于5m时,每端嵌入轨道内最小深度为50mm。 3)帘板内幅宽不小于5m且小于9m时,每端嵌入轨道内最小深度为60mm。
4)卷帘内幅宽不小于9m时,导轨间距离每增加1000mm,每端嵌入轨道内最小深度应在原要求深度的基础上增加10mm。
类别:1)~4)B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0m~50m钢卷尺、0mm~150mm钢直尺 4.13.3.2.2 座板与地面间隙
检验要求:
1)座板与地面应平行、接触应均匀。 2)座板与地面间隙不大于20mm。 类别:1)、2)C类
检验器具:0mm~150mm钢直尺 4.13.3.2.3 防烟装置
检验要求:
防火防烟卷帘导轨和门楣内应设置防烟装置。 类别:B类 4.13.3.2.4 箱体保护
检验要求:
防火卷帘上方应有箱体或其它能防止火灾蔓延的防火保护措施。 类别:B类
4.13.3.2.5 温控释放装置
检验要求:
防火卷帘应装配温控释放装置,释放装置动作后,卷帘应依自重下降关闭。 类别:A类 4.13.3.2.6 水幕保护
检验要求:
1)保护水幕的供水管道、控制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能在规定的条件下顺利启动。 2)水幕喷头的设置位置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类别:1)、2)A类 4.13.3.3 机械传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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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3.1 减速机功率及工作电压
检验要求:
减速机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作电压为AC220V/380V。 类别:B类
4.13.3.3.2 传动机构保护
检验要求:
带水幕的防火卷帘传动机构应加防护罩,并进行防火处理。 类别:B类
4.13.3.3.3 卷帘电动启动平均升降速度
检验要求:
1)洞口高度小于2m时,升降速度为(2~6)m/min。 2)洞口高度为2m~5m时,升降速度为(2.5~6.5)m/min。 3)洞口高度大于5m时,升降速度为(3~9)m/min。 4)双轨双帘方式设置的防火卷帘,其卷帘升降速率应一致。 类别:4)A类;1)、2)、3)B类
检验方法:用秒表记录帘板从上始点到帘板全闭时间T,用钢卷尺测量卷帘的洞口高度H,按下式计算:
Vcp=60H/T
检验器具:秒表、0m~5m钢卷尺、0m~50m钢卷尺 4.13.3.3.4 帘板升降功能
检验要求:
卷帘应升降自如,运行时应平稳顺畅、无卡涩现象。 类别:B类
4.13.3.4 防火卷帘控制器 4.13.3.4.1 控制器外观
检验要求:
1)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2)紧固部位无松动。 3)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类别:1)、2)、3)C类 4.13.3.4.2 控制器电源
检验要求:
1)控制器应设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2)主、备电源转换应正常。
3)主、备电源转换时不应使控制器发生误动作。 4)主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供电。 5)备用电源宜采用密封、免维护充电电池。 类别:1)~5)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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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5 手动控制装置
检验要求:
1)能通过手动控制装置控制防火卷帘执行上升、停止、下降动作。 2)应有表示操作方向的标志。 3)应有防止非专门人员操作的措施。
4)如配有消防应急按钮,应有防止非专门人员对其进行误操作的措施。 类别:1)A类;2)、3)、4)B类 4.13.3.6 控制器整机性能 4.13.3.6.1 控制器基本功能
检验要求:
1)能为与其相连且要求其供电的部件供电。
2)能接收防火卷帘限位器的反馈信号,控制防火卷帘完成相应动作,并发出卷帘动作声、光指示信号。
3)能接收来自与其相连的联动设备的半降、全降信号,在3s内发出控制防火卷帘完成相应动作的信号,并发出卷帘动作声、光指示信号。
4)应能向消防控制中心发送与其相关的火灾探测器组的火灾报警信号和防火卷帘的关闭(状态)信号。
5)控制器发生下述故障时,应在100s内发出与防火卷帘动作指示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并向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送故障信号:
a)控制器的主电源掉电;
b)当卷门机采用三相电源时,电源缺相,错相; c)控制器与速放控制装置间连接线断线、短路; d)火灾探测器组故障;
e)备用电源与充电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f)备用电源故障;
g)防火卷帘门发生超越上限位(正卷)或超越下限位(反卷)。
6)现场手动控制装置、与控制器相关的火灾探测器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优先级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类别:1)~6)A类 检验器具:秒表
4.13.3.6.2 疏散通道上的卷帘控制要求
检验要求:
1)疏散通道上的控制器应设具有同样优先级的两套手动控制装置,且内外两侧分别设置。 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与其相关的火灾探测器组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动作后,控制卷帘下降至中限位(距地或楼面1.8m±0.1m)。
3)与其相关的火灾探测器组的感温火灾探测器动作后,控制卷帘下降到底。 类别:1)、2)、3)A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13.3.6.3 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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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要求: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与其相关的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 类别:A类 4.13.3.6.4 急停控制
检验要求:
1)在防火卷帘自动下降过程中,通过手动控制装置应能够优先插入急停操作,防火卷帘急停延时30s~300s,输出控制信号控制防火卷帘自动下降至下限位置。
2)急停时卷帘处于中限位以下位置,应首先自动控制防火卷帘升至中限位置(距地或楼面1.8m±0.1m)后延时30s~300s后,再下降到底,并能重复进行。
类别:1)、2)A类
检验器具:秒表、0m~5m钢卷尺 4.13.3.6.5 速放控制装置
检验要求:
1)控制器应能控制速放控制装置,产生足够的推(拉)力和行程,开启卷门机制动机构使卷帘能依靠自重下降,并可控制卷帘在某一预设位置停留。
2)在卷门机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在控制器的控制下由控制器供电电源启动速放控制装置,实现防火卷帘自重下降,并可在中限位置使防火卷帘停止并延时,延时时间在30s~300s之间可调,延时结束后再次启动速放控制装置,在防火卷帘到达下限位置时停止速放控制装置。在卷门机电源和控制器主电源都处于故障状态时,控制器应能够在备用电源的支持下完成上述功能。
类别:1)、2)A类 检验器具:秒表
4.13.3.6.6 复位、消音与自检按钮
检验要求:
1)单体式控制器应在其内部设有复位按钮,分体式控制器应在其手动控制装置内部设有复位按钮。 2)控制器应有消音功能。
3)控制器应能对音响部件及其状态指示灯、显示器进行功能检查,控制器执行自检时不应造成与其相连的外部设备动作。
类别:1)、2)、3)B类 4.14 消防电梯 4.14.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类别:A类
4.14.2 消防控制室控制电梯功能试验
检验要求:
联动控制的电梯,消防控制室手动和自动控制回落首层,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类别:A类
4.14.3 消防电梯功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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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要求:
1)首层的消防电梯迫降按钮,应用透明罩保护,当触发按钮时,能控制电梯下降至首层,此时其他楼层按钮不能呼叫控制电梯,只能在轿厢内控制。
2)轿厢内的专用对讲电话应正常。 3)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应超过60s。 类别:1)、3)A类;2)B类 检验器具:秒表 4.1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4.15.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1)各设备和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法定市场准入的证明文件。 2)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部位及探测器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类别:1)、2)A类 4.15.2 通用要求 检验要求:
1)监控设备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2)监控设备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3)监控设备主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4)接线端子应有护罩,接线端子的功能应清晰标注。 检验类别:1)、2)、3)A类;4)B类 4.15.3 监控设备功能 检验要求:
1)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自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2)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3)当监控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a)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b)坚监控设备主电源欠压。
c)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d)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4)监控设备应能对设备进行功能自检。 5)系统应能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
6)监控设备应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
7)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8)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监控设备发出报警信号。
9)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85%~110%范围内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类别:1)~6)、8)、9)A类;7)C类
检验器具:自耦调压器、交流稳压电源、数字万用表、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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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 电气火灾探测器
4.15.4.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检验要求:
1)探测器应有工作状态指示和自检功能。
2)当被保护电路剩余电流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60s内发出报警信号。 3)探测器报警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检验类别:1)、2)、3)A类 检验器具:秒表
4.15.4.2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检验要求:
1)探测器应有工作状态指示和自检功能。
2)探测器的报警值应设定在55℃~140℃的范围内。
3)当被监视部位温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40s内发出报警信号。 4)探测器报警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检验类别:1)~4)A类 检验器具:秒表
4.15.5 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功能
检验要求:
1)准确报出报警地址。
2)能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检验类别:1)2)A类 4.16 灭火器的设置 4.16.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类别:A类 4.16.2 外观要求
检验要求:
1)灭火器应在有效期内。
2)筒体应无明显锈蚀和凹凸等损伤。
3)手柄、插销、铅封、压力表等组件应齐全完好。 4)灭火器的型号标识应清晰、完整。 5)压力表指针应在绿色区域范围内。 类别:1)A类;3)、5)B类;2、4)C类 4.16.3 灭火器的设置
检验要求:
1)灭火器的选型、数量及放置地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2)灭火器的摆放应牢固,其铭牌应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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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手提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具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距地面不宜小于0.08m。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场所,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类别:1)A类;2)、3)、4)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5 检验规则
5.1抽样比例、数量和方法
抽样检验项目的抽样比例和数量按表4规定,除表4规定外,其余的检验项目均按检验要求进行100%检验,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层随机抽样。 5.2 判定原则
5.2.1 本标准根据功能划分为十六个单系统,其中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1)、消防供水系统(4.2)、消火栓、消防炮系统(4.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4)、固定泡沫灭火系统(4.5)、气体灭火系统(4.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4.7)、机械排烟系统(4.8)、挡烟垂壁(4.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4.10)、消防应急广播系统(4.11)、消防电话系统(4.12)、防火分隔设施(4.13)、消防电梯(4.14)、漏电火灾报警系统(4.15)、灭火器的设置(4.16)。
5.2.2 单系统判定时,当A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为0,B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不超过10%,C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不超过30%,则单系统判定为合格。
5.2.3 整体工程判定时,当整体工程所有A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为0,所有B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不超过10%,所有C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不超过30%,且整体工程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消火栓、消防泡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的单系统B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不超过10%,则整体工程判为合格。
5.2.4 对于初次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对不合格项目按表4规定的抽样数量加倍抽样进行补充检验。如补充检验合格,则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对于补充检验仍不合格的工程,整改完毕后进入重新检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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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抽样比例及数量 1 布线 4.1.2 每楼层抽检一处 2 火灾探测器 4.1.3 抽检10%,但不少于10只(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分别按此比例抽检) 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4.1.4 抽检10%,但不少于10只 4 火灾报警控制器 4.1.5,4.1.12 抽检50%,但不少于5台 5 火灾显示盘 4.1.6 抽检50%,但不少于5台 6 非消防电源切断 4.1.7.2 抽检50%,但不少于5楼层 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4.1.9 抽检50%,但不少于5台 8 火灾警报装置 4.1.13 抽检20%,但不少于5个 9 消火栓箱 4.3.2.1,4.3.2.2 抽检10%,但不少于10个 10 消火栓按钮 4.3.2.3 抽检10%,但不少于10个 11 报警阀 4.4.2 抽检50%,但不少于5台 12 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装置 4.4.3,4.4.4 抽检30%,但不少于5处 13 喷头 4.4.7 抽检10%,但不少于10个 14 灭火剂贮存容器 4.6.2 抽检20%,但不少于10只 15 送风口 4.7.4 每防火分区抽检一处 16 防排烟风机 4.7.2,4.8.2 抽检50%,但不少于5台 排烟口、排烟防17 火阀、电动排烟4.8.4 每防火分区抽检一处 窗 18 防火阀 4.8.4 抽检20%,但不少于5个 防火卷帘门、防火19 门、挡烟垂壁 4.9,4.13 抽检50%,但不少于5樘 20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具 4.10 抽检20%,但不少于5个 21 消防应急广播 4.11.2 每楼层抽检一处 22 消防电话 4.12 抽检10%,但不少于10只 23 灭火器 4.16 抽检20%,但不少于5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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