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心理健康,提高我镇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的能力。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国家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市突发公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北京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房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房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镇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人员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部门联动;点面结合,社会参与。 二、干预分级及处置
(一)专业分级处置
根据人们遭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可将受灾人群大致分为以下五级进行干预,干预重点应从第一级人群开始,逐步扩展;一般性宣传教育要覆盖到五级人群。
1、第一级人群:突发公共事件的直接受害者,如死难者家属、伤员、幸存者。
干预原则:隔离、保护、心理支持、个体辅导、及时反馈信息。 2、第二级人群:现场的目击者(包括救援者),如目击灾难发生的灾民、现场指挥、救护人员(消防、武警官兵,医疗救护人员,其他救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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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原则:合理调配、劳逸结合、保护、心理支持、集体心理干预、定时反馈信息。
3、 第三级人群:与第一级、第二级人群有关的人员,如幸存者和目击者的亲人等。
干预原则:合理安置、保护、心理支持、团体辅导、信息反馈。 4、 第四级人群:后方救援人员、灾难发生后在灾区开展服务的人员或志愿者。指突发公共事件区域的其他人员,如:居民、记者等。 干预原则:统一管理、心理支持、团体辅导、科学宣教、信息反馈。 5、第五级人群:指通过媒体间接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的人。 干预原则:正确导向、科学宣教、心理支持、信息反馈。 (二)分级响应及干预
以《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将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对应分为四级,对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四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级响应及干预。
1、I级响应及干预(特别重大事件)
接到符合I级响应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镇政府立即启动Ⅰ级干预,迅速召集心理危机干预专家小组对该事件引发的心理危机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订分类分级干预计划。根据需要派遣心理危机干预专家和应急干预队伍按规定时间赴指定地点开展心理干预工作,接受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对目标人群进行现场评估和分级干预。应急干预队伍负责人应将干预情况及时向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汇报,提出对重点人群的干预指导性意见,特别是要提出对重点人群开展救治工作时的注意事项。同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反馈有关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的情况,必要时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支援。
2、Ⅱ级响应及干预(重大事件)
接到符合Ⅱ级响应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镇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干预,迅速召集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对该事件引发的心理危机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目标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根据评估结果制订分类分级干预计划。根据需要派出心理危机干预专家和应急干预队伍按规定时间赴指定地点开展心理干预工作,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对目标人群进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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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评估和分级干预。应急干预队伍负责人应将干预情况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汇报,提出对重点人群的干预指导性意见,特别是对重点人群开展救治工作时的注意事项。必要时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支援。
3、Ⅲ级响应及干预 (较大事件)
接到符合Ⅲ级响应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镇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干预。迅速召集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对该事件引发的心理危机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目标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根据评估结果制订分类分级干预计划。根据需要派出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专家和应急干预队伍按规定时间赴指定地点开展心理干预工作,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对目标人群进行现场评估和分级干预。应急干预队伍负责人应将干预情况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汇报,提出对重点人群的干预指导性意见,特别是对重点人群开展救治工作时的注意事项。同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反馈有关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的情况。 4、Ⅳ级响应及干预 (一般事件)
接到符合Ⅳ级响应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Ⅳ级干预。迅速召集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对该事件引发的心理危机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目标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根据评估结果制订分类分级干预计划。根据需要派出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专家和应急干预队伍按规定时间赴指定地点开展心理干预工作,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对目标人群进行现场评估和分级干预。应急干预队伍负责人应将干预情况及时向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汇报,提出对重点人群的干预指导性意见,特别是对重点人群开展救治工作时的注意事项。 三、组织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组织体系由干预领导机构、干预专家组、干预小分队组成。在镇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我镇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一)心理干预领导机构 1、镇心理干预协调小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镇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镇主管卫生工作副镇长任组长,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市干预协调小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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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协调小组)。成员由教科文卫办、信息中心、卫生院、派出所、教委、民政科、综治办、残联等部门组成。
镇干预协调小组职责:在镇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别,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信息中心:负责协调开展心理卫生知识宣传。
卫生院:负责组建干预专家组、应急干预专业队伍,组织、协调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的实施。
派出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应急干预行动的顺利进行。
教委:负责学校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并协助卫生部门实施心理危机干预行动。
民政科:协助卫生部门对受灾群众实施心理危机干预行动。 综治办: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治理工作,并协助卫生部门实施心理危机干预行动。 2、镇干预协调小组办公室
镇干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科文卫办,负责本镇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组织协调任务。 3、心理干预专业工作队
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干预支持。
四、应急干预和终止 1、Ⅰ级、Ⅱ级干预
镇干预协调小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区干预协调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2、Ⅲ、Ⅳ级干预
镇干预协调小组接到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进行心理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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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干预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根据本行动方案启动Ⅲ、Ⅳ级干预,召集专家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应急干预机动队,由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协调指挥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工作;及时向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干预协调小组报告有关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情况;必要时向省干预协调小组请求支援。 3、现场干预及指挥
干预工作队在接到指令后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展开心理危机干预行动,并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应急干预工作队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加强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4、信息报告和发布
现场应急干预工作队每日向镇干预协调小组报告干预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镇干预协调小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干预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5、应急干预终止
经干预专家组评估,提出终止干预的建议,报镇干预协调小组,由镇干预协调小组宣布干预终止,并报上级干预协调小组。 五、保障措施
心理危机应急干预体系建设是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组织和队伍建设,制订干预行动技术方案,保证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的顺利开展。 1、信息系统
将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相关信息资源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 2、应急干预专业队伍
组建镇心理危机应急干预专业队伍,心理危机应急干预专业队伍要相对稳定,要加强骨干队伍的培训,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干预能力。 3、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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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4、装备保障
镇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小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交通工具、个人应急携行装备和通讯设备等。 六、公众参与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心理卫生宣传教育;卫生院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培训工作。逐步建立以医务人员和基层干部为骨干的群众性心理辅导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辅导能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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