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侵占、损坏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依法行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一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第三款:
专有部分:是指在结构上和利用上具有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建设单位需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 2、资质证 3、税务登记证 4、设计合同(或能说明工程概况的文件:每栋楼的建筑面积、造价、图纸设计、总投资、总面积等) 5、用地规划、建筑规划证
6、单位任命书或委托书(当日到场接受询问者为被任命人或被委托人)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施工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资质证 3、税务登记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中标通知书 6、施工合同 7、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8、单位任命书和委托书(当日到场接受询问者为被任命人或被委托人) 9、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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