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单选
1. 无论是资本主要的公务员制度还是社会主义的公务员制度,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本质特征
都是实行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的管理原则。
2.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法院院长属于公务员。
4. 在我国,省政府机关领导、自治县办公室主任、中国致公党主席属于公务员职位。 5. 世界上最早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是英国。
6. 1855年5月,新上台的内阁颁发了密院令,成立文官事务委员会,办理各级公务员的选拔考
试事宜,从而为英国最终形成公务员奠定了基础。 7.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8月19日公布于世,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8. 我国《公务员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9. 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是公务员制度的灵魂。
10. 我国公务员制度从1993年10月1日正式推行。
11. 党的基本路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
12.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是原根部人事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干部人事管理的核心 13. 实行分类管理体制是针对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的人事观看制度弊端进行的改革。 14. 分类管理成为与原干部人事制度相区别的首要特点。
15. 实行积极竞争机制是针对我国原干部人事管理长期存在的端“铁饭碗”、做“铁交椅”,而缺乏
生机和活力所进行的改革。
16. 实行勤政廉政保障机制是针对我国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滋生的消极、腐败现象所进行的
改革。
17. 实行法制化管理体制是针对原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着人治弊端所进行的改革。
18. 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通常会以明确的法律条予以规定,它构成了公务员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是公务员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
19. 公务员法中的权利主要是与公务员身份而非公民身份联系的权利。 20.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内容在于对宪法的忠诚。
21. 身份保障权,又称职务保障权,也就是说,国家的任命行为一经产生,公务员的职务或身分就
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职务或身份处分(免职、降职、辞退、处分)。
22. 职务是公务员所承担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委托。 23. 级别是反映公务员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 24. 职务是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 25. 职务设置是其他公务员管理环节的前提与基础。 26.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两种分类方式各有长短。
27. 在人事分类中,职位分类强调的是以“事”为中心。
28. 我国公务员的分类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 29. 日本1950年以《一般职员报酬法》替代了《国家公务员职阶法》,以工资分类表代替了职位类
别的划分。
30. 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 政府部门,且只
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31. 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 32. 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没有职系的划分,只有职位类别的划分,这是与西方分类制度的一个区别。 33. 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型。 34. 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是各类公务员的共有职务序列; 35. 在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中,最低领导职务是副科长。 36. 调研员属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
37.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最低职位是办事员。 38. 相当于正处级领导职务是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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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对应关系。 40. 职务与级别关系对应表
国家级正职 1 国家级副职 2——4 省部级正职 4——8 省部级副职 6——10 厅局级正职(巡视员) 8——13 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 10——15 县处级正职 (调研员) 12——18 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 14——20 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16——22 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17——24 科员 18——26 办事员 19——27 41. 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是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和公务员管理的首要环节。 42. 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形成于英国
43. 我国公务员的录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增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
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44. 公务员录用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录用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公民、学生或工作人员。 45. 采用非公开竞争性考试方法录用公务员的“特殊职位”以及如何简化程序,采用什么样的评测
办法,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机关不能自行决定。
46. 在我国,根据教育事业的现状,报考公务员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报考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一
般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47. 特殊资格条件,必须经中央或省级录用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才能有效,以防止滥设特殊条件,
破坏录用考试的公平竞争原则。
48. 所谓平等,是指公民参加录用考试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凡具有应试资格的公民均可报考。 49. 我国在择优录用公务员时所坚持的标准是德才兼备。
50. 从2000年开始实行的“申论”这一考试科目既考察了应试者多方面的知识,又考察了应试者
的文字表达、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思维的深度。
51. 结构化面试。由5~9名人员组成面试考官委员会,对应试者就个人的经历、求职动机、兴趣
以及与报考职位相关的知识和建议等问题,连续发问。 52. 办公业务处理是将应试者置于一定职位爱的模拟环境中,有主考人提供一个文件筐,其中有若
干份待处理的文件,文件顺序混乱,内容复杂。要求应试者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
53. 录用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者专门技术性很强的特殊职位的公务员,不宜进行公开考试,但经
中央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54. 我国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
55. 有权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是录用的主管机关,即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
56.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环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
基础和依据,并可分人事决策科学化和改进 人事制度提供指导。
57. 平时考核是指对公务员日常工作中的表现以及是非功过进行考察与记录的活动,重点考核公务
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已经出勤情况。
58. 定期考核按一定的周期和固定的程序、方法进行。定期考核是考核制度的主要形式。 59. 从我国的实践情况看,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一般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
初进行。
60. 对领导成员普遍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
61. 重点考核是指在对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
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62. 公务员考核中最重要的一项考核原则是注重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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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
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64. 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65.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在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
位进行考核。
66. 《公务员法》规定,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 67. 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68. 英国公务员考核分为:优异(A)、良好(B)、满意(C)、尚可(D)和不良(E)。 69. 美国公务员的考核等次分别为不满意、满意和特别优异三等。
70. 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
次。
71. 《公务员法》吸收了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
不称职四个等次。
72. 某机关公务员500人,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最多不超过100人。
73. 关于考核结果的使用,法国的规定是:100分者,加薪;125分者,加薪和提级;60分者,免
职。
74. 我国公务员当年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予以降职。 75. 公务员任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任免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手续,任用
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的管理活动。
76. 公务员免职是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免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免除公务员所
担任的职务的管理活动。
77. 公务员职务晋升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
和公务员本人的工作表现与业绩情况,根据公务员原有的职务,由较低的职务升任至较高职务的管理活动。
78. 公务员降职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胜任
现任职务的公务员,依一定程序,降低其原有的职务,改任一种较低职务的管理活动。 79. 党管干部原则是党和 国家管理干部的一项根本原则。
80.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只为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81. 根据公务员兼职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在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中兼职不受限制。 82. 因工作需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务员可在行政机关内兼任实职的数目为1个。
83. 按照有关规定,无论晋升领导职务,还是晋升非领导职务,需要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
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定为称职以上,并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84. 公务员任职前公示的公示期一般以七至十五天为宜。
85. 功绩晋升制是以公务员实际工作成绩大小为晋升标准的晋升制度。 86. 美国是典型的以功绩晋升制为公务员主要晋升制度的国家,从1883年起就实行了以“功绩制”
为主的公务员制度。
87. 自荐晋升制是奥地利和澳大利亚公务员晋升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公民可以自己申请出任空缺的
政府职位。
88. 在我国,公务员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因此,不能将降职视为组织对公务员的惩戒性行为。 89. 降低公务员的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
90. 公务员奖励是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
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所给予的精神或物质的鼓励。 91. 给予公务员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奖励是授予荣誉称号。 92. 给予公务员奖章的奖励是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93. 具有公务员一等功奖励审批权权限的机关是省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 94. 以政府名义给予国家公务员最高层次荣誉称号授予权限的部门是国务院。 95. 具有嘉奖奖励审批权限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96. 贪污违反了廉政纪律。
97. 降级、辞职、免职四种人事决定中,撤职属于国家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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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公务员的处分种类由轻到重共有六种: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99. 免职、降职、责令辞职、考核不称职等,都是人事处理措施而非行政处分形式。
100.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调查中发现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
和。
102.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03. 解除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期限为自该处分决定之日起满一年。 104. 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撤职处分期限为自该处分决定之日起满二年。
105. 如果公务员在处分期间内调离原机关,任然由原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解除决定;如果原处
分决定机关被撤销或者合并,则由承接机关作出处分解除决定。
106. 理论联系实际是公务员培训的方向,是我党一贯坚持和倡导的优良传统和行之有效的学习方
法。
107. 公务员培训主要有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等四大类法定化的培训类
型。
108. 围绕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有关政策而进
行的培训是对口培训。
109. 我国从1999年起开始设立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
110. 我国公务员的培训施教机构有三种: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其他培训机构。主要包
括部门和行业的公务员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承担部分公务员培训任务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 111. 国家行政学院集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于一体,主要承担对高(主要是省部级副职以上)、中
(主要是正副厅司局级)级公务员的培训;还有公务员后备干培训。
112. 培训需求分析,是指组织在培训活动之前,从长远发展目标或近期目标出发,采用各种方法
和技术,对组织及其成员的现有素质构成、知识和技能种类等方面进行的系统鉴别和分析。 113. 培训需求分析是开展公务员培训活动第一步。
114. 培训需求的问题分析法,也称为绩效差距分析法,是被广泛地运用于各种层次的各个层次的
各个需要分析的比较有效的分析方法。
115. 培训需求的全面分析法,是指通过对组织内部各个层面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查、分析,确定
理想状态与现实状态的差距, 从而进一步决定是否进行培训,培训什么以及如何培训等。 116. 公务员培训的规划与设计,是指组织根据发展的目标和对公务员未来培训需求状况的预测,
制定专门计划,设计组织近期与未来培训活动的方案。
117. 培训规划使组织的培训需求不再局限于了解和思考,而是通过合理安排和资源投入,将培训
付诸实际行动之中。
118.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国家机关担任领导
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119.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者在
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
120. 公务员法规定,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
任。
121. 公务员法规定,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
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122. 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
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123. 从实践来看,新录用公务员的实践锻炼时间一般为一年。 124. 对中青年的培养锻炼时间一般为一年至三年。
125. 对拟安排使用而进行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时间上则比较灵活,可长可短,短则几个月,长则
几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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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
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 超过班子成员的1/3. 127. 夫妻关系、姻亲关系、连襟关系属于公务员应该回避的关系。 128. 我国公务员回避的形式有: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
129. 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130. 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的法定回避的亲属关系是:夫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关系、近姻 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
131. 公务员回避的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在法律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自然
血缘联系的亲属,主 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和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
132. 在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战友关系、父子关系中,父子关系属于公务员回避的范围。 133. 公务员法规定,“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
管部门规定。”
134. 公务员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
原籍、成长地等任职。
135. 新颁布的公务员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
实行地域回避。
136. 公关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
的回避。
137. 公务员的工资是国家以法定货币付给公务员个人的劳动报酬,是公务员劳动创造价值的货币
表现,用以保障公务员生活消费支出的需要,激励公务员更好地完成任务。
138. 福利,是指国家机关向公务员提供的除工资、奖金之外的各种补贴、服务以及实物报酬。 139. 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职务级别工资制”(简称职级工资制)。
140. 依照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主要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公务员的工资是国
家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公务员个人的劳动报酬;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实行正常增资原则,即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
141.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能力和资历。
142. 新工资制度的特点就是增强级别工资的激励功能,从原来的15个级别,增加到现在的27个
级别。
143. 实行级别与工资待遇挂钩,使基层公务员在职务晋升受职数限制的情况下,通过级别的晋升
享受上一职务层次的待遇,真正解决不提升职务也能提高待遇的问题,使级别工资真正发挥实效。这也是新工资制度最主要的特点。
144. 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首要原则是按劳分配原则。
145. 正常增资原则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工资工作的基础建设。 146. 平衡比较原则是协调公务员系统与外部系统分配关系的主要原则。 147.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 148. 对于聘任制的公务员,实行的是“协议工资制”。
149. 公务员津贴是对公务员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或工作环境下付出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支出所给
予的适当补偿,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和工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50.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差异,同时考虑机关工作人员工
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
151. 岗位津贴是根据公务员的岗位性质及工作条件确定的,主要发给那些在苦、脏、累、险岗位
上工作的公务员。
152. 公务员的补贴,是国家适应职务消费和福利等改革的需要,为提高公务员的改革承受能力,
对公务员进行的适当弥补,具体包括:住房补贴、医疗补贴等。 153. 英国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基本属于“职务等级工资制”。
154. 英国公务员基本工资分为两大类,即工业系统(指国营工业系统)类和非工业系统类。 155. 美国公务员的工资属于“职能复合型分类等级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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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年休假,是国家为保护公务员的身体健康,每年安排公务员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轮休作出的规
定。
157. 目前年休假的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两周。 158. 目前,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天休息。
159. 法国女公务员生育后,可享受两年的产后假抚育婴儿,假期内保留一半晋级的权利。
160.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公务员因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
度,主要由患病期间医疗待遇和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两部分组成。 161.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162.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公务员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法
律依据。
163. 女性公务员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15天。
164. 辞职、辞退与退休的共同点,都是规范公务员与国家各机关之间解除职务关系的行为。 165. 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公务员与机关职务关系的
一种人事行为。
166. 辞去公职,其直接结果就是解除公务员与机关的一切职务关系,丧失公务员的身份。 167. 辞去领导职务而不辞去公职,其直接结果是公务员职务的变更,而非公务员身份的消失。 168. 辞退的直接结果是解除了公务员与机关的工作关系,公务员身份消失。 169. 辞退制度体现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170. 退休制度是调节公务员领导职务、克服公务员领导职务终身制的重要形式。
171. 因公辞去领导职务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
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 172. 因公辞去领导职务主要适用于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
173. 自愿辞去领导职务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在领导岗位工
作时,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174. 引咎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
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175. 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是指按照管理权限的管理主体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
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176. 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177. 辞退费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
会救济”的原则确定。
178. 辞退费的发放期限为: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发放期限为三个月;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发放
期限为四个月;工作年限满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179. 公务员应当退休的条件:一是年龄上,男性公务员达到60周岁,女性公务员达到55周岁的;
二是身体上,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180. 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条件有三条: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
作年限满20年代饿;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181. 公务员退休金发放的“累积贡献”所参照的指标就是公务员在职时的工资。
182. 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公务员,退休金可在一般标准基础上至少再提高5%。
183. 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申述事由包括以下八个方面: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述的其他情形。
184. 在公务员申述受理机关设定上,中国采用的是系统内模式,国外多采用系统外模式,如美国
的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日本的人事院扥个。
185. 在中国,受理公务员申述的机关为: 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同级组织
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上一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
186.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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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特别申诉程序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并且也仅仅适用于处分决定的事由。
188.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申述应当由本人在知道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
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189.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述,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务员递交的申述书后的60日内,作出处理决
定,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
190. 受理申述的机关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当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案件。
191. 根据公务员制度有关规定,公务员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
提起控告。 192. 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控告的受理机关是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
这里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193.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
动。
194. 国家对聘任制公务员实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195.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196.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
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是解决人事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最后的方式。
多选
1. 人民团体、如工会机关、共青团机关、妇联机关等则是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机关,其工
作人员的称谓则不叫公务员。
2. 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推行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产物。 3. 我国公务员制度从酝酿到现阶段,这个过程可分为五个阶段: (1)
准备阶段(1984-1986); (2)决策阶段(1987-1988); (3)试点阶段(1989-1993.9); (4)推行与发展阶段(1993.10-2005.12);(5)依法管理阶段(2006.1.1-现在)。 4. 公务员在结构上具有非自主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三个要素。 5. 公务员权利在结构上具有自主性、规范性和保障性三个要素。 6. 我国公务员的义务
(1)忠于宪法的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内容在于对宪法的忠诚。 (2)依法履职的义务; (3)为民服务的义务; (4)忠于国家的义务; (5)服从命令的义务; (6)保守秘密的义务; (7)保持操行的义务; (8)公正清廉的义务; (9)其他法定的义务。
7. 国家在通过法律为公务员设定保守秘密的义务时,需要正确处理以下两对矛盾:
一是公务员保守秘密的义务和公民享有知情权之间的矛盾; 二是公务员保守秘密和依法作证两个义务之间的矛盾。
8. 当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1)身份处分、(2)行政处分、(3)赔偿责任 、(4)刑事责任。
9. 规定公务员权利的原则(1)保护原则;(2)民主原则,(3)权利可放弃与不可放弃原则。 10. 我国公务员的权利(1)获得工作条件权;(2)身份保障权;(3)获得报酬权;(4)参加培训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权;(7)申请辞职权;(8)其他法定权。
11. 构成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因素有: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资格条件。 12. 职位分类制度的作用在于:(1)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2)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 13. 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1)专业技术职位;(2)行政执法类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 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3)综合管理类职位;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4)法官、检察官类职位;(5)其他类别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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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机关设置公务员职位所依据分四大要素为:职能、规格、编制限额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15. 我国公务员他的职务序列主要有:
(1)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是各类公务员的共有职务序列; 在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中,最低领导职务是副科长。
(2)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调研员属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最低职位是办事员。相当于正处级领导职务是调研员。 (3)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 (4)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 (5)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 16.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17. 适用非公开竞争性考试办法分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职位:
(1)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例如,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 (2)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3)录用主考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18. 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概括成四句话,就是: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录用。 19. 公务员录用考察的方式,主要有:(1)查阅档案法;(2)交谈考察法;(3)座谈会考察法。 20.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通常包括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此外还有情景模拟和心理测验 21. 省级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包括省委组织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即人事厅、局。 22.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录用考试程序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主要是: (1)对少数民族应试者的录用。《公务员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主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2)特殊职位公务员的录用。
23. 在录用工作中,招录机关或公务员(责任人)承担违纪责任的条件共有四种: 第一,不按编制限额进行录用;
第二,不按所需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第三,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录用的; 第四,不按所需规定的程序进行录用的。
24.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违纪者承担违纪责任的后果有两种:(1)宣布无效。(2)责令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25. 与其他考察相比,公务员年度考核具有以下三个特点:范围广泛、定期进行、目的单一。 26. 公务员考核的原则包括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公正与民主公开原则、分类考核原则和考用结合的原则四项
27. 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要求:一要体现系统性、二要体现针对性、三要体现科学性。 28.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用工作要求;(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存在不廉洁,且情形较为严重。 29. 影响考核者知觉偏差的心理因素常见的有:(1)从众心理;(2)趋中误差;(3)近因效应;(4)晕轮效应。
30. 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年度考核的统一要求和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工作计划。 (2)拟定考核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3)向本部门公务员公布考核计划,组织必要的学习,使每个公务员都明确考核的目的和各项要求,自觉参与并积极配合考核工作。 (4)审核主管领导人员对公务员所写的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并将审核后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定。
(5)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各单位的考核工作。
(6)监督考核程序,对不按程序进行考核的,责令纠正。 (7)受理公务员不服考核结果所提出的复核申请等等。 31. 免职包括程序性免职和单纯性免职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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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务员任职的方式
(一)选任制(多选)1.选任制公务员的范围:(1)中国共产党机关。(2)人大机关。(3)行政机关。(4)审判机关。(5)检查机关。 (6)政协机关。(7)民主党派机关。 “准选任制公务员”。如,全国人大常委员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的责任人、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准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或决定任命。 (二)委任制
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 根据公务员职务管理的需要,责任制公务员任职情形可分为两种类型。(1)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需要进行任职。(2)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任免机关应及时予以任职,以确认新的职务关系。
(三)聘任制 聘任制的显著特点:一是合同管理,二是平等协商,三是任期明确。
33. 根据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两类职位可以实行 聘任制:一是专业化较强的职位,二是辅助性职位。
34. 实行聘任制的条件: (1)工作需要。(2)机关的选择。(3)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4)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35.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依据是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
36. 根据公务员制度有关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兼任一个职务、不得在企业中兼任职务、不得在营利性事业单位中兼任职务。
37. 在国外,公务员的任用权属大致分为三种情形:
(1)由国家元首利用。如法国规定公务员的任用权属于总统。 (2)按层次高低分别任用。如泰国。 (3)由各部委首长任用。如日本。
38. 选任制公务员免职情形: (一)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二)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 (一)免职情形免职情形分为以下几类: A.程序性免职的情形。 (1)转任职位的;(2)晋升或降低职务的;(3)调出机关的;(4)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如公务员因为犯了错误被辞职、撤退、开除公职等,也都需要免职。 B.单纯性免职的情形。公务员离职学习连续一年以上的,根据有关规定,要免去离职者的职务。 C.自行免职的情形。公务员如有以下条件之一时,其职务自行免除,但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即可:(1)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2)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3)被辞退的;(4)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5)死亡的。
39.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40.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公开选拔适用于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人选。公务员法中规定,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也可以公开选拔。
41. 公务员任职前公示的公示对象: 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
42. 公务员降职的原则
(1)上能下原则。 在我国,公务员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因此,不能将降职视为组织对公务员的惩戒性行为。
(2)逐级降职原则。 降低公务员的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 43. 在我国,公务员降职的条件主要有:
(1)本人不称职。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的,或在专门的任职考核中被认为不合格的,应当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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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包括身体健康,对执行现职有困难的;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从事现任工作的,因机构撤并,应予转任,而本人缺乏转任职务的专业知识,或不服从组织转任安排的,应当降职。
44. 公务员降职的方式 (1)职薪同时降;(2)降职不降薪。
45. 公务员奖励针对的是两类情形,一类情形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成绩和贡献的;另一类情形是有其他突出事迹的。
46. 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47. 《公务员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五类奖励,从较轻的奖励到较重的奖励分别是: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动、授予荣誉称号。 48. 行政机关公务员奖励程序为: (1)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奖励意见,上报审批机关;(2)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3)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49. 公务员奖励撤销的情形有;(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50. 对公务员不同惩戒的处分期间分别为:(1)警告:六个月;(2)记过:十二个月;(3)记大过:十八个月;(4)降级:二十四个月;(5)撤职:二十四个月;(6)开除:不存在有限的处分期间。 51. 公务员惩戒的法律后果是:
(1)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内,不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而且也不得工资档次,其中受撤职处分的还要降低一定职务层次任职,并且按照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 (3)受开除处分的,解除与所在机关的人事关系,丧失公务员身份,并且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永远不能再次录用为公务员。
52. 除公务员法规定你给的公务员培训的四种基本类型外的其他培训类型有: (1)专项培训。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社区事业协调发展,加强基层公务员培训。 (2)对口培训。 围绕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有关政策而进行的培训是对口培训。
(3)MPA专业学位教育。我国从1999年起开始设立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 (4)境外培训。
(5)通用知识和技能培训。
53. 公务员培训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促进公务员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54. 按照课程设置要求,业务知识培训的课程设置可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选修课。 55. 公务员培训的公共必修课主要内容包括:公共管理、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现代科技、行为规范。
56. 公务员培训的技术方法(1)课堂讲授法;(2)研讨法;(3)案例分析法;(4)角色扮演法;(5)合作研究法。
57. 公务员交流的因素有: (1)工作需要;
(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
(3)避免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产生腐败行为; (4)根据规定需要回避;
(5)照顾公务员个人愿望等其他原因。
58. 公务员的回避具有以下特征:强制性、预防性。 59. 公务员交流的原则(1)依法进行原则;(2)适才适用原则:(3)个人服从组织原则;(4)合理原则。
60. 公务员在队伍内部的交流即转任,不涉及公务员身份变化问题,只是改变了行政隶属关系,即职务关系发生变更;而调任则涉及人员身份变化问题。此外,挂职锻炼即可在机关内进行,也可在机关外进行,但都不改变公务员身份,也不改变其行政隶属关系,只是临时改变其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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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国外公务员交流主要有以下几类: 部门内同一职系的调动、跨部门跨职类调动、竞职式交流、跨地域交流。
62. 我国公务员交流的形式是: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63. 调任的对象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64. 录用、调任属于公务员“入口”管理环节。 65. 转任的一般要求有:
(1)转任公务员必须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2)转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3)转任中如果出现职务升降,应当按照公务员职位升降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66. 挂职锻炼具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挂职锻炼不办理调动手续。 (2)挂职锻炼有时间性。
(3)挂职锻炼是一种内外混合型的交流形式。
67. 挂职锻炼的种类有:进行实践锻炼、进行培养锻炼、进行使用锻炼。
68. 公务员法对挂职锻炼的去向范围规定的是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69. 公务员回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政策配套原则、依法回避原则、内外监督原则、自我约束原则。
70. 公务回避的范围: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人 员的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如结拜关系、干亲关系、仇视关系。 71. 我国公务员的工资由四个部分组成,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72. 按照不同职能,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分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 73.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即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 74. 公务员的津贴分为: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
75. 美国公务员工资种类一般分为六种:一般行政人员工资;高级行政人员工资;邮政系统人员工资;驻外人员工资;退伍军人局医务工资;蓝领工人工资。
76. 我国公务员福利包括:休假制度、优抚制度、其他福利制度、公务员工时制度。 77. 公务员现行的休假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事假等。 78. 我国公务员的保险制度目前只实行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两种。
79. 新西兰公务员的养老体系主要包括三种制度:一是养老金制度。二是政府养老基金制度。三是节俭计划。
80. 公务员辞职分为辞去公职与辞去领导职务两类。
81. 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为: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82. 辞去公职的法律后果:(1)职务关系废除,公务员身份消失。(2)失去公职待遇。
83.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根据辞去领导职务的事由不同,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有以下四种类型;因公辞去领导职务、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84. 《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不适合继续相关工作,又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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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予以辞退。
85. 公务员辞退的法律后果
(1)公务员与机关的职务关系废除,公务员身份消失。(2)按照规定享受辞退待遇。
86. 男性公务员达到60周岁,女性公务员达到55周岁,应当退休。国家规定公务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必须退休,没有选择余地,人们也把达到退休年龄必须退休说成为强制退休。 87. 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主要有:
(1)对在高度危险、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位任职的公务员;
(2)在机构改革和机构调整中,需要缩减人员编制,为了便于人员分流。
88. 公务员控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立案、调查、审理、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执行。 89. 申述人和控告人的义务与责任
(1)公务员提出申述、控告应当实事求是。
(2)公务员在申述、控告时不能提出过高或者无理的要求。 (3)申述人、控告人要遵守法定的申述、控告程序。 90. 人事争议仲裁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及时处理原则。
91.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简答
1. 简述我国公务员制度同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相比的特点。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公务员不搞“政治中立”; 党的基本路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
(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公务员不搞“两管分途”;
(3)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公务员不单纯追求“才能”标准;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是原根部人事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干部人事管理的核心
(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务员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
(5)坚持中国特色的分类制度。 首先,在我国各级国家机关中,所有公务员不论职务高低,都按党和政府对他们的要求做人本事。 其次,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实行以职位设置的科学性为基础,兼有我国传统的品位因素,即推行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相结合的模式。 2. 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原则
(1)违法必究原则。 不论何种职位上的公务员,都必须模范遵守公务员的义务,不得违反,一旦违反,必须依法追究,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程序,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2)平等原则。任何公务员,不因其职务高低、党派、社会关系、宗教信仰及年龄、资历等原因而履行不平等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
(3)服务与稳定原则。我国对公务员义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国家机关事务的有效运行,所以,制定公务员义务时,即对公务员提出政治要求,又提出服务规则,以使公务员有效地为国家机关服务,并通过这种服务,使国家呈现安定团结的局面,以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 简述公务员服从命令义务的要求
(1)这项义务包括了“忠于职守”和“服从命令”两项基本邀请,这两项要求是科层制组织固有本性的表现,是宪法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要求。 (2)“忠于职守”的义务要求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专心于职务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换句话说,公务员必须把全部工作时间和职务上的全部注意力用于职务的完成。
(3) “服从命令”的义务要求公务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必需遵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指示(令)、通告(知)等一般性命令和针对特定公务员的个别性命令,以保证行政事务执行的统一性和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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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的命令应当具有合法性,具体来讲有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权限要合法;第二,内容要合法;第三,程序要合法。 4. 公务员权利的法律保障
(1)行政复议。 公务员如对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处理不服,在接到决定的一定期限内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公务员或其家属认为国家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家属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均可提出行政复议。
(2) 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出来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的一定期限内,向同级国家机关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3)控告。 公务员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等提出控告。
(4)诉讼权。 公务员还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我国设置公务员职务级别的目的 (1)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职务是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 (2)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
(3)便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职务设置是其他公务员管理环节的前提与基础。 6. 公务员级别的功能
(1)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从各国级别制度时间来看,级别主要是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职位的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唯一依据。 (2)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我国公务员职务序列根据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便会出现多种职务序列。而多种职务序列对应同一个级别序列。级别在此成为平衡比较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的统一标尺。将统一的级别序列作为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有助于淡化“官本位”这把标尺,避免将领导职务序列作为其他职务序列的标准参照系。
7.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在工资制度中主要体现在:
(1)合理增加级别数量。 原来的15级太少,难以发挥对公务员的激励作用。《公务员法》增加到27级。 (2)“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在我国,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工资待遇的两个基本要素,“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符合级别的功能定位,符合我国的工资制度。
(3)向基层倾斜。 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台阶相对较少,职业发展空间相对较少,为此应在级别设置中给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空间。体现在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上,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越大,这样,级别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效果将会更明显。 8. 我国公务员录用的意义 (1)有利于为国家机关选拔一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2)有利于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 (3)有利于激励人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9. 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条件 A.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在我国,根据教育事业的现状,报考公务员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报考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一般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资格条件,必须经中央或省级录用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才能有效,以防止滥设特殊条件,破坏录用考试的公平竞争原则。
B.限制性资格条件凡具有这些否定性资格条件所列情况之一者,即被认为不能报考公务员。它们是:(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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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的。
10.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公务员录用控诉不仅考察应试者的知识和专业水平,而且更着重考察他们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内容大致可分三个方面:
(1)知识测验。 主要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个部分。基础知识主要是指担任公务员必备的基本知识,如政治理论方面的哲学、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理论,法律处,行政管理,公文写作,科技,申论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等;专业知识主要是指从事某一专业或职位所必备的业务知识。
(2)智力测验,或叫能力测验。 主要是对应试者记忆能力、分析观察能力、综合归纳能力、数目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以及语言关系能力等一般能力的综合测验。
(3)技能测验。 主要包括应试者处理实际问题的速度与质量,检验应试者对知识与智力运用的程度和能力。
11. 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
(1)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与国务院人事部门即国家人事部是公务员录用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录用公作的宏观管理。 (2)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省级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包括省委组织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即人事厅、局。
(3)设区的市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公务员法》规定,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工作。这里“设区的市级”是指地 级市,与其规格相当的州、盟、行署等。“必要时”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必要单独组织录用事宜;二是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有组织录用工作的条件和能力,具体职责应根据授权范围与任务而定。 12. 公务员录用的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 (2)资格审查;
(3)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 (4)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察; (5)体检;
(6)录用。 录用有两个环节: ①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②审批、备案。 13. 简述公务员年度考核与录用考察、晋升考察的区别。
(1)目的不同。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的全年表现进行评价;录用考察是对录用人员的一贯工作表现进行评价,以确定能否录用为公务员;晋升考察是为晋升公务员职务进行的评价。 (2)法律依据不用。年度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录用考察依据公务员录用相关规定;晋升考察依据公务员晋升相关法规。 (3)考核组织不同。年度考核由行政首长或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录用考察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晋升考察由任免机关进行。
(4)考核方法和程度不同。年度考核方法和程度比较规范,有法律明确规定,程度严谨;录用考察方法和程度相对简单;晋升考察方法和程序严格。 14. 公务员考核的意义
考核是是国家机关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建立和健全公务员考核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激励公务员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绩效。 (2)有利于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3)为公务员管理的其他环节提供了依据。有效的考核制度能够对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这便公平地调整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奖金,公正地奖优罚劣,提供了客观依据
15. 公务员考核内容中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基本含义分别为: (1)德,是指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 (2)能,是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所需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勤,是指公务员的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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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绩,是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成绩等。 (5)廉,是指公务员的廉洁自律等情况。
16. 简述我国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优秀与称职等次的标准。
A.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 B.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5)廉洁自律。 17. 简述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 (1)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这是我党多年来实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与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考核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这就要求对公务员既要进行平时考核,又要实行定期考核,正确处理好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之间的辩证关系,力求考核结果全面公正。
(3)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将二者相结合就是定性考核必须以定量考核为客观基础,定量考核要以定性考核为基本目的。
18. 为配合公务员法的实施,2007年1月,《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做了如下具体规定:
A.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段考核奖金。
B.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C.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此外,考核结果还应当与培训相结合。考核优秀的公务员,还可以获得培训的权利,如输送到公务员培训机构学习、赴外学习、考察等,这本身对公务员也是一个激励。 19.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的意义
(1)对于机关来说,职务任免与升降是保证机关各个职位获得适宜人选的主要途径; (2)对于公务员来说,职务任免与升降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 (3)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是实现职务管理的保证。 20. 免职的程序
(1)提出拟免职的建议。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上级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拟免职人员的建议。
(2)审核。由公务员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对免职事由进行认真审核,如属实,可交由任免机关领导讨论。
(3)作出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免职。 (4)发布免职通知。一旦领导作出免职决定,就发布免职通知,并通知公务员本人。 21.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和坚持的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也是我国干部人事工作的优秀传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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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必修注重工作实绩,以工作实绩作为衡量公务员德才的主要尺度。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要求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工作必须公开进行,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公务员公布有关情况。
(4)逐级晋升原则。指晋升公务员的职务,在一般情况下应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 22. 简述晋升领导职务的资格。
按照《根部任用条例》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23.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2)组织考察。在考察前,要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沟通协调,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3)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委任制职务,由任免机关依法任命。选任制职务,进行依法推荐和民主协商,由选举机关选举产生。 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进行。 24. 公务员降职的程序
(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2)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降职公务员的意见。 (3)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25. 公务员奖励有以下基本特征: (1)公务员奖励的主体(授奖主体)就是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即拥有授奖权限的机关。 (2)公务员奖励的对象(受奖对象)就是公务员个人或者公务员集体。
(3)公务员奖励必修依法进行,即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种类、方式、权限等都由法律法规规定,奖励主体必修按照这些规定实施奖励,不能随意改变法律法规规定的这些内容。 26. 实施公务员奖励与惩戒的意义 (1)建立和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体系的必要环节。完整奖惩制度有助于其他环节的进展,反之,就会影响其他环节的进行。
(2)建立和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的落实的有效措施。
(3)建立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重要保障。
(4)建立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实现各级党政机关廉洁、高效运行的切实需要。 27. 简述公务员培训的含义及特点。
公务员培训,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务员职位要求,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以提高和改进公务员素质能力为目的,通过各种形式、有组织地为公务员提供的教育、训练活动。 理解公务员培训的含义,应从公务员培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来把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务员培训目标的时代性; (2)公务员培训内容的实用性; (3)公务员培训手段的多样性; (4)公务员培训方式的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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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务员培训时间的持续性。 28. 公务员培训的意义
(1)公务员培训是提高 政府服务意识,实现政府战略任务的重要保障;
(2)公务员培训是提高政府效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3)公务员培训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升人力资源能力的重要途径; (4)公务员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之一,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9. 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原则
(1)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是公务员培训的方向,是我党一贯坚持和倡导的优良传统和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
(2)学用一致的原则。学用一致既是公务员培训的目标,也是培训的方法。这就要求公务员培训的内容要与培训的目的一致,把公务员培训与培训后的工作和使用统一起来。
(3)按按需施教的原则。按需施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培训内容和形式而言,是指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需要,以及各级各类公务员不同职位的要求,确定公务员培训内容,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二是针对培训对象而言,不同职位不同层级的公务员,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也有所不同。
(4)讲求实效的原则。讲求实效是针对公务员培训的实效效果而言。实效和质量是公务员培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衡量公务员培训成败的主要尺度。 30. 公务员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主要有三大类:国家法律、党内条例以及其他党和政府文件。
(1)国家法律。 主要有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培训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条款为公务员法的“第十章”中的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2)党内工作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就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颁布的党内条例,为我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定依据,同时也是公务员培训的重要依据之一。
(3)党和政府相关文件。党和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和公务员培训的文件。如2007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的《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07年2月人事部制定了《“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
31. 简述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管理内容。 (1)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和管理者队伍建设。 (2)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适用的教材体系。
(3)加强培训工作研究,积极推广培训工作中先进经验和做法。 (4)建立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准入制度和评估制度。 32. 简述培训需求分析的基本要素。
公务员培训需求必须要从公务员个体层次、组织层次、国家或地区战略层次上加以分析。 (1)个体层次的培训需求分析。在这个层次上,培训需求分析的主要任务是,了解组织内员工的现有知识、素质能力等方面的状况和结构,找出与应有状况之间的差距。
(2)组织层次的培训需求分析。在这个层次上,培训需求分析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组织总体目标、资源状况和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判断,发展组织在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组织应有的员工素质结构状况与现有实际素质结构状况之间的差距,并说明培训是否解决现有差距的最有效的方法。
(3)国家或地区战略层次的培训需求分析。战略层次的培训需求分析,一般要考虑国家或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等实际状况,要与国家或地区的未来战略发展目标相结合。 33. 公务员培训规划设计中应考虑的因素,构成了培训规划的基本内容。它们包括:
(1)了解组织工作性质、技能要求、组织绩效的理想状况与实际状况差距等因素,明确它们是如何决定培训的必要性的。
(2)对培训对象、内容和方式的分析。
(3)培训主管部门所接受的培训对象的范围。 (4)培训对象的规模。
(5)培训工作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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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确定承担培训的教育机构。 (7)确定教师的素质。
(8)确定培训是采用集中的还是分散的形式进行。 34. 公务员培训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培训总体评估。培训总体评估着重于三个方面的考察,即培训需求、培训的规划设计以及培训机制等。这一评估的作用主要是鉴别培训是否为组织需要的人力资源提供培养服务、是否能够保证培训有效地进行等。
(2)受训者反应评估。主要针对三方面进行:对培训内容的评估、对培训方法的评估、对培训后勤保障的评估。
(3)受训者知识、技能学习成果评估。这是在培训即将结束之前,通过对受训者在培训期间所学知识和技能结构的直接评价,进而掌握培训效果的方式。
(4)个人绩效的评估。它关系到培训的最终目标是否达成,学员是否将培训中获取的学识和改进的行为转化为良好的工作绩效。
(5)组织绩效的评估。提高组织绩效是组织投资培训人力资源所要得的最终目标。 35. 制定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遵循的首要原则。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首要原则是按劳分配原则。 公务员工资制度主要从以下方面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①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②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的工资差距。
(2)正常增资原则。正常增资原则就是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即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必要的经费用于增加公务员的工资。 正常增资原则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工资工作的基础建设。
(3)平衡比较原则。平衡比较原则就是在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时,应参照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企业单位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保持平衡,这是协调公务员系统与外部系统分配关系的主要原则。平衡比较原则是协调公务员系统与外部系统分配关系的主要原则。
(4)法律保障原则。法律保障原则是指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公务员的工资管理以法律为依据,受到法律的保障。 36. 公务员福利的作用 (1)公务员的福利是对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必要的保障,福利制度主要是为解决公务员生活困难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2)公务员的福利可以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3)公务员福利的作用还可以增加公务员队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可以稳定公务员队伍,提高满意度,减少流失率。
37. 公务员保险的作用
(1)公务员保险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
(2)公务员保险为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使他们尽快恢复劳动能力,保证了劳动了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这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 (3)公务员保险使公务员亲身感觉到职业的优越性,工作的自豪感和荣誉感,对于保护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提高公务员的健康水平,稳定公务员队伍,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8. 建立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制度的意义 (1)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意义。 ①有利于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形成能进能出的更新机制。②落实了个人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③有利于规范机关的人事管理行为,既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又维护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既尊重个人意愿,又强调权力背后的责任,也有利于对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2)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的意义。 ①辞退制度体现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②辞退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充满活力。③辞退制度是建立高校廉洁政府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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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意义
①退休制度有利于公务员队伍新老交替的正常化,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②退休制度是宪法赋予公务员老有所养权利的真正体现,也是对公务员履行退休义务的监督。③退休制度是调节公务员领导职务、克服公务员领导职务终身制的重要形式。 39. 简述辞去公职的特征。
(1)辞去公职是公务员自主择业的权利; (2)辞去公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3)辞去公职作为公务员自主择业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即辞去公职的公务员享受法定的辞职待遇;
(4)辞去公职权利的限制性。 40. 简述辞去公职的程序。
(1)公务员要辞去公职,首先必须提出辞去公职的书面申请。 (2)任免机关进行审批。
(3)公务员任免机关在收到普遍公务员辞去公职的书面申请后,要咋30日内进行审批,而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书面申请要在90日内进行审批。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将其职位工作的内容,要求等向其接任者进行交接,以保证机关工作照常进行。对于主管或经管财务的公务员,离职前还要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对其任职期限间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本单位财务开支的合法和正确。 41. 公务员辞退的特点
(1)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法定的用人权利,一般无须事先征求公务员的意见,而是公务员所在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作出记得一种单方面的人事行政行为。
(2)辞退公务员必须是基于一定的法定事实,即只有当公务员的某些行为表现符合《公务员法》的条件时,机关才能单方面终止公务员的职务关系。非因法定事由,公务员不得被辞退。 (3)辞退公务员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行为是无效的。 (4)被此拖得公务员享有打定的辞退待遇,可以领取辞退费及失业保险。 42. 简述辞退与开除的区别。
辞退和开除公务员的直接法律结果,都是终止了公务员与机关的一切职务关系,公务员身份消失,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但是辞退和开除这两种人事行政行为存在着根本的差别:
(1)性质不同。开除是对公务员的一种行政处分行为,具有明确的惩戒;而辞退不是行政处分,不具有任何惩戒性质,是公务员管理中的正常行为; (2)原因不同。辞退的原因是由于公务员的德才水平或本人主观努力不够而不能胜任公务员职务,无法履行公务员义务而产生的;开除则是由于公务员在行使公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3)法律后果不同。辞退的公务员依法可以获得辞退费和享受失业保险;而被开除的公务员只能享受失业保险,而不能享受其他待遇。 43. 简述不可辞退的规定。
(1)因公致残,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44. 简述确定公务员退休待遇的原则。
(1)国家保障原则。公务员地位的特殊性,工作岗位的神圣性和任务的重要,决定了他们在职时的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负担,他们退休后的退休金也只能由国家财政负担,体现国家保障原则。 (2)法律保障原则。《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这就说明了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是由法律来保障的。 (3)退休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应原则。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有机增长、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使退休公务员的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退休金免税原则。 退休金与工资存在本质差别:退休金不是工资,而是福利,按照国际惯例,福利收入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休金免税原则也体现了国家对曾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的退休公务员的关爱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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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简述公务员的退休待遇。
公务员退休的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退休金待遇和其他物质生活上的待遇。
(1)退休公务员的的政治待遇。政治待遇是指退休公务员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享有各种政治权力。如阅读机密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参加党和国家组织的有关会议,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善政府行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作出贡献等等。
(2)退休金待遇。退休金待遇也称退休费、养老保险金等,是由国家规定发给退休公务员的生活经费,也是退休公务员享受物质待遇的基本部分。根据公务员退休待遇“国家保障原则”,退休金由国家财政支付。公务员退休金发放的“累积贡献”所参照的指标就是公务员在职时的工资。 (3)其他待遇。公务员退休后除享有政治待遇和退休金待遇外,还享有其他待遇。其他待遇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①在职时享受的地区津贴、公费医疗部分、住房标准和房租补贴、取暖补贴等,退休后继续享用; ②对因公致残的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工伤残保险金。其中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③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按同级在职公务员的标准执行;
④退休公务员去世后,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与在职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⑤对获得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青海、西藏及“三级”等艰苦地区工作的公务员,退休金可以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再提高5%至15%,但最高不得超过在职时的最高工资。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公务员,退休金可在一般标准基础上至少再提高5%。
46. 简述公务员控告与公务员申诉的主要区别。
(1)目的不同。 申述的目的是使处理机关改变或撤销对自己的处理决定,以便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已经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控告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而且还要求追究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人员的责任。
(2)原因不同。 引起申述的原因是公务员对已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不服而要求重新审查,引发控告的原因是公务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47. 公务员申述与控告的意义
公务员的申述控告制度是公务员整个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对公务员其他制度顺利推行有重要的保障和监督作用。
(1)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是实现公务员权利的重要保障。 由于在实际生活中错误处理公务员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了申述控告制度之后,公务员就可以依法要求纠正并且对因错误处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获取补偿。因此,申述控告制度能起到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2)建立公务员的申述控告制度是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重要保证。 当公务员受到不当处理时能及时得以纠正,当公务员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公务员就能够心情舒畅地投入工作。因此,申述控告能起到调动公务员积极性你给的作用。
(3)建立公务员的申述控告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务员管理机关公正廉洁建设。
申述控告制度的建立,使受害人有权向有关机关反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甚至挟嫌报复,以权谋私,侵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人的问题,并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保证了公务员管理机关的公正、廉洁风气的形成。
论述
1. 我国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原因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同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形象地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公务员制度。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行政管理尤其是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它要求我们改革原来不合时宜的干部人事制度,加快推行公务员制度。
(1)市场经济需要职业化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条件,要求形成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新格局。市场经济还要求国家全方位地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就需要有各种新型的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此,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化管理体制,尤其是干部人事制度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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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不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建国以后又根据计划经济的需要进行了改进,选拔与培养了搭配优秀根部。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发的深入进行,这种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开始明显地暴露出来,诸如干部范围过宽,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人与管事脱节;管理方式缺乏单一陈旧,阻碍人才成长;管理制度不健全,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等等。上述干部人事制度的种种弊端相联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极不适应。因此,必须进行改革,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出路是在发展与完善原根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推行公务员制度。
(3) 而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10多年的事实证明,这种新型的政府人事管理制度,正适应了经济管理现代化的要求,已经大大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是两种相互协调,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经济与政治制度。 2. 试述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的特点及国外分类制度给予我们的启示。
(1)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两种分类方式各有长短。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 ,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品位分类相对简单,对于吸收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便于公务员流动;缺陷是不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职位分类按职位的要求择人,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缺陷是灵活性不足,不利于人才流动。两种分类方式近年来有相互兼容的发展趋势。以英国为代表的品位分类,开始重视公务员的专业化建设。以美国为代表的职位分类,开始重视通才的培养与流动。 (2) 从对国外分类制度的考察中给予我们的启示:一是职位分类制度与品位分类制度正在走向融合,而不是走向两个极端的“分流”。二是在两种类型的分类制度中,类别划分的标准可能各异,却都划分公务员类别。三是在两种类型的分类制度中,公务员的职务序列都是根据类别设置的。四是职务与级别的功能是有区分的。在职位分类制度下,职务一般解决领导指挥关系,级别一般解决经济待遇。
3. 公务员考核的范围
中组部、人事部2006颁布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考核范围作了如下九个方面的补充规定:
(1) 请病假、事假的公务员的考核;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2)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的考核;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考核;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在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的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5)新录用的公务员的考核: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6)《公务员法》规定,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不得不故不参加考核。如果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7)受处分的公务员的考核;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8)对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公务员的考核管理;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9)对在考核中违纪行为的处理。 对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 试述公务员纪律与义务的关系,
(1)义务和法律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行为规范,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纪律则是组织通过其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规范,纪律规定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和指导。
(2)公务员纪律是国家为保障各个机关实现其职能、维护机关的秩序和正常运转而制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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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务员纪律具有规定性,这是公务员纪律不同于其他组织纪律的重要区别点。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对应于公务员的身份,公务员个人以及公民身份行为时还必须履行党员的义务、遵守公民纪律,以党员身份行为时也必须履行党员的义务和遵守党的纪律。 (3)在中国,公务员义务和公务员纪律都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此处的纪律规定在本质上是另一种形式的义务规定,故二者是完全一致的。义务是相对于权利而言的,它从正面要求公务员应当怎么做并从宏观上支配和约束着公务员行为,纪律则是义务的具体化,从反面要求公职人员不应当怎么做并从微观上支配和约束着公务员的行为。简单来说,义务规定积极性的作为要求,纪律则规定消极性的不作为要求;义务为纪律规定了前提,纪律则是义务的具体展开,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完整地构成约束公务员行为的法律体系,为公务员惩戒规定了条件。 5. 试论公务员惩戒的条件(公务员纪律的内容)。 公务员惩戒条件是指公务员纪律的内容,即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16项纪律,从学理上大体可以分为六个类别的纪律要求。
(1)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公务员在政治方面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即政治纪律是限制公务员政治行为的准则,它主要包括如下三项纪律要求: ①公务员不得散步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②公务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③公务员不得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2)组织纪律。组织纪律是公务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组织行为准则,即组织纪律是限制公务员组织行为的准则,它主要包括如下两项纪律要求:
①公务员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②公务员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3)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公务员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即工作纪律是限制公务员履职行为的准则,它主要包括如下五项纪律要求: ①公务员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②公务员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③公务员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④公务员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⑤公务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4)廉政纪律。廉政纪律是公务员在廉洁从政方面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即廉政纪律是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的行为准则,它主要包括如下三项纪律要求。①公务员不得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贪污违反了廉政纪律。 ②公务员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③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5)道德纪律。道德纪律是公务员在职务内外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和社会行为准则,即道德纪律是限制公务员职业行为和社会行为的准则,它主要包括如下两项纪律要求:
①公务员不得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②公务员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道德。
(6)其他纪律。其他纪律是前述一五项纪律以外的兜底性要求。如《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规定了严禁法官和检察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6. 论述公务员四种法定化培训类型的含义、目的、对象和结果的使用。 (1)初任培训。
①初任培训是指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培训,即经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培训。
②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新录用的在试用期未上岗的公务员。
③初任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④初任培训结果的使用。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者或者未参加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2)任职培训。
①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的培训。任职培训一般按照相应的职位要求进行。
②公务员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
③任职培训的目的主要是提高拟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行政管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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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增加、补充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为使其尽快适应更高层次领导职务做好准备。
④任职培训结果的使用,任职培训一般应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从严格要求上说,培训必修进行考试、考核,其成绩应该与任职使用挂钩。 (3)专门业务培训。
①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着力提高公务员从事某项专门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专门业务培训成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专门业务培训的对象,一般是拟从事某项专门业务的公务员。
③专门业务培训的目的,是根据专项业务需要而设,覆盖面广,专业性强。
④专门业务培训的使用。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4)在职培训。
①在职培训是指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培训。此外,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所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也属于在职培训。 ②在职培训的对象,范围非常广泛,一般包括所用公务员。
③在职培训主要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着力于全体公务员更新知识,开阔视野、提高素质。
7. 试述公务员培训的管理体制。
我国整个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体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1)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当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2)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等职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3)地方各级党务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务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4)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5)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在整个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大框架下,我国公务员培训实行的是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培训管理体制。人事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协调下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培训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协调同级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8.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的意义
(1)公务员交流的意义。 交流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不可缺少的环节,它充分体现了国家机关的开放性,能够很好地推进人力资源的全面发展。具体来看,交流制度所承担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有利于开阔公务员的视野,使公务员得到多方面的锻炼。交流有利于公务员增长阅历和才干,也有利于激发公务员在新的岗位上从零开始,努力学习、积极探索的精神,同时,也有利于密切上下级之间,各部门、各地区、各系统之间的关系,促进相互的协调与合作,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②促进人才的合理使用。交流制度为公务员学以致用、各尽所长和适才适用开辟了道路,也为领导班子的优化组合,实现优势互补提供了很好的途径。
③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推进廉政建设的发展。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定期交流,轮换岗位,有利于打破“关系网”,保持公务员正常的工作关系,使公务员能够秉公办事、大胆工作,防止和消除各种不正之风对行政活动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影响,维护党、国家爱、人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声誉。
④解决公务员的实际生活困难。在不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通过交流活动,组织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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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合理地解决公务员的个人生活困难,如长期两地分局、上下班路途遥远等,具有稳定公务员队伍的作用,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
(2)公务员回避的意义。 回避制度是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以公务员对亲属的回避为中心,体现了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公正、公开、公平,能有效地防止机关内腐败现象的发生,帮助公务员摆脱各种人情关系的纠缠,更好地履行职责。
①回避有助于防止腐败的产生,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作为事前强制性措施,回避具有很好的预防性。它通过法律手段,由组织强制性地对相关公务员实行任职、地域或公务回避,减少或消除亲属聚集在同一机关、部门、地区的可能性,从源头上预防公务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是国家机关加强廉政建设,保证秉公执法的重要举措。 ②回避有利于公务员健康成长。实行回避制度,将一些可能影响公务员公正执法的隐患予以排除,即可以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原则,保证公务员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为公众服务,又是对公务员最大的保护,有利于公务员的健康成长。
③回避有利于消除政治上的不安定因素,促进国家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实践证明,亲属聚集在一个单位往往形成各式各样“小团体”,这不但是裙带风盛行和腐败现象滋生的温床,而且常常会出现派系列利益的冲突,严重时甚至会破坏国家机关的团结,影响工作效率。实行回避制度,可净化机关内部的人际关系,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
9. 试述《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对象的具体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 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2)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3)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 年的,应当交流。
(4)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5)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6)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7)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属于必修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10. 公务员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趋势 (1)现阶段公务员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① 利制度比较陈旧,总体水平偏低。现行的福利政策大都是改革开放以前或改革开放之处制定的,有的甚至还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制定过时、标准陈旧、明显不合理。随着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逐步走向市场化,或过渡到社会保障体系,而公务员工资收入考虑这些因素严重不足,使得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水平和实际收入水平下降较多。
②福利发放差距大和平均主义并存。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等因素,造成了地区间、部门间、单位间的差距不断加大,这种差异近年来更有扩大趋势,如“权力部门”与“清水衙门部门”差距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单位内部享受福利与所担任职务和贡献大小基本不挂钩,平均主义严重,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③改革后,与各项制度改革不配套。特别是住房、医疗、供暖等各项制度改革都在不断深化进行,福利制度却长期处于停状态,没有相应地进行调整,没有与工资制度改革相结合,改革相对落后。 (2)改革的趋势:改革福利制度要按照“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的要求,将提高工资与改善福利相结合,坚持福利货币化、透明化、规范化的方向,实行合理的福利待遇,鼓励公务员长期为国家服务,使公务员的福利与现行工资制度相配套,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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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同步。根据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福利制度也会有所变化,逐渐向满足公务员高层次的文化需求方面转变,使福利制度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11. 公务员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趋势
(1)公务员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的现行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逐步建立起来的,一些保险的项目和费用与现在的工资相差甚远,起不到保险制度应起的作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其一,没有建立基金积累制度。退休费用由国家统包,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实行现收现付,没有形成积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退休人员的不断增加,财政负担将越来越重。
其二,保险制度不健全,失业保险尚未建立起来。 其三,管理不科学,缺乏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医疗等经费增长过快,浪费现象严重。
(2)改革的趋势。改革公务员的保险与福利制度,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改革的趋势是: ①改革离退休费由国家统包、现收现付的状况,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符合机关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营机制,逐步实现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制定适合机关特点的养老保险金给付方法,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金给付制度。要建立起科学的养老金调节机制,使公务员的养老保险金随着城镇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的增长和在职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而增加。
②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③完善工伤制度。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制定工伤认定和处理方法,科学合理地划分伤残等级与类别,确定伤残待遇,形成与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工伤保险制度。
④按照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进行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政府部门主要管政策、制度和标准。建立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收支、运营和保险对象的管理工作,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程度。
12. 辞去公职与擅自离职、免职的区别。
A. 辞去公职和擅自离职的区别:辞去公职和擅自离职虽然都是公务员本人意愿的表现,但两者在法学上仍然存在质的区别:
(1)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意愿是得到法律确定的,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擅自离职的意愿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定,因此,擅自离职可以认为是公务员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从而承担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2)辞去公职是公务员自主择业的权利,公务员是否行使这种权利以及行使辞去公职的法律后果,法律不加干涉,由公务员自行处理;而擅自离职则是一种违纪行为。违纪行为是要追究责任的。因此,违纪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公务员本人所能决定的,而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公务员本人相应的处理。可见,擅自离职的法律后果是事先设定的。
B.辞去公职与免职的区别:免职是公务员的任免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律事由和经过法定的程序,免除公务员所担任职务的一种人事行政行为;而免职则是机关的一项人事行政权利。而免职是相对于任职而言的,辞去公职与免职存在本质的差别:
(1)性质不同。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自主择业权利,是公务员自愿的法律行为;而免职则是机关的一项人事行政权利,是任免机关的单方 面的法律行为,公务员必须服从。
(2发生的原因不同。辞去公职的原因是因公务员个人而引起的,是出于公务员的个人意愿;而免职则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如因转换职位任职的,离开工作岗位学习超过一定期限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等等。没有这些法定事由是不可能任意免职的。
(3)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辞去公职是公务员与机关职务关系的废除;而免职则有两种情况:一种因退休、离休、辞退等原因而引起的免职。这种免职是终止公务员与机关之间的职务关系;另一种是由于公务员职务的变更,工作岗位变换等原因引起的免职。这种免职不是公务员与机关职务关系的终止和公务员身份的消失,而是职务关系的变更,即免职是为了任新职。 13. 试述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含义及建立申述控告制度的意义。 (1) 公务员申述是指公务员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向有关机关说明和陈述,并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保护的行为,它属于非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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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上的申述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述。 (2)公务员申述的对象是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或者管理关系的党政机关。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认为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对这种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追究侵权者责任的行为。
案例分析
1. ①录用计划的审批权问题。县人事局是否既有录用计划的审批权取决于其所在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如果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没有授权于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则县人事局违规。
②发布招考公告和组织考试问题。公务员录用的报考公告由政府人事部门发布,公共科目的笔试由获得授权的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发布招考公告不得自行组织公共科目的笔试。 ③录用的审批权问题。县人事局没有公务员录用的审批权,需要报上级设区的市政府人事局审批。 2.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
(1)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嘉奖是国家公务员奖励的一种,其批准权在县政府。县卫生局批准嘉奖公务员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
(2)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对撤职的行政处分的解除期限为两年,提前解除期限不得超过原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县卫生局提前解除张某的行政处分违反这些规定。
(3)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县卫生局对张某年终考核确定为称职等次是违法规定的。 3. 公务员考核的主要方法之一是: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首先,公务员考核要在有关行政领导人员主持下进行,他们对考核结果拥有最后决定权。 其次,公务员考核还必须走群众路线,让群众参与考核。有关行政领导人员考核公务员时,要通过不同形式向群众了解公务员的有关表现,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其主要程序是: (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进行。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包括八项程序:a.考核准备;b.述职;c.民主测评;d.个别谈话;e.调查核实;f.撰写考核材料;g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h.反馈。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是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直接或间接的依据。这赋予了考核结果以法律效力,使考核作用的发挥有了可靠的保证。
4. 公务员惩戒程序:
(1)初步调查。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2)立案。任免机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3)正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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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述和申辩。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5)决定。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告知。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归档和备案。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归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并且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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