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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问题浅析

2024-07-09 来源:步旅网


经济法责任问题浅析

[摘 要]经济法责任主要是由于经济行为主体违背了经济法的相关规定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经济法的产生时间较短,各方面的法律研究还不深入,还有很多理论区域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去研究,经济法的不断完善也可以为我国经济的持续腾飞助力。我国经济法责任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文章从经济法责任问题出发,将理论结合社会实际,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为解决经济法责任问题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独立;义务

一、关于经济法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责任是指因为特定的法律事实所以引起的损害并且负有赔偿或者接受惩罚的义务,这里有几个前提条件,就是说法律责任的发生首先要有特定的法律事实,其次这特定的法律事实引发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由法律事实造成的,基于以上两点所形成的法律义务就叫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法律的制裁。

(二)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从法律义务的层面看,经济法责任一般是指经济行为主体的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相对应,或者说是一种事后责任,就是违约者违背了相关的经济法法规所必须承担的事后责任,追究经济法责任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发生了他人法定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事实。

从法律后果的层面来看,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行为主体违背了经济法律的相关规定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从法律制度的层面看,在经济法上应当主要把法律责任作为法律主体承担权利义务的一种形式,强调义务的应为性和违反义务的应受谴责性,同时与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相联系。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经济法责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经济法责任的前提就是要有经济义务的客观存在,同时还要有义务主体的特定存在,在民法中,任何一个具有生命的个人都可能成为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是在经济法中,经济法责任主体是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的。除此之外,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如果是负有一定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构,那么这些国家机构必然就是具有一定的职责和义务。其次,经济法责任并不是说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以后才会出现,因

为很多情况下,经济法的违法后果是有“潜伏期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才能显示出来,在这种背景之下,一定时间之内是不会产生危害后果,但是这种经济行为对于以后的经济秩序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指经济行为人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同时这种行为是由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过错责任原则换句话来说就是违法的主动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经济法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之一,但是在实际中不宜使用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这样,很多经济责任人的责任便很难追究。

2.公平责任原则

从法理上来看,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法律作为社会秩序调整的有力工具,必须以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作为价值目标,否则法律变成了无源之水,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分支,其调节的社会客体主要是各种经济行为,在实际的实施中保证社会公平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二、我国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

(一)经济法责任形式不独立

从法律理论界的意见来看,有很多专家学者对于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是持有保留意见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首先,经济法领域的法域属性的二元性与调整对象的混合型所致,其次,其实经济法是不具备独立的责任承担途径,综合责任论的支持者党宪中教授就提出,经济法责任根本就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从实质上看,经济法责任是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共同构成,法与法之间可以被相互援引,并形成良性的互动,这样一来,对于整个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重要的意义,也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调节作用。从这个角度看,经济法责任是对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从理论上来看,任何一门法律学科如果想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就必须有其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学术界对于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独立性是没有认可,立法者也没有接受。从根本上来说,经济法产生时间较短,各方面的法律研究还不深入,还有很多理论区域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去研究。经济法的不断完善也可以为我国经济的持续腾飞助力,客观来说,现代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需要经济法发挥自身的调节作用,为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保驾护航。

(二) 监管主体的经济法责任难以追究

某种程度上来看,经济法是一种公法,难免会在社会、国家、经济组织、个人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在我国,经济监管部门主要是国务院和国务院下属的经济

职能机构,从实际工作中来看,这些部门和机构一方面在履行经济监管的职责,另一方面又是经济法所约束的客体,这样一来这些部门和机构既是足球运动员又是裁判,既是监管主体,又是被监管对象。撇开这些监管部门,其他受监管的经济组织和个体的经济法责任比较好追究,可以由这些监管部门进行追究,但是调控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去很难追究。经济法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社会利益,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建立起国家赔偿制度,用来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以及对国家权力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弥补。

(三)诉讼的主体缺失

在实际中,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危害结果往往是社会承担,这个时候被侵犯的对象便是整个社会利益。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的双方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俗话说就是民告民,在行政诉讼中,诉讼的双方是地位不平等的政府与个人,就是所谓的民告官,所以说在这些诉讼中,诉讼主体很明晰。到那时具体到经济法中,诉讼主体就具有广泛性,出现诉讼主体缺失的现象,有的学者就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经济公益诉讼,就是由专门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的团体提起诉讼,这种诉讼形式也符合当前的社会实际。经济法的很多规定都是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满足了社会本位的要求,一旦社会公共利益的团体提起诉讼,这种诉讼方式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对于经济法调节功能的发挥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四)没有独立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经济法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这部法律代表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特定群体的利益,但是社会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又是有区别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都是不同的,再者,国家机构是由个体组成,这些个体又有自己的利益追求,所以说,国家机构也无法代表公共的利益。国家在行使职权时难免会出现一定的偏向性,换句话来说就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作为经济法职能机构,与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并不完全相符。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机构改制工作,将经济(知识产权)交通运输纳入民事审判的大类,设立四个民事审判庭,至此,我国便没有独立的经济法司法机构。

三、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的路径

(一)立法完善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经济法作为调节经济活动的法律,其主要目的就是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同时还肩负着防止政府权力僭越的职责,要保证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合法的、适当的,防止政府对于经济过度干预。但是在实际中,由于经济法采取的是财产性责任,换句话来说就是民事赔偿责任,这对于经济法的社会调整功能来说是难以满足要求的。我们应该扩大经济法责任的形式,这样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调整功能,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我们也要加大法律普及的力度,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很多人不懂得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更需要公众的参与,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利益,所以说,我们在完善经济法的立法的同时,从责任形式的范围上进行扩展,还要加大经济法的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经济法意识,在遇到经济纠纷的时候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们未来发展的方向。

(二)司法完善

司法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建立起经济法公益诉讼制度,最早的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古罗马,这是相对于私益诉讼的法律概念,公益诉讼不是为了个人的私利私欲,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起的诉讼,具体来说,就是在法治社会下,任何个体都可以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然后法院根据相关法规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其次,从制度层面对经济法司法的完善,比如说,法院可以设立起诉保证金制度,在公益诉讼中,原告往往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为了防止原告因为保证金不够而发生的无法提起经济诉讼或退出经济诉讼程序现象的出现——这样也会使得经济诉讼沦为形式以及相关法律资源的浪费,还需要完善预审制度。由于经济案件往往很复杂并且偏专业化,所以,在司法部门受理之前,需要对原告的起诉进行预审,这样一来,可以保证案件的可申诉性以及法律事实,减少法律资源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还可以将诉讼双方在事前聚集在一起进行辩论,这样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三)执法完善

经济法执法机构的独立性一直是饱受诟病的,一般来说,具体表现为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很容易受到政府力量的影响,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在地方是很容易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的。毫无疑问,如果经济执法机构不具备完全意义上的独立性,那么在保障经济法执行力度以及追究经济责任的过程中就会出现效果打折,鉴于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有一个完全独立的经济法执法机关,这样才能不断地满足经济法独立性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经济司法部门和经济执法部门要相互独立,彼此分工,更具有针对性,但是在我国,这两者都是人民法院,经济案件的专业性让法院来承担这明显是不合理的,不利于案件审判效率的提高,经济案件中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主体又是工商部门,这也是不够合理的,应该将经济执法与行政执法相互分离,然后通过对经济执法程序进行完善。经济法作为一部相对独立的法律,严格意义上来看,没有自己的程序法是难以持续的,因为没有程序法作为支撑,经济法实行过程中就很难做到有法可依了。经济法的执行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行政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地节制,以至于出现了权力僭越的现象,所以说,在制定经济执法程序时,我们也需要将行政权力的干扰因素考虑在内,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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