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应急状况的识别和响应机制,确定可能影响食品平安的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出有效响应,防止和消除可能发生的食品平安隐患。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生产活动中发生火灾、汛情、停水、停电、停汽和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成心投毒等可能影响食品平安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响应。
建立应急状况的识别和响应机制,确定可能影响食品平安的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出有效响应,防止和消除可能发生的食品平安隐患。 三、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发生紧急情况的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的实施;负责发生紧急情况时人员、车辆的调配,拨打119 、110、120求助 等协助工作。负责每年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质检部负责对在火灾、汛情、停水、停电、锅炉故障停汽等事故中受到影响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负责对发生超范围超量使用添加剂、成心投毒等相关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 (三)生产部负责发生紧急情况时生产方案调整及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未明确规定应急措施的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
(四)设备部负责发生火灾、汛情、停水、停电、停汽等情况中设
备设施的应急准备、响应及其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全厂消防设施配备工作。 四、内容
(一)火灾应急准备及响应。
1.应急准备:办公室负责每年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平安培训,每年11月9日组织员工开展灭火和疏散演练;按消防平安法规要求配置灭火设备。
2. 当发生火情时,当班领导立即指挥现场人员就近取灭火器对着火点进行控制,防止火势快速蔓延。火灾初起阶段的扑救要做到及时、快速。同时派人通知车间、楼层内其他人员就近向外疏散,尽快撤离,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3. 在展开自救的同时,当班领导派人报告办公室,通知配电室断电,同时派人准备相关医务用品赶赴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并根据伤势情况,及时拨打120 医疗救护 。
4. 办公室接报后立即调动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扑救,用水枪压制火势,组织人员将燃烧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及时移到平安地点隔离火源,防止爆炸和火情扩大。在保障人员平安的情况下将燃烧区域的贵重财物移走,以减少损失。
5.当火势较大不能及时扑灭时,及时拨打119火警 报警,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并组织力量防止火势的蔓延。
6. 发生事故的部门或车间负责对失火的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隔离、标识,由质检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前方可使用。
(二)防汛应急准备及响应。
1.应急准备:每年雨季来临前,设备部负责组织清理下水道,确保排水畅通,检查车间、库房、办公室及其他建筑屋顶并补漏。 2. 当发生汛情时,当班领导立即指挥现场人员抢救物资,堵漏点,对漏水点进行控制,防止汛情扩大,同时派人通知办公室。 3.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和医务准备并及时赶往现场参加防汛抢救工作。
4.防汛现场出现大面积积水及电路故障时,设备部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排水并排除供电故障。防汛抢救过程中对受伤人员要及时进行救护,并根据伤势情况,拨打120 医疗救护 。 (三)停电、停水、停汽应急准备及响应。
1.应急准备:设备部负责定期检查电房、供水房及锅炉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平时加强与供电、供水部门的联系,提前掌握停电、停水信息。
2. 设备部接到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的停电、停水通知后及时做好应急工作并通知生产部做好调整生产方案和安排工作。
3.当发生临时停电、停水、锅炉故障停汽事故时,设备部及时组织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准确判断,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涉及面扩大,减少财产损失。
4.生产车间组织人员将领用的原辅料摆放整齐进行标识,对已拆封的原辅料进行封口后标识。对已溶解的原辅料将溶液加盖或密封保存以防污染。
5.生产部对停电、停水、锅炉故障停汽事故引起的质量问题及时上报质检部,并对事故期间的半成品、成品进行隔离、标识。由质检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进入下道工序。 (四)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急准备及响应。
1.应急准备:质检部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培训,让相关人员清楚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使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实施“五专〞管理。 2.当发生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当班品控员立即指挥现场生产人员停止作业,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报告质检部及生产部。 3.质检部、生产部接到报告以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理,对于已经发生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物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如下处理:
1)已经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原料或半成品,对物料进行二次调配修正使之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前方可用于生产,对于不能简单的经过二次调配用于生产的物料报主管副厂长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2)已经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成品,追溯所有批次并对产品进行隔离,报主管副厂长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五)成心投毒应急准备及响应。
1. 应急准备:办公室加强对进入厂区外来人员的管理,做好登记,禁止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厂区。办公室负责加强对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平安意识,及时解决劳资纠纷。设备部负责加强生产关键岗位监控设备的配备。
2.当发现投毒事件时,当班品控员立即指挥现场生产人员停止作
业,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报告厂长、质检部及生产部,情况严重的应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
3.质检部、生产部接到报告以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理,确定投毒产品范围,对于投毒事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做如下处理: 1) 对已受投毒污染的原料及半成品报厂长批准后进行封存、隔离、标识,待调查后处理。
2)已经生产的产品,追溯所有批次产品并报厂长批准后对所有产品进行封存、隔离、标识,待调查后处理。
3)如果产品已经流入市场,立即按照?不平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及?食品平安事故处置管理制度?执行,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家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2021年10月5日修订) 1 总那么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平安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平安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平安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平安,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平安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平安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平安事故、重大食品平安事故、较大食品平安事故和一般食品平安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 事故处置原那么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平安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平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响、协同应对的食品平安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平安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平安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平安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平安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平安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食品平安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平安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平安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粮食局、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旅游局、新闻办、民航局和食品平安办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外交部、港澳办、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卫生部、食品平安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
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当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
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催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国务院、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响、高效处置。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催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假设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 事故调查组
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公安部、监察部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负责,催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局部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 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正确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 检测评估组
由卫生部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开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 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部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 新闻宣传组
由中央宣传部牵头,会同新闻办、卫生部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 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平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平安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食品平安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平安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平安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卫生部负责食品平安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 ,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平安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响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开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平安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平安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藏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藏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社会发动保障
根据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平安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阔消费者的食品平安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平安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根底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卫生部根据食品平安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平安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平安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平安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平安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
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平安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平安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平安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国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 接收食品平安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 食品平安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平安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平安事故或接到食品平安事故报告或
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平安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平安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根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平安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平安事故评估。 4.3.2 食品平安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平安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开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平安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平安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平安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平安事故Ⅰ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平安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平安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平安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平安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开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平安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开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有关部门对食品平安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平安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开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平安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平安事故得到控制,并到达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平安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
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平安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开展。
食品平安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平安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当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平安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平安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平安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平安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那么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国务院有关食品平安监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7.2 演习演练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平安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时间 2021年10月5日 总那么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平安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平安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平安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平安,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平安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平安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平安事故、重大食品平安事故、较大食品平安事故和
一般食品平安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 事故处置原那么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平安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平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响、协同应对的食品平安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平安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平安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平安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平安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平安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食品平安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平安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
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平安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粮食局、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旅游局、新闻办、民航局和食品平安办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外交部、港澳办、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卫生部、食品平安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
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当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催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国务院、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
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响、高效处置。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催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假设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公安部、监察部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负责,催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局部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正确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卫生部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开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部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中央宣传部牵头,会同新闻办、卫生部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平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平安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食品平安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平安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平安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卫生部负责食品平安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 ,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平安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响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开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平安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平安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藏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藏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社会发动保障
根据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平安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阔消费者的食品平安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平安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监测预警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根底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卫生部根据食品平安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平安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平安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平安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平安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平安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平安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平安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国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平安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平安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平安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平安事故或接到食品平安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平安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平安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根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平安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平安事故评估。 4.3.2食品平安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平安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开展蔓延趋势。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平安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平安事故,报经国务院
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平安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平安事故Ⅰ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平安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平安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平安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
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平安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开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平安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开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平安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平安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开展的客观规律,
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平安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平安事故得到控制,并到达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平安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
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平安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开展。
食品平安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平安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当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平安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先进集
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平安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平安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平安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附那么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国务院有关食品平安监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7.2 演习演练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平安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