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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

2023-07-11 来源:步旅网
列科韦兹诉大明尼阿波里斯富裕商店公司案

86 N.W.2d 689(明尼苏达州,1957)

外国语学院10级 英语七班 罗苏 20104031006

墨菲大法官:

这是一个有关明尼阿波利斯地方法院起诉被告对真相添加细节,被告要求重新审判的一个申诉案。法庭判决被告因违约赔偿原告总共138.50美元违约赔偿金。

这个案例起因于被告拒绝卖给原告一件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出售的皮草大衣。从记录看来, 被告于1956年4月6日在明尼阿波利斯报上刊登如下广告:

星期六早上9点,最先到达的三名顾客能以每件1美元购得价值100.00美元左右的全新毛皮大衣。

4月13日,被告又在同一报纸上刊登如下广告:

周六早上9点,2件全新三层式貂皮围巾,原价89.50美元

星期六仅售1.00美元

1件黑色兔毛女用披肩,原价139.50美元

现价1.00美元

先到先得

以上描述两条广告刊登后,原告两次都是在星期六的早上第一时间出现在被告商店的柜台前要求购买外套和披肩,并表明他愿意支付1美元来购买。但被告两次都拒绝销售相应的商品给原告。并在第一次声明,根据店规,广告只针对女性发出,商品不销售给男性。第二次,原告在知道店规的情况下再次到店中购买打折商品。

初审法庭驳回原告的索赔毛皮大衣的价值的要求,因为这些商品的价值是推测的,不确定的。唯一的价值证据就是广告中外套“价值100.00美元左右”。对他们所售的商品的价格,在多大程度上是推测?参照被告在1956年4月13日,出售“1件黑色兔毛女用披肩,价值139.50美元”所提供的要约,初审法庭认为,商品价值明确,故法庭支持原告以一美元的价格购买此商品的权利要求。

被告认为,刊登在报纸上的广告商品,有具体的价格,是一个单方面的要约,可以在不在告知的情况下撤回。被告根据权威案例认为,广告商在报纸上刊登,他们有某种数量或质量的商品,在某种情况下以某种价格处理。这种广告不构成合同要素中的要约。并且不会因为消费者看到广告后来了,并声明要购买某些商品而构成要约。这种广告只能被理解为销售中的要约诱引。当买家接收到邀约诱引时,可以拒绝或者接受,但不会构成销售合同,除非卖家接受了买家的要约。在形成合同之前,卖家有权利撤销相应的价格或条件。(文献省略……)

被告主要依据Craft v. Elder & Johnston Co., supra 这起判决案。在此案例中,法庭对广告——“每日特价,以特定价格销售一台电子缝纫机”的法律效益进行辩论。法庭认为这则广告不是对特定的人,而是对大众发起的要约 。因此被认为是单边要约,不受合同制约,可以撤回或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撤回。所以这种单边要约可以在接受之前就撤回。

所有要约在本质上为单边,是一方所做出的要约或在合同中的协商。所以单边要约与单边合同是不明确的。就此事实,我们要关注这个广告是否构成要约,若构成,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或接受?

许多权威性的判例认为某一特定的广告(报纸或传单上)与销售产品相关,可以被法庭理解为构成要约,要约的接受可直接构成合同。(文献省略……)

针对大众所刊登的广告是否是有约束力的协议,要看它是否以某种肯定性的条款承诺了某种履行,并所要求某种东西作为回报。(文献省略……)

上述引述的权威性判例强调,要约必须是清楚的,确切的,明示的,没有任何协商余地的。若要约构成,那么要约的接受将形成合同。此种情况,最新案例为约翰逊诉首都福特公司案。(La. Ct. App. 1955)在此案例中,法庭指出,报纸上有关汽车买卖内容的广告可以构成要约,承诺要约则构成合同。且要约人有义务履行其公告中要约的条件。

广告是否构成要约应视相关方的意愿和当时事实的情形。本案事实证明,被告兔毛围巾的销售要约内容清楚,确切,且是明示的,没有任何协商的余地,因此被告的广告构成有效要约。原告作为第一个出现在销售点,并根据广告接受购买此价格商品的要约的顾客,他有权利要求被告履行职责。初审法庭判决双方有相互履行合同的义务。

被告认为可根据只有女性才能享受打折广告的“店规”修改其要约。但广告中却没有包含此种限制。反对意见可简短的陈述为,广告商有权在要约接受前修改其要约,但他无权在要约接受后,在已发布的要约中强加新的或任意的条件。(文献省略……)

同意判决(判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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