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2020-06-11 来源:步旅网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 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安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座落位置:滑县长江路与滑台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

物业类型:住宅。

建筑面积:34894㎡。

建筑物区域四至:东至华美嘉苑小区,北至华美嘉苑小区,西至普罗旺世小区南至长江路。

第四条 物业管理模式

新区春天,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五条 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凉亭、配电站、充电电动车车棚、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六条 共有部分使用原则、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置或者改做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可用于:

1、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基金;

2、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会务支出;

3、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经费;

4、用于补充建筑区规划内物业设施;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行保证金中抵扣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转入业主大会专用账户。

(五)所得违约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应由业主委员会编制预算,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

(六)业主委员会每年度报告公示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基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益一并转让。

第七条 共有部分保险

新区春天小区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自愿购买)

第八条 建筑区划的调整

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新区春天小区业主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同意;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

第九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

1、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2、新区春天小区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小区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1)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2)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的决定。

(3)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所做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所做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做出规定。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解聘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并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业主大会选聘之前,应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依法选聘,应当经业主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同意。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

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及缴纳、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和房屋属性共同负担,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水、电、气等费用的缴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消防等专业单位缴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消防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缴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并按照本规约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如果物管协议约定是

由物业管理人负责维修及承担费用的,从其协议;由全体业主承担的,可从公共收益中支出,否则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和房屋属性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水、电、气、信息、环卫、消防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商办理贸易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四条 物业的使用

新区春天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薄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建筑区划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二)进行室内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代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代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检查;

(三)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6: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六)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五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安全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结构、外貌、颜色,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功能和布局;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自行车房、停车场等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拆除、截断、改变、移装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五)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小区内公用道路;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窗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小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十七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一)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使用须经相关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方可使用。

(二)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

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并公示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五)物业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分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并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代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给予配合;有造成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赔偿;

(七)新区春天小区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盒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通知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物业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安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从建设单位依法交存于专户管理银行保修金分户中垫支。

第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基金的筹集盒使用

(一)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新区春天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基金。

(二)确需使用该维修基金的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年度维修计划和维修基金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审核批准。

(三)

第二十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提供缴纳维修资金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交纳

1000元装修押金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派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

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安阳市安居物业新区春天小区

年 月 日

附件2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一个物业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五条 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六条 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并签名有效。

第七条 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邀请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步骤进行。

第八条 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 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九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定期公布账目;

(十)保管本物业小区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资料、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投票规则

第十一条 业主的投票权可采用产权制或登记制:

(一)产权制。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二)登记制。业主通过登记才能行使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已登记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已登记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发出登记通告,张贴于物业小区内显要位置;业主凭身份证、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原件(留复印件)进行登记;首次集中登记时间为一个月,因房屋产权变更可随时进行登记。

采取业主登记制度的,须事先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的登记、同意。

第十二条 持有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书面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主委员会应派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积或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五章 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月召开1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告知所在区、县级市房管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

(一)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按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的,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20%以上业主可以按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参加。

(一)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集体讨论形式。集体讨论形式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一种:

1.全体业主会议制。物业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讨论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业主代表大会制。物业小区(大厦)业主超过300户的,可以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1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书面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依据业主代表的权限不同,业主代表大会制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一种:

(1)委托代表制。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3日前,应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2)全权代表制。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3日前,应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形成统一意见,由业主代表按照统一意见代表所代表的全部面积和人数在业主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征求、回收业主意见,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二)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11名(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召开会议的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

(三)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满3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前一届业主委员会自任期届满停止工作,有关资料、公章等移交所在社区居委会暂时保管。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收益的一定比例可用作经费开支,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费、业主委员委员工资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账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小区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小区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安阳市安居物业新区春天小区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