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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2020-08-13 来源:步旅网
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 的:建立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品仓库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危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三、责 任 者:供应部经理、仓库主办、危险品仓库保管员。 四、管理制度:

1、除严格执行仓库安全制度外,还要遵守以下各条.

2、严格扫许责任制,对仓库危险品进行严格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帐相符。

3、对易燃、易爆品搬运要轻盒轻放,防止互相撞击磨擦。

4、严禁任何火种入内,严禁在库房内动用明火、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头等电热器具,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严禁穿带铁钉的皮鞋进入,防止磨擦产生火花。

6、保持通风、每周未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特别是夏委注意降温。

7、对化学试剂等易燃易爆品进行分类存放,霍垛之间保证应有的安全距离,不超量贮存。

8、危险品仓库严禁闲人进入,保管员离开必须锁好门。 9、设立应有的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安全标志。 10、消防器材设备严禁圈占、埋压、挪用. 11、库区消防通道保持随时畅通。 1、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作业证制度 4、安全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5、防火防爆制度 6、安全检查制度

7、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8、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9、防止急性中毒和抢救办法 10、事故管理制度 1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等等.

以上排序可以重新排。 危险品仓储安全管理制度

1. 仓库保管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 物品入库严格按验收要求,核对进库物品规格、质量、危险标识和数量后方可入库.对无检验合格证和无危险标识的物品不得入库。

3。 建立仓库物资明细台帐,做好出入库登记,做到日清月结。

4。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禁忌物不得同库存放.剧毒品严格按照规定,专库存放,储存在规范的库房内;油漆、天那水等易燃液体必须专库储存;氧化性物质要与易燃液体或酸性腐蚀品分开储存。 5. 每种危险物品都应有明显的名称及标识,按垛分别存放。 6。 在仓库的主要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配置消防器材。

7. 垛堆距离应符合要求,货堆应距离地面15cm,堆距≥10cm,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墙距≥30cm,柱距10cm。

8. 物品装卸、搬运应做到轻装轻放,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流动。 9. 保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10. 包装容器应在国家定点厂家采购,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泄漏、残缺、变形、变质,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11。 库房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窗户,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12。 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养护,做到以下几点:

1> 保持储存场所的温度不超过25℃,湿度不得超过85%。

2> 每天对储存仓库检查,检查内容:堆垛牢固,有无泄漏,有无异常,有无刺激性气体,包装有无破碎。

3〉 检查消防设备是否完好。 4> 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 13。 仓库严禁吸烟,违规罚款。

14. 保持储存场所清洁,散落的物品要及时按规定方法处理。

爆炸品、危险品仓库安全保管制度

作者:湖北安全生产信息网 来源:湖北安全生产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6-12—4 22: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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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双”制度。”五双\"即双人保管、双把琐(匙)双本账、双人发货、双人领用. (2)出入库登记制度.无论何人进出库区都须详细登记。 (3)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有分工,职责明确,记录详细,及时整改

(4)清点帐物制度。保管员每周清点,保卫和物资部门每月清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禁止吸烟制度。进库人员必须交出火种。机动车入库,排气管必须带上火星熄灭器。禁止拖拉机进入库区。

(6)安全操作制度。搬运装卸及堆装易爆物品必须轻装,轻卸,轻拿轻放,严禁摔掼撞击,开箱应使用不会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应在专门的发放时间内进行。 仓库保管人员的’一日三查’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的保管人员\"一日三查\即上班后、当班中、下班前检查。 查垛码是否牢固,查包装是否渗漏,查电源是否安全,查库内温度,在雨雪天时候有雨雪进入库房等。

危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Post By:2012—2-18 7:56:00 [只看该作者]

1、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在贮存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库房进行检查,将杂物清扫干净,并整理好贮存垛位,堆放炸药类、索类成品箱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2、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分垛堆放。

3、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不小于0。8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M,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4、所有民爆器材的出入库都必须详细登记。入库时,必须查验购买证,验收运输证,登记车辆牌号和有关内容,出库时,提货人先登记(包括车辆牌号等内容),交验提货单;严禁凭电话、白条发放民爆器材;严禁无正当手续出入库民爆器材。

5、变质、失效和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旧民爆器材不得入库.代储存的民爆器材必须有相关协议和提货手续.

6、如遇暴雨、强雷电、冰雹、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禁止一切收发活动。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如确需进入库区,须经批准后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8、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必须分开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9、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原则。 10、库房管理严格执行“十防、十二无”的原则。

11、实行双人双锁收发制度,认真履行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制度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1、 购买或配送民爆物品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储存库及时入库.由保管员、押运员当场验明品种、

数量和质量,核对无误后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保管员、押运员双方签字完成交接。 2、 对过期失效或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民爆物品,保管员不得入库.对库内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不

得出库,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储存库必须落实双人双锁规定。

3、 领取使用民爆物品,保管员必须凭《爆破器材领料单》主管领导批准的品种和数量发放.爆破员

持“IC卡”,依据“谁爆破、谁持卡、谁领取\"原则,领取爆炸物品,领取人、上岗证、IC卡必须一致。雷管按实际用量领取,单卡当日不得超过200发,不得分发他人使用。出库后爆破员、安全员清点核对,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与保管员共同签字。无领料单保管员不得出库。未经POS机电子扫描不得出库,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

4、爆破员、安全员在值班室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进入库房。炸药、雷管必须分开携带。过期失效或质量不合格的爆炸物品,爆破员、安全员有权拒绝领取。

5、当日发放和清退的爆炸物品,保管员必须及时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并督促相关人员签字。发放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出库数”栏中进行核减,搞好库存清点,做到帐物相符。清退的民爆物品要及时填入《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或单独存入爆破员专用爆炸物品储存箱内,次日继续使用。

1、领用爆炸物品的五大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质和爆炸规程,必须持五大员上岗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2、采煤队使用民爆物品,领用时必须有采煤队开出的领用单,加盖公章,经理章,队长提供实量。 3、领用单必须有队长和领用人的签字,领用人必须是打炮员,外人不得代替领用. 4、领用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在安全员的护送下,安全员包装带入。

第九章 民爆器材运输与储存管理

第五十四条 运输管理

1、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严格按照GB50089、GB4387、JT617—2004的要求及有关交通安全规则执行。

2、生产区至总仓库区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行车路线,应由企业安全保卫和当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确定,不应随意更改。

3、生产区至总仓库区运输道路应坚实牢固、路面平整、边坡稳定,坡度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应按照国家交通规则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4、采用汽车运输危险品时,应使用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专用运输车(不包括在生产厂厂区内和到总仓库之间的运输)。不宜采用三轮汽车和畜力车运输,严禁采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运输车应执行下列规定:

(1)运输车辆严禁带病出车,车辆应按时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应行驶; (2)车厢内应有防止移动和撞击的固定装置; (3)车身外应有符合GB13392规定的标志; (4)采用厢式专用运输车,要有良好的散热装置;

(5)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导静电胶皮、木板等不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材料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

(6)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运输时,汽车的排气装置应安装在车的下侧,并加装防火罩,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

(7)车厢内不应有撒漏药剂、酸、碱等残余物质; (8)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车轮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9)允许雷管装在保险箱内用普通车辆运输时,保险箱应符合GB2702规定. 5、采用电瓶车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电瓶车应符合防爆要求,变速调节点应有可靠措施,避免明火窜出,制动应灵活可靠,所有电器部分应绝缘良好,并设有照明、警笛等装置。

6、采用铁路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除执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有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应编组。所有解体作业、工厂、铁路、车站和线路所,都应设在单独地段,其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总仓库区、销毁场等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

(2)装载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应有非危险性货车隔离,隔离车数规定为:由蒸汽机车牵引时,应有2辆货车隔离,推进时可用1辆货车隔离;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应有不少于1辆货车隔离。装有起爆器材与装有工业炸药的车辆之间不少于1辆货车隔离.蒸气机车与有爆炸危险物品的装卸站台或爆炸危险物品的仓库之间不少于2辆的隔离车距离,内燃机车应保持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距离;

(3)机车进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和民用爆破器材总仓库区时,应设有防止明火危害的装置或措施;

(4)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专线停放,机车停放位置与最近的民用爆破器材库

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7、采用水路或航空运输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8、人力手推车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装载质量不宜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手推车运输炸药粉时,应保持清洁、干净,及时清扫渣;装药高度不应超过车厢高度,药粉不应撒落地面。

9、人工传送起爆药时,应有专用道路,传送使用的工具和作业人员应有明显标志;行走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0、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机动车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和民用爆破器材总仓库区内的行车速度不应超过15km/h,前后两车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不应超车、追车;在道路不平、视线不好、人员聚集的地方,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11、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汽车司机除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由企业安全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12、从事运输、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对所运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掌握其危险性质及应急措施。进入装卸作业区严禁随身携带火种,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13、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应配备押运人员。押运员随车携带符合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有关证件,应掌握押运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批次和装载等情况,了解所载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押运员在接收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与库房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数量,运至接收地时应与接受人员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14、从事民用爆破器材运输的人员,应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训练.应经营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进行安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及调整。

15、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应在入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当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时,车辆应停于停车线以外的地方,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超车抢行。行速速度应按JT618—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

16、各种车辆的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起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应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

17、民用爆破器材装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内时,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装

卸作业;

(2)当建筑物内火炸药粉尘或易燃易爆溶剂挥发气体时,机动车应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5m处进行装卸;

(3)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4)装卸、搬运均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或用橇棍、榔头等铁器敲打部件; (5)普通汽车装车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不应倒置或侧放,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且产品包装箱超出车厢高度不应超过包装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车厢应盖好蓬布,捆绑牢固,在确保包装件固定可靠后,方可关严车厢栏板;

(6)专用运输车装车时,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绷带和挂钩。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7)装运民用爆破器材时,驾乘人员应对爆破器材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同车运输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

18、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应将车厢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送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19、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产品不应出入库。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时,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20、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需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应审核承运单位是否具备运输危险品的安全条件,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合同。

第五十五条 储存管理

1、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2、民用爆破器材仓库设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门岗应建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企业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

5、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对验

收不合格产品应另库存放。

6、中转库、总仓库区内入口处应设防火提示牌。每幢危险性建筑物入口处明显位置应有警示牌,警示标牌应符合《WJ9049—23005》第7。2。4的规定。

7、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各种民用爆破器材包装应是完整无损的成品方能同库存放.

8、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民用爆破器材或未进行相容性试验的新产品应单独存放,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

9、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分垛堆放;

(2)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 m及堆垛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3)堆放炸药类、索类民用爆破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0。6m。

10、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应设置温、湿度表。

11、生产企业严禁在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内开箱取产品。取试验样品应在仓库管理人员参加下,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启箱工具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12、维修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方可进行.

见附表: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同库存放、同车运输表

第二章 工库区、运输场所治安管理

第一节 工库区管理

第七条 保卫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入生产区、库区的人员和车辆,严禁非涉及公司工作以及本区域范围的人员随意进入。外来人员车辆需进入上述区域时,必须持有安全部门核发的通行证,车辆按规定加戴防火帽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并由接待部门派人陪同,

经执勤门卫检查、登记后,方准进入。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进入,通讯工具必须关闭。

第八条 生产、作业过程中,门卫执勤人员要对出入人员、车辆以及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发现违禁物品要当场扣留,并立即报告所属部门领导,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或违纪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

生产、作业过程前后,门卫执勤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区域定时不定时进行全面巡查,重点部位实施重点检查。

第九条 加强危险品生产岗位、储存日常管理。 作业前,生产车间、部门要按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作业中,所有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串岗;严禁开启设备后擅离职守或干与作业无关的事情,严格定置管理规定,物就其位,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工库房,严格上下道工序的管理和衔接,做好交接统计工作,保证投入产出的一致;作业后,工序危险物品全部放入指定地点,生产工房不得留存或放置。

第十条 凡属危险工房、重点危险岗位都必须采取重点防范措施,安装必要的防范设施,并时刻保证防范设施齐全有效,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品仓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红外线报警装置和防盗设施,达到“四防”要求。建立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有关车间、职能部门要密切关注危险工库区操作人员思想动态,教育职工和谐共处,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治安防范思想教育,有效预防治安隐患的发生,逐步形成群防群控治安防范网络。

第十三条 工库区治安防范安全检查纳入公司安全检查范畴,也可由武保处单独组织进行,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检查、执勤、巡逻等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二节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运输民用爆破物品必须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选配押运人员,使用专用运输车。武保处押运员负责装卸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运输全过程对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发生物品丢失、被盗和火灾及人身伤亡事故;运输部门负责专用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配有消防器材。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十六条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摔掉、拖拉与抛掷,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域内维修车辆;准确计数计量,实际载重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在大风、雨雪、雷电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爆炸物品装卸作业。

第十七条 押运人员和驾驶员不得携带烟火,车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装载或携带与爆炸物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

第十八条 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途中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押运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确需中途加餐、过夜等事宜,需停靠时必须选择安全可靠地点,并安排人员看管,不得在居民区、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

第十九条 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押运员要办理交接手续,监督收货单位进行货物验收,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十九章 危险品的装卸、运输、押运、贮存安全管理

1.危险品的装卸、运输、押运、贮存安全管理由实施部门负责组织与管理,并通知相关参与人员遵守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要求。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与检查。

2.危险品的装卸、运输、押运、贮存人员须经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懂得危险品的性能,熟知相关的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在教育部门登记备案,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业发布的有关爆炸物品装卸、运输、押运、贮存技安操作规程,从事装卸、运输、押运、贮存的部门可进一步制订实施办法细则,并严格管理之。

4.危险品装卸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4。1不论危险品采用何种装卸形式,装卸搬运必须遵守“轻拿轻放,稳走慢行\"的原则。严禁磨擦、撞击、拖拉与抛掷,或用撬棍、榔头等铁器敲打包装;纸箱包装产品的装卸严禁提拉作业.如发生倒垛或车上甩下的破损箱包,应隔离处置。

4。2危险品运输装卸应执行下列规定:

4.2。1运输雷管车厢底部应加衬软垫,且装车高度应低于车厢护栏10厘米以上; 4。2。2其它危险品装车高度不得超出车厢护栏三分之一包装箱; 4。2.3码放应整齐平稳,车厢应遮盖蓬布,并捆扎牢固; 4。2。4准确计数计量,实际载重量不得超过车辆的额定载重量。 4。2。5在大风、雨雪、雷电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爆炸物品装卸作业。

5。危险品的运输与押运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5.1公司外危险品运输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准运手续,且危险品运输不得采用三轮车、无防火帽的柴油车,并严禁使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

5。2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不准混装其它物品,尤其严禁雷管与炸药混装;

5。3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配有消防器材,并悬挂危险品明显标志;夜间行车应有前后红灯警示;

6.装运危险品的车辆禁止在生产区、生活区、闹市区停靠;公司外运输应严格按公安部门指定路线行驶,中途不得检修机车电气部分或添加油料;必须停靠时应远离居民点和建筑物;运输途中与前后车距不应少于50米;

7。爆炸物品对外运输应由保卫部门配备2名押运人员。押运人员与司机不得携带烟火;押运人员不得乘坐包装箱上;车辆不得捎带其它人员和物品;中途押运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确系中途加餐等事宜在选择安全可靠点后,应交替值守;

8.产品送检包装符合GB2702———90《爆炸品保险箱》规定,可由送检部门派出人员履行押运职责;

9。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司机应有三年以上的机动车安全驾驶经验,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要求证照齐全。

10。危险品的仓储应遵守: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同库贮存的基本规定; 11。库存危险品必须按名称、批号、入库日期分垛存放,并设有明显标志;坚持入先出原则,严格出入库手续,日清月结,做到帐、物、卡相符.

12。危险品贮存不得超过库房额定安全存量;仓库内应留有不小于1.2米的主要通道,堆垛距墙及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米,炸药包装箱堆高不得超过1.8米;雷管包装成品堆高不得超过1.6米;并做到防爆、防爆、防盗、防火、防破坏、防鼠咬。

13。产品取样严禁在库房内开封、打包,应在库房管理人员参与下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堤外指定地点进行,且开箱作业不允许使用易产生火花的黑色金属工具开启。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B.1 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B。1。1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B.1。2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B.1。3 安全检查和安全办公会制度。 B.1。4 定员定量制度或规定.

B。1。5 消防和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B.1。6 安全保卫制度。 B.1。7 危险品销毁制度.

B。1。8 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B。1。9 应急救援预案。

B。2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 B.2。1 企业基本情况。 B.2.2 危险源辨识及分析。

B。2。3 危险品、人员应急疏散救援及紧急避险措施. B.2.4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及分工.

B.2.5 应急保障(通讯、技术、物资、装备、社会和外部援助资源)。 B.2。6 现场恢复。

B.2。7 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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