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论工资清欠的法律保障

2021-06-22 来源:步旅网
摘 要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是我国劳动领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社会各界的不断研究、实践,说明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应寄希望于工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因而研究我国现行工资法律制度,必将有益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首先,本文对工资拖欠的状况和成因作了概括介绍。其次,集中对我国工资清欠的法律保障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和反思。最后,对解决我国工资清欠问题的措施和方法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工资拖欠 劳动者 用人单位 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潘忻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3级大法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020 一、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状况概述

劳动法上的工资,又称薪金,广义上,即为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 工资权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获得等量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工资取得权、工资支配权、工资保障权及工资分配参与权。 工资作为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合法所得,也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基础,因而对劳动者取得合法劳动报酬的保护不容忽视。由于我国现有的工资清欠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缺陷、劳动监察机构执法效率低下、用人单位的工会形同虚设、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维权能力缺乏以及利益对立和市场失灵等种种原因导致我国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较为普遍,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害着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遏制工资拖欠行为,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纵观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欠薪问题的研究和种种实践,可以得出,建立健全工资法律保障制度是解决欠薪问题的关键。本文将分析研究我国目前欠薪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进而对完善欠薪保障制度提出可借鉴的建议。

二、 我国工资清欠的法律保障制度的缺陷

工资法律制度本应是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最有力的武器,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拖欠工资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弄清楚法律制度具体的不足是完善法律制度的前提,也是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关键。

(一) 没有一部统一、易操作的相关立法

我国目前关于工资的立法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立法缺乏统一性和全面性,规定工资的法律法规比较杂乱,甚至有的条文还存在冲突。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的水平不一,对于工资的规定更加不统一,不利于欠薪问题的解决。 (二) 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亟待完善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背了具有法律意义的义务或基于特定的法律联系,有责主体应受谴责而必须承受的法律上的不利负担。” 在我国,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普遍存在惩罚力度弱、规定不明确等不足。 1. 民事责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条文还规定,只有当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责令先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经济补偿的决定逾期不支付时,劳动者才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加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可见,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较低,而且只要用人单位事后在限期支付的期间内付给劳动者工资,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用人单位事后所需承担的责任过低是其拖欠工资的重要原因之一。 2. 行政责任。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行政责任的规定有如下几种:责令用

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记入单位信用档案、通报;限制市场准入资格;以及缴纳工资保障金和罚款。这些措施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如何具体认定和判断都没有统一的标准,适用范围受到限制,实施力度也不大,未受到用人单位和政府行政部门的重视。

3. 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对用人单位逃避或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而不支付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拓展到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有助于缓解拖欠工资的现状。然而,这一法条的规定存在着许多不足,如“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中的“等”具体包括哪些情况;“有能力支付”如何认定;“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等均未作具体规定。由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和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质,劳动者的取证和举证难度大。而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和经济实力使得其很容易“逃脱”这些规定的认定。因此,此罪的适用和实施难度很大。 (三) 权利救济的缺陷

1.救济程序繁杂、冗长。我国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一调一裁二审制”,且实行先裁后审制。我国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是为了尽快解决工资争议、及时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然而实际情形是许多案件不适用仲裁程序,但劳动者提起诉讼又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由于不能及时采取措施给予了用人单位转移财产、逃匿的时间,使争议案件得不到妥善解决。更是由于程序的冗长,劳动者处于经济的考虑往往放弃讨薪,使拖欠工资的现象更加严重。 2.司法资源浪费,维权成本加大。我国劳动仲裁程序与劳动诉讼程序不衔接,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不作为法院的审判的基础,大量经仲裁后的案件均由法院民事庭审判。基于这一现状,我国仍以仲裁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大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3.具体各个程序的运行有缺陷。在调解程序中,因调解协议的履行具有自愿性,虽已达成协议但用人单位并未履行协议,仍不支付拖欠工资,劳动者只能申请仲裁。在仲裁程序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组成,三方在权力、职能和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也都具有相同的决定权。 但仲裁中企业代表和工会的倾向性是很明显的,作为公权力代表的劳动行政部门在案件处理中起决定性的作用。而这也使工会和企业代表两方的作用流于形式,三方机制的作用没有作用于争议案件中。在诉讼程序中,争议案件事是由民庭中的法官审理的,没有设置专门的法院和法庭,运用的资源不充足、不专业。 4.目前权利救济的途径更多的是个体维权,集体协商的作用弱。《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但是由于工会的缺陷,集体协商没有得到很好的应用,劳动者维权的途径单一。 (四)特殊制度的缺陷

我国工资支付令制度无法抵挡异议权的滥用。只要用人一方对法院下发的支付令提出异议,支付令就自动失效。实际上,我国工资支付令制度几乎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法律作用。此外,我国现有的欠薪保障制度存在不完善、地区不平衡、行业不平衡的特点。 三、 我国工资清欠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

企业欠薪是许多国家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同的只在于在一个什么样的制度框架下,用什么方法去解决这些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制度框架下可从以下几点着手完善: (一)统一工资立法 制定一部统一的《工资法》,对于已经以及可能出现的工资问题的内涵及争议处理方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和强化用人单位工资拖欠行为的各种法律责任,加大法律威慑力。 (二)完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更多的体现在赔偿金方面,赔偿额过小不足以威慑到用人单位,因此对于赔偿金的标准可以适度提高,如提高到100%到200%,既可以使劳动者得到充足的补

偿,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惩罚用人单位。其次,应该增加惩罚性赔偿金,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即使事后付给了劳动者工资,也应该得到惩戒。

2.在行政责任方面,可以加大惩戒力度。可以采取一些有关用人单位切身利益的措施。如对工资拖欠单位,除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报各部门外,还可处以不予进行工商年检登记,以及在劳动力市场张贴公布等惩罚措施。只有如此,用人单位才会有危机感,才会自觉地遵纪守法。

3.发挥刑法对工资权的保护作用。针对《刑法》的规定制订相应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意见,明确法条的具体实施情形。同时,尽可能的作扩大解释,运用公权力进行救济更能有效解决争议。

(三)畅通工资维权的救济渠道、完善现行救济程序

1.通过对工会制度进行改革,增强工会的独立性,加大工会对劳动者工资权的保障来促进集体协商处理劳动争议。如工会的经费可由政府拨款,这样工会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就可以不受用人单位掣肘,才可以发挥其应有作用、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鉴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各方面的不对等,工资权的有效保护在于凭借集体的力量,通过集体协商或谈判来进行博弈,方为更加明智之举。

2.建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参考其他部门法中的规定,赋予劳动关系直接利害人之外的个人或组织启动劳动权利的救济程序的权利,发挥社会监督、全民参与的作用。

3.仲裁中,加大工会和企业代表的权利,完善三方机制,更有效的协调各方利益。诉讼中,可以设置专门的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配置专门的法律服务人员,提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性。

(四)建立健全特殊法律保障制度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支付令制度,有效地遏制欠薪用人单位滥用异议权的现象,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支付令制度功能的合理有效发挥,建立起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争议案件的“绿色通道”。对于欠薪保障制度,应该扩大这一措施的适用范围,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使其能有效的发挥作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