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由于盾构工程施工全为地下作业,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再加上地面、地下情况复杂,易发生突发性事故。为了保证在建和后续地铁盾构施工能够规范化、标准化,减小施工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造成的安全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并结合已施工完成的地铁1号线和在建的地铁2号线盾构施工安全管理经验,制订本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施工项目。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参建各方(业主、监理和承包商)应按要求建立建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四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施工)的承包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五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应按建设部要求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盾构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盾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及检查制度,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
管理职责,并在项目班子中设立专职安全总监,配备足够数量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专职安全员。盾构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必须严格执行双监护制度。(即现场班组长对施工的安全动态进行打分,安全员定期对现场进行复查,同时审核班组长打分,检查情况的真实性)。
第七条:施工单位要建立盾构工程环境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应根
据设计文件、合同和现场调查情况对盾构施工重大危险源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
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理工作负责,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置应当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能更换或者其他项目兼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和备案。若监理单位未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或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则视为违约。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合同约定编制监理规划,对超过一定规模的盾构施工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安全管理的实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结合工程水文地质状况、设计文件及施 工规范要求,就本项目盾构机的选型以及盾构机对本项目的可靠性、适应性等进行专家评估。
第十三条:盾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沿线地质状况、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空洞及有害气体等进行详细调查和地质补勘。根据调查结果,对危险源进行评估和辨识,按照要求编制相应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并组织5名以上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且根据专家意见完善方案,经施工企业各级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十四条:针对盾构施工在特定的地质条件和作业条件下可能遇到的风险,在施工前必须仔细研究并切实采取防止意外的技术措施,施工中必须有防止瓦斯爆炸、火灾、缺氧、有害气体中毒和涌水情况等措施,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五条:盾构掘进施工期间,必须对相邻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等进行监测。对重要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必须调查清楚基
础结构形式,及时采取预注浆、跟踪注浆加固或者支护等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中必须控制好地层变形,使其变形量控制在规范允许值范围内,减少地层扰动和地层损失。掘进中首先必须保证同步注浆及时和填充饱满,变形较大时应及时进行地面跟踪注浆或者洞内顶管注浆。根据地表或者管线、建筑物等的监测数据作为依据,及时调整优化掘进参数。控制好盾构推进速度、推力、出土量、注浆量、注浆压力、压浆时间和压浆位置,并做好详细记录以便总结分析和指导施工。
第十七条:盾构始发和到达是盾构施工危险源之一,为保证盾构始发和到达掘进段土体的稳定性,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加固,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盾构始发、到达及盾构吊装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经公司各级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在盾构施工的每一道工序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派有施工经验比较丰富的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检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要求,编制监控量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设专人监测,及时分析监控数据,每天按时报监理单位。对监控量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超预警值情况时,应按建设公司要求及时上报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处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需加强地下管线的保护,对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空洞情况进行核查,凡涉及盾构施工需要穿越地下管线的,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派专人对施工监测、出碴量等进行管理,对异常的地方及时采取措施。监理单位应及时复核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向业主、设计及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在盾构穿越重要管线、建构筑物、桥梁等风险源,监理工程师必须跟机旁站,做好出碴量、注浆量等参数的监督管理并形成
记录。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轨道公司及建设分公司下发的地铁工程测量管理细则,加强对隧道内导线控制点的保护,定期进行复核,确保无误。对每天掘进拼装的管片进行测量,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为了积累监控量测以及盾构机穿越管线、建(构)筑物等施工环境保护的经验,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提交安全技术总结报告(包含每环出碴量、同步注浆量、监测资料、二次注浆、换刀位置以及采取的其它措施等资料),交建设分公司存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盾构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盾构施工作业人员的实操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培训工作应和各工序安全操作规定结合起来,使相关执行人员能够熟练的掌握安全过程控制的管理技能。新入场盾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未经教育考试合格的,严禁上岗作业,有针对性地提高其现场管理能力、风险预见及防范能力,确保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设备的技术性能及操作要领,对盾构司机及各类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同时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尤其是盾构司机、拼装手、电工、电焊工、龙门吊司机、电瓶车司机等,严禁无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杜绝发生以下安全事故,施工前必须完善相应预案和防范措施。
(1)出碴、进料水平和垂直运输安全事故; (2)盾构机举重臂伤人事故; (3)化学材料、注浆材料伤人事故; (4)隧道内空气污染事故; (5)气压作业时减压增压事故; (6)油管爆裂事故; (7)泥浆污染事故。
第四章盾构施工安全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盾构施工安全的关键是盾构机操作司机,对操作司
机要求如下:
(1)盾构机操作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并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人员担任。 (2)操作人员必须明确操作、装配、维护和维修机器等的责任。 (3)操作人员必须拒绝来自对安全不利的第三方的任何指令。 (4)操作人员操作前必须阅读操作指导书和交班记录,熟悉该段详细的水文地质资料、设计线路、地面建筑物、地面隆沉、管片姿态测量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龙门吊的安全管理,具体规定如下:(1)龙门吊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根据现场施工组织特点对此类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使其指挥规范、标准并安全操作。
(2)新龙门吊启用前,必须经过相关技术安全监督部门的鉴定和备案,鉴定合格后才允许适用。
(3)施工单位应重点加强对龙门吊的起升机构、行走机构和传动机构等的检查,严格落实班前检查、日、周检查制度和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4)起重安装作业前应清除轨行区范围内所有障碍物,保证龙门吊行走畅通。
(5)龙门吊在起吊前,应进行试吊。
(6)起重工在工作时应集中精力,明确分工,服从统一指挥;起吊重物时,龙门吊起吊运行范围内不得有人停留或行走。
(7)起重工必须熟悉施工方法、起重设备的性能、起吊重物的特点以及施工安全的要求。
(8)采用两台吊机同时起吊重物时,应在现场施工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在起吊过程中,两台吊机必须均衡起落重物,使各自分担的起重量不超过其容许的负荷能力。
(9)起吊重物时,吊具捆扎应牢固,以防吊钩滑脱。
(10)垂直运输必须设专人指挥,连接装置必须安全可靠,防止脱勾、溜车事故。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电瓶车及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具
体规定如下:
(1)要求施工单位在水平运输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标语、警示标志,并加强对司助信号人员的培训及管理,严禁各类人员搭乘管片车进出隧道和在轨道上行走。
(2)施工现场必须将人行通道和机车轨行区分开设置,间距和隔离栏杆应符合要求,保证人机通行的安全。
(3)加强机车速度控制,洞内运输过程中,要求机车运行速度限速15公里/小时,并根据隧道线路情况(坡度、转弯半径等)、机车运行能力、轨道状况、电机车电压等因素进行调整。防止电机车跳闸而失去动力和制动力失效发生溜车事故。
(4)加强电瓶车及编组列车的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司机班前、班后需认真检查,并做好交接班和记录,维护人员必须坚持定期保养制度,严格“分级检查,重点维护”,落实岗位责任制。
(5)施工单位应加强洞内水平运输的管理,防止溜车事故发生。操作司机必须坚守岗位,不能擅自离开操作室,若需离开必须放置铁鞋,并确认停靠稳妥,方可离开。电瓶车及编组车辆之间除用销轴联结外,还需用铁链、钢丝绳等进行二次软连接等防止溜车。严防施工人员被挤卡在车辆与盾构机之间。
(6)加强轨道维护,防止车辆脱轨或掉道。现场的轨道铺设要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执行,对轨距、轨道高差、弧度、接缝等重要参数要重点控制,轨枕保证足够的刚度,必要时对轨枕之间采用钢筋进行焊接, 防止轨枕滑移而造成车辆脱轨。特别防止车辆脱轨侧翻造成对人员伤害和对高压电缆的损坏。
(7)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片运输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区域行驶,停靠在固定的区域范围内以保证与龙门吊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后
才允许进行管片卸车。
(8)运渣车必须具有渣土运输许可证,并安装了GPS定位系统,满足成都市相关渣土运输管理规定后才允许进行渣土运输作业。渣土外运中必须遵守城市道路交通法规,并进行车辆冲洗、渣土覆盖,禁
止超载、冒载。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盾构管片拼装的安全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应对管片拼装人员进行严格的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2)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单管梁,双管梁(起升链条、限位装置等)以及管片拼装机,对管片吊装头按照使用寿命进行更换,使用前进行探伤检查,规范管片的吊运和拼装,严防碰、挤、砸等事故发生。吊装管片及拼装管片时,管片前部及下部严禁站人。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注浆的安全管理,具体规定如下:(1)注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熟练掌握有关作业规程。
(2)严禁在不停泵的情况下进行任何修理。
(3)注浆泵及管路内压力未降至零时,不准拆除管路或松开管路接头,以免浆液喷出伤人。
(4)注浆泵由专人负责操作,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得操作。 (5)注浆人员在拆管路、操作注浆泵时应戴防护眼镜,以防浆液溅入眼睛。
(6)保持机械及隧道内整洁,工作结束后必须对设备清洗保养,并清理周围环境。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带压换刀安全的管理,盾构带压换刀是盾构施工安全管理重点之一,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方可实施,有关要求如下:
(1)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进仓、检查刀盘及换刀、减压作业、运输严格按规程操作。
(2)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对作业人员上岗前针对进仓、检查刀盘及换刀、减压作业的特点进行安全教育,树立起安全作业的意识。
(3)施工单位应实行24小时现场值班制度,并在值班过程中做好带压进仓更换刀具作业的各种记录并收集、整理,次日及时上报公司。
(4)保证现场材料供应,确保作业过程的有效运转。
(5)带压作业过程中,加强各种检测仪表、空压机、气路电路的
观测,如发现空压机故障,应立即启动备用空压机;如发现停电,应立即启动内燃空压机;如发现管路漏气,应立即汇报并及时处理,以防意外情况发生。
(6)每班作业时,电工应加强用电管理,确保工地施工安全。 (7)作业人员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防止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遵守TN-S接地、接零保护,三级
配电和两级漏电保护三原则,电力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四条:根据GB50299-1999《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加强洞内通风,隧道掘进时的通风设计应达到以下标准(1)氧气含量按体积比不应小于20% ;
(2)每立方米空气中含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不应超过 2mg;
(3)有害气体浓度:一氧化碳含量不应大于30mg/m3 ;二氧化碳按体积计不应大于5‰;氮氧化物(换算成NO2)含量不应大于5mg/m3;
(4)气温不应超过28℃; (5)噪声不应大于90dB
(6)施工作业面的最大风量应按每人每分钟供应新鲜空气3m3考虑。
(7)洞内通风管必须避开人行通道敷设,排列整齐、合理。在隧道施工中,必须进行各类劳动保护指标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测,制定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确保施工人员身心健康及施工安全。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预防火灾的管理,具体规定如下:(1)建立完善防火管理体制,明确防火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盾构施工火灾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并进行安全交底和演练。
(2)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如需进行焊接、切割等带火作业时,需设看护人,并准备好直接能灭火的措施,隧道内严禁抽烟,禁止带
入打火机、火柴等。
(3)加强可燃物的管理,防止电气和油脂发生火灾,在盾构机主机、液压油箱、油脂存放处、配电柜及变压器等可能发生火灾处悬挂“严禁烟火”的标示牌,并备足有效的灭火设备。应重视盾构通过地裂缝、暗挖隧道与盾构联接处二衬未施作防水材料的防火,配足灭火器材。
(4)施工单位配置的灭火器材数量、类型、摆放位置及间距等符合现场灭火要求,且安全员定期对灭火设备进行巡检,对于过期的灭火器可委托专业厂家重装。
(5)施工现场应设置逃生通道、人行踏梯、火灾应急照明和标示等,且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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