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宝线平湖段改造工程(第三标段)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深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防治原则:
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四、准入制度:
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成都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
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五、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
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市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六、机械用油管理: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成都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到项目部留存备查。
七、施工单位职责:
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2、施工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
3、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
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5、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6、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可对未取得排放标准和用油不可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退场处理。
八、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职责:
1、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负总责,安排专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管理。
2、应安排专人负责配合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提供进入本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信息,共同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
3、确保进入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已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放标志。
4、购买油品要向施工单位报送进货单位的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及进货数量,并安排专人负责用油和储存登记管理,有相应的出入库记录。
5、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6、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
货凭证。
7、接受施工单位对所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进行检查。
九、处罚制度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施工单位主管人员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1、拒绝接受排气污染监督检查的,对使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备案登记或使用与备案不符的,对使用人(单位)处每台次1万元以下罚款;
3、不按排放标志管理规定作业或在禁止区内作业的,对其使用人(单位)处每台次5000元以下罚款;
4、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破坏、伪造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监管设备的,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处每台次5000元以下罚款;
5、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毁坏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5000元罚款。
6、拒绝向施工单位提供油品进货凭证和供油单位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对使用人(单位)处2000罚款;
7、使用排放超标、无排放标志、不合格油品的,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场;
8、被市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处罚的,施工单位可对其进行双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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