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教于乐”是由两千多年前古罗马的文艺理论家贺拉斯首先提出来的。它说:“诗人的愿望应该是给人益处和乐趣,他写的东西应给人以快感,同时对生活有帮助,……寓教于乐,既劝谕读者,又使他喜爱,才能符合众望。”也就是说,授教者应让受教者在愉悦中学习知识。自古以来人们对“寓教于乐”就有很多认知。例如在周朝,“寓教于乐”就体现在其乐德、乐语、乐舞的教习内容之中:在乐德之教中主要体现在行乐者在乐的活动中意识到所行之乐是德的象征,以具有德的内容为美,并使这一审美意识内化为一种审美情感体验;在乐语之教中主要体现在教习诗歌弦诵,人们称西周是“诗乐之国”,当时的社交礼仪活动中进行诗乐的酬唱应答是不可缺少的内容,唱诗活动也就自然成了音乐美育活动本身,再将赋、比、兴的审美体验隐含其内;乐舞之教是周朝雅乐实施的重要内容,体现在艺术实践中贯穿德、智、体、美的教育,通过乐舞的多种艺术表演实践,歌诗、奏乐、行舞,集多种艺术素养为一体,调动多种积极的心理整合能力于乐舞活动之中,在审美情感体验中陶冶情操、增强和提高对艺术美的感受。由此可见,周代的乐教是一种整体上的美育,不是作为一种技能,也不是作为脱离德、智、体教育的单纯情感教育而存在的,它的乐教之美育是在“寓教于乐”的传习教育与活动之中进行的,是在行乐、习乐者整体素质的培养中实现的。
孔子是先秦乐教的倡导者、实践者,他的乐教内容可以用“21字”来概括,即所谓: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在乐教中,受教育者通过学习《诗》(其中包括弦歌颂诵),在内心修养、情感意象等方面得到培养和陶冶,又在礼的学习中学会各种社会礼仪、行为规范,在行为修养、人际交流等方面得到培养和陶冶,在完成诗乐与礼仪学习的基础上实现乐艺教育。尤其是在审美情感培养中,孔子首先强调如何在对音乐形态美的把握中加深丰富的情感体验,据《论语?泰伯》记,“子日,‘师挚之始,《关睢》之‘乱’,洋洋乎,盈耳哉!”这可视为孔子在对学生讲解音乐时,通过自己对音乐形式的理解及审美情感体验来启发学生;其次孔子强调音乐审美中美感体验与快感体验的不同,在《论语》中,记载了孔子听《韶》后所发的感受:“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孔子在谈自己的感受时,并非是仅仅表达一种多日“不知肉味”之意,而是区分欣赏乐舞时获得的美感体验与味觉上快感体验的不同性质,他曾评价“《关睢》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他反对郑卫音乐活动中的放纵而没有节制,主张在音乐审美的情感态度上应有一定的衡量尺度和标准;另外孔子还强调乐的情感活动应成就一种人生境界,在其乐教活动中,时常对学生谈及生活中应当持有和形成一种乐观愉悦而具有审美意义的精神境界,如“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
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等,赞赏并向往在音乐审美中愉悦快乐又注重人格培养的理想境界。
孟子的乐教思想源于孔子,他将伦理道德完善与礼乐的实施尤其是乐的情感体验结合在一起,将伦理道德的实现纳入乐教的轨道,寓教于乐,寓理义于情感愉悦的体验之中,他认为,人一旦能够从伦理道德的后天教育中、从礼乐的学习中体验到一种不可抑制的快乐,达到“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的愉悦状态,便能由行礼乐教化而成就人善的本性与人格的完美实现。古人强调礼乐中的教化作用是为其统治阶级的政治服务,利用“寓教于乐”的手段,强调在愉悦中使受教育者自愿地、潜移默化地接受教育。古人尚且有如此认识,现今就其艺术教育的特点更应注重发挥这一教育功能。
音乐作为艺术的一门学科对学生的生活、情感、文化素养和科学认知等都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音乐教育是以审美为核心的教育,在新课标中明确指出在音乐的施教中,要“使学习内容生动有趣、丰富多彩,有鲜明的时代感和民族性,引导学生主动参与音乐实践,尊重个体的不同音乐体验和学习方式,以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形成良好的人文素养,为学生终身喜爱音乐、学习音乐、享受音乐奠定良好的基础。”多年来,大中小学音乐教学中都存在着以教师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以传授知识为中心的现状,无论教师如何认真教学,其结果却不能引起学生足够的兴趣。曾经有人做过问卷调查,结果是
100%的中小学生喜欢音乐而80%的学生不喜欢上音乐课,其原因就是因为违背了音乐教学的客观规律,将音乐课当成一般的知识课、理论课来上,使学生在单调、呆板的学习气氛中失去了兴趣和乐趣。而音乐教学是审美的教学,是要以学生的兴趣为基本动力的,音乐课若不能发挥音乐艺术的特有魅力,不能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审美心理特征来进行教学,就达不到音乐教育的目的,使学生对音乐课感到索然无味,因此要进行课程改革。在当前的课改中,尤其是在音乐的教学改革中,积极倡导了“寓教于乐”这样的教学形式,使音乐课变的生动活泼、丰富多彩,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因为它不是用说理的方式来传播音乐,而是凭着学生对音乐的心灵感悟;不是凭着头脑的逻辑思维,而是从音乐本身的规律出发,让学生在音乐审美中去尽情的体验、感受音乐的美,在愉悦中、在实践活动中去学习知识技能的。艺术趣味、鉴赏能力是靠培养的,在“寓教于乐”中学生会在潜移默化中去吮吸艺术营养,只有吸收好的艺术营养才能带来精神的健康,对坏的东西具有抵御能力。灵魂是不能用行政法令来塑造的,要用美和知识进行塑造,对学生的教育尤其如此。 那么,如何将“寓教于乐”应用在审美教育中呢?我认为: 一、在“寓教于乐”中去认识美
首先,我们应该在“寓教于乐”中去认识美、了解美。我们知道,美是在生活实践中产生的,艺术美同样来源于客观现实生活,但不等于生活。在现实生活中美的形式存在着社会美、自然
美、形式美、艺术美。而艺术是一种精神活动,一方面具有社会意识形态性质,一方面又不能把艺术和社会意识形态画上等号。因为,艺术包含着无意识活动,无论是艺术创作还是在艺术接受之中,均有无意识的参与,无论演唱、演奏,还是绘画、写诗等以及艺术接受中都是实际存在的。艺术还包含着一种生产形态,也是一种生产活动、消费活动,具有商品属性。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物质生产本身不从它的特殊的历史的形式来看,那就不可能理解与它相适应的精神生产的特 征以及这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艺术生产属于精神生产,凡生产都是为了消费,艺术创作是生产,艺术接受是消费,其中介便是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在市场上流通便是商品,因为它是精神产品,所以具有社会意识形态性质;但它是市场流通中的商品,所以又具有非社会意识形态属性,因此,不能笼统地把艺术与社会意识形态等同起来。当然,艺术生产主要是创造审美价值,满足人们精神需要,充满了创造主体的思想感情,但我们既不能把艺术和非社会意识形态等同起来,又不能把艺术和社会意识形态等同起来。如果否认了艺术的非社会意识形态性,就会否认艺术的特殊性,导致艺术从属于政治,重蹈公式化、概念化、简单化和对艺术横加干涉的覆辙。但这决不意味着艺术不具有社会意识形态,恰恰相反,如果否认了艺术的社会意识形态性,就会导致艺术与社会的分离,就会否认艺术的社会功能、社会效益、社会作用。
因此,在艺术审美中,我们应该认识到艺术就是以具体生动
的感性形态直接展示或启示人类精神家园,描绘和揭示人的本质的丰富性,促进人生价值的实现,满足人们的审美要求的审美活动。我们要在“寓教于乐”中认识到艺术的对象应该是具有审美价值的事物,而不是客观世界的一切。正如高尔基所说:“人们爱听悦耳而有旋律的声音,爱看鲜明的色彩,爱把自己的环境改变得比原来的更好、更美,艺术的目的是夸张美好的东西,使它更加美好;夸大坏的――仇视人和丑化人的东西,使它引起厌恶,激发人的决心,来消灭……生活中可耻的卑鄙龌龊。”审美享受不仅是怡情悦性,从中得到消闲愉悦,更是怡心悦志,从中获得心灵净化和人格升华,在身心愉悦之中,提高审美能力。我们在音乐的审美中应让学生认识美,从中发展学生的审美情趣,树立审美理想,激越审美创造的激情,推动人和环境的审美建设。 二、在“寓教于乐”中去感受美
在“寓教于乐”中去感受美是领悟审美价值,连接、融化主体思想感情和客体感性形态为一体的心理过程。在对艺术作品的审美中,感知是鉴赏的心理基础,它包含简单的感觉和较复杂的知觉。感觉是一切认识活动和审美感受的心理基础,在审美的感受中,必须以直接的感知方式去感知对象的色彩、线条、形状、声音等,其中主要应用视觉和听觉这两种高级审美感官,正如马克思所讲去“感受音乐的耳朵”、“感受形式美的眼睛”。因为人类感知所得信息总和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来自视听感官。而知觉具有整体性、选择性、理解性和恒常性等特点,在艺术审美中
感觉是知觉的基础,知觉是感觉的深入,产生更加积极主动的心理活动,并在审美感受中共同发挥作用。审美感受应当从感知艺术作品开始,当艺术作品以特殊的感性形象作用于人们的感觉器官时,采用了不同的艺术媒介和艺术语言作用于人们不同的感觉器官。而审美感知在表面上迅速地、直觉地完成,但在感知的后面潜藏着审美主体的全部生活经验,还有着联想、想象、情感、理解等多种心理因素的积极参与。审美主体以往的生活经验、文化修养和艺术欣赏经验,都会对审美感知产生重要的影响。而艺术教育总是以一定鲜明生动的艺术形象为基础内容的,“音乐艺术也正象其他艺术文学、绘画、雕塑、建筑学一样,通过艺术形象反映现实,给人以最大的审美享受,对人们进行社会教育,揭示现实和我们同现实的关系。”虽然作者承认音乐没有“对现实的直接描绘”,但又认为“尽管如此,在音乐中仍然极为深刻和有力地反映着现实世界。人的感受和思想世界在音乐中得到鲜明的、最激动的直接体现。”由于构成音乐的物质材料是流动的音响,决定了音乐形象是听觉性的而不是视觉性的;是创造性的而不是自然性的;是情感性的而不是逻辑性的;是模糊性的而不是明确性的。它是通过音乐语言一旋律、节奏、调式、调性、和声、复调等变化,来塑造独特的音乐形象的。也就是说声音及声音的变化构成了音乐的媒介,作曲家、演奏家凭借它进行艺术表达,欣赏者凭借它感受领悟,并受到音乐造型功能、传达功能的限制。 音乐教育体现的形象性特征,有助于促进受教育者对音乐的
感受和体验、鉴赏和评价、表现和创造能力,所以在音乐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中,应努力去寻找听觉、视觉甚至运动觉等方面的感知中介,在“寓教于乐”中,通过联觉和意象等心理过程达到对音乐的准确感知和深刻理解。由于音乐形象的本质就是乐音的有组织的运动形式对人的情感的表达和唤起,因此,音乐教育的形象性与情感性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同时,在审美感受中还要进行审美判断,审美判断不是抽象思维的产物,而是形象思维的过程及其成果。在审美感受中面对如何美和如何丑,在感性形态上进行审美的直觉评判,这是对审美特性及其价值的感受、领悟和评价。在审美感受中不能发现美,进行审美判断,就会引起美丑不分甚至美丑颠倒的状况。 三、在“寓教于乐”中去表现美
对于艺术表现来讲具有表现与再现、自我与社会、主观与客观的统一,音乐是最擅长表现的艺术,音乐形象是抽象的听觉形象,而不是具象的视觉形象,而声音的特点恰在于传达感情,因此,无论是参与音乐创作、音乐表演还是参与音乐鉴赏,都需要人们展现出生命的活力。因为音乐艺术的特长不是摹拟,而是表情,不是写实,而是写意。在琵琶曲《十面埋伏》的音乐表现中,演奏者以高超的技艺通过乐曲的旋律、节奏、音响,给人们展现了一幅古战场楚汉战争的音乐画面;李双江在演唱《怀念战友》时,以自己亲生经历和感受,用发自心灵的歌声,再现了自卫反击战为国捐躯的年轻战士们的高尚情怀。
在音乐审美中去表现美,体现了“寓教于乐”的教育特征。在实践中让学生去体会音乐作品表现与再现、自我与社会、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可以提高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如若不能采用“寓教于乐”的教学手段去表现美,使学生尚失了学习音乐的兴趣,也就失去了积极参与音乐学习实践的动力。过于重视音乐理论的系统性,忽视学生学习音乐过程中的心灵感受,使相当一部分中小学生产生喜爱音乐却不喜欢音乐课的心理状态,就谈不上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音乐学习实践活动。在音乐教育中,兴趣可以构成一种审美的本质力量,“快乐式”的教学赋予音乐教育强大的生命力,如果引导得当,通过音乐学习的实践活动,可以提高学生的音乐感受能力、音乐表现能力、音乐鉴赏能力、音乐创造能力,培养学生高尚的审美情趣,完成美感的实现,这正是音乐教育旨归所在。
四、在“寓教于乐”中去创造美
创造是体现人类本质力量的一种精神活动,创造力是人类特有的禀赋,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国力的提高、民族的强盛都与国民的创造力息息相关。大自然的声音、色彩、形状虽然丰富无比,却不能成为悦耳动听、充满审美意蕴的音乐和形态万千、色彩和谐包含无限审美情趣的绘画、雕塑,它要依靠艺术家们的创造,而音乐艺术就是人类非凡创造能力的结晶。李岚清同志曾经说过:“音乐的美育功能不只是一般地提高审美能力陶冶情操等,它对人的智力开发,特别是提高人的想象 力和创意动力,
锻炼表达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都有帮助,音乐对社会的文明进步有着深远的影响。”科学家贝弗里奇说:“音乐有助于直觉……在感情上音乐带给人的快感,近似与创造思维活动带给人的快感,而适当的音乐能帮助造成适合于创造性思维的情绪。”为了能够应付未来社会的挑战,许多国家都把创新人才的培养作为教育发展和改革的主攻方向。审美教育的核心就是对学生进行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在审美中激发学生的发散性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去创造美。
音乐的产生过程就是全部的创作过程,学生在音乐审美与实践中必然伴随着创造性的表现和产生丰富的联想和想象。同时,音乐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即同一首作品有多少听众就会有多少不同的感受,这一特征对于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具有比其他学科更大的优势,因此在音乐审美中不谋求统一答案,音乐审美教学尽量不结束真理。在“寓教于乐”中,音乐的情感特征可以极大地激发学生的表现欲望和创造热情,在主动参与中展现他们的个性和创造才能,每个人的表演都是个性化的体现,每个人的听赏都是独特的理解。新课标指出:“创造是学生发挥想象力和思维潜能的音乐学习领域,是学生积累创作经验和发掘创造思维能力的过程和手段,对于培养具有实践能力的创新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7页)因此,要让学生在“寓教于乐”的音乐审美中去创造美。
另外,在音乐审美教育中去体现创造性特点还必须确立以学
生发展为中心的教育思想。传统的音乐教育以学科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将学生作为灌输知识的容器,不能发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现代音乐教育应将学生看作音乐学习的主体,将音乐教学活动看成是挖掘学生创造力的主要手段之一。音乐教育是在“寓教于乐”中真正体现创造性特征,从激发学生的内在情感需求人手开展教学活动的。正如德国音乐教育家奥尔夫所说的:“让孩子们自己去寻找、自己去创造音乐是最重要的。”我们应将学生看成是音乐的创造者、表现者、欣赏者、评价者,而不仅仅是被动的音乐接受者。只有真正确立起学生音乐学习的主体地位,学生的音乐审美创造力才能真正被激发出来。 总之,“寓教于乐”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在审美教育中显现着独特的功能,它越有利于教育、有利于人生、有利于社会就越能体现其存在价值。在基础教育新课标的实施中,“寓教于乐”更是寓理义于情感愉悦的体验之中,在动情、移情、和不知不觉的审美感受中发挥其教育功能,起到净化心灵、陶冶情操、启迪智慧、提高人生境界的作用。在审美教育中,要善于通过“寓教于乐”的教育手段去吸引人们心甘情愿的去接受美的熏陶,在音乐审美的过程中更促进人类自身的解放和社会的进步。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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