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制定。
一、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 2010〕112 号)第七条规定: “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 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 (三)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 ”。国康门诊部按
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 公益事业范围由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按文件要求审核, 可以向区级财政部门申请领购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本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接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四、本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五、本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
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六、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七、本单位应当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设置管理台账, 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区级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惰况。
八、本单位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九、本单位遗失捐赠票据的, 应及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 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休声明资料等有关惰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本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己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 5 年。
十一、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
据,由本单位负责登记造册, 报经区级财政部门核准后, 由区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十二、本单位撤销、改组、合并的;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
续时;应对本单位己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 并交送区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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