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2 2、安全生产管理依据··················2 3、安全管理方针目标··················2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3 5、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6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 7、安全生产应急救援··················6 8、安全生产保证措施··················6 9、安全生产其它要求 ·················13 10、事故报告调查处理·················14 11、考核·······················15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18A标段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总则
1.1为加强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18A标段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中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业主乌鲁木齐城市轨道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结合管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18A标段项目经理部必须在接受“政府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基础上,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长效的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等目标。
2、安全生产管理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2.2国家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强制性文件。 2.3乌鲁木齐市轨道建设有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3、安全管理方针目标
3.1安全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按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指导思想,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业主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体系运行,改进监管方式,依法落实施工主体安全责任,并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中的部署与规定,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建立本项目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确保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目标的实现。
3.2安全管理目标
总体目标: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减少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达到合同约定安全考核目标。
3.2.1本合同段的安全目标
消灭职工因工责任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率2‰以下; 杜绝地铁建设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 杜绝较大交通、重大机械设备责任事故。 杜绝火灾责任事故、压力容器责任事故。 无中毒事故、无职业病事件发生。 杜绝人身伤害作业事故。
争创电气化局、(乌鲁木齐市)安全标准工地。
3.2.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创建市级安全标准工地;实现安全生产达标。
3.3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4.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总监为副组长、安质部、工程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点问题进行解决和处理。 4.3安质部为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项目经理部所属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的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框图和安全管理体系框图如下图: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11标段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框图
指挥长 项目经理 安全总监 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铁
路局站 工 职工安全培训夜校 铁路局~体育中心站区间
群众安全员
安全管理体系框图
组织保证 工作保证 制度保证 群众组织 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立组织保证制度,做好职工安全思想教育,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经常了解安全生产情况,从中了解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和党员先锋作用,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安全工作的措施。 开工前检查:1.施工组织是否有安全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机具是否符合技术和安全规定。 3.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培训。 5.施工方案是否经过交底。 6.各级各类人员施工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7.是否制定安全预防措施。 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 8.对不安全因素是否有控制措施。 1.抓好安全日常管理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落实党团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作用,安排检查总结,总结月、季、年度思想政治工作时要同时安排检查总结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好经验,批评揭露违章违纪的人和事,创造良好的安全风气,搞好工地及驻地安全宣传,开展党员双带和党员身边无事故活动,坚持党内团内评先安全有否决权。 施工过程中检查 1.安全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后是否人人明白,心中有数。 2.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种不安全因素是否得到控制。 3.施工机械是否坚持安全挂牌。 4.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认真执行。 5.现场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6.\"周一\"安全讲话是否正常执行。 7.安全隐患是否限制、整改。 8.信息反馈是否准确及时。 十二项安全生产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班前安全讲话制 3.周一安全活动制 4.安全设计制 5.安全技术交底制 6.临时设施检查验收制 7.安全教育制 8.交接班制 9.安全操作挂牌制 10.安全生产检查制 11.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 12.安全生产奖惩制 1.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监督检查活动 3.组织开展预防事故的群众活动 4.加强技术业务培训指导,努力发挥群众劳动保护组织作用 5.发动和组织职工学习劳动保护的法律、政策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对法规实施全过程的实行,全员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积极开展群众性安全活动,实施推广红、黄通知书,参加安全检查,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筑起安全生产第二道防线。 竣工检查 1.总结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经验,对成功经验和控制方法总结推广。 2.找出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制定对策转入下一PDCA循环。 3.做好总结、评比工作。 实施目标:1.消灭职工因工责任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率2‰以下;2.杜绝地铁建设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3.杜绝较大交通、重大机械设备责任事故。4.杜绝火灾责任事故、压力容器责任事故。5.无中毒事故、无职业病事件发生。6.杜绝人身伤害作业事故。7.争创电气化局、(乌鲁木齐市)安全标准工地。 5、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详见项目安全责任制汇编)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详见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7、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详见项目应急救援预案汇编) 8、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8.1 安全管理措施 8.1.1 基坑开挖安全措施
8.1.1.1基坑开挖必须编制施工方案,边坡支护要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并有设计计算书。
8.1.1.2开挖基坑时,如对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要采取安全防护,加强位移观测。
8.1.1.3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出土作业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而定。
8.1.1.4深基坑四周设防护栏杆,人员上下要有专用爬梯。
8.1.1.5开挖中,当坑沿顶面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有涌水、涌砂影响基坑边坡稳定时要立即加固防护。
8.1.1.6基坑需抽排水开挖时,须配备足够的抽排水设备,抽水机及管路等要安放牢靠。
8.1.1.7基坑工程所设置的基坑支撑,其结构必须坚固牢靠。基础施工中,挖土、吊运、浇筑混凝土等作业,严禁碰撞支撑,并不得在支撑上放置重物。施工中发现支撑有松动、变形等情况时,应及时加固,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撤出。
8.1.1.8基坑支撑拆除时,应在施工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拆除支撑应与基坑回填相互配合进行。
8.1.1.9人工挖基坑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m。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要大于10m。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的
危险作业。
8.1.1.10 运土道路的坡度、转弯半径要符合有关规定。 8.1.2防高处坠落安全措施
8.1.2.1高处作业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对用于高处作业的设施、设备和安全标志,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检查确定完好后才能使用。
8.1.2.2遇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8.1.2.3用于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必须经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恢复。
8.1.2.4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拴挂几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绳上拴几个人;临边作业要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8.1.2.5高处作业人员按规定着装,穿软底防滑鞋,严禁穿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靴鞋。
8.1.2.6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得置放在临边或洞口附近,更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对于有坠落可能的任何物料、工具,都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8.1.2.7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要停止作业。
8.1.2.8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攀件,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承载力不应小于1.1KN。
8.1.2.9移动式梯子的梯脚底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铰链必须牢固。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两人同时作业。
8.1.2.10高处作业不易上下重叠。确需在高处上下重叠作业时,应在上下两层中间用密铺棚板隔离或采用其他隔离设施。
8.1.2.11高处作业遇有架空输电线路时,要与电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当保持安全距离有困难时,要停电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8.1.3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措施
8.1.3.1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供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作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间应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8.1.3.2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方式。 8.1.3.3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一箱(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8.1.3.4配电室及其设备
(1)配电室应设在靠近电源、无尘、无蒸汽、无腐蚀及无震动的地方,并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侵入的措施;
(2)配电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3)室内配电盘和控制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接零作电气连接; (4)配电盘应装设短路及过负荷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5)配电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 (6)配电室应设专人值班,停送电应由专人负责。 8.1.3.5架空线路
(1)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架设在电杆上,不得挂在树木、脚手架上; (2)导线的选用应根据负荷的大小、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等确定 (3)架空线路之间及与各种设施之间应满足最小安全距离。 8.1.3.6电缆线路敷设
(1)电缆线应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敷设; (2)电缆类型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计算确定;
(3)电缆线路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8.1.3.7配电箱及开关箱
(1)固定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3m,移动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0.6m。
(2)配电箱及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严禁设在有气瓶、烟气、蒸汽及其他介质中。
(3)配电箱及开关箱内应分设工作接零和保护接零端子汇流排; (4)配电箱应采取防晒、防尘措施,并配锁。 8.1.3.8施工照明和行灯的安全电压
(1)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或特别潮湿的环境中应使用12V安全电压;
8.1.3.9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插座。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8.1.3.10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标准并定期检查 8.1.4工地防火安全措施
8.1.4.1生产、生活区域的重点部位要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灭火器要定期进行检验,失效的要及时进行更换。
8.1.4.2在火灾危险区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8.1.4.3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机械室、休息室、宿舍等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1.4.4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严禁吸烟,严禁采用明火作业,严禁进行火花加工和带电作业。
8.1.4.5易燃、易爆物品按有关规定存放。
8.1.4.6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管理人员,严禁穿丝绸、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8.1.4.7电热器严禁直接放在可燃物(木质、塑料等)制成的台板上。 8.1.4.8照明灯与易燃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保持大于300mm;碘钨灯等高热灯保持大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
措施。
8.1.4.9熬制加热时,应选择空旷场地,并远离易燃、易爆物且应避开地下管线。
8.1.4.10冬季使用电热毯、电暖器、电炉、空调等电器设备取暖时要做到用前检查,用后保养,避免因线路老化、年久失修或经常搬运碰破电线而引发火灾事故。采暖炉取暖的烟筒要与易燃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出门时要将采暖炉门和各种电器开关关闭。
8.1.4.11在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时,室内要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要经常检查。一旦发现有漏气现象,切勿开灯、打电话,更不能动用明火,要迅速打开门窗通风,排除隐患。
8.1.4.12制定应急预案并成立义务消防队,发现险情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
8.1.5防食物中毒安全措施
8.1.5.1不购买、加工和食用来历不明的食物、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以及不认识的野生菌类、野菜和野果。
8.1.5.2购买和食用定型包装食品时,要查看有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单位,不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购买散装白酒和植物油。
8.1.5.3做好自备水的防护,保证水质卫生安全;不饮用未经煮沸的生活饮用水。
8.1.5.4妥善保管杀鼠剂和消毒剂,避免被误食、误用。
8.1.5.5加工、贮存食物时要做到生、熟分开;隔夜食品在食用前必须加热煮透后方可食用。
8.1.5.6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烹调食物和进餐前要注意洗手,接触生鱼、生肉和生禽后必须再次洗手。
8.1.5.7进餐后如出现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时,要立即组织救治。
8.1.6 防洪安全措施
8.1.6.1驻地、料场、库房应仔细选址,对临时驻地还应修建临时排水系统和防水设施,以确保职工人身、财产和设备的安全。
8.1.6.2项目部成立防洪抢险队,做到组织机构人员落实,防洪物资及机具配备齐全并建立台帐,备品随用随补,始终保持足够的储备。
8.1.6.3防洪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坚持24小时值班,遇有重大险情立即报告本单位或指挥部防洪领导小组。
8.1.6.4加强对员工的防洪安全教育,并在汛期前结合施工实际情况,制定防洪措施和发生险情后的抢险方案。
8.1.6.5根据当地汛情规律,确定防洪值班起止日期,并主动与当地水利、气象部门建立联络,及时收听、收看当地的天气预报,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当遇有灾害天气预报时,施工现场应有领导值班,确保出现险情能够迅速作出反应。
8.1.6.6期内加强工地巡查、信息的传递和反馈工作,做好施工范围内汛期雨中、雨后检查,一旦发生险情水害,及时组织抢险,将水害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内。
8.1.6.7做好工地料场周围排水设施,在施工低洼地点四周提前开挖排水沟,或用草袋堆码挡水墙,合理布置生产、生活设施位置,以防施工机械、材料、施工现场道路设施等受洪涝灾害侵害。
8.1.6.8低洼地域的开挖施工,做到随开挖、随封闭、随回填,保证施工地段排水设施畅通无阻。
8.1.6.9防洪抢险的人员要相对稳定,并适时进行防洪抢险演练,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8.1.7 防暑降温安全措施
8.1.7.1加强领导,做好防暑降温保障。项目负责人要对防暑降温工作做到有布置、
有检查、有指导,及早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以及降温设备的安装和添置工作。
8.1.7.2加强宣传教育。教育员工遵守高温作业安全规程和卫生保健制度。 8.1.7.3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尽量缩短高温下作业时间,采取小换班、增加工作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等方法。
8.1.7.4施工生产尽量做到机械化,消除高温和热辐射对人的危害。 8.1.8夜间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8.1.8.1夜间施工时,现场必须有符合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
8.1.8.2基坑及管、沟、槽等临时工程,应设置围栏,并悬挂红灯示警标志。 8.1.8.3在既有公路旁施工,应设带有反光的隔离防护设备。 8.1.8.4登高扶梯处应设置照明灯具。
8.1.9 防止挖断地下管线、电缆及碰断架空电线路安全措施
8.1.9.1认真执行地铁工程施工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加强对地铁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制,严禁违章盲目施工。
8.1.9.2要提前与设备权属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做到措施到位、人员到位、探测设备到位。在设备权属管理单位的派员到场监督下,共同探明地下管线(缆)后,再共同挖出探槽,进一步确认缆线方向和深度,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防挖断、压断、碰断电缆、管道。要明确责任人、检查人、监护人和包保领导责任。
8.1.9.3未探明地下设施位置及走向前,严禁盲目开挖。在地下设施附近进行开挖作业时,必须设置明显防护标志并设专人现场监护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使用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施工。
8.1.9.4大型运输车辆从既有的电线路(光缆、通讯线路)下方通过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8.1.10防止挖断地下管线“十严禁” (1)严禁在地下管线不明时施工;
(2)严禁无探测设备、无安全保护措施、安全保护措施未交底进行施工; (3)严禁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 (4)严禁未做探挖就野蛮施工;
(5)严禁暴露在外的电缆未做防护,进行其他作业;
(6)严禁带班人员和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人员不到位擅自施工; (7)严禁大型机械在地下管线未查明处或防护不落实进行施工; (8)严禁挖伤电缆不报告;
(9)严禁在地下管线附近乱挖、乱推、乱刨; (10)严禁在暴露的电缆附近烤火取暖。
9、安全生产其它要求
9.1项目部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高度重视,教育职工和劳务工自觉遵章守纪,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制定严密的施工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9.2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须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执行。
9.3消防方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4项目部综合部要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经常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应经常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9.5施工机械的安全使用登记制度由物资设备部制订。
9.6项目部施工现场应设工程展示牌制作为标牌制于施工场地,标牌制作应有设计特色,应有以下内容:工程简介,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质量、环保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目标牌,安全、质量、环保简要措施、对工程展示牌、安全标志应定期清洗维护。具体规格见中铁一局《企业标识应用手册》。
9.7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到位,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台帐,应为从业人员配
发劳动防护用品,并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10、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10.1各作业队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安全质量部汇报,再由安全质量部请示有关领导,根据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3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0.2发生责任人身死亡及以上事故后,作业队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上报项目部安质部和项目负责人。对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而隐瞒不报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媒体曝光的,追究相关人责任。
10.3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10.4事故报告执行建设部令第3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0.5事故报告的内容
10.5.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名称、企业名称;
10.5.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10.5.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10.5.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10.5.5事故报告单位。
10.5.6发生伤亡事故后,根据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3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0.5.7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
11、考核
11.1项目部每月将对各班组的安全指标进行考核,结合文明工地建设、劳动竞赛评比一并进行,对考核成绩优胜单位进行表彰(详见项目部亮牌制度)。对
负有人身死亡事故主要责任的作业队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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