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
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京卫物价字[2006]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2.2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卫物价字[2006]3号)
各区(县)卫生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规定及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并结合我市情况,决定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血站(包括市血液中心、血站及中心血库,下同)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执行全国统一价,每200毫升2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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