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资入股协议书
投资人:甲方:,: 乙方:,:
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经投资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共同出资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 经营项目
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乙方共同出资成立餐饮公司,已直营方式经营实体餐饮店铺。
项目地址以最总股东会决议为准。 第三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 甲方____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共人民币180万元。投资入股股权及分红比例_ 90___%。
乙方____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共人民币10万元。投资入股股权及分红比例__5__%。
乙方____________()以每月工资的4%以计提方式出资,累计计提人民币10万元。投资入股股权及分红比例__5__%,该项股权分红按照年度累计计提资金额度计算相应的股权分红,股权变更按照年度累计计提资金额度计算股权比例,股权分红及变更都以自然年为标准一年变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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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投资人的出资,于__2018__年___11__月__20___日以前以现金方式交齐。 3.本共同出资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整。共同期间各投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公司清盘或终止后,按出资比例给予支付。
第四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店面人员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共同公司创收盈余,此为共同分配的重点,将以投资人出资为依据,按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
4、债务承担: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相关债务以公司财产偿还。 第五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及回购 (一)入股
1、新投资人入股,必须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投资入股协议;
3、除入股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股的新投资人与原投资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股的投资人对入伙前项目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股
1、自愿退股。公司在经营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投资人可以申请退股: a 投资入股协议中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b 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退股;
c 发生非主观之投资人难以继续参与共同经营之事宜。
共同投资入股协议未约定共同项目的经营期限的,投资人在不给共同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股,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投资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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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擅自退股给共同经营项目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退股时盈利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退股时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剩余款项退回退股一方。
2、自然退股。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股: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共同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
3、除名退股。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投资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共同项目造成损失;
c 执行共同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
d 共同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投资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股。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进行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投资人退股后,其他投资人与该退股人按退股时的共同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4、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股之行为者,依照退股时项目之经营状况: a项目若有所盈余,则由全体共同成员联合决议,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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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若项目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或者资金周转等情况),则按照退股时项目的财产状况按共同时出资比例进行结算,具体为:(1)流动资金按照出资份额退回给相应退股人。(2)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按照20%每年折旧来计算总价,并按照投资比例退回给相应退股人。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投资人转让其在共同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时投资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投资人主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股对待,否则以退股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 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资人的权利:
1、共同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共同的经营活动由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听取投资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共同帐册及经营情况。 3、投资人享有共同利益的分配权;
4、投资人分配共同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共同经营积累之利润归投资人共有(根据约定之期限定期进行项目盈利分配);
5、投资人有退股的权利,依照上述容中退股约定办理退股手续。 (二)投资人的义务:
1、按照共同投资入股协议的约定,依照共同努力经营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全全体投资人之出资财产;
2、分担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以共同公司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根据出资比例,全体投资人对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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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公司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由控股股东聘任或指定财务负责人,事业拓展部负责人及采购部负责人,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任何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资人私自以共同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共同,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投资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共同项目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共同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股的情况下,其余投资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投资人入股经营。
(二)在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投资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共同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投资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投资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 共同投资如果的公司终止和清算 (一)共同投资入股的公司因下列情形解散: 1、共同投资入股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 2、全体投资人同意终止公司运营; 3、共同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共同投资入股的公司清算:
1.共同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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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算人由全体投资人担任或经全体投资人过半数同意,自共同项目解散后15日指定投资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未确定清算人的,投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共同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共同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共同所欠税款;共同的债务;返还投资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共同有亏损,以公司财产为限。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如甲方或者乙方在2018年11月15日之前出资不能全部到位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缔约过失方承担。
2、投资人未经其他投资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投资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投资人,可按退股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投资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投资人私自以其在共同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股处理;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投资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共同投资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5、投资人违反协议规定,应按共同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投资人决议,对其除名。
第十一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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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容为准。
(二)总经理任职及绩效目标责任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投资人各执一份,公司行政部备案一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投资人签名后生效。
-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可修编-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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