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nical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Beijing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编号:DBJ01-80-2003 备案号:J10336-2004
主编部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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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4]35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强施工技术管理,促进企业内部技术管理升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2003]261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01-80-2003,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工作,北京城建科促进会负责组织印刷,出版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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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总则.....................................................................................................................1 2管理机构及职责.................................................................................................2
2.1技术管理机构..........................................................................................2 2.2技术管理职责..........................................................................................2 3技术标准及工法管理.........................................................................................4
3.1技术标准管理..........................................................................................4 4试验工作管理.....................................................................................................7
4.1试验室管理..............................................................................................7 4.3有见证取样管理......................................................................................9 5计量管理...........................................................................................................11
5.1一般规定................................................................................................11 5.2计量器具管理........................................................................................11 6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13 7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14
7.1一般规定................................................................................................14 7.2新技术推广计划与申报立项................................................................14 7.3新技术推广应用实施管理....................................................................15 7.4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15 8技术信息管理...................................................................................................17 9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培训管理...........................................................................18 10施工组织设计管理.........................................................................................19
10.1一般规定..............................................................................................19 10.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批..................................................................20 11施工测量管理.................................................................................................23
11.1施工测量工作内容..............................................................................23 11.2施工测量专业人员..............................................................................23 11.3施工测量仪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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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施工测量依据文件..............................................................................23 11.5施工测量场地条件..............................................................................23 11.6施工测量定位依据点及水准点..........................................................24 11.7施工测量方案与技术交底..................................................................24 11.8施工测量放线的实施..........................................................................25 11.9施工测量放线的复测与验收..............................................................25 11.10施工中的变形观测............................................................................25 12图纸与设计变更文件的管理.........................................................................26
12.1图纸审查管理......................................................................................26 12.2设计变更与工程技术洽商管理..........................................................26 12.3图纸与设计变更文件收发管理..........................................................27 13技术交底的管理.............................................................................................28
13.1技术交底内容......................................................................................28 13.2施工组织设计交底..............................................................................28 13.3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28 13.4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28 13.5“四新”技术交底...............................................................................29 13.6设计变更技术交底..............................................................................29 13.7技术交底注意事项..............................................................................29 14施工质量检验技术管理.................................................................................30
14.1一般规定..............................................................................................30 14.2工程物资进货检验技术管理..............................................................30 14.3工程隐检和预检技术管理..................................................................31 14.4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技术管理..................................................................................................................32 附表1...................................................................................................................33 附表2...................................................................................................................34 附表3...................................................................................................................35 附表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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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加强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增加经济效益,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技术管理工作。
1.0.3企业必须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健全技术管理体制,完善各项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1.0.4企业技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技术保障,实现企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促进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1.0.5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1.0.6企业可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依据本规程制定企业技术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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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机构及职责
2.1技术管理机构
2.1.1企业应设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1名,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企业规模与实际需要,可设若干名专业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分别负责专业方面的技术工作。
2.1.2企业应有负责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
2.1.3项目经理部应设技术负责人1名,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可根据规模与实际需要,配专业工程师或技术员若干名,从事具体施工技术工作。
2.2技术管理职责
2.2.1总工程师
1为企业领导班子的重要成员,全面负责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参与企业技术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确定。
2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工作,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3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监督,负责解决工程中重大技术质量问题。
4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和实施企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技术工作计划。
5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管理制度。组织审定重大工程和特殊单项工程的技术方案;审批基层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案和技术文件等。
6负责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制、审批,并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7负责计量管理、试验管理、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技术交流、技术转让、科技外事以及群众性的技术活动等工作。
8提出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技术培训的要求。 2.2.2技术管理部门: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具体负责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本企业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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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起草企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技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4负责企业应用的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
5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与技术交底的管理工作。参与重点、重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制定。负责审核基层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企业的季节性总体施工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计量与测量管理。统一管理计量与测量器具和资料,对基层单位管理工作进行监控。
7负责制定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8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组织制定重点质量问题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参加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方案的制定。
9负责工程技术资料与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2.2.3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 1全面负责项目部的技术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项目部的技术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明确项目部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
3组织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编制工作。 4参加施工中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技术处理方案的制定。
5负责本项目技术标准管理、试验管理、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计量和测量管理、技术培训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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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标准及工法管理
3.1技术标准管理
3.1.1企业执行和应用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3.1.2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标准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岗位和职责。 3.1.3国家、行业与地方标准的应用:
1国家、行业与地方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一经采用,亦应严格执行。
2企业应将标准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贯穿于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全过程。使物资选用、技术方法、质量验收等工作均符合现行规范与标准要求。
3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统一或分级购置和发放的办法,配置所需标准、规范的现行有效版本,并建立目录清单。
4应及时掌握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发布与修订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应建立标准的收发记录,并加盖有效标识。作废版本应及时回收处理,对需留存的作废标准,应做出标记,以防误用。
3.1.4企业技术标准的管理:
1企业技术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制定。
企业技术标准有以下几种:
(1)产品生产企业由于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而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2)为提高企业施工质量和技术水平,制定的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3)对国家、行业标准进行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4)施工工艺、方法标准。
2企业技术标准应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3制定企业技术标准应遵守以下原则:
(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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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3)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5)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6)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7)本企业内的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4制定本企业技术标准的程序应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等。企业标准的编制、印刷与代号、编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5审批企业技术标准时,应具备以下材料: (1)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2)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3)必要的验证报告等。
6企业技术标准发布后,应按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申报书、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等。
7企业技术标准应定期复查,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的上级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8企业技术标准属科技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企业标准,以及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2工法管理
3.2.1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施工程序、操作要点、机具设备、质量标准、安全措施、劳动组织、经济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
3.2.2工法分为一级(国家级)工法、二级(市级)工法、三级(企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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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法三个等级,企业工法是整个工法的基础。企业应重视工法的编制与推广应用,利用工法有效地指导施工与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
3.2.3工法的申报、评审、认定和管理均采用自下而上的程序和办法。关键技术达到企业先进水平并有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工法,可由企业自行组织评审认定为三级工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达到市级先进技术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工法,经企业申报,由市建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可认定为二级工法;对于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工法,经市建委审查推荐,可申报一级工法。
3.2.4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法管理制度,包括工法管理目标、组织体系、编制与审批制度、应用转让和奖励办法、考核制度等。可根据工程任务情况和企业发展目标,制定本企业工法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规划,逐步建立企业工法管理档案。
3.2.5工法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法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规划以及实施情况;获得确认的工法数量和水平;推广应用工法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2.6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工法,可分别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进步奖。
3.2.7企业研究开发的工法,可根据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实行有偿转让。
3.2.8技术人员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工法的成果,应作为其考核、晋升、职称评定的技术业绩;对于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明显的工法,企业应对主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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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验工作管理
4.1试验室管理
4.1.1试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北京市颁发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项目和出具报告。
4.1.2承担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应通过市建委的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4.1.3企业内部试验室作为企业的质量保证机构,须由企业技术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及能力进行审查,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为企业内部提供试验报告。企业内部试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
4.1.4试验室人员配备应与开展的试验项目和规模相适应。其中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试验室持证上岗率及有技术职称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4.1.5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从事试验工作2年以上的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从事试验工作5年以上的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且必须是专职人员。
4.1.6检测试验仪器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准确度应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的需要。有条件的试验项目应实行数据自动采集,以减少人为误差。
4.1.7用于检测试验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检定、校准或检测,并有相关记录,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设备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且应有表明其状态的标志。应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制定检定/校准计划。
4.1.8试验室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试验室应具备与试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不得受周围粉尘、烟雾、震动和噪声等污染源的影响,采光、照明、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所开展的检测项目要求。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保持整洁。
4.1.9试验室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试验委托管理、试验管理、仪器设备校准/检定、维护管理、养护室管理、安全管理、文件资料管理和人员培训管理等。
4.1.10试验工作应按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报告应数据准确可靠、字迹清楚、结论明确,同时应有试验人、计算复核人及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试验专用公章。见证试验报告应按相关规定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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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印章。
4.1.11试验委托单、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单等必须按专业分类建立台账。一切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涂改,资料不得撤出。
4.1.12试验资料应有专职人员管理,随时整理,逐年归档,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
4.2施工现场试验管理
4.2.1现场试验室应按工程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试验员,专职试验员应持有市建委颁发的试验上岗证。现场试验工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现场试验工作。现场试验工作应由项目技术部门领导。
4.2.2现场试验室可负责原材料和砂浆、混凝土试块的送试及简易的土工、砂石试验等。现场试验室自行试验的项目,应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备案。
4.2.3施工现场应按工程规模建立能满足要求的现场试验室,按需设置标准养护室或标准养护箱。标准养护室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应具备温湿度控制装置和喷淋装置,冬施期间应设置控温加热水箱,禁止使用电炉加热及壁挂式电热器。
4.2.4应根据工程试验的需要选择配备天平、案秤、坍落度筒、烘干电炉、砂浆稠度、卡尺、钢板尺、温度计、湿度计等试验设备,所用设备应按照计量管理规定进行检定,检定合格方能使用。
4.2.5现场试验室应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计量器具和试验设备管理制度、养护室管理制度及试验人员培训制度。
4.2.6单位工程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员与试验员结合工程进度编写工程试验计划,包括见证取样和实体检验计划。当施工进度计划或材料变更等情况发生时,应及时调整试验计划。
4.2.7现场试验员应按试验计划取样送检,各种材料取样和样品的制作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2.8试件送试后,应及时取回试验报告,对不合格项目应通知项目技术负责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2.9现场试验室应建立的台账与记录: 1按照不同品种分别编号建立原材料送试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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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单位工程建立混凝土试块台账。试块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号漏号。 3计量器具试验设备台账和检定记录。 4砂、石含水率检测记录。 5坍落度测定记录。
6养护室温湿度测定记录。每日上、下午应各测定一次,并应记录测定时间、测定值、检测人签字。
7现场自检回填土干密度试验记录。 8大气测温记录。
记录的字迹应清晰,不得随意涂改,现场检验试验的原始数据不得改动。
4.3有见证取样管理
4.3.1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现场取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3.2有见证取样项目和送检次数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法规的规定要求,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送检试样在施工试验中随机抽取,不得另外进行。
4.3.3单位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与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制定有见证取样的送检计划,并确定承担有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当各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决定。每个单位工程只能选定一个承担有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承担该工程的企业试验室不得担负该项工程的有见证试验业务。
4.3.4见证取样和送检时,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样品名称和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员应做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列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承担有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在检查确认委托试验文件和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4.3.5各种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
4.3.6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并应按照各专业分部(子分部)验收计划,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完成。抽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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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实行见证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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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量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企业应建立完善计量管理与检测体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
5.1.2企业应建立以下计量管理制度:
1计量器具流转制度,内容包括:计量器具购置、验收、保管、配备使用、定期检定、标识、维护保养、封存、限制使用、报废处理等。
2计量技术档案和文件资料、器具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存档内容及存档年限。 3合格检测数据处理、事故处理、计量纠纷和仲裁制度。 4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制度(计量检定室)。 5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 6计量监督、检查制度。 7计量培训制度。
5.1.3各级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技术人员要经过相应的计量培训。计量检定人员应持证上岗。
5.1.4各级企业均应建立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准确度、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使用地点(或使用人)、检定周期和检定日期等,分级管理。
5.1.5所有计量器具应有明确的检定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定。 5.1.6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和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检测设备严禁使用。
5.2计量器具管理
5.2.1计量器具是指用于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量值的计量装置、器具、标准物质、专门试验设备和进行测量时所需的辅助测量仪器、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测量所必须的资料。
5.2.2计量器具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应满足被测参数相应的要求。 2计量器具的配置量应满足全部活动中被测参数的需求。
3能源计量器具应按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T1767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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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计量器具检定:
1计量器具检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配套法规、法规性文件和行政管理规定进行。计量器具的检定分为强制性检定和非强制性检定。
2实行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等。强制性检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性检定周期应按照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3除强制性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为非强制性检定器具。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使用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形成管理文件,作为企业计量器具检定管理的依据。
5.2.4计量器具标识:
1企业应按照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计量器具标识的种类及管理办法,可参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器具管理A、B、C类划分推荐意见”和“计量器具彩色标识使用推荐意见”执行。
2计量检定合格证、印章应有专人保管,不得涂改、拆封。 5.3计量标准和计量认证
5.3.1用于计量检定的计量标准应经过考核合格,计量标准的考核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G1033执行。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计量检定。
5.3.2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测试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应经过计量认证合格,新增检验、测试、计量公正服务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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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6.0.1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北京市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的规定。
6.0.2企业应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建立各级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6.0.3工程项目应设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施工技术资料。
6.0.4编制的施工技术资料不得少于两套,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施工单位保存一套。保存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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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
7.1一般规定
7.1.1本规程所称的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新技术推广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法律、法规,重点围绕建设部、北京市发布的新技术推广项目进行。
7.1.2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对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技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行政和经济等措施,予以推广。
7.1.3企业应建立健全新技术推广管理体系,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岗位与职责。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7.1.4工程中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应有法定鉴定证书和检测报告,使用前应进行复验并得到设计、监理认可。
7.1.5企业不得采用国家和北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技术,不得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
7.2新技术推广计划与申报立项
7.2.1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本工程新技术推广工作计划。企业的新技术推广工作计划与申报立项的项目,应经专家审查并落实实施条件。
7.2.2符合北京市、建设部立项条件的推广项目,可向市建委和建设部申报推广项目立项,报送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
推广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重点实施领域、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 2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技术鉴定,鉴定时间在一年以上; 3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4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国和北京市推广应用; 5申报单位必须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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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7.3新技术推广应用实施管理
7.3.1企业对列入推广计划的项目应进行过程检查与总结。列入北京市推广项目计划的项目,每半年向市建委上报项目完成情况。
7.3.2对于未能按期执行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并对该项目予以撤销或延期执行。
7.3.3对新技术推广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给予奖励。
7.4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
7.4.1本规程所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是指采用了先进适用的成套建筑应用技术,在建筑节能环保技术应用等方面有突出示范作用,并且工程质量达到北京市优质工程要求的建筑工程(即北京市常称的“一优两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7.4.2示范工程中采用的建筑业新技术包括当前建设部和北京市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所列的新技术;以及在建筑施工技术、建筑节能与采暖技术、建筑用钢、化学建材、信息化技术、建筑生态与环保技术、垃圾、污水资源化技术等方面,经过专家鉴定和评估的成熟技术。
7.4.3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示范工程管理工作,并对实施效果好的示范工程进行必要的奖励。
7.4.4示范工程的确立应符合以下规定:
1企业级示范工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示范工程应能代表企业当前技术水平和质量水平,具有带动企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且质量优良、技术经济效益显著的典型示范作用。
2申报北京市、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符合北京市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立项条件,并按要求及时申报。
3示范工程应施工手续齐全,实施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4示范工程中应用的新技术项目应符合建设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推广应用成熟技术成果的同时,应加强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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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示范工程应与质量创优、节能与环保紧密结合,满足市建委“一优两示范”的要求。
7.4.5示范工程的过程管理与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列入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应认真组织实施。实施单位应进行示范工程年度总结或阶段性总结,并将实施进展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必要检查。
2停建或缓建的示范工程,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3示范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总结验收。企业级示范工程由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验收。部市级示范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示范工程验收应在竣工验收后进行,实施单位应在验收前提交验收申请。
4验收文件应包括:《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单项技术总结、质量证明文件、效益分析证明(经济、社会、环境),示范工程总结的技术规程、工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示范工程技术录像及其他相关技术创新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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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技术信息管理
8.0.1技术信息工作是企业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为企业生产、经营以及发展服务,为企业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工程建设、科技开发、技术引进、信息化施工、技术推广等提供信息。
8.0.2技术信息工作由企业总工程师主管,技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企业和项目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技术信息专、兼职管理人员,形成有效的技术信息管理网络。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计算机信息库,逐步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8.0.3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资料、技术图纸、技术情报资料、技术成果、专利信息以及标准、规范等。
8.0.4技术信息的管理主要是指技术信息系统的建立,相关信息的收集、分类、整理、检索、汇编、翻译以及报道与交流等。其主要工作内容是:根据企业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结合生产经营需要编制技术信息工作规划和计划,建立技术信息管理网络,形成技术信息有序的传递和反馈,开展技术信息的调查分析、汇总,组织技术交流等。
8.0.5技术信息工作应以现代信息技术作为依托,充分应用计算机技术以及声、光、文字资料、图形、图像作为载体进行管理。应根据技术信息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计算机、复印机、摄录像等设备。技术信息工作的费用,可从企业技术开发经费中支出。
8.0.6企业应加强技术信息的交流,开展产、学、研相结合的信息交流活动,统一收集、整理技术信息,归口管理,以供利用。
8.0.7技术信息系统所形成的刊物、简报、汇编、图像、软件等,其主要内容应方向明确,坚持技术性、资料性和系统性相结合,并力求及时、准确、适用。
8.0.8技术信息成果可列入科技成果,一并奖励。技术信息成果商品化后,可从所获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信息推广人员。
8.0.9技术信息管理工作中,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技术保密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开展技术信息有偿转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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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培训管理
9.0.1为促进施工技术的进步,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素质,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施工企业技术进步的需要,加强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9.0.2企业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9.0.3技术培训包括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工程技术职务任职及晋升的培训;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培养等。培训对象为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从事与技术、质量相关的管理人员。
9.0.4高、中级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72学时,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累计应不少于54学时。工程技术人员接受培训期间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9.0.5企业领导应保证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的时间、必要的经费和学习条件。 9.0.6接受学历教育的工程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学历教育期间可以免于参加培训教育。
9.0.7企业应建立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登记、考核、评估、奖励制度。定期对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工程技术人员任职与晋升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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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施工组织设计管理
10.1一般规定
10.1.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缮的工程,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批准后实施。
10.1.2施工组织设计是以施工项目为对象,用以指导各项施工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协调和控制的综合性文件。
10.1.3施工组织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应随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不适用的内容,并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实施。
10.2施工组织设计的分类及主要内容
10.2.1按照施工项目的规模和具体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可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部(项)工程施工方案及季节性施工方案等。
10.2.2施工组织总设计应以组织整个建设项目或建筑群工程实施为目的,以设计、施工图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指导施工全过程中各项施工活动。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编制依据; 2工程概况; 3全场性施工部署; 4全场性施工准备; 5主要施工方法;
6主要施工管理措施(质量、进度、安全、消防、保卫、环保、降低成本等); 7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8施工总平面布置。
10.2.3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以组织单位工程实施为目的,以施工图、施工组织总设计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指导施工全过程中各项施工活动。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编制依据;
2工程概况及工程特点; 3施工部署; 4施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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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施工方法;
6主要施工管理措施(质量、进度、安全、消防、保卫、环保、降低成本等); 7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8施工平面布置等。
10.2.4分部(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以组织分部(项)工程实施为目的,以施工图、系统原理图及其他相关资料、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指导分部(项)施工全过程的各项施工活动。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编制依据;
2分部(项)工程概况; 3施工安排; 4施工准备; 5施工方法; 6质量标准和验收;
7施工、安全防护、消防、临时用电、环保等注意事项。
10.2.5深基坑支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经审核、批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编制依据;
2工程概况、施工现场周围情况和地下勘察情况; 3基坑支护方案选择和设计(图纸、计算书); 4施工部署; 5施工方法;
6对基坑及相邻影响物体的监测方法和应急措施;
7保证质量、安全、消防、保卫、环保、劳保、降低成本和季节性施工的组织和技术措施;
8施工平面图。
10.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批
10.3.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则上由组织工程实施的单位负责。 10.3.2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经理主持编制,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参加,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完成其文本的编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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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应报上一级总工程师或经总工程师授权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0.3.3规模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工程,可分阶段编制、报批施工组织设计。
10.3.4分部(项)工程施工方案原则上由项目部负责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企业技术部门审批。由专业公司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由专业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10.3.5基坑支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基坑支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由具有一定设计能力和施工经验、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并应通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审核。
2基坑支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实行分级审查。凡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基坑支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3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基坑支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查,并填写《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审查表》(见附表),对基坑支护设计的安全性负审查责任。
a基坑深度小于(含)10米;
b基坑开挖深度内无地下水,或有地下水但施工降水对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重要的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无重大影响;
c基坑开挖主要影响区范围内无建筑物、道路、重要的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基础。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基坑支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人数不得少于5人,且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2。并填写《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审查表》,对基坑支护设计的安全性负审查责任。
5审查材料包括下列技术文件: a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b基坑开挖深度1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地上、地下管线电缆等资料;
c拟建建筑物基础平面图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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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基坑支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e计算书和图纸。
6基坑支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a支护结构设计内容、承载力计算及变形验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采取的技术安全措施是否有效;
b是否确保基础施工安全及基坑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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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施工测量管理
11.1施工测量工作内容
建筑工程的施工测量主要包括工程定位测量、基槽放线、楼层平面放线、楼层标高抄测、建筑物垂直度及标高测量、变形观测等。
11.2施工测量专业人员
11.2.1工程项目经理部应组建测量组,所有施工测量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有条件的企业宜组建专业测量队,以实现企业测量资源共享,提高测量水平。
11.2.2施工测量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应满足施工测量内容的要求。 11.2.3企业应对施工测量人员进行必要的定期或不定期专业培训,学习先进的施工测量技术,掌握新的施工测量仪器的使用方法。
11.3施工测量仪器
11.3.1施工测量仪器的配备应满足测量内容和精度的要求。
11.3.2施工测量仪器应按计量管理的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同时还应定期校准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测量工作的准确性。
11.4施工测量依据文件
11.4.1施工测量前应具有建设单位提供的城市规划部门测绘成果、工程勘察报告、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文件、施工场区管线及构筑物测绘成果等资料。
11.4.2与施工测量有关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文件应包括建筑总平面图、基础平面图、首层平面图、地上标准层平面图及主要方向的剖面图。
11.4.3施工测量人员应全面了解设计意图,对各专业图纸按《建筑工程施工测量规程》(DBJ01-21)中有关“设计图纸的审核”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应及时了解与掌握有关工程设计变更,以确保测量放样数据的准确可靠。
11.5施工测量场地条件
11.5.1施工场地布置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要求,保证施工测量工作要求的通视条件。
11.5.2施工测量场地内的各种测量点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标识要准确、清楚和醒目,严禁盖压、碰动和毁坏。竣工后仍需保存的永久性场区控制点、高程点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测量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1.5.2设在变形区域内的控制桩要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防止由于地基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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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桩位产生不利影响。
11.6施工测量定位依据点及水准点
11.6.1施工测量定位依据点及水准点主要包括建设单位为施工单位提供的城市导线点、红线桩、拨地桩、道路中线桩、拟建建筑物角点、原有建筑物(几何关系)、高程控制点、临时水准点等测量起始依据。
11.6.2施工测量定位依据点及水准点交接工作应在技术部门收到设计文件并具备相应条件后进行。交接工作应在建设单位主持下,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在现场进行。进行桩点交接时相应的资料必须齐全,一切测量数据、附图和标志等必须是正式、有效、原始文件。
11.6.3建设单位提供的标准桩应完整、稳固并有醒目的标志,施工单位接桩后,必须对标准桩点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做好标识,严禁压盖、碰撞和毁坏。
11.6.4交接桩工作办理完毕后,必须填写交接桩记录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和测量员各一份。
11.6.5接桩后由测量队(组)对桩点进行复测校核,发现问题应提交建设单位、规划单位或上级测绘部门解决。校核内容包括桩点的高程、边长、方向角、坐标及非桩点定位依据的几何关系。复测记录应保存。
11.6.6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钉桩通知单或其他原始数据应进行校算,内容包括坐标反算、几何条件核算、定位和高程条件依据的正确性校对、施工图中各种几何尺寸的校核等。起始定位依据必须是唯一确定建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的条件,若有多余定位条件并相互矛盾时,应与建设方及监理协商,在保证首要条件的前提下对次要条件进行修改,对于与建筑物定位和高程有关的变更必须有建设方书面确认。
11.7施工测量方案与技术交底
11.7.1建筑小区工程、大型复杂建筑物、特殊工程的施工均应按《建筑工程施工测量规程》中有关“施工测量方案的编制”的要求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11.7.2施工测量方案由测量专业人员会同技术部门共同编写,可以分阶段编写,但应保证在各阶段施工前完成。
11.7.3施工测量方案编制完毕后,应由施工单位的技术、生产、安全等相关部门会签,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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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施工测量方案审批后,应进行施工测量交底。
11.8施工测量放线的实施
11.8.1施工测量各项内容的实施应按照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遇到问题应及时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方案调整,补充或修改方案。
11.8.2施工测量中必须遵守先整体后局部的工作程序。即先测设精度较高的场地整体控制网,再以控制网为依据进行局部建筑物的定位、放线。
11.8.3施工测量前必须严格审核测量起始依据(设计图纸、文件、测量起始点位、数据)的正确性,坚持测量作业与计算工作步步有校核的工作方法。
11.8.4实测时应做好原始记录。施工测量工作的各种记录应真实、完整、正确、工整,并妥善保存,对于需要归档的各种资料应按施工资料管理规程整理及存档。
11.8.5每次施工测量放线完成后,按施工资料管理规程要求,测量人员应及时填写各项施工测量记录,并提请质量检查员进行复测。
11.9施工测量放线的复测与验收
11.9.1质量检查员应对施工测量记录的内容进行复测检查,并与测量人员办理自检记录。
11.9.2施工测量放线自检完成后,由质量检查员报请监理验收。
11.9.3施工测量放线验收通过后,由测量人员向下一工序的班组进行交接,并办理交接检查记录。
11.10施工中的变形观测
11.10.1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新建建筑物变形观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施测单位应按变形观测方案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观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及土建施工单位反馈观测结果。
11.10.2施工现场邻近建(构)筑物的安全监测、邻近地面沉降监测范围与要求由设计单位确定,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施测单位应按变形观测方案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观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及土建施工单位反馈观测结果。
11.10.3护坡的变形观测及重要施工设施的安全监测由专业施工单位确定和完成,并应编写变形观测方案,及时整理观测结果,保证施工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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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图纸与设计变更文件的管理
12.1图纸审查管理
12.1.1施工单位领取图纸后,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生产、预算、测量、翻样及分包方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图纸进行审查。
12.1.2图纸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施工图的有效性、对施工条件的适应性、各专业之间和全图与详图之间的协调一致性等。
12.1.3图纸审查应形成记录,由施工单位将参加图纸审查的各部门和人员所提出的问题按专业整理、汇总后,报建设(监理)单位,由建设(监理)单位提交给设计单位做设计交底准备。
12.1.4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施工单位负责将设计交底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12.1.5图纸会审记录应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形成正式图纸会审记录。不得擅自在会审记录上涂改或变更其内容。
12.2设计变更与工程技术洽商管理
12.2.1工程技术洽商的内容应具体准确。对于原设计的变更处,均应详细标明相关图纸的页号、轴线位置和修改内容。
12.2.2设计变更洽商可由技术人员办理,水电、设备安装等专业的洽商由相应专业工程师负责办理。工程分承包方的有关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应经工程总承包单位确认后方可办理。
12.2.3工程洽商内容若涉及其他专业、部门及分承包方,应争得有关专业、部门、分承包方同意后,方可办理。
12.2.4洽商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共同签认后生效。设计单位如委托建设或监理单位办理签认,应依法办理书面委托书,才能由被委托方代为签认。
12.2.5设计图纸交底后,应办理一次性工程洽商记录。
12.2.6凡需设计变更的项目,应在收到有效的设计变更通知或办理工程洽商后,再进行施工。
12.2.7施工单位在签收或签认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设计变更图纸时,如对施工进度和施工准备情况产生影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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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办理经济洽商。
12.2.8施工过程中增发、续发、更换施工图时,应同时签办洽商记录,确定新发图纸的起用日期、应用范围及与原图的关系;如有已按原图施工的情况,要说明处置意见。
12.2.9各责任人在收到工程洽商记录后,应及时在施工图纸上对应部位标注洽商记录日期、编号、更改内容。
12.2.10工程洽商记录需进行更改时,应在洽商记录中写清原洽商记录日期、编号、更改内容。并在原洽商被修正的条款上注明“作废”标记。
12.2.11同一地区内相同的工程如需同一个洽商(同一设计单位,工程的类型、变更洽商的内容和部位相同),可采用复印件或抄件,但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12.3图纸与设计变更文件收发管理
12.3.1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资料管理人员从建设单位领取图纸、工程设计洽商和设计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发给技术、生产、测量、预算、质量、其他专业及分承包方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并进行登记签收。
12.3.2图纸套数以满足施工实际需要为原则,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土建专业技术部门留存一套全图以备查用。
12.3.3与分承包方(或其他专业)有关的洽商记录应由总包方发给相关分包方(或相关专业),并应登记签收。
12.3.4进行复印分发的设计变更文件,应在分发前对复印件的正确性进行复核。
12.3.5资料编号按北京市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51规定执行。 12.3.6各类型的图纸、洽商记录均应进行专业分类,按单位工程汇集整理,由资料管理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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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技术交底的管理
13.1技术交底内容
技术交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四新”技术交底和设计变更技术交底等。
13.2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13.2.1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包括主要设计要求、施工措施以及重要事项等。 13.2.2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经理、质检人员、安全员及分承包方有关人员等进行交底。重点和大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
13.3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
13.3.亚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设计要求、现场情况、工程难点、施工部位及工期要求、劳动组织及责任分工、施工准备、主要施工方法及措施、质量标准和验收,以及施工、安全防护、消防、临时用电、环保注意事项等进行交底。
季节性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还应重点明确季节性施工特殊用工的组织与管理、设备及料具准备计划、分项工程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消防安全措施等项内容。
13.3.2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专业工长进行交底。
13.4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
13.4.1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是将管理层所确定的施工方法向操作者进行交底,是施工方案的具体细化。应按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顺序、进度,独立编写。并应根据工程特点明确作业条件、施工工艺及施工操作要点、质量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13.4.2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应以工艺为主,有工艺流程图。在交底中应详细说明每个分项工程各道工序如何按工艺要求进行正确施工。
13.4.3应详细介绍分项工程关键、重点、难点工序的主要施工要求和方法。对关键部位、重点部位的施工方法应有详图进行说明。
13.4.4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应由专业工长对专业施工班组(或专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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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13.5“四新”技术交底
13.5.1对于难度较大的“四新”技术,应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技术交底。结合工程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特点、难点,明确“四新”技术的使用计划、主要施工方法与措施,以及注意事项等。
13.5.2“四新”技术交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并对专业工长交底。
13.6设计变更技术交底
13.6.1修改量大,变更内容复杂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应编制设计变更、洽商交底。
13.6.2设计变更交底应由项目技术部门根据变更要求,并结合具体施工步骤、措施及注意事项等对专业工长进行交底。
13.7技术交底注意事项
13.7.1技术交底必须在该交底对应项目施工前进行,并应为施工留出足够的准备时间。技术交底不得后补。
13.7.2技术交底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辅以口头讲解。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履行交接签字手续。技术交底应及时归档。
13.7.3技术交底应根据施工过程的变化,及时补充新内容。施工方案、方法改变时也要及时进行重新交底。
13.7.4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技术交底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包单位移交。总包单位负责对各分包单位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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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施工质量检验技术管理
14.1一般规定
14.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包括主要工程物资的进货检验,隐检和预检,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等。
14.1.2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工程物资(主要包括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设备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对其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进行确认。未经检验和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物资,不得投入使用。
14.1.3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技术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上道工序未经检查,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4.1.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14.1.5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14.1.6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14.1.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14.1.8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4.1.9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14.1.10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14.1.11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4.1.12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4.2工程物资进货检验技术管理
14.2.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等,必须有供应部门或厂方提供的合格证明。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复检或有见证取样送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14.2.2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需要代换且改变了设计要求时,应征得设计同意,并保存设计单位签署的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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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物资,包括压力容器、消防设备、生活供水设备、卫生洁具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4.2.4进口材料和设备等应经过商检部门的检验,并有商检证明。 14.2.5建筑电气产品中被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必须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具有“中国强制性(CCC)”认证标志,并在认证有效期内。
14.2.6新材料、新产品必须是生产或研制单位的正式产品,产品质量应达到合格等级。任何新材料、新产品,生产研制单位除了应有开发研制的各种技术资料外,还必须具有产品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则应有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没有质量标准的材料,或不能证明质量达到合格的材料,不允许在建筑工程上使用。
14.2.7新材料、新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为了确保新材料的可靠性与耐久性,在工程应用前,应通过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的技术鉴定或评估。
14.2.8使用新材料、新产品,应经过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认可,并办理书面认可手续。
14.3工程隐检和预检技术管理
14.3.1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工程隐检、预检项目的计划、组织、管理工作。
14.3.2预检是对施工过程某重要工序进行的预先质量控制的检查。是保证工程质量,纠正施工过程质量偏差,防止可能发生差错造成质量事故的重要途径。预检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质量检查员、工长参加,并做好记录。监理单位负责对预检工作进行监督并予以审核。
14.3.3隐蔽工程项目是指上道工序被下道工序所掩盖,其自身的质量无法再进行检查的项目。隐蔽工程检查是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重要过程控制检查,应分专业、分系统、分区段、分部位、分工序、分层进行。
14.3.4隐蔽工程验收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工长及建设(监理)单位参加并签署意见。
14.3.5建筑工程的隐检、预检项目内容及要求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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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14.3.6隐检、预检记录必须随施工部位及时办理,严禁后补。凡一次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经改正后重新办理复查验收。隐检、预检未经检查或验收未通过,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4.4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技术管理
14.4.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
14.4.2分部(子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查、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的验收。
14.4.3单位工程完工后,应先由施工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14.4.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4.4.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上述的程序进行检查验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14.4.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14.4.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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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或 施工方案审批表)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 编制部门 编制时间 审批部门 审批人
审批意见:
结构型式 层 数 施工单位 编制人 报审时间 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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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施工组织设计会签表(或 施工方案会签表)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 编制部门 会签部门
结构型式 层 数 施工单位 编制人 会签部门
会签意见:
会签人: 年 月 日 会签 部门
会签意见:
会签人: 年 月 日 会签 部门
会签意见:
会签人: 年 月 日
会签意见:
会签人: 年 月 日 会签 部门
会签意见:
会签人: 年 月 日 会签 部门
会签意见:
会签人: 年 月 日
34
附表3
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审查表
委托单位 审查机构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支护类型 审查结论
通过 □
支护面积
基坑深度
经修改通过 □ 不通过 □
修 改 意 见
审查人员
审查负责人 或专家组组长
审查机构 (盖章)
35
附表4
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审查资料信息表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审查机构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支护类型
支护面积
份 数
基坑深度 备 注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资 料 名 称
36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主要编写人员:艾永祥 王庆生 张显来 汪亚冬 孔晓玲 邹爱华 张永福 劲 峰 郭 岳 孙合祥 向 阳 杨宗燕 张其义 陈丹林 徐 伟 刘爱玲 何占利 周与诚
杨崇俭 杨玉萍 王建明 吕欣英 陈昭平 武 威 杨 军 郑爱民 任全钦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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