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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1-11-19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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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规范船舶交通服务,促进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根据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VTS用户指南》,明确各VTS系统覆盖水域的范围、船位报告线或船位核对点的位置、船舶报告和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等事项,并对外公告。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五条 下列船舶在经过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时,应当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一) 国际航行船舶; (二) 客船;

(三) 1000总吨以上国内航行海船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

(四) 16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船舶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上的拖轮船队(港作拖轮除外)。

第六条 外国籍船舶和3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在经过沿海船位报告线时,应当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第七条 船位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籍港(中国籍船舶)、船长、总吨、吃水、载货情况、始发港或上一港、下一港以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它信息。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在保证该设备正常运行和输入数据及时、准确的情况下,可仅报告船名(呼号)、国籍。

第八条 符合本章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所在水域V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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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进行动态报告:

(一)通过船位核对点; (二)靠离泊(浮筒)、抛起锚; (三)试航、试车前后; (四)进入单向控制航段前; (五)进出沿海港口航道。

动态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位置、动向等。 第九条 本章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可自愿向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和动态报告。

第十条 船舶遇有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水域VTS中心报告:

(一)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保安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

(二)主机、舵机、电机失控; (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四)驾驶人员、引航员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而背离有关航行规则或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十一条 船舶向VTS中心报告和与VTS中心通讯应当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在VTS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或VTS中心实施的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水域时,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或VTS中心限定的航路、航速或指定的航行次序航行。

第十四条 船舶遇有恶劣天气、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影响航行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以及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或VTS中心发布的有关限速航行、限时航行、单向通航、封航等交通管制的规定。

第十五条 需要在VTS系统覆盖水域锚地或停泊区内锚泊的船舶,应提前将锚泊计划报所在水域VTS中心,并在预定水域锚泊。锚泊期间应遵守锚泊管理相关规定。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锚泊的,应当向所在水域VTS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船舶应按规定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并在规定的通讯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和接受VTS中心的询问。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七条 VTS中心提供的船舶交通服务包括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服务和支持联合行动。

第十八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向船舶提供以下信息服务:

(一)他船动态信息;

(二)航道及助航标志信息; (三)水文气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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