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公司工伤事故
管理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环保与职安管理标准
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伤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分厂、各部门。
3 职责
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负责工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的善后工作、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
机动部是公司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核实,必要时重新组织调查及监督实施;并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协助工伤员工的伤残鉴定及工伤索赔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 企业安全部负责由火灾、爆炸事故及治安事件等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机动车队负责由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总裁办负责由食物中毒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基建办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按时为公司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按规定为工伤员工办理工伤相关手续。
4 定义
记录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三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且估计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下、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指员工负伤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虽未住院治疗,但歇工在4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上且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上者,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
能伤害。通常是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一节,脚指轧断二只以下;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轻微骨折,轻微脑振荡,轻度灼伤、烫伤。
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无死亡的事故,一般能引起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死亡:是指因工遭受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不良或者违章操作导致员工当场致命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
职业病:是指从事公司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前12个月平均月实际收入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珠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珠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珠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珠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责任性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性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的事故。 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5 工伤事故报告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当事人或者发现人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或者安全员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应于2小时内向机动部、企业安全部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司领导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当日下班前,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机动部提交由单位领导书面签审的“附表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表”。
发生死亡事故的,用人单位除上报机动部、企业安全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司领导外,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同时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报告,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还应当同时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总工会。
6 工伤事故调查及纠正预防
发生工伤事故后,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机动部的组织下成立事故调查
组,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伤害情况,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在发生骨折、断指、断脚、烫伤和因触电、车辆撞人等导致的轻伤,以及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机动部应当立即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拟定改进措施和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附表2:工伤事故调查与处理表”。
经调查组调查后,认定为记录伤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改进措施与考核意见,经机动部审核同意后,将考核通报邮件发至本单位、抄送机动部同时在单位公告栏张贴,并将监督通报打印后盖上单位公章送机动部归档。
经调查组调查后,认定为轻伤及以上事故的,如果是人为或违章责任事故或者影响较大,以及有骨折、断指、断脚、烫伤和因触电、车辆撞人等轻伤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与安全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情况按照“附表3:工伤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实施进度表”报至机动部,机动部应当对提出的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进,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写出事故监督通报。
工伤事故调查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且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7 工伤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工伤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相关责任和领导责任四类。
主要责任:是指在多个直接引发事故的人员中,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直接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1) 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人员; 2) 故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志而造成事故的人员;
3) 发现事故征兆,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4) 采购质量低劣的设备、工具、原料、材料等造成事故的采购人员和管理人
员;
5) 对进厂的设备、设施或已安装的设备、设施不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检验,或检
验结果不真实,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管理人员和机修人员; 6) 不积极参与抢救,致使事故延续、发展的现场有关人员; 7) 对事故发生、延续、发展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其他人员。
相关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有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负相关责任:
1) 事故所在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班组长和有关部门的技术管理人员; 2) 未及时报告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有关人员;
3) 在事故调查申,干扰正常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 4) 与事故发生、延续、发展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领导责任:是对事故的预防和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负有组织、教育、管理责任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负领导责任:
1) 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擅自变更规章制度和原定方案,或对违章作业不加以制
止而造成事故的;
2) 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指派不熟悉某岗位的人员进行
该岗位操作,或安排未经专门培训及未取得特殊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造成事故的;
3) 未定期或未及时安排安全和设备检查,导致设备严重失修、设备长期严重超
负荷运行等而造成事故的;
4) 对已报告的隐患和缺陷,未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 5) 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不采纳、不整
改,或对已发生过的事故不认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6) 指派定编司机驾驶非公司定编车辆或非定编司机驾驶本公司定编车辆而发生
事故的;
7) 强令司机驾驶故障车辆而发生事故的;
8) 对事故发生、延续、发展负有组织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 确定工伤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 因生产、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
的,由生产、制造、安装、检修和检验者负责;
3) 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和缺陷,或因无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而发
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者负责; 4) 因官僚主义,瞎指挥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指挥者负责; 5) 因无设备作业指导书,或在设备作业指导书中没有对设备重要运行参数的调
整要领及调整方法作出详细说明,或因设备操作、调整及维护保养未实行定人定机和操作证制度,或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备管理者负责;设备缺乏维护保养而造成事故,由设备使用单位的维修人员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6) 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用人单位领导者负
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因用人单位未认真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操作者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安排工作者负责;
7)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生产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从而导致事故,
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责;
8) 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
格的分包单位,从而导致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责;
9) 设备未按计划检修、特种设备未能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让设备带病运
行而造成的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负责人负责; 10)
对于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分厂/部门能解决但未能及时解决而造成的
事故,由分厂/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分厂/部门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8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条款进行判定。 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及申报资料:
1)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护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后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后的当日下班前向机动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并于事故发生后的10天之内向机动部提交书面“附表4: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2) 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之后的10天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机动部主管领导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a. 工伤员工身份证原件;
b. 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详见附件1)初次治疗工伤的病历和《疾病诊断
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职业病诊断只限于市防疫站);
c. 初次治疗工伤的X光或CT检查报告;(腰部受伤者必须提供CT
片);
d. 工伤员工当班的《考勤证明书》,由用人单位领导注明“情况属实”,
签名确认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e. 伤害系由交通事故导致,必须提供交警部门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书》的原件。
3)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的,必须由用人单位向机动部
补交《延误工伤申报说明书》,并有本单位领导签名和盖章确认。
4) 如因用人单位没有按时交齐申报材料而影响工伤事故的正常理赔工作,在此
期间发生符合《珠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5) 如因工伤员工本人未将工伤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所属单位,或因本人证件
丢失等因素导致规定时效内无法办理费用结算,在此期间发生符合《珠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则由工伤员工自己承担。 6) 机动部相关人员负责按市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工伤事
故材料、办理工伤事故的申报和索赔工作;对外工伤申报时,必须妥善保管员工的工伤申报材料原件,并做好签收和退还登记手续;如未能按时提交申报材料,或未按市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而影响工伤事故的正常理赔工作,其责任则由机动部相关人员承担。
9 工伤待遇
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所需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由公司在员工工伤终结时一次性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市外按照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市内按25元/天的标准发给。门诊治疗工伤的,不发给伙食补助费。经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机动部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同意,报主管安全生产公司领导审批,工伤员工到珠海市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员工需要到珠海市以外就医的,由用人单位填写附表5:“格力电器工伤员工特殊检查治疗或市外转院审批表”报批。
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自行同意工伤员工或工伤员工私自到珠海市以外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就医的,所发生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由用人单位或工伤员工自己承担。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原福利待遇不变,其工资发放标准为工伤员工自受伤之日起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前12个月平均月实际收入工资,并由公司按月支付。
根据伤者病情或经治疗机构诊断确认,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由公司支付,其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规定为:护理10小时以内的,按30元/天支付,24小时全天护理的,按60元/天支付。
工伤员工其它工伤待遇按照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工伤保险文件汇编》的相关规定执行。
10 工伤事故责任考核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工伤事故责任人必须追究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和伤害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工伤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分为下述四种方式,处罚可按照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同时进行: (1) 除名;
(2) 行政处罚,从低到高依次分为:警告、记过、撤职、调离岗位、留用察看; (3) 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下浮工资; (4) 停岗学习:3天、5天、10天。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或其它人为责任及管理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安全主管部门按照下述规定予以处罚:
(1)造成记录工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处50-100元的罚款;如用人单位当月内发生三起及三起以上记录工伤事故的,按照分/起的标准考核事故发生单位;
(2)造成轻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停岗学习3-10天,并处200-4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者处100-300元的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处200-400元的罚款;扣罚事故发生单位当月安全生产考核分分;
(3)造成重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调离岗位,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者作警告处分,并处400-800元的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作警告处分,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主管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领导处300-500元的罚款;扣罚事故发生单位当月安全生产考核分分。如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两起以上重伤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自第二起、第三起重伤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一级工资、期限6个月,扣罚第二起、第三起重伤事故发生单位当月安全生产考核分分; (4)造成死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作除名处理,并处1500-3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之处分,并自死亡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一级工资、期限1年;对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作记过处分,并处2000-4000元的罚款;对主管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领导或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处1500-3000元的罚款;扣罚事故发生单位当月安全生产考核分分。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或其它人为责任及管理责任,造成设备事故的,由安全主管部门按照QG/《设备管理及考核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或其它人为责任及管理责任,既造成设备事故又造成工伤事故的,由安全主管部门根据伤害情况和经济损失的大小,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应条款的上限进行处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处3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记过处分,直至作除名处理;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100-300元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的领导处300-500元的罚款。
(1)对已发生的工伤事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未保护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提出的工伤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有效实施,或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表》、《工伤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实施进度表》及《事故监督通报》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证据和资料的;
(6)多次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 (7)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8)发生事故后,未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的; (9)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的;
(10)轻伤或以上事故存在违章操作等严重人为责任的、或情况严重、性质恶劣的; (11)违反本管理办法其他管理规定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公司外交通事故,或因未知技术领域或因自然界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的工伤事故,免于处罚,但视其伤害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事故指标统计范围。
在事故中受到行政处分、下浮工资的人员,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突出、无违章作业行为、未发生协及本人责任的安全事故,或举报、抢险救灾中有功,可在期满1个月前提出撤消处分申请报告,报告由自己写出,且事实清楚,减少损失的数据真实可靠,报用人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安全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安全主管部门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执行。
11 工伤事故结案
工伤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员工进行了教育,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这起事故应予结案。
工伤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在12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2 附则
本条例所规定的条款与国家规定条款有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标准由机动部负责定期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企管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动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企业管理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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