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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2-12-20 来源:步旅网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南山区信息化建设资金或其它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和维护工程。

第三条 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含光纤铺设、网络布线、连接设备、计算机等相关设备)、电子政务应用、电子商务应用、数据交换、数据库、安全系统、各类平台建设及应用系统等。

第四条 区信息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是: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技术审核,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的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计划,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廉政纪律的监督。

第二章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南山区信息化建设委员会是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定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三)审定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协调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南山区科学技术局(信息办)(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是南山区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区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订和实施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全区性信息工程项目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信息工程项目的技术调研与评审; (五)负责信息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七条 编制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与深圳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相一致,并符合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须报市批准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区信息办负责区信息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的制订。规划的制订在征求各单位的意见后,提交区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制订信息化建设规划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安全保密的原则,实现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制订后,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必须围绕区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来进行,必须符合区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 信息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及审批

第十一条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信息办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填写《南山区信息化项目申报表》,并提供技术方案、实施计划、资金规模等,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报区信息办;

(二)区信息办负责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的组织技术调研和评审,拟订区政府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并报区信息化建设委员审定;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区信息办拟定并经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审定的区政府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经评审后,拟订下一年度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安排计划;

(四)区发展和改革局将区下一年度信息工程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给区信息办下达信息化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区信息办将项目审批结果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区财政局根据计划安排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资金,并送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五章 信息工程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资金是指列入年度信息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时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全区性信息工程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区发展和改革局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统一安排,建设单位根据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前期费用。其他项目的前期费用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垫付,待项目正式立项后,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等相关费用一并纳入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擅自开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不予立项,区财政局不予拨款。

第六章 信息工程项目招标

第十五条 购买10万元以上的设备、软件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具体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项目在完成招标程序后,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应向区信息办提供合同正本一份,区信息办将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总体方案、技术参数、质量及安全要求; (二)项目总金额及付款方式;

(三)工程项目实施细则、人员及进度安排; (四)项目的维护费用;

(五)工程项目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六)人员培训及费用; (七)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 (八)工程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 信息工程项目合同不允许转包。

在信息工程合同中应当体现前款内容,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信息工程项目监理、验收、审计与监督

第十九条 区信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实行严格的信息工程项目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前签订监理合同,并报区信息办备案,具体按照《<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工程验收由区信息办负责。

第二十一条 凡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审计依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监察部门对区信息工程项目的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工程招标、工程投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信息工程项目的项目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须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监察部门共同签订《反腐保廉敬业守法合约》。

第九章 信息工程项目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信息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能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信息工程项目应符合区信息化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认证标准。

第十章 信息资源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区信息化资源包括网络基础平台设施、信息化共享平台系统及信息资源等。全区性的信息资源由区信息办负责统一整合、管理。各单位需要使用相关资源时应向区信息办提出申请,区信息办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安排、调配资源;各单位的信息资源应在全区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基础上进行共享(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开发、建设相应的应用系统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各单位在开发、建设相应的应用系统时,应建立在南山区统一的网络基础平台、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应用开发平台之上,并遵循已有的技术标准,

充分利用区信息办已有的网络资源和数据库资源,若需要增加服务器可采取委托我区信息中心管理模式;

(二)南山区光纤管线资源由区信息办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区电子政务网必须统一利用国家公共通信资源建设,各部门不得独自铺设或租用独立的线路。

(三)全区性的信息工程项目,由区信息办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各部门的应用系统必须在南山区统一的信息化平台上建设,以实现各类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部门采集的信息,除依法确定不能共享的信息外,应当免费、及时和全面的提供共享政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区电子政务网由基于区政务传输网的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组成。政务内网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业务网组成,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的需要。政务外网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向社会服务的需要。区政务内、外网由区信息办统一规划建设,区内所有党务、政务信息化系统必须统一运行在区政务内、外网平台上,不得自行建设独立的网络平台。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信息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完善的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并接受区保密部门、公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违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有抵触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三)不按规定组织招标的; (四)不执行有关标准的; (五)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原则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违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批准立项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原则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分别依法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科学技术局(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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