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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及诉讼管理办法

2020-11-15 来源:步旅网
公司纠纷及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篇:公司纠纷及诉讼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以及由此可能或已经引发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商事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

法律纠纷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法律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经营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

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出具法律纠纷处理的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 (三)参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账;

(七)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经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业务部门的纠纷处理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进行沟通管理; (五)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报相关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审批;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帐; (七)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八)签收、发送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律文书; (九)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十)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在法律纠纷案件中的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七条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对外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为重大案件。对于重大案件,经营管理部(必要时律师参加)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形成书面汇报材料,详细介绍整体案件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一)涉案金额超过 元人民币的;

(二)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仲裁或者系列诉讼、仲裁的; (四)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省内(或国内)重大影响的。

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经营管理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报公司管理层审批,必要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第九条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的出具,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十条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相关费用、履行判决结果产生的赔偿等费用,均由涉案公司承担,所有费用均由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流程发起,经所属组织、集团经营管理部审核后,报集团总裁董事长审批。第三章 纠纷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所指的纠纷是指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各类纠纷。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门难以处理,需要公司经营管理部和/或律师提供支持的案件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经营管理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经营管理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纠纷情况登记表》及案件资料进行分析,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及时通知业务经办部门,同时督促经办部门妥善处理。在必要时可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纠纷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经营管理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经营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

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上报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纠纷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四章 诉讼、仲裁案件管理

第十七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报)填写《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经营管理部。

诉讼、仲裁所需的各项证据材料原件。包括合同、变更签证、结算资料、付款凭证等,要求各项材料做到清晰、完整、准确、全面。

因证据不全或证据缺陷造成的败诉等诉讼不利后果由涉案经办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 经营管理部对《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并对案件所需证据列出证据目录,对是否起诉等事项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按照审批意见在3日内书面通知业务经办部门。

第十九条

业务经办部门应在收到经营管理部法律意见及证据目录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配合人员,并在一周内完成证据原件的收集交至经营管理部,填写《证据目录交接单》。

案件配合人员与经营管理部法务人员填写完善《起诉案件审批表》后,依据管理层审批意见办理。

第二十条 确定起诉后,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制作诉讼文书,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经营管理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经营管理部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初步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第二十三条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经营管理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善《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并确定案件配合人员,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经营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诉讼、仲裁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仲裁手续办理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件送达后7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经营管理部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并及时汇报有关管理层,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形成处理意见汇报给有关管理层,按照管理层审批后及时调整诉讼、仲裁策略。

第二十六条

案件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上诉审批表》(见附件四),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经营管理部。

第二十七条经营管理部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案件上诉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经营管理部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

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经营管理部及案件配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第三十一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经营管理部或经办部门可要求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公司各部门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第三十二条公司主动提起的诉讼或仲裁由业务部门申请,经经营管理部法务专员、经营管理部部门主管、业务单位负责人、集团分管领导等逐级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集团总裁或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通过诉讼收回的各类款项,必须全部上缴涉案公司财务部,不得截留至私人账户。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纠纷处理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建立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案件的合同、协议、票据、往来函件、履行资料等。

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在15日内,完成整理,并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三十五条 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应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后20日内整理归档。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等。

第三十六条 经营管理部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经营管理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的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七章 问责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公司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案件; (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 (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拖延、推诿、不予配合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纠纷案件情况的,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因涉案单位管理不善或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导致诉讼案件证据资料不全,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外,相应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纠纷情况登记表》

纠纷情况登记表.xls 附件二:《拟起诉案件审批表》 起诉案件审批表.xls

附件三:《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 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xls 附件四:《拟上诉案件审批表》 案件上诉审批表.xls 第二篇:房屋纠纷诉讼

一、起诉要件及内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因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举证指南证明等

诉讼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尽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

或反驳对方意见的证据材料等。以下为您提供几种典型房屋纠纷案件通常情况下的举证指南,供您在诉讼中参考。

(一)房屋纠纷的共同证据

当事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如个体工商户或法人组织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等。

(二)房屋买卖纠纷的证据

1、提供买卖房屋的合同,已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双方收、付款的证据,有证人证明的,提供证人(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房屋买卖后房屋交付情况证明等等。

2、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有优先购买权者(共有人、房屋承租人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等等。

(三)房屋腾退的证明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腾退人原住房情况证明等。 (四)房屋租赁纠纷的证据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如要求承租人腾房的,要提供承租人有腾房能力的证据,如出租房被承租人转租他人的,需提供转租的证据等。

(五)房屋回迁安置纠纷的证据

原房屋动迁的时间、地点、被动迁人口的证据;被动迁房屋的“住户迁出通知”、“准住通知”、及“回迁安置协议书”;属货币安置动迁的,需提供动迁部门货币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补

偿安置协议的证明等。

(六)房屋居住权纠纷的证据

争议房屋共同居住人口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有关单位或居住地社区的证明;要求共同居住人腾房的,提供其有腾房能力的证明等等。

(七)房屋确权纠纷的证据

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明等。

三、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延付、迟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篇:诉讼管理办法

诉讼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权限..................................................2 第三章 诉讼案件管理

.........................................................3

理.............................................................5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5 第六章 问责与考核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则................................................................6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关联公司等(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 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财务管理中心和法律事务中心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财务管理中心是纠纷案件的协助部门,法律事务中心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 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应当根据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至迟于纠纷发生满一年之时,及时向法律事务中心提出诉讼申请(重大、紧急案件除外),涉及钱款的,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协助提供相关凭证;

(二)参与纠纷案件应对措施讨论会议;

(三)根据法律事务中心要求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的事务工作; (四)根据需要,参加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其他工作。 第六条 法律事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纠纷案件诉讼管理制度即本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三)负责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管理;

(四)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诉讼类案件汇总表及诉讼仲裁案件结案报告)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负责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六)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七)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为重大案件。对于重大案件,法律事务中心应形成专题汇报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一)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二)案件主体或标的涉外(含港澳台),单个劳动纠纷案件除外;

(三)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 (四)法律事务中心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法律事务中心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决定,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九条 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的出具,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一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填写《案件诉讼申请会签单》提出起诉或仲裁申请(至迟应于纠纷发生已逾一年之时),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涉及金钱款项的需提供相关凭证)、情况说明报法律事务中心。

法律事务中心对《案件诉讼申请会签单》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再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中心收到审批通过的会签单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原则上由法务经理作为案件承办人员。

第十七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八条 确定起诉后,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制作诉讼文书,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并由其确认。并在确认诉讼文书后7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法律事务中心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条 法律事务中心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法律事务中心转发的法律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并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律事务中心。

诉讼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手续办理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1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法律事务中心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法律事务中心和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第二十二条 诉讼案件裁决后是否要提起上诉的案件,法律事务中心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律事务中心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第二十六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经办人可随时向法律事务中心咨询,由法律事务中心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中心联系公司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经办部门可向法律事务中心作出书面通报,由法律事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中心在收到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后20日内整理归档。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执行文书等。

第二十九条 法律事务中心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进行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法律事务中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与不足,法律事务中心应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 问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案件; (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 (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拖延、推诿、不予配合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或损失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纠纷案件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外,相应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一、诉讼的含义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诉讼俗称打官司,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的形式解决纠纷。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类。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主体是平等的,不存在谁强谁弱的问题,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我国主要是检察机关,除部分刑事自诉案件以外。行政诉讼,主要是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以上三种形式是一种狭义的诉讼。

贷款诉讼是一种广义的诉讼,指借款人、担保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按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以及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的基本原则: 1.主体平等

2.意思自治(真实意思表示,面谈面签,本人签字摁手印)3.诚实信用(诚信申贷,依法用贷)

4.公平(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请求撤销)5.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借贷双方的权利均受法律的保护)

6.等价有偿(有的)

二、贷款诉讼的程序

(一)诉讼前准备 对拟提起诉讼的贷款,经办网点管户客户经理或放款责任人应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清偿能力进行祥细调查和认真分析,写出书面报告,由信用社审贷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加盖信用社业务公章后送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对是否提起诉讼进行初审。

同时送交的资料有:借款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公司客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信用贷款不提供),借款借据,还款凭证,结息凭证,催收通知书,对账确认书,展期申请、协议,还款计划等。

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岗收到经营网点送交的报告后,应立即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起诉。

(二)提起诉讼 经联社批准诉讼的,由经办网点派专人将证据资料送合规部法律顾问室,由法律顾问对送交的贷款全套资料进行认真审核,需要补充证据资料的,经办网点要及时补充,法律顾问要对每一笔诉讼贷款证据的充分性、有效性负责,要防止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做到起诉一户胜诉一户。

经办网点应安排专人给予密切配合,全程参与,不能把资料 交到风险管理部后,走人了之。

这里要注意的一是证据之间的相互衔接、相互印证,二是诉讼时效。

附: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36条四种特殊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超过20年。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时效制度分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2008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 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作出了祥细的规定。

(三)案件审理

开庭前,经办网点要积极做好准备,派人准时与法律顾问一道参加法庭审理,带全所有证据原件,以便当庭出示。

法律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法院庭审时只重证据,主张的权利如果没有证据的支持,法院会立即制止你的发言。

证据内容非常广泛,但贷款诉讼涉及的证据主要包括: 1.书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合同、抵押登记权利证书、借款支用申请书、提款通知书、借款人用款时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催收通知、还款证明单据、还款时客户开出的支票、承诺书、还款协议、对账单和另案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2.视听资料;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的陈述; 5.鉴定结论。 起诉前或诉讼中,发现债务人有隐匿、变卖、转移资产等逃避债务迹象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自动失效。

(五)执行

1.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办网点要在已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 行期间届

满后2年内向有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有关执行时效的期间,原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2007年10月28日制订的新《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对拟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经办网点需提前了解、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在基本确认被执行人有一定的执行能力后,将收集到的情况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风险管理部分初审认为可行的,要立即会同法律顾问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六)诉讼费用

1.经办网点垫支任何诉讼费用,必须经联社批准,不得先斩后奏。 2.经诉讼收回的款项,应先冲减垫付的诉讼费用,再收取贷款本息。

(七)档案保管

1.经办网点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件原件要专人专档登记保管,复印一套送风险管理部存档。人员变动,要办理移交。如因保管不善导致法律文书损毁、遗失 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2.分户建立诉讼贷款台账,按时向风险管理报送相关报表。 (八)特别强调

1.经办网点是贷款诉讼的主体,本着包放、包管、包收、包损失赔偿的四包原则,放款人和管理人是主要责任人,不能错误地认为现在成立风险管理部,设立资产保全岗后,经营网点只管贷款营销,催收不良贷款是风险管理部的事。有的机构不积极主动化解不良贷款,无措施无办法,向联社报告后认为就是联社的事了。

2.各机构在办理业务中如对法律和制度中规定的内容疑问的,可向合规部、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咨询。

第五篇: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诉讼保全资产的管理,规范诉讼程序,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为保全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诉讼保全的原则:集体研究、责任到人、严格操作、逐级监控、分级协调、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全资产。

第二章 诉讼保全的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县联社成立诉讼保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诉委会),由联社主任任诉委会主任,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任诉委会副主任,资产、业务部门负责人、熟知法律业务的骨干、联社法律顾问为成员。

基层信用社要成立诉讼保全小组。

第五条 联社诉委会、信用社诉讼保全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属本级管理的资产诉讼保全方案,全面管理、协调、监督辖内诉讼保全案件的办法,确定诉讼几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罚意见等。

第六条 严格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信贷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联社分管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由联社主任为负责人。

第七条 案件负责人负责对诉讼案件的诉前准备、起诉、调解、执行、和解和资产过付等诉讼的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案件负责人可根据案情确定案件具体经办人,案件经办人负责所经办案件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 案件负责人与经办人因协调不力、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损害信用社合法权益后果发生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诉讼保全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资产(信贷)管理人员经过诉前分析后拟起诉的案件,应收集、整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将全部材料交联社法律顾问研究,由法律顾问制作《法律意见书》,并尽快将《法律意见书》交诉委会审查。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包括和解方案)、诉讼事实与理由、诉讼适用的法律、胜诉的可能性及执行能力的大小等内容。

第十条 诉委会对法律顾问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必须在三日内进行审查。经论证同意起诉的案件,诉委会签署《同意起诉意见书》,确定案件负责人、经办人;对不同意起诉的案件,诉委会要签署《不予起诉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不予起诉意见书》一份交债权信用社,一份诉委会存档。

第十一条 对证据的取得与提交、诉前保全、庭审、上诉、执行、申诉、再审等程序,必须坚持有利于保全信用社资产、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诉讼请求要合法、全面,凡涉及信用社担保物权的债权,应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判信用社有权行使抵押(质押)权。

第十三条 案件若存在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或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苦恼情形的,案件经办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 案件起诉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撤诉或解除查封。对确需撤诉或解除查封的,应有联社诉委会研究决定,并按诉讼案件备案的权限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案件经办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要积极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得作对案情不利的陈述或答辩,不得出示和提供对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不利的证据。

第十六条 对方当事人有主动和解的意向,且和解意见与该案件《法律意见书》中的“和解方案”规定比较一致,案件经办人报请案件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对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件原则上不得调解结案。

第十七条 案件经办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信用社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八条 对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办人要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案件经办人要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中止的,案件经办人要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九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需达成和解协议的,和解协议需与该案件《法律意见书》中的“和解方案”规定比较一致,案件经办人报请案件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条 案件执行中收回的现金,案件经办人必须及时足额入帐,严禁挪作他用。

对法院准备裁定抵债或执行和解协议中有以资抵债条款的,案件经办人需经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信用社以资抵债规定,对拟抵债资产进行考察、审批和上报备案同意后,方可同意法院下达抵债裁定和签订以资抵债和解协议。

第四章 诉讼案件的分级管理与协调

第二十一条 对全部诉讼案件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基层信用社自行办理的诉讼案件,应在起诉前向县联社备案。 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的案件和信用社为被告的案件,由县联社诉委会审查后上报市办事处备案。

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的案件和信用社为被告的案件,由市办事处审查后上报省联社备案。

所有诉讼案件必须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诉讼案件备案时应提交《诉讼案件备案表》、《法律意见书》及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未按程序备案而擅自起诉的案件,一律不得列支诉讼

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由于行政干预、人情关系等因素难以执行的案件,联社法律顾问可以形成《需协调疑难案件情况报告单》上报市办事处,申请市办事处协调市中级法院提级执行。

第五章 法律事务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实行法律顾问聘任制和诉讼代理人委托制,聘任的规律顾问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要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信用社对案件拟实行风险代理的,要逐案按备案权限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的法律顾问或诉讼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满4年;

(二)具有代理金融诉讼案件的工作经验,熟悉金融业务; (三)无违规处罚记录; (四)思想端正,信誉良好; (五)在司法机关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七条 若发现信用社法律顾问或案件诉讼代理人在代理信用社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工作失误或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等原因导致案件败诉,损害信用社权益的,应立即解除聘任或委托,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各基层信用社的诉讼事务的管理、备案和服务,联社法律顾问对提交的需提起诉讼的案件,要及时进行研究论证,并向联社诉委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

第六章 诉讼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全县信用社诉讼案件管理台帐及相关档案资料,信用社建立自己的诉讼案件台帐及相关档案资料。

案件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诉讼案件备案表》; (二)《法律意见书》; (三)诉讼文书; (四)法律文书;

(五)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与本案有关的相关资料等。

第三十条 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诉讼案件管理台帐,每月至少对信用社未结案件排查一次。对超出法定期限未达到诉讼目标的,要会同联社法律顾问与案件负责人、经办人认真分析原因,查找难点,提出解决方案,加强与法院沟通,达到诉讼目标。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信用社负责人、经办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的; (二)诉讼案件应备案而未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备案同意起诉的案件,擅自列支诉讼费用的; (四)未严格执行诉讼代理人报备制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诉讼案件台帐和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对因工作失误、保全措施应采取而未采取或采取不及时、玩忽职守等行为,给信用社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起诉而未起诉,致使债务人、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或转移资产,致使信用社债权难以实现的;

(二)明知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及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债务人或担保人得以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从而导致案件审结后难以执行的;

(三)案件审结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

(四)案件负责人、经办人、法律顾问或诉讼代理人与债务人、担保人内外勾结,致使信用社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对拟诉讼案件,诉前未按规定程序审查、备案,盲目起诉的;

(六)擅自撤诉或解除查封的;

(七)未按法院规定的时间参加庭审、超过举证期限或在庭审中

作不利于信用社利益的陈述、答辩,给信用社造成不利后果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执行和解,损害信用社权益;

(九)执行收回的案件款项不及时足额入帐,挪作他用或据为已有的;

(十)其他违规操作或未尽职守,导致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损害信用社合法权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仲裁案件可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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