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脑血管疾病报告工作制度
做好心脑血管事件报告工作对建立健全东区心脑血管疾病监测 系统,掌握辖区居民心脑血管疾病流行特征及变化趋势具有重要意 义,为进一步加强我社区心脑血管事件报告工作,提高报告质量,特 制定本工作制度:
1、 成立本社区心脑血管事件报告工作小组; 2、 报告病种:
(1) 脑 卒中:致死性和非致死性脑卒中( I60-I64); (2) 急 性心肌梗死( I21-I22); (3) 心脏性猝死( I46.1) 3、报告对象:辖区内全人群覆盖;
4、报告内容:同报告卡,包括门诊号、住院号、姓名、身份证号、 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户籍地址等基 本信息,疾病诊断、 ICD-10 编码、诊断依据、确诊时间、是否首次 发病,确诊单位等疾病信息。
5、报告要求:脑卒中、急性心肌梗死以发病 28 天为期,按发病列次 计算;发病 28 天以后,若再次急性发作,应按又一新发病例进行。 心脏性猝死按照定义、 诊断依据进行监测报告。 合并上述疾病按病种 分别予以填报。报告卡填写须字迹清晰、易于辨认、项目齐全,疾病 诊断与诊断依据须准确可靠,对发现有误的病例信息应及时进行核 对、更正。 6、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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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制定科室及专人收集“急性心脑血管疾病 监测卡”,当日起 30 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修订和网络报告。 (2)建立健全发病报告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培训制度、个案核查 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督查与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保证监测工作 制度化、流程化。
(3)急性心脑血管疾病监测数据和资料具有隐私性和保密性,相关业务人员未经上级授权,不得擅自泄露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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