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厂长(副厂长)的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对本厂的劳动保护工作负总责任(厂长负第一位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每季召开一次厂安委会,做到即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抓好各级安全管理,支持安全保卫部门的工作。定期组织好月、季、节假日前专业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清除,确保安全生产。
4、加强对全厂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对失职者、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5、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付诸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做到安全生产。
6、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应亲临现场组织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二条
车间主管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上级和本厂对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任务的同时都要强调安全生产工作。
2、经常对责任车间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尤其对新入厂和调动工种的工人加强安全教育。
3、督促、检查车间职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组织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发现问题按“三定三不准”原则处理,即“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凡是自己能解决的,职工不准推给车间,车间不准推给部门,部门不准推给工厂”,并做好记录。
4、定期分析车间安全生产状况,研究不安全因素的预防对策,发生事故,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并保护现场。
第三条
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职工必须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厂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努力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好设备、安全附件、工具等,不乱开乱动他人操作的设备和电器装置。
4、保持工作场所地清洁卫生,通道畅通,班前班后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认真执行交接手续。
5、发现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保护好现场,积极参加并开好讨论会。
第四条
工厂办公室职责:
1、在编制、总结全厂工作时,必须同时将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工厂计划和总结内容。 2、协助厂长(副厂长)处理和检查督促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资料传递工作。 3、组织安排好工厂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协助检查会议决议的贯彻情况。
4、各车间、部门通过工厂办公室向厂长(副厂长)汇报请示安全生产情况,联合兄弟部门协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并应及时处理和联系。
第五条
防损部门职责:
1、负责全厂的消防工作,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加强管理,建立和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开展消防的知识教育和技术训练。
2、负责制定全厂要害部门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安全消防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3、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落实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4、负责对火警、火灾事故、厂内交通事故、生产损伤事故、盗抢事件及破坏性事故等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上报,参与工厂重大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5、认真督促厂内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器具的监管、保管和正确使用,加强对保管人员的思想教育。
第六条
生产部门职责:
1、在编制下达生产计划、组织新产品试制时要同时编制下达安全生产计划,实现均衡生产,保证职工劳逸结合。
2、生产中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禁违章指挥生产,严禁违章作业。
3、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生产作业的重要内容,经常研究分析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及损失工人身体健康的原因。
4、厂年度、季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纳入生产计划之内一并下达,同时考核、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
第七条
财务部门职责
1、预备安全生产专用经费,对各种事故的处理经费需经有关部门负责人申请并由厂长(副厂长)审批后方可按规定开支。
2、凡不符合规定的事故处理、劳保用品、保健食品经费有权拒付。
第八条
采购部门职责
1、及时为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供应所需要的材料和物资。
2、做好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采购以及运输、保管、发放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相关安全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3、采购过程中发生人身、污染事故后,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4、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工程部门职责: 1、加强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环保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保养,确保全厂各种机械、电气、锅炉、变压器以及通风、防尘、防毒、防污染等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符合安全环保技术要求。
2、对锅炉、压力容器、叉车和高压电器设备应定期检查和安全试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做好详细记录。
3、对全厂安全环保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机械、电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对机电设备及人身、污染事故,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5、做好全厂各工种设备、电器的操作培训工作,在自己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6、制定全厂各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各车间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产品开发部门职责:
1、所有设计、开发的新产品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2、对新产品试制,必须相应制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3、制定和修改工艺规程时,应考虑改善劳动条件,防止污染公害。保证工人安全和防尘、防毒、消声的劳动保护措施。
4、负责和指导全厂有关安全环保技术措施项目的技术,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5、在进行设备平面布置、工艺路线布置时要考虑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和操作者的安全、健康。
6、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品质控制部门职责:
1、鉴定、检验产品原材料、添加物及其他辅材等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发现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措施。
2、对使用的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安全的仪器、仪表不得继续使用。
3、对计量器具和化验设备,应加强管理和维修保养,符合安全生产技术要求。
4、对有毒、易爆、易燃等化学物品,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有制度,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5、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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