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医疗期规定
员工工伤医疗期规定,工伤由谁负责的呢?下面是带来的员工工伤医疗期规定,欢迎阅读! 员工工伤医疗期规定
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员工工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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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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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员工工伤医疗期规定
今年36岁的李女士与一家快速消费品公司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前不久李女士生病住院,眼看病情还没有恢复,李女士担心自己出院后单位辞退自己。李女生想知道自己医疗期是否有假期,假期又如何计算?如果她权益受侵害又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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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1:关于劳动者的医疗期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厉国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部发布了配套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479号)的通知,明确了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具体为:“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 2002〕16号文,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同时还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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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目前,上海的医疗期标准仍按此规定执行,但全国的执行标准不统一,大多还延用1994年劳动部的设置标准。
问题2:在规定的医疗期,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要承担什么责任?
厉国勋:单位须承担违法解除的责任,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有权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不过,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你签了合同工作不久,按规定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只要你请病假的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而你继续请病假,则可以认定“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以因你医疗期超过而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当然,在具体执行中,在生病员工仍在住院期间,不得按医疗期超过解除劳动合同。在具体的病假计算中,一般采用按工作日计算,如有三个月的医疗期,法定每月工作日为20.83天,合计可以允许请病假而不可以解除合同的时间为62.5天,应该按工作日病假累计计算。
问题3:倘若李女士患了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否不能随便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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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国勋:当然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但是否患了职业病并非由谁说了算,这须由从事单位开出介绍信,确认你有一段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经历,经过专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认定(该职业病还须已经职业病防治机构挂号有此目录),认定后参照工伤待遇予以治疗,待治疗情况稳定后还要进行伤残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只要经鉴定后有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合同了。当然轻的等级(相当7-10级)单位可以合同终止。
问题4:单位要辞退李女士该遵循怎样的程序?她能否得到相应经济补偿?
厉国勋:李女士已出院,如生病的时间已超过了医疗期,而且又继续请了病假,单位就可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单位应做到:
1.向工会发书面告知通知,最好征求工会同意,如无反对意见也表示同意;
2.向李女士发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告知解除的具体时间并约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的时间;
3.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按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按半个月工资(该标准为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金一个月工资;支付疾病医疗补助费6个月工资,大病另加3个月工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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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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