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制度
1、开工的必备条件:
(1)工区项目部的临时建设、供水、供电、临时道路、施工场地平整等工作已完成。
(2)导线点、水准点等施工控制桩已复测闭合,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批。
(3)地面线复测已经由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定,工程数量已经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4)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批,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5)现场管理人员和熟练工人已经落实,普通工人人数能满足施工需要。
(6)材料供应已落实,能保证开工及施工连续进行;进场材料已经由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供货质量亦有保证。
(7)用于分项工程的各种机械设备已落实,开工所需机械设备已经到位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符合要求。
(8)现场试验设备已经齐备,各种标准试验已经由监理工程师验证批准。
(9)设计图纸已经复核;需由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如涵洞工程施工图、路基工程横断面图,大中桥工程的模板图、支架图等)已经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以上图纸应有一份保留在工程现场直到施工结束,以便监理工程师检查。
(10)环境保护及安全措施已经落实。 2、开工手续申报办法:
⑴合同工程开工报告:总承包部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21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各工区的合同段开工申请报告一式六份,监理单位认真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审查批复后,监理单位将7日内发布开工令,工区项目部收到开工令之后,应在7日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
⑵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总承包部必须在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一式六份。驻地办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总监办审批,监理工程师在7天内
签发单位工程开工令。
⑶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各工区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内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交分部分项开工报告一式五份,驻地办审核批复后签发分部分项工程开工令,并将审批的开工报告2日内报总监办备案。
3、开工报告管理制度:
(1)各工序开工前,总承包部必须上报开工报告报监理单位或项目公司进行审批,驻地办、总监办对开工条件、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后7日内进行批复。
(2)各单位对上报的开工报告必须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如出现不认真审核、敷衍应付的单位,总监办将对其进行处罚。
(3)开工报告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进行施工,如出现违规施工的单位将根据项目公司、总监办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4)需驻地办批复的开工报告,要求报各驻地办报总监办或项目公司(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5)开工报告审批单和所附资料非投标人员不允许签字。
4、开工报告内容:
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简介; (二)工程开工申请表; (三)工程数量批复表;
(四)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含工期); (五)土地占有及临建工程情况; (六)测量控制桩点成果表; (七)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表; (八)工程现场施工人力表; (九)工程进场机械设备表; (十)工程进场材料表; (十一)原材料试验审批表; (十二)标准试验审批表;
(十三)安全、质量交底内容及被交底人签字复印件;
(十四)有关施工外部条件的协议文件或资料复印件(如有);
(十五)质量保证体系及控制体系和主要人员职责; (十六)安全生产、环保作业、文明工地建设保证措施。雨季、冬季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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