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剂科各种药物性废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院《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办法及流程》的规定,结合药剂科实际,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1。及时收集医院产生的药物性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2。盛装有药物性废物的包装容器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3.具备存放药物性废物的暂时储存设施、设备;暂时储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暂时储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4.使用防渗漏、防遗撤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医院确定的内部药物性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处理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单个在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费伍德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5。根据就近集中处理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置。对环境无污染的药物性废物可按一般性废物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处理。
6.对报损药品,药剂科按规定定期进行销毁,并如实填写销毁记录.销毁时监销人必须在场,销毁记录应有销毁人、监销人、科室负责人签字。
7。医院回收旧玻瓶,必须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医院回收旧玻瓶,集中存放,集中破碎后交由指定单位进行收购处理。
药剂科 二〇一四年六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