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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腐败产生、发展和升级的权力层面分析

2022-07-15 来源:步旅网
遏制腐败产生、发展和升级的权力层面分析

摘 要:腐败的存在、发展和升级的危害不论在经济、政治,还在思想文化和社会方面都是十分严重的。腐败不除,民心不服;腐败不反,党和国家就会有灭亡的危险。因此,我们必须通过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加大法律惩罚力度,来遏制腐败。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建设廉洁政治就要实现政府清廉,要规范权力运行。因此,通过权力层面来遏制腐败,对于反腐倡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消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发源地

公权,也叫公共权力,是基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共同成员共同同意或以某种方式的认可并为管理其中的公共事务,以支配、影响和调控该共同体而形成的一种公共权威力量[1]。公权是用来管理公共事务和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其最大特点在于它的公共性和社会服务性。而私权利主要指普通公民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不同,就在于前者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后者却没有,并容易被架空和受到损害。可见,公权力一旦运用不当或被扭曲,如:公权力过于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公权力私有化了,变成个人的私有财产;公权力的扩张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公共性能的弱化,管理服务职能消失;等等,都可能对私权利产生实质的侵

犯和危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十八大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要求还权于民,把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回归于人民,把公权力的使用过程作为为人民服务的过程。所以,要遏制腐败,就必须规范和限制公权力的使用,消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发源地。具体应做到:

1.依法限权,防止权力的扩张。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权力来源于权利,但却常常侵犯权利。所以,相对于私权利的“法无明文规定皆可行”,公权力应当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党的十八大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2]。他的这条“经验论”给我们以启示,权力不仅具有强烈的自我扩张性,而且这种扩张性难以得到外力有效的遏制,不控制就是一剂毒药。为此,需要通过法治进行控制。“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控制权力扩张的有效方式。

2.有效地配置权力,防止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导致其控制的社会资源也就过多,导致制约机制乏力,导致各种监督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1834-1902)研究历

史得出的结论是:“权力趋向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为此,必须科学地配置权力,正如十八大所说的:“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从而达到大量削减领导干部的权力,把大量本该是私权的还原成私权的目的。

3.强化公权力的社会功能,防止权力滥用。只要有国家存在,权力是不会消失的,但权力本身并不等于腐败。公共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它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但是,公共权力一旦私有化,就会使国家财产悄悄地、源源不断地变为私有财产。政治上的公权私用必然导致经济上的公财私有,这条规律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公权私用→公权私有→公财私有。腐败不是权力本身造成的,而是官员滥用权力的结果。反腐败不是反对权力本身,而是要反对滥用权力,也强化权力的公共事务管理和为人民服务的功能。

总之,公权的扩张、集中、私用造成的腐败,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它将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如果任其泛滥,甚至会导致执政党的消亡和国家根基的动摇。

二、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破坏腐败发展的“安全网” 目前,中国的腐败现象发展的一个新动向,就是腐败的主体趋于群体(集体)化。群体性腐败是指拥有一定公共权力的某政府机构中的一些人甚至全体成员合谋违纪违法、中饱私囊的腐败行为。它是相对于单个个体的腐败而言的,其腐败主体不再是“单兵作战”

的个人,而是“利益均沾”的集合体。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有:用公款以组织的名义向有关领导送礼行贿;集体浪费,奢靡挥霍,铺张浪费;集体截流,私设账外“小金库”;集体卖官,权力出租;等等。

为此,各级部门在反腐败问题上开过不少会、发过不少文件,反腐败的措施也不可谓不果断、不细致。但是,反腐败措施真正落实的不多,虎头蛇尾的现象司空见惯。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反对和惩治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践证明:建立社会主义的权力监督机制,是遏制腐败尤其是集体腐败的关键。 1.要完善现行的监督体制。现行的监督体制从形式上看,有人大监督、党内监督(纪委)、行政监督(监察、审计)、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还有法律监督等等,门类不可谓之少。但这些监督都是横向监督,使监督处在不敢、不能、不便的情形之下。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按照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使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确保监督的实效。

2.推行政务公开,完善民主机制。民主是最有效的纠错机制。然而,在群体性腐败面前,民主机制却产生了变异,“集体决定”这一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党纪要求,却成为一些组织集体违法乱纪的通道。列宁在谈到民主集中制理念时,强调两个要素,即“行动一致”

与“讨论批评自由”[3]。但在一些组织的“集体决定”中,民主机制消失了,民主成了满足小团体的利益偏好和嗜好并确保“行动一致”的庸俗工具。公开才能公正,为此,必须按十八大报告所说的“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制度”,使权力行使在阳光下运行。这样,才能达到有效遏制群体性腐败的目的。

3.强化公众参与。根据治理理论,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为此,首先要强化人民监督。公众正如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教育而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4]。党的十八大强调要“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大量的事实也证明,公众的力量往往是使腐败分子原形毕露,走向灭顶之灾的力量。其次,要让公众知晓信息。每个公民都有权获得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的信息,只有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公民才能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

三、加大法律惩罚力度,斩断腐败升级的利益链

回首反贪成果,可谓成绩斐然。但让人费解的是,反腐力度在不断加强,可腐败分子还在不断地冒出来,贪腐金额屡破纪录,贪腐

手段也不断翻新,贪腐猖獗程度触目惊心,呈现不断升级之势。具体表现在:腐败的主体级别、层次在上升;腐败金额在上升;造成的危害在升级。

哲学家柏拉图说:“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管理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得到诸神的保佑和赐福。”[5]所以,要遏制腐败升级,就必须借助于法律手段,对腐败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使腐败分子不再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

1.强化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性。要通过立法,规定公权公共职责和法律责任。目前,关于违法行使权力的责任条款却是少之又少,这种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等的立法方式,造成了权力主体责任小,权力大。权力违法行使的成本变低,导致权力滥用也就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所以党的十八大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权力的产生必须附带有责任,否则就会有滥用职权的现象产生,导致腐败不断升级。

2.重刑严惩腐败分子。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不断升级,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惩办不力,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历史证明,严惩是打击腐败分子嚣张气焰的有效办法。毛泽东下了决心:“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直至枪毙一批最严重的贪污犯,才能解决问题。”“大

贪污犯是人民的敌人,……故应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将他们肃清,而不应有丝毫的留恋或同情。”[6]1986年1月17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讲话时说:经济犯罪特别严重的,为什么不可以依法判死刑?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7]。党的十八大也强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腐败的发生。 3.重罚腐败分子,让腐败者倾家荡产。一个人成了腐败分子,他的政治生命也就结束了。然而,有些腐败分子尽管政治上身败名裂,生活上却十分逍遥。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杜绝此现象,贪污犯罪分子所有的家产必须充公;司法机关在追缴犯罪分子财产的时候,不受时效限制;贪多少就罚多少,使他们身败名裂、倾家荡产。只有这样,才能提醒贪官污吏的家人自觉履行监督责任,才能让潜在的贪官污吏心生恐惧,让远在海外的犯罪分子不敢恣意横行。

总之,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虽然腐败的发展趋势仍然严重,愈加隐蔽,但是,随着我国防治腐败的体系不断完善,打击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反腐倡廉工作将与时俱进,腐败分子也将无处可遁,任何腐败分子都将最终得到严惩。 参考文献:

[1]杨汉亮.公共权力的行使和监督[j].东方企业文化,2010,

(6).

[2][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54.

[3]列宁全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284.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2. [5]柏拉图.法律篇[m]//何勒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7.

[6]毛泽东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90-195. [7]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53. (责任编辑: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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