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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
知
【标 签】预缴纳税申报表【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苏国税函﹝2008﹞51号【发文日期】2008-01-31【实施时间】2008-01-23【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规定,结合《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2008版季度申报表补丁上线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27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做好网上申报软件的修改以及税种认定信息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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