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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单位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021-11-24 来源:步旅网


外委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外委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及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单位生产、基建过程中,施工队伍及劳务用工、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外委施工单位指具有法人资质的整体施工单位和分包的施工单位。

3.2、劳务工指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通过签订劳务用工协议,从公司外部有资质的劳务输出单位引入劳动力,安排从事劳务性工作并支付劳务费用的用工形式。如: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承包协议用工、季节性临时用工、返聘用工等。

3。3、外来人员指经有关部门介绍来各单位参观、学习、 实习等人员。

5、公司对外委施工单位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

5。1、安全风险保证金依据工程性质、工程量和风险程度确定缴纳标准为2万元~20万元.

5。2、安全风险保证金由施工队伍在工程合同签订前向公司财务部缴纳,财务部出具交纳证明作为办理安全资质备案的前置条件.

5。3、安全风险保证金用于安全违章、安全隐患罚款等事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赔偿等费用由施工单位另行担负.

5。4、施工单位不再从事施工活动时,安全环保部出具证明,风险抵押金结余部分由财务部全部返还施工队伍。 6、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及工作程序要求

6.1凡进入公司进行或承接各种施工项目,必须办理《外来单位资格认定审查表》。不具备安全资质的单位不允许在公司范围内承揽工程或施工。

6.2办理安全资格认定审查表的程序:

6。2.1、外委施工单位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索取并填报《外来单位资格认定审查表》(附件1),并附相应的资质材料一并审核。 6。2.2、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经审核合格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签订外委施工单位安全协议书(附件2). 6。3办理安全资质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6.3。1、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承揽项目的法人分支单位须具备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复印件)。

6.3。2、具有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资格证件.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辐射许可证(探伤施工相关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提交《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 6。3。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6。3。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3.5、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网络图的文件复印件;

6。3。6、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 6。3.7、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的操作证书复印件;

6。3.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6.3.9、自带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按规定需进行强制检验的,应经过资质部门检验并具备合格证书。

6.3。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6。3。11、施工队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为从业人员建立包括培训记录及考核结果的安全教育档案。

6。3。12、向公司交纳安全风险保证金的证明.

6。4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每年进行一次审查,如需连续施工,须向安全环保部申报安全资质复审。复审时应提供上年度安全工作绩效材料和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的证明材料等。 7、劳务用工安全管理

7.1、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必须坚持“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7。2、劳务工入厂后,甲方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7。3、甲方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劳务工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

与管理,对发生的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按规定进行考核。

7.4、劳务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劳务输出方上报、处理,甲方应积极配合。

8、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8。1、外来人员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到有关单位进行学习、实习、参观。

8.2、外来人员必须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参观学习必须由相关单位指定熟悉现场的人员带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8。3、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实习生,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8。4、外来人员必须服安全管理,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禁止进入生产现场。

9、现场安全管理

9.1、外委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双方进行交底,施工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外委单位必须将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等提交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科.

9。2、外委单位对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危险预知预测,并对本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9。3、外委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规程。 9.4、项目管理单位有权依据协议对外委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和事故隐患,要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规定,并按照双方约定给予外委施工单位处罚。

10、各主管部门、各单位各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内所发生的重伤和死亡事故,纳入相关项目管理单位的考核。公司协助外委施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亡以上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1、 罚则

11.1公司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解除承包合同。 11.2外委施工单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安全环保部或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科按考核制度落实考核。

11。3外委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或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科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11.4 外委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承包合同. 11。4。1、不服从甲方安全管理的;

11。4。2、外委施工单位达不到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11。4.3、年度内出现1人次工亡事故且重伤事故超过2人次的; 11。4.4、出现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

12、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1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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