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
作者:潘晒晒
来源:《商情》2014年第29期
【摘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革新。其有着巨大的便利性和科学性。对于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并且在未来的金融业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而由于互联网的特性和弊端,存在着风险性问题。因而如何从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的角度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便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完善;法律制度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内涵 (一)互联网金融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或许因为是新的概念并且处在不断地变化之中。因而学界一直没有明确的概念。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观点在于:其是指以互联网作为代表的诸多现代信息科技。从根本性上影响了金融业的发展模式。从而使得衍生出不同于传统以往的直接或间接金融模式的第三种金融模式。笔者认为这种看法虽然不同于传统的研究方式,但是却有着独特的科学之处。因而作者自身比较认同这种颠覆的作用。
这种作用虽然现在还无法清晰判断,但是互联网金融已经开始对于传统业务的改进,这是一个毫无疑问的事实。而更重要的在于,互联网的这种思维、互联网背后的信息技术都对于金融产生巨大影响。这其中,金融的本质并没有变化。但是外在手段和工具的变化,都导致了金融业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将互联网的公平、民主、平等、便捷引入金融业。有着巨大的意义所在。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
互联网金融以网络作为基础,但凡有网络的地方便可以开展金融服务。加之互联网金融可以将各种互联网科技引入到金融业务当中,因而便可以实现更多的想法和功能,实现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金融业归根结底是以信息作为基础的。信息的优质与否直接的决定着金融业务的质量。因而互联网金融可以结合互联网基因,推动开放、共享透明的优势。依靠大数据和云计算。去更深度的发现金融规律,从而深挖利润和业务。 2.碎片化理财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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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之前的传统金融业务来说,互联网金融更进一步突破了层级的限制,由于互联网基因对于成本的降低。从而使得过于的高成本的仅仅针对于高净值用户的业务也可以针对小额业务开放。互联网金融利用了这些碎片化的理财方式,去推动零散资金的增值。以余额宝为例,“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3年7月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支付宝手机支付用户数已经超过1亿,这其中百分之七十的用户为3000元以下月收入”。这些用户粘稠度高,网络依存度强。之前一直是传统金融的遗漏市场。而现在则是碎片化理财的主力。而互联网金融通过这种积少成多式的运作。从而聚集起巨量的资金与其他货币基金对接,从而产生了非常可观的商业价值。 3.互联网基因的创新速度快,便捷性强
互联网金融可以融合更多创造性和智慧,因而有着非常迅速的创新速度。比如余额宝、现金宝等诸多产品都可以在较短的时间里,面市、发展、更新换代。互联网产品十分关注用户体验,因而互联网金融也相对于传统金融更注重用户体验的存在。比如余额宝设立了一键开户的功能,用户可以随时将支付备用金转入或转出,实现购物与理财之间的无费用快捷转换。这种方便和快捷不仅更契合快节奏的金融业务,也给客户节省了时间成本。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规制并不清晰,从而存在大量的法外空间出现。这些问题都推动互联网金融呈现高风险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的匿名性滋生犯罪温床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快捷和匿名隐蔽的特征,从而导致其缺乏严格的资质审核,这种以货币为导向的方式,削弱了对于个人身份的要求。这种认证方式的弊端之处在于,不法分子可以以虚假信息为媒介实现对于“黑钱”的划拨和转移。并且侵吞国家的财产,实施诈骗等诸多非法活动都可以以互联网金融作为媒介和转移资金的通道。 (二)技术性风险的存在
互联网业务以互联网科技为载体,享受互联网科技的便利,也承受互联网科技的弊端,而众所周知的一点在于,互联网科技存在着技术性的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和安全风险。比如2013年光大证券的程序员因为操作失误从而导致巨量订单的产生,对于期指和股指产生巨大影响。使得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加上第三方的支付方式应用广泛。因而其背后有巨量的人数和资金。而互联网金融系统本身也存在着风险。黑客入侵、系统故障等诸多问题虽然发生频率和概率较低。但是一旦发生往往后果严重,不堪设想。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律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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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发展迅速。并且在未来的金融市场中占绝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而实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意义重大。 (一)推动立法,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强调了对于传统业务的监管的同时,也关注了作为创新部分的互联网金融。通过对之前的监管体制进行革新、完善,使之能够反映网络反洗钱工作复杂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特点。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制度由于对于资质审查的严格性。可以较好地应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通过对于实施互联网业务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建立第三方支付许可证制度、基金销售许可证制度、中间业务许可证制度等。对注册资本、技术协议、网络设备标准、业务范围与计划、交易记录保存方式与期限、责任界定等予以明确,同时要求其满足一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确保对客户的信息予以保密和尊重客户的隐私权。从而提高准入门槛,保证从业企业质量。 现阶段监管部门可以先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济制度
互联网金融为小额投资者提供了便利性,但是也让这些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进入到复杂的金融市场中来。从而导致了一些投资者面对误导或者虚假宣传而出现极大的损失。因而有必要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救济机制。加大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互联网金融立法应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进行强制性要求,因风险揭示、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操作而造成的损失,投资者有权进行追偿。同时,也应当强调互联网金融投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结语
虽然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发展迅猛,但是其背后的诸多弊端都要求我们尽快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从现有监管机制出发,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建立科学的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春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一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9
[2]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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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劲松.网络金融风险管理与监管策略研[J].金融经济,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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