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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022-09-04 来源:步旅网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公司各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的员工(含公司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本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要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

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公司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负责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 根据知识产权类别的不同,可有不同的部门实行单项管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

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交公司档案室备案保存。

第九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开发合同、鉴定文件、转让合同、评估文件、成果处理方案、纠纷处理方案、奖惩措施、涉密范围人员名单、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公司予以尊重。 公司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可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可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公司或所属单位,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公司或所属单位,公司或所属单位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公司或所属单位: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公司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

劳动成果;

4、来本公司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公司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公司2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内部共享制度

公司的知识产权在公司体系内实行有条件的共享。

(一) 所有权归属公司的知识产权,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允许各所属单位使用;

(二) 所有权归各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和所属单位共同批准,可允许公司其他所属单位使用。

(三) 所属单位使用公司或其他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应当签署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保密条款;

(四)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可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也可采取无偿使用的方式,由许可和被许可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密、保护和承诺制度。

公司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杜绝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公司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一)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二)公司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三)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等被他人抢注。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公司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

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公司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五)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六)公司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公司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七)在劳动合同中,必须载明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公司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业务资料、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

使用、许可或转让。

(八)公司可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公司应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增强员工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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